DB13 T 1004 2-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2部分 动物饲养场防疫监督管理规范.pdf

上传人:李朗 文档编号:365557 上传时间:2018-09-22 格式:PDF 页数:5 大小:180.6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DB13 T 1004 2-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2部分 动物饲养场防疫监督管理规范.pdf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DB13 T 1004 2-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2部分 动物饲养场防疫监督管理规范.pdf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DB13 T 1004 2-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2部分 动物饲养场防疫监督管理规范.pdf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DB13 T 1004 2-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2部分 动物饲养场防疫监督管理规范.pdf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DB13 T 1004 2-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2部分 动物饲养场防疫监督管理规范.pdf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ICS 11.220B 41DBVol河 北 省 地 方标DB13/T 1004准2-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2部分:动物饲养场防疫监督管理规范2008-12-29发布2008-12-31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 13/T 1004.2-2008.山占J匕.NO青DB13/T 1004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分如下几部分:DB13/T 1004.1-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1部分:动物产地检疫规程DB13/T 1004.2-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2部分:动物饲养场防疫监督管理规范DB131T 1004.3-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3部分:动

2、物产品检疫规程DB 13/T 1004.4-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4部分: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仓储的检疫监督管理规程DB13/T 1004.5-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5部分:动物防疫消毒操作规程DB13/T 1004.6-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6部分:基层动物防疫站建设规程DB13/T 1004.7-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7部分:动物防疫行政许可工作规程DB 13/T 1004.8-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8部分:动物防疫行政处罚工作规程DB 13/T 1004.9-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9部分: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管理程DB

3、13/T 1004.10-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10部分:动物卫生监督档案管理规程本部分为DB 13/T 1004的第2部分。本部分由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唐山市畜牧水产局共同提出。本部分起草单位:唐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姚国安、张福林、王桂柱、徐强、张玉新、王诚、阐志秀。DB13/T 1004.2-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Ki部分:动物饲养场防疫监督管理规范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养殖档案、免疫、检疫、无害化处理等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动物饲养场的防疫监督管理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

4、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6548-2006畜禽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HJ/T 81-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

5、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经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经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经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7月I日起施行)河北省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办法(经河北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0日起施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动物饲养场种畜场、种禽场、孵化场和年饲养量在50头以上的养牛场,60头以上的养猪场,70只以上的养羊场,2000只以上的养禽场,以及符合省

6、规定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3.2动物防疫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3.3动物免疫是指为了预防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而对动物实施的预防接种和免疫检测。3.4动物防疫协助员DB13/T 1004.2-2008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承担行政村、规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工作的人员。4防疫条件4.1动物饲养场选址、设计、布局、工艺流程及设施设备中与动物防疫有关的部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向当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4.2兴办动物饲养场的单位和个人向当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4.3

7、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进行审查。4.4经审查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向其说明理由。5养殖档案5.1养殖档案由动物饲养场建立并保存。5.2同一畜(禽)种一个档案,同一用途一个分档。5.3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要求填写。6动物免疫6.1计划免疫应免病种执行(河北省动物饲养场防疫管理办法。6.2强制免痊病种农业部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免疫病种。6.3免疫步骤6.3.1执行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操作。6.3.2县级动物疫病

8、预防控制机构对免疫结果组织实施检测,经检测合格的,填写畜禽防疫档案;经检测不合格的,重新进行免疫。6.3.3对合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加施畜禽标识。6.3.4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理。7动物检疫7.1调入动物7.1.1查验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畜禽标识;检查动物健康情况;对运载工具及有关器具进行卸后消毒。7.1.2从省外引进种用、乳用动物,调人前15日内向输人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批准调人的方可引进;到达输人地后,货主凭检疫合格证明向输人地县级动物卫生

9、监督机构报验,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隔离观察。7.2饲养动物种用、乳用动物每半年向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请一次动物健康检查和疫病检测,合格的领取动物健康合格证。7.3调出动物7.3.1报检DB13/T 1004.2-2008动物出售或调出前,货主应提前报检,报检时间执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7.3.2检痰执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河北省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办法)。7.3.3消毒货主对运载工具实施装前消毒。7.3.4出证经检疫消毒合格的由检疫人员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合格证明。8无容化处理8.1检疫不合格的或患有疑似动物疫病的动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GB 16548和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的规定处理。8.2粪便、垫料和污水执行HJ/f 81-2001的规定。9档案管理动物防疫监督情况登记到“户籍式”档案中,并由基层动物防疫站保存二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标准规范 > 地方标准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