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 T 1249-2010 水源保护林营造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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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 C S 65.02 0.40 B 65 DB 1 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 B 1 3 / T 1 2 4 9 2 0 1 0 水源保护 林营造技 术规程 T ech n i ca l re g u l a t i o n s o f fo r es t a t i o n fo r w a t er res o u rce s p r o t ec t i o n fo r es t 2 0 1 0 - 0 7 - 2 0 发布 2 0 1 0 - 0 8 - 1 0 实施 河 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D B 13/ T 12 49 2010 I 前 言 本标

2、准 按照 G B / T 1.1 20 09 给出 的规 则起 草 。 本标准 由河 北 农 业大 学 提 出 。 本标准 起草 单位 : 河北 农 业大学 、 石家 庄经 济学 院 、 河北省 林业 局 、 河 北省 涉 县林业 局 。 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 : 杨新 兵 、 鲁 绍伟 、 王玉 华 、 鲁 少波 、 汤素 青 、 孟 成生 、 赵刚 、 周国娜 、 赵 淑琴 、 徐 学华 。 D B 13/ T 12 49 2010 1 水源保护 林营造 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 河 北省 水源 保护林 营造 的 总 体要 求 、 地域选 择 、 造 林 和 经营 等 技术内

3、 容和要求 。 本标准 适用 于 河 北省 水源 保护林 营造 。 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 。 凡是 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 , 仅所 注 日期的 版本适用于 本文 件 。 凡 是不 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 , 其最 新 版本 ( 包 括所 有的 修改 单 ) 适用于 本文 件 。 G B 600 0 1 999 主 要造林 树种 苗木 质量 分级 G B / T 15 1 63 200 4 封 山 ( 沙 ) 育林 技术 规程 G B / T 15 781 200 9 森林 抚育规 程 G B / T 18 337 . 1 2 001 生

4、态公益 林建 设 导则 G B / T 18 337 . 3 2 001 生 态公益 林建 设 技术 规程 L Y / T 1690 2007 低 效林改 造技 术规 程 D B 13 / T 529 20 04 河 北省退 耕还 林工 程技 术规 范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标准 。 3.1 水源保 护林 w at er r es our c es pr ot ec t i on f or es t 以水资 源保 护为 目的 , 以调 节水量 、 控制 土壤 侵蚀 和改 善水质 为目 的综 合性 防护 林体系 。它包括 水源 保护 区范 围内 的人工 林和 天然 林

5、及 其它 植被资 源 。 3.2 水源保 护区 w at er r es our c es pr ot ec t i on ar ea 以集中 供水 、 取水 口为 中 心的特 定地 理区 域 。 在 水 源的取 水口 划出 一定 的区 域为一 级保护区 ; 在一 级保 护区 外依 次划出 一定 的区 域为 二级 、 三级 保护 区 。 3.3 水源保 护林 经营 m ana ge m ent of w at er r es our ce s pr ot ec t i on f or es t 为保证 水源 保护 林持 续发 挥涵养 水源 、 保持 水土 、 改善水 环境 的作 用 , 对 水

6、 源保护 林进行管理 、 抚 育 、 更新 、 改 造的过 程 。 D B 13/ T 12 49 2010 2 4 总 则 4.1 水源保 护林 建设 以节 水 、 净水 、 调水 为宗 旨 , 应以 充分发 挥水 源保 护林 的涵 养水源 、净化水 质 、 保持 水土 等功 能 , 改 善和 维护 生态 环境 为建设 目标 。 4.2 营造水 源保 护林 要 因 地制 宜 、 适 地适 树 , 选择 良种 壮苗 , 以营 造复 层混 交林 为 目标 ,形成多 层次 、 多树 种的 乔 灌草层 层搭 配的 空间 立体 植被 格 局 。 根 据具 体情 况 尽可能 增加 阔叶树的比 例 。 4

7、.3 坚持建 设与 保护 并重 的原 则 , 采 取人 工造 林 和 封山 育林相 结合 的方 式 , 采取 营 、 造 、管 、 防 、 治 、 补 相结 合的 措施 , 营建 高效 、 稳 定 、 健康的 水源 保护 生态 防护 林体系 。 4.4 在水源 保护 林营 造和 更新 采伐过 程中 , 严 格 限 制产 生新的 水土 流失 。 5 水源保 护林 地域 选择 5.1 水源保 护区 的主 要河 流两 侧 、 水 库周 边及 河流 上游 区域 的 林业 用地 , 包 括乔 木林地 、疏林地 、 经 济林 地 、 灌木 林地 、 未成 林造 林地 、 采 伐迹地 、 火 烧迹 地 、

