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1.22 B 41LJIJ lJ 河 北 省 地 方 标准 DB13/T 1004.3-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3部分:动物产品检疫规程 2008-12-29发布2008-12-31实施 河北省质最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3/T 1004.3-2008 前 -种.- 目 DB13/T 1004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分如下几部分: DB13/T 1004.1-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1部分: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DB13/T 1004.2-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2部分:动物饲养场防疫监督管理规范 DBINT 1004.3-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
2、准第3部分:动物产品检疫规程 DB13IT 1004.4-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4部分: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仓储的 检疫监督管理规程 DB13/T 1004.5-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5部分:动物防疫消毒操作规程 DB 13/T 1004.6-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6部分:基层动物防疫站建设规程 DBINT 1004.7-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7部分:动物防疫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DBINT 1004.8-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8部分:动物防疫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DB13/T 1004.9-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9部分:动物
3、防疫证章、标志管理程 DB13/T 1004.10-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10部分:动物卫生监督档案管理规程 本部分为DB 13IT 1004的第3部分。 本部分由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唐山市畜牧水产局共同提出。 本部分起草单位:唐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桂柱、姚国安、张福林、徐强、张玉新、王诚、冯新民。 DB13/T 1004.3-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3部分:动物产品检疫规程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动物产品的检疫内容、检疫结果处理、检疫档案管理等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动物产品的检疫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
4、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 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548-2006 畜禽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 16568-2006 奶牛场卫生规范 GB 16569-1996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 19301-2003鲜乳卫生标准 NY 467-2001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NY/T 909-2004.生猪屠宰检疫规范 SN/T 1700-2006动物皮毛炭疽Ascoli反应操作规程 DB13/T 552-20
5、04 肉牛屠宰检疫技术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I月I日起施行) 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农医发(2005) 25号,2005年10月21日起实施)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动物产品 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 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4检疫内容 4.1肉品检疫 4.1.1猪 执行NY/T 9090 4.1.2牛 执行DB13/T 5520 4.1.3禽类和其它畜禽 执行NY 467 0 4.2皮张
6、4.2.1主要检疫炭疽病,按照SN/T 1700进行。 DB13/T 1004.3-2008 4.2.2对皮张和其外包装进行消毒,执行GB 16569. 4.3毛、骨、蹄、角 4.3.1原产地无规定疫情。 4.3.2对产品和外包装进行消毒,执行GB 16569. 4A 精液、胚胎、种蛋 4.4.1 原产地无规定疫情。 4.4.2供体达到动物健康标准。 4.4.3跨省调运的,由货主申请审批手续。 4.5牛奶 4.5.1供体奶牛的检疫执行GB 16568. 4.5.2牛奶的检疫执行GB 19301. 5位度结果的处理 5.1合格 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相关产品并加盖(封)验讫 合格标志。 5.2不合格 经检疫发现不合格的或染有疑似动物疫病的动物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GB 16548,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的规定处理。 6档案,理 动物检疫情况登记到“户籍式”档案中,并由基层动物防疫站保存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