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65. 120B 46 D B卜丬丬、竺,r冫pi省地 、万标味七比DB 13/ T 1209-2010饲料复合预混料通则2010-04-19发布2010-05-04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3/ T 1209-2010月I j吕本标准按照GB1. 1一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河北省畜牧兽医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武英利、霍韶瑜、李海龙、王萍、王作艳、闫超、武利勇。DB13/ T 1209-2010饲料复合预混合饲料通则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复合预混合饲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
2、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等饲料添加剂为原料加适当载体或稀释剂配制而成的粉状或颗粒状复合预混合饲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5917. 1饲料粉碎粒度测定两层筛筛分法GB/T 5918饲料产品混合均匀度的测定GB/T 6435饲料中水分和其他挥发性物质含量的测定GB 10648饲料标签GB 13078饲料卫生标准GB/T 14699. 1饲料采样G
3、B/T 16764配合饲料企业卫生规范GB/T 17813复合预混产中烟酸、叶酸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18823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224号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3技术要求3. 1感官要求色泽一致,无发霉变质、结块及异味、异嗅。3. 2水分水分不得高于10.0%03. 3粒度全部通过2. 00 mm孔径分析筛,90以上通过1.00 mm孔径分析筛。3.4混合均匀度混合应均匀,变异系数不得大于5。3.5营养指标3.5. 1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等营养成分的配比和含量应科学合理,符合养殖生产需要。3.5.2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营养指标应规定最低含量,
4、有限量要求的应符合农业部公告第1224号文件之规定。DB 13/ T 1209-20103. 5. 3营养指标的含量单位应采用GB 10648规定的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通用国际单位。维生素含量,以每千克饲料中维生素的效价或质量表示,维生素A, D:,表示为IU/kg或万IU/kg,其他维生素为mg/kg或g/kg;微量元素含量,以每千克饲料中某元素的质量表示,表示为mg/kg或g/kg;氨基酸含量,以质量分数,即百分含量()表示。3.6卫生指标卫生指标按GB 13078规定执行。4试验方法4. 1感官要求采用目测、鼻嗅的方法检查。4. 2水分按GB/T 6435规定的方法测定。4. 3粉碎粒度按
5、GB/T 5917. 1规定的方法测定。4.4混合均匀度按GB/T 5918规定的方法测定。4. 5烟酸、叶酸按GB/T 17813规定的方法测定(该方法不适用于叶酸含量低于500mg/kg的复合预混合饲料)。4.6其他营养指标按相应的国家标准(见第2章)规定的方法测定。4. 7卫生指标按GB 13078规定的方法测定。5检验规则5 . 1组批在规定限度内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并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中生产出来的一定数量的产品为一批。5. 2采样要求5.2.,每批采样,采样方法按GB/T 14699. 1规定执行。5.2.2实验室样品至少分为两份,一份送化验室用于检验,另一份密封、避光保存,作留样观
6、察用。5. 3型式检验5.3. 1型式检验项目为第3章所规定的全部指标。5. 3. 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改变配方或生产工艺时;c)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要求时;d)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5. 4出厂检验5.4. 1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粒度。5.4. 2每批产品应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进行出厂检验,只有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 5判定规则5. 5.,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按GB/T 18823的规定执行。DB13/ T 1209-20105.5.2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全部符合规定的判为合格产品。5.5.3卫生指标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或有霉变、腐败等现象时,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且不得复检。5.5.4除5. 5. 3条所含项目和情况外,其他检验结果中有任何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复检,复检取样范围和样品数量应是初检的两倍,复检结果中仍有指标不合格时,则整批产品判为不合格。6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6. 1标签产品标签按GB 106生8规定执行。6. 2包装、运输和贮存产品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按GB/T 16764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