8、苗圃 地及宜 林地 。 5.2 根据国 家政 策 、 法律 规定 和保护 水源 的需 要由 区 ( 县 ) 级以 上人 民政 府调 整为 用 于建设水源保 护林 的其 他土 地 。 5.3 其他适 宜于 水源 保护 林建 设用地 。 6 水源保 护林 营造 6.1 人工造 林 6.1.1 整地 6.1.1. 1 整地时 间 : 一般在 造林 前 1 2 个 季节 。 6.1.1. 2 整地方 式 : 采用 保 水保 土的 小破 土面 整地方 式 , 保 护已 有植 被 , 避 免整 地带 来新 的水 土 流失 。 一 般采用穴 状整 地 、 鱼 鳞坑 整 地 、 翼式 鱼鳞 坑整 地 等 ,

9、沿等高 线按 品字 形排 列 。 各种整 地方 式的规格及 应用 条件 参照 D B 13 / T 5 29 2004 。 6.1.2 树种选 择 a) 坚持适 地适 树的 原则 , 优 先选择 乡土 树种 , 慎用 外 来树种 , 禁止 使用 影响 水 环境的树种 。 b) 选择树 体高 大 、 冠 幅大 , 林内枯 枝落 叶丰 富和 枯落 物易于 分解 , 具有 深根 系 、 根 量多和根 域广 、 长寿 、 生 长 稳定且 抗旱 、 低耗 水 、 抗 性强的 树种 。 宜适 当增 加 阔叶树种 。 c) 年均降 水量 在 40 0 m m 以 上 , 或 年降 水量 在 40 0 m m

10、 以下的适宜 地段 , 以 乔 木或乔灌树 种为 主 ; 年降 水量 在 400 m m 以下地区 , 以 灌木或 灌草 为主 。 6.1.3 种苗 要 求 D B 13/ T 12 49 2010 3 主 要 造 林 树 种 苗 木 质 量 应 达 到 分 级 规 定 的 二 级 以 上 标 准 。 具 体 要 求 见 G B 6 00 0 1 999规定 。 6.1.4 混交林 营造 6.1.4. 1 混交类 型 根据造 林地 情况 , 可 选择 乔木混 交 、 乔灌 混交 和灌 草混交 , 或 者针 阔混 交和 阔叶混 交 ,常用的 混交 造林 树种 搭配 见 表 1 。 表 1 主 要

11、混 交造 林树 种搭 配表 主要树种 搭配树种 油 松 栎 类 、 元宝枫 、 落叶松 、 核桃楸 、 白蜡 、 椴树 、 榆树 、 桦 木 、 刺槐 、 紫穗槐 等 侧 柏 栎 类 、 刺槐 、 黄连木 、 元宝枫 、 臭椿 、 黄栌 、 紫穗槐 、 荆条 等 落叶松 桦 木 、 椴树 、 油松 、 山杨 、 元宝 枫 、 核桃楸 、 花楸 、 白蜡 、 水曲柳 、 黄花柳 等 栓皮栎 油松 、 侧柏 、 元宝枫 、 白蜡 、 核桃楸 、 槲树 、 黄栌 、 紫穗槐 、 山杏 等 刺 槐 侧柏 、 杨树 、 栓皮栎 、 榆 树 、 元宝 枫 、 丁香 、 臭椿 、 黄栌等 杨 树 刺槐 、

12、桦树 、 落叶松 、 元宝枫 、 白蜡 、 椴树 、 沙棘 、 紫穗槐等 6.1.4. 2 混交方 法 根据水 源保 护林 树种 间关 系 , 可 采 取株 间混 交 、 行 间混交 、 带状 混交 、 块 状 或群团 状 混交等方 法 。 块状 或群 团状 混交 中 团 块 纯林 的面 积不 宜过大 。 6.1.4. 3 混交比 例 应确保 主要 树种 在组 成中 的 优势 , 一般 要求 主要 树 种 比例 在 50 75 。 乔 木混交 林树木种数 要大 于等 于 3 种 , 灌 木混交 林树 木种 数要 大于 等于 2 种 。 6.1.5 造林时 间 分 为春 季 、 雨季 和 秋 季

13、 。 6.1.6 造林方 法 6.1.6. 1 播种 造 林 主要 造 林 树 种 播 种量 见 表 2 。 表 2 主要 造林 树种 人工 穴播播 种量 表 树种 每穴播种量 ( 粒 ) 树种 每穴播种量 ( 粒 ) 油 松 2 5 3 0 板 栗 3 侧 柏 2 5 3 0 臭 椿 2 5 3 0 榆 树 3 0 左右 山 杏 4 5 华山松 4 6 文冠果 4 5 栎 类 5 8 荆 条 3 0 4 0 D B 13/ T 12 49 2010 4 胡桃楸 2 3 沙 棘 2 0 3 0 紫穗槐 3 0 左右 柠 条 2 0 3 0 6.1.6. 2 栽植 造 林 应达到 苗直 、 根

