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1.220 B 41LJIJJ J 河 北 省 地 方 标准 DB13/T 1004.1-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1部分: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2008-12-29发布2008-12-31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3/T 1004.1-2以犯 前 -曰 三目二二二 暇习 DBI3/T 1004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分如下几部分: DB13/T 1004.1-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1部分: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DBINT 1004.2-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2部分:动物饲养场防疫监督管理规范 DB 13/T 1004.3-2008动物卫生监
2、督管理综合标准第3部分:动物产品检疫规程 DBINT 1004.4-2008劫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4部分: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仓储的检 疫监督管理规程 DBINT 1004.5-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5部分:动物防疫消毒操作规程 DBINT 1004.6-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6部分:基层动物防疫站建设规程 DB13/T 1004.7-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7部分:动物防疫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DBINT 1004.8-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8部分:动物防疫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DBINT 1004.9-2008动物卫生监普管理综合标准第9部分:动物
3、防疫证章、标志管理规程 DBINT 1004.10-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10部分:动物卫生监督档案管理规程 本部分为DB 13/T 1004的第1部分。 本部分由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唐山市畜牧水产局共同提出。 本部分起草单位:唐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福林、姚国安、桂柱、徐强、张玉新、王诚、冯新民。 DB 13/T 1004.1-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1部分: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动物的产地检疫、检疫结果处理、运载工具处理及档案管理等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动物离开生产、饲养地之前进行的检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
4、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 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548-2006 畜禽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 16549-1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 16567-1996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GB 16568-2006 奶牛场卫生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 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
5、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月I日起施行) 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农医发(2005) 25号,2005年10月21日起实施)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动物 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3.2 检疫 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的 是否感染特定疫病或是否有传播这些疫病危险的检查以及检查定性后的处理。 3.3 动物产地检痊 是指销售、运输(包括赶运)和屠宰的动物离开生产、饲养地前实施的检疫。 3.4 “户.式”档案 是指基层动物防疫站
6、参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的模式,按照一村一档案、一户(场)一帐页的方法, 建立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档案。 3.5 “片奋式”管理 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参照公安派出所对辖区管理的模式,对工作人员实行分工划片,定人、定 DB13/T 1004.1-2008 岗、定责,建立动物防疫岗位目标责任制,对辖区养殖场(户)进行防疫监价管理的一种方式。 : 规模饲养的动物 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动物饲养场和当地人民政府确立的养殖小区饲养的动物。 4规模饲养动物的产地检咬 4.1建立动物防痊办公室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动物饲养场和当地人民政府确立的养殖小区设驻场动物防疫办公室。 4.1.1房间要求 建筑面积不少于20 nf
7、4.1.2人员设it 检疫人员两名以上。 4.1.3仪器设备 检疫箱(包括体温计、刀剪镊钩棒、采血粪尿工具、听诊器、动物解剖器械)、消毒、保温瓶、办 公桌和仪器橱。 4.1.4规章制度建设 建立动物疫情监测报告、预防用生物制品的使用、防疫消毒、申报检疫、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户籍式”档案建设六项制度,并上墙公示。 4.1.5工作职能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动物的生产、引进、饲养、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防疫消毒进行全程监督; 对出栏动物按照GB 16549对出栏动物实施检疫。 4.2检咬程序 4.2.1疫情调查 查验被检动物的养殖档案和畜禽防疫档案,询问被检动物的患病及治疗情况。 4.2.2查验畜禽
8、标识 4.2.3检痊操作 按照GB 16549的规定进行产地检疫,种用、乳用动物检疫还须按GB 16567和GB 16568的规定 进行实验室检验。 5散养动物的产地检疫 在实行“片警式”管理的基础上,建立“户籍式”档案;畜主在动物出栏时申报检疫。 散养动物的检疫程序执行4.2, 6检痊结果的处理 6.1经检疫合格的动物由检疫人员签发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6.2检疫不合格的或患有疑似动物疫病的动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GB 16548、和 (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的规定处理。 6.3发现强制免疫项目或强制免疫抗体监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无畜禽标识;未按规定实施实验室检验 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理。 7运载工具消毒 7.1运载动物的交通工具应在装前消毒。 7.2消毒剂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DB13/T 1004.1-2008 8档案管理 动物检疫情况登记到“户籍式”档案中,并由基层动物防疫站保存二年。 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存根由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保存二年,并做好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