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 T 1004.2-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2部分ː 动物饲养场防疫监督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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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1.220 B 41DBVol 河 北 省 地 方标 DB13/T 1004 准 2-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2部分:动物饲养场防疫监督管理规范 2008-12-29发布2008-12-31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 13/T 1004.2-2008 .山占.J匕. NO青 DB13/T 1004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分如下几部分: DB13/T 1004.1-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1部分: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DB13/T 1004.2-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2部分:动物饲养场防疫监督管理规范 DB131T 1004.3-2008动

2、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3部分:动物产品检疫规程 DB 13/T 1004.4-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4部分: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仓储的检 疫监督管理规程 DB13/T 1004.5-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5部分:动物防疫消毒操作规程 DB13/T 1004.6-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6部分:基层动物防疫站建设规程 DB13/T 1004.7-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7部分:动物防疫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DB 13/T 1004.8-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8部分:动物防疫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DB 13/T 1004.9-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

3、理综合标准第9部分: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管理程 DB13/T 1004.10-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10部分:动物卫生监督档案管理规程 本部分为DB 13/T 1004的第2部分。 本部分由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唐山市畜牧水产局共同提出。 本部分起草单位:唐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姚国安、张福林、王桂柱、徐强、张玉新、王诚、阐志秀。 DB13/T 1004.2-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Ki部分:动物饲养场防疫监督管理规范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养殖档案、免疫、检疫、无害化处理等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动物饲养场的防疫监督管理工作。 2规

4、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 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548-2006畜禽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HJ/T 81-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

5、 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经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经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经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7月I日起施 行) 河北省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办法(经河北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0日起施 行)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动物饲养场 种畜场、种禽

6、场、孵化场和年饲养量在50头以上的养牛场,60头以上的养猪场,70只以上的养 羊场,2000只以上的养禽场,以及符合省规定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3.2 动物防疫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3.3 动物免疫 是指为了预防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而对动物实施的预防接种和免疫检测。 3.4 动物防疫协助员 DB13/T 1004.2-2008 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承担行政村、规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工作的人员。 4防疫条件 4.1动物饲养场选址、设计、布局、工艺流程及设施设备中与动物防疫有关的部分必须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规定

7、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向当地县级以上兽 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4.2兴办动物饲养场的单位和个人向当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4.3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 规定进行审查。 4.4经审查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向其 说明理由。 5养殖档案 5.1养殖档案由动物饲养场建立并保存。 5.2同一畜(禽)种一个档案,同一用途一个分档。 5.3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要求填写。 6动物免疫 6.1计划免疫应免病种 执行(河北省动物饲养场防疫管理办法。 6.2强制免痊病

8、种 农业部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免疫病种。 6.3免疫步骤 6.3.1执行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 范操作。 6.3.2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免疫结果组织实施检测,经检测合格的,填写畜禽防疫档案; 经检测不合格的,重新进行免疫。 6.3.3对合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加施畜禽标识。 6.3.4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理。 7动物检疫 7.1调入动物 7.1.1查验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畜禽标识;检查 动物健康情况;对运

9、载工具及有关器具进行卸后消毒。 7.1.2从省外引进种用、乳用动物,调人前15日内向输人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 续,批准调人的方可引进;到达输人地后,货主凭检疫合格证明向输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验, 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隔离观察。 7.2饲养动物 种用、乳用动物每半年向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请一次动物健康检查和疫病检测,合格的领取 动物健康合格证。 7.3调出动物 7.3.1报检 DB13/T 1004.2-2008 动物出售或调出前,货主应提前报检,报检时间执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 7.3.2检痰 执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河北省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办法)。 7.3.3消毒 货主对运载工具实施装前消毒。 7.3.4出证 经检疫消毒合格的由检疫人员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合格证明。 8无容化处理 8.1检疫不合格的或患有疑似动物疫病的动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GB 16548和 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的规定处理。 8.2粪便、垫料和污水执行HJ/f 81-2001的规定。 9档案管理 动物防疫监督情况登记到“户籍式”档案中,并由基层动物防疫站保存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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