14、展 、 踏实 、 深度 适宜 , 并 留蓄 水坑 , 尽量 使用 容器 苗和 带土 坨苗木 。 6.1.7 造林密 度 根 据 立 地 条 件 、 树 种 生 物 学 特 性 及 营 林 水 平 , 确 定 合 理 的 造 林 密 度 , 参 照 D B 13 / T 529 - 20 04 。 一般 要求 乔木造 林密 度栽 植不 少于 1 2 40 株 / hm2, 灌 木不 少于 1 65 0 株 / hm2。 种草带播 种 量 45 75 k g/ hm2。 主要 树种 的适 宜造 林密 度 参 见 表 3 。 表 3 主要 造林 树种 初植 密 度表 树种 ( 组 ) 密度 ( 株或

15、丛 h m2) 树种 ( 组 ) 密度 ( 株或丛 h m2) 油 松 2 5 0 0 栎 树 1 2 4 0 落叶松 2 5 0 0 杨 树 1 2 4 0 樟子松 1 2 4 0 沙柳 、 柠条 、 柽柳 1 6 5 0 侧 柏 2 5 0 0 沙棘 、 紫穗槐 1 6 5 0 刺 槐 2 0 0 0 花棒 、 杨柴 2 5 5 0 榆 树 1 2 4 0 山杏 、 山桃 9 0 0 6.1.8 幼 龄 林 抚育 松土除 草连 续进 行 3 5 年 , 每 年 1 3 次 ; 幼 林抚 育 可分为 割灌 ( 草 ) 扩埯 、 除蘖 、 定 株( 间苗 ) 抚 育 、 修枝 、 补 植等经

16、营管 理措 施 ; 加强 幼林管 护 , 防止 人畜 破坏 。 6.2 封山育 林 6.2.1 封育方 式 6.2.1. 1 全封 在边远 山区 以及 恢复 植被 较困难 的封 育区 , 宜 实行 全封 , 依靠 自然 生态 修复 力量 。 6.2.1. 2 半封 有一定 目的 树种 、 生长 良 好 、 林木 覆盖 度较 大的 封 育区 , 可 采用 半封 。 采 取 人工辅 助育林 , 形 成乔 灌草 复层 型水 源 保护 林 。 具体 要求 见 G B / T 15 163 200 4 的规 定 。 6.2.2 人工辅 助育 林 6.2.2. 1 有林地 和灌 木林 地封 育类 型 有林

17、地 和灌 木林 地应 培育 成乔 灌 复合 型林 分类 型 。 6.2.2. 2 无林地 和疏 林地 育林 a) 对封育 区内 乔 、 灌 木有 较 强天然 下种 能力 , 但因 灌 草覆盖 度较 大而 影响 种子 触土的地块 , 可进 行带 状或 块状 除草 、 破土 整地 , 实 行人 工促进 更新 。 D B 13/ T 12 49 2010 5 b) 对封育 区内 有萌 蘖能 力的 乔 、 灌木 , 可 根据 需要 进 行平茬 或断 根复 壮 , 以 增 强萌蘖能力 。 c) 对封育 区内 自然 繁育 能力 不足或 幼苗 、 幼树 分布 不 均匀的 间隙 地块 , 可按 封 育类型成效

18、要 求进 行补 植或 补播 。 6.2.3 封育年 限 根据封 育区 所在 地域 的封 育条件 和 封 育目 的确 定封 育年限 。 封育 年限 执行 G B / T 183 37. 1 2001 的规 定 。 7 水源保 护林 经营 7.1 抚育 7.1.1 抚育对 象 符合下 列条 件之 一都 应抚 育 : 郁闭 度 0.8 以上 , 林 下植 被光照 不良 的中 幼 龄 林 ; 密度过 大 , 竞争 激烈 , 林 木分化 明显 的林 分 ; 遭受病 虫 、 火灾 、 雪 压 、 风折等 严重 自然 灾害 , 受 害木达 到 2 0 以上 的林 分 。 影响审 美和 风景 游憩 需求 的林

19、分 ; 7.1.2 抚育 方 法 抚育方 法包 括透 光伐 、 疏 伐 、 生长 伐 ( 生 长抚 育 ) 、 人工修 枝 等 抚育 措施 。 一 般 以间 伐为主 , 主要 根据 树种 、 林 分 密度 、 郁 闭度 、 林 层等 选 择 抚育 方法 , 特殊 林况 可 采用卫 生伐 。 抚育过程 中要 尽 量 保留 林地 枯落物 。 详 细规 定可 参照 G B/T 15 781 200 9 。 7.1.3 抚育采 伐强 度 7.1.3. 1 抚育采 伐以 伐除 总株 数 的 15 30 , 伐后 保留 郁闭 度 0.6 0. 7 。 7.1.3. 2 抚育采 伐开 始期 和间 隔期 的确

