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97.140 Y 81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18032013 玻璃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2013 - 11 - 04发布 2013 - 11 - 30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DB13/T 18032013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廊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胜芳镇家具行业协会、廊坊富沃德家具有限公司、霸州市三强家具有限公司、霸州市华彪家具有限公司、霸州市友邦家具有限公司、霸州市锦源家具有限公司、霸州市创意家具有限公司、霸州市鑫发家具有限公司、霸州市东段思蓝德家具厂
2、、霸州市兴达家具有限公司、霸州市宏丰钢化玻璃家具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邢宏利、邓新华、马志敏、郝焕昭、刘蓟、张伟、李辉、蔡祖振、王建东。 DB13/T 18032013 1 玻璃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玻璃家具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玻璃家具(以下简称: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
3、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3324-2008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 3325-2008 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 5296.6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6部分:家具 GB/T 10357.1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桌类强度和耐久性 GB/T 10357.2-1989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椅、凳类稳定性 GB/T 10357.3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椅、凳类强度和耐久性 GB/T 10357.4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柜类稳定性 GB/T 10357.5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5部分:柜类强度和耐久性 GB/T 10357.7-1995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桌类稳定性 GB 1858
4、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26695-2011 家具用钢化玻璃板 GB 28008-2011 玻璃家具安全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 3324、GB/T 3325和GB 28008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产品分类 符合GB 28008-2011中第4章的规定。 5 要求 5.1 主要尺寸偏差 5.1.1 产品外形宽、深、高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DB13/T 18032013 2 表1 产品外形宽、深、高尺寸允许偏差 单位为: 分 类 极限偏差 非折叠式 5 折叠式 6 5.1.2 配套或组合产品的极限偏差为5。 5.2 形状和位置公差 产品
5、形状和位置公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产品形状和位置公差 单位为: 检验项目名称 检验内容及要求 邻边垂直度 面板、框架 对角线长度 1000 折叠式6 非折叠式3 1000 折叠式4 非折叠式2 对边长度 1000 折叠式6 非折叠式3 1000 折叠式4 非折叠式2 平整度 门、桌面 0.2 圆度 圆管弯曲处 25 2.0 25 2.5 着地平稳性 底脚与水平面的差值 2.0 下垂度 抽屉 20 摆动度 15 5.3 玻璃部件厚度的允许偏差 产品玻璃部件厚度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产品玻璃部件厚度及其允许偏差 单位为: 玻璃公称厚度 厚度允许偏差 3、4、5、6 0.2 8
6、、10、12 0.3 15 0.5 19 0.7 19 供需双方商定 注:对于本表中未作规定的公称厚度的玻璃,其厚度允许偏差可采用本表中与其相邻近的较薄厚度的玻璃的规定,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5.4 外观 5.4.1 玻璃件外观 5.4.1.1 应符合GB 28008-2011中5.3的规定。 5.4.1.2 玻璃胶合处应牢固无松动,接缝严密,无白化、黄变等现象;玻璃的印刷、彩绘、贴膜图案应保持表面干净,无油迹,无气孔,无水纹;玻璃表面雕刻、印花等凹凸纹路应清晰明了、均匀,不应出现刃口、毛刺等现象。 DB13/T 18032013 3 5.4.2 人造板、木制件及漆膜外观 应符合GB/T 332
7、4-2008中表4的规定。 5.4.3 金属件、软(硬)包件外观 应符合GB/T 3325-2008中表4的规定。 5.4.4 其他材料外观 应符合GB/T 3325-2008中表4的规定。 5.5 产品理化性能 5.5.1 钢化玻璃及户外使用的夹层玻璃耐热冲击性能 钢化玻璃及户外使用的夹层玻璃应能耐200温差不破坏。 5.5.2 半钢化玻璃及户内使用的夹层玻璃耐热冲击性能 半钢化玻璃及户内使用的夹层玻璃应能耐100温差不破坏。 5.5.3 玻璃部件表面耐干热性能 用于摆放餐饮器具等或有受高温的玻璃部件应满足以下要求:玻璃部件表面经150的耐干热测试后,应无裂纹,无变色。 5.5.4 玻璃件涂
8、层耐划痕性能 试验后裸露底材的最长连续划痕不得大于其轨迹长度的1/3。 5.5.5 木制件表面理化性能 应符合GB/T 3324-2008中表5的规定。 5.5.6 金属喷漆(塑)涂件、电镀件表面理化性能 应符合GB/T 3325-2008中表6的规定。 5.6 力学性能 5.6.1 产品整体力学性能 产品整体力学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强度和耐久性采用试验水平3级的要求,特殊试验条件及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定。 5.6.2 玻璃与金属连接件的结合强度 按本标准6.6.2的要求试验,结合部位不得脱落或损坏。 DB13/T 18032013 4 表4 产品整体力学性能 检验项目名称 检验内容及要求 试
9、验方法 桌类强度和耐久性 1)零部件应无断裂或豁裂 2)无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磨损或变形 3)用手揿压某些应为牢固的部件,应无永久性变形 4)连接部件应无松动 5)活动部件(如门、抽屉等)开关灵活 6)家具五金件应无明显变形、损坏 GB/T 10357.1 椅、凳类强度和耐久性 GB/T 10357.3 柜类强度和耐久性 1)零部件应无断裂或豁裂 2)无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磨损或变形 3)用手揿压某些应为牢固的部件,应无永久性变形 4)连接部件应无松动 5)活动部件(如门、抽屉等)开关灵活 6)家具五金件应无明显变形、损坏 GB/T 10357.5 搁板挠度与长度的比值0.5% 挂衣柜挠度与长度比
10、值0.4% 挂衣棍与支撑件位移3 柜类主体结构和底架位移值15 桌类稳定性 无倾翻 GB/T 10357.71995中附录A 椅、凳类稳定性 无倾翻 GB/T 10357.21989中附录A 柜类稳定性 无倾翻 GB/T 10357.4 5.7 安全性能 5.7.1 玻璃部件性能尺寸安全要求应符合GB 28008-2011中5.1的规定。 5.7.2 玻璃部件加工安全要求应符合GB 28008-2011中5.2的规定。 5.7.3 玻璃部件结构强度安全要求应符合GB 28008-2011中5.4的规定。 5.7.4 折叠产品应折叠灵便,应无自行折叠现象。 5.7.5 具有移动功能的家具,除有特
11、殊要求外,必须具备完好的锁定装置。 5.7.6 产品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 18584的规定。 5.7.7 阻燃性能应符合GB/T 3325-2008中4.5.4和4.5.5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主要尺寸偏差 用每米精确度不大于0.6的钢卷尺或钢直尺对安放在平板上或平整地面上的试件进行测试。产品深、宽、高的测量值与其标识值的差值即为相应的尺寸偏差。 6.2 形状和位置公差 按GB/T 3325-2008中5.3的规定进行。 6.3 玻璃部件厚度的允许偏差 DB13/T 18032013 5 按GB/T 26695-2011中6.4的规定进行。 6.4 外观 6.4.1 玻璃件外观
12、按GB 28008-2011中6.3的规定进行。 6.4.2 人造板、木制件及漆膜外观 按GB/T 3324-2008中6.4的规定进行。 6.4.3 金属件、软(硬)包件外观 按GB/T 3325-2008中5.1的规定进行。 6.4.4 其他材料外观 按GB/T 3325-2008中5.1的规定进行。 6.5 产品理化性能 6.5.1 钢化玻璃及户外使用的夹层玻璃耐热冲击性能 按GB 28008-2011中6.5.1的规定进行。 6.5.2 半钢化玻璃及户内使用的夹层玻璃耐热冲击性能 按GB 28008-2011中6.5.2的规定进行。 6.5.3 玻璃部件表面耐干热性能 按GB 2800