20、定 要根 据树 种特 性 、 林分状 况 、 立地 条件 、 交 通和劳力等 因素 综合 考虑 。 7.2 更新采 伐 7.2.1 更新对 象 主要树种 平均年 龄达到 防 护成熟龄 ( 同龄 林 ) 或大 径 级立木蓄 积比达 到 70 80 ( 异龄 林 ) 。 濒死木 超 过 30 , 病虫 危 害严重 的林 分可 以进 行更 新 。 7.2.2 更新方 法 7.2.2. 1 天然 更 新 适 于 择 伐 更新 林 地 , 采 伐后 保 留 目 的树 种 天然 幼 苗不 少 于 49 50 株 / hm2的 迹 地 ; 具 有 天然下种 母 树 60 株 / hm2以上 , 或萌 蘖能

21、力强 的树 根不 少于 90 0 个 / hm2, 分布 均匀 的迹地 。 7.2.2. 2 人工促 进天 然更 新 D B 13/ T 12 49 2010 6 适 于采 伐后 保留 目的 树种天 然幼 苗少 于 4 950 株 / hm2, 但多 于 4 050 株 / hm2, 通过 补植 、补播可 以成 林的 林地 。 7.2.2. 3 人工更 新 适于不 满足 天然 更新 和人 工促进 天然 更新 条件 的林 地 。 禁 止大 面积 ( 大 于等 于 1 0 hm2)皆伐更 新 。 7.2.3 更新采 伐强 度和 间隔 更 新采伐 强 度不超过 伐前林 木蓄积的 15 , 采 伐间隔

22、 期应大于 一个龄级 期 。 参 照 G B / T 18337. 3 - 20 01 规 定 。 8 低效林 改造 8.1 改造对 象 符合下 列条 件之 一的 林分 应进行 改造 : 林相 残 破 , 功能 低下 , 并 导致森 林生 态系 统退 化 的 林分 ; 林分郁 闭度 0. 3 的 中龄 以上的 林分 ; 林分衰 败 , 生态 防护 功能 显著下 降的 成 、 过熟 林 ; 因未适 地适 树或 种源 不适 而造成 的低 效林 分 ; 组成单 一 、 结构 不良 、 林 下植被 盖度 0. 2 的 林分 , 尤其 是针 叶纯 林 ; 林地土 壤侵 蚀模 数大 于或 等于中 度 (

23、25 00 t / ( km2.a) ) 的林 分 ; 遭受严 重病 虫 、 干 旱 、 洪 涝及风 、 雪 、 火等 自然灾 害 , 受 害死亡 木 ( 含濒死 木 ) 比重占单 位面 积株 数 2 0 以 上的林 分 ( 林带 ) 。 8.2 改造 方 法 8.2.1 补植改 造 主要适 用于 林相 残破 的稀 疏 、 残破 林 , 根据 林分 内 林隙的 大小 、 分布 状况 和 该类林 分所处年龄 阶段 合理 密度 , 采 用均匀 补植 和局 部补 植的 方式 , 补 植后 密度 应达 到 该类林 分合 理密度的 85 以 上 。 8.2.2 树种调 整 : 主要是 针对 现有 的大

24、面积 纯林 , 采取 抽针 补阔 、 间 针育阔 、 栽 针保 阔 等 方法 。 8.2.3 抚育 改 造 : 主要适 用于 密度 过大 或病 虫害危 害严 重林 分 。 进 行 隔株或 隔带 疏伐 , 伐除 过 密林木 和受害木 。 8.2.4 更新改 造 : 适用于 残次 林 、 劣 质林 、 树种不 适林 、 病虫 危害 林 、 衰 退过 熟林 及经 营不 当 林 。 本着 适地适树适 种源的原 则 。 可 采用带状 改造 、 块 状改造 等方法 , 通过 2 - 3 年以上 的 时间 , 逐 步更替 。 D B 13/ T 12 49 2010 7 8.2.5 综合改 造 : 通过采 取补 植 、 封 育 、 抚 育 、 调整 等 多 种方 式和 带 状改造 、 育林 择伐 、 林 冠 下更新 、 群团状改 造等 措施 , 提 高林 分质量 。 具 体要 求见 L Y / T 1690 200 7 规 定 。 8.3 改造强 度 一次改 造强 度控 制在 总株 数的 50 以 内 。 如果 改造 后 , 林 间空 隙过 大 , 应及 时更新 。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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