13、8-2011中6.5.3的规定进行。 6.5.4 玻璃件涂层耐划痕性能 以45号碳素结构钢为材质的金属棒(见图1)成451的角度固定于与图2具有相同功效的试验仪器中。试验时仪器应处于水平位置,金属棒尖端施加在玻璃涂层上的负载应为(75010)g。以近似于1/s的速度按指定方向推动至少30。试验后观察摩擦轨迹,是否有裸露底材的连续划痕。其最长连续划痕不得大于其轨迹长度的1/3。 mm 图1 金属棒示意图 DB13/T 18032013 6 mm 1 橡胶O型圈 2 金属棒 3 水平仪 4 可拆卸的小砝码 5 夹子 6 仪器移动的方向 图2 玻璃件涂层耐划痕试验仪 6.5.5 木制件表面理化性能
14、按GB/T 3324-2008中6.5的规定进行。 6.5.6 金属喷漆(塑)涂件、电镀件表面理化性能 按GB/T 3325-2008的4.6.1中表6的规定进行。 6.6 产品力学性能 6.6.1 产品整体力学性能 按表4的规定进行。 6.6.2 玻璃与金属连接件的结合强度 玻璃与金属连接件的结合强度用与图3有相同功效的加载工具,平行于连接件与玻璃结合面施加扭力。当胶合面积S50时施加45Nm ;当胶合面积S50时施加40Nm 。试验后,观察结合部位是否脱落或损坏。 DB13/T 18032013 7 图3 玻璃与金属连接件结合强度试验示意图 6.7 安全性能 6.7.1 玻璃部件性能尺寸安
15、全要求 按GB 28008-2011中6.1的规定进行。 6.7.2 玻璃部件加工安全要求 按GB 28008-2011中6.2的规定进行。 6.7.3 玻璃部件结构强度安全要求 按GB 28008-2011中6.4的规定进行。 6.7.4 折叠与锁定 目测。 6.7.5 有害物质限量 按GB 18584的规定进行。 6.7.6 阻燃性能 按GB/T 3325-2008中5.8的规定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7.2 出厂检验 DB13/T 18032013 8 7.2.1 产品须经生产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2.
16、2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的5.1、5.2、5.3和5.4。 7.2.3 组批与抽样 出厂检验应进行全数检验。因批量大,进行全数检验有困难的可实行抽样检验。抽样方法按GB/T 2828.1的规定进行,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一般检验水平,接收质量限(AQL)为6.5,具体抽样方案见表5。 表5 出厂检验抽样方案 本批次产品总数 样本量 接收数(Ac) 拒收数(Re) 850 8 1 2 5190 13 2 3 91150 20 3 4 151280 32 5 6 281500 50 7 8 5011200 80 10 11 12013200 125 14 15 注:8件以
17、下为全数检验。 7.3 型式检验 7.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原辅材料及其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 正式生产时,应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周期一般为一年;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7.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全部要求。 7.3.3 抽样 在一个检验周期内,从近期生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件(套)样品,1件(套)送检,1件(套)封存。 7.3.4 检验程序应遵循尽量不影响余下检验项目正确性的原则。 7.4 判定规则 本标准中5.1、5.2、5.3和5.4
18、为一般项目,其余为基本项目。 基本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项不超过4项,判定该产品为合格品。达不到合格品要求的为不合格。 7.5 复检规则 DB13/T 18032013 9 产品经型式检验为不合格的,可对封存的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对不合格项目及因试件损坏未检项目进行检验,按本标准7.4的规定进行评定,并在检验结果中注明“复检”字样。 8 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产品标志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b) 中文生产者名称、地址; c) 主要用料名称; d) 产品标准号; e) 生产日期; f) 其他标志。 8.2 使用说明 产品使用说明的编写应按GB 5296.6的规定。 8.3 包装 产品应有适宜包装,防止磕碰、划伤和污损。 8.4 运输、贮存 产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平整堆放,加以必要的防护,防止污染、虫蚀、受潮、曝晒。 贮存时应按类别、规格、等级分别堆放。 A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