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91.060.50 Q 71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20842014 建筑节能门窗用木型材 2014 - 12 - 24发布 2015 - 01 - 15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DB13/T 20842014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 本标准由河北省土木建筑学会建材装备专业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省建筑机械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河北奥润顺达窗业集团、河北新华幕墙有限公司、石家庄鑫洋木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华晶玻璃有限公司。 本标准
2、主要起草人:王宇光、魏贺东、徐少宁、张银中、陈健、尹英江、崔建立、马艳岭、孙志磊、苏敬超、孟军华、郝孟森、孙文其、张晓亮、吴津、盖硕、李慧、吴琴、陈惠、杜茹茹、宿聪、吴云飞、吴晓超。 DB13/T 20842014 1 建筑节能门窗用木型材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节能门窗用木型材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木门窗、铝木复合门窗(仅限于建筑外门、窗)用木型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
3、于本文件。 GB/T 153 针叶树锯材 GB/T 1931 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 GB/T 1933 木材密度测定方法 GB/T 1936.1 木材抗弯强度试验方法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4817 阔叶树锯材 GB/T 4822 锯材检验 GB/T 4823 锯材缺陷 GB/T 5823 建筑门窗术语 GB/T 6491 锯材干燥质量 GB 1858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甲醛释放限量 GB/T 19367 人造板的尺寸测定 GB/T 21140 指接材 非结构用 JG/T 176 塑料门窗及型材功
4、能结构尺寸 LY/T 1787 集成材 非结构用 3 术语和定义 GB/T 4822、GB/T 4823、GB/T 582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木型材 由锯材或集成材(含指接材)经加工成型,用于生产木门窗或铝木复合门窗用的木质杆件(包括主型材和辅型材)。 3.2 木门窗 采用木型材制作框、扇杆件结构的门窗总称。 DB13/T 20842014 2 3.3 铝木复合门窗 采用铝合金型材与木型材通过连接卡件或螺钉等连接方式制作的框、扇构件的门窗。 3.4 集成材 将纤维方向基本平行的板材、小方材等在长度、宽度和厚度方向上集成胶合而成的材料。 3.5 指接材 以锯材为原料
5、经指榫加工、胶合接长制成的板方材。 3.6 主要受力杆件 门窗立面内承受并传递门窗自身重力及水平风荷载等作用力的中横框、中竖框、扇梃等主型材,以及组合门窗拼樘型材。 3.7 主型材 组成门窗框、扇杆件系统的基本构架,在其上装配开启扇或玻璃、辅型材、附件的门窗框和扇梃型材,以及组合门窗拼樘型材。 3.8 辅型材 门窗框、扇杆件系统中,镶嵌或固定于主型材杆件上,起到传力或某种功能作用的附加型材(如玻璃压条)。 3.9 可视面 当门窗关闭时可以看到的型材表面。 3.10 型材厚度(D) 在平面上直角测量型材前后可视面的距离,见图1。 3.11 型材宽度(W) 垂直于型材的纵向轴线,沿平面方向进行测量
6、时所测得的最大尺寸,见图1。 3.12 边缘最小厚度(d) 木型材上用于实现门窗使用功能的槽(沟)内壁与外表面的最小距离,见图1。 DB13/T 20842014 3 图1-1 图1-2 图1-3 图1 木型材图 3.13 翘弯 系材边沿材宽方向成为瓦形的弯曲,其特点是仅材面弯曲,材边不弯曲,如图2所示。 图2 翘弯 3.14 扭曲 材面的四角不在同一平面上,或沿材长方向呈螺旋状弯曲,如图3所示。 图3 扭曲 4 分类、规格和标记 4.1 分类 4.1.1 按原材料名称划分: 针叶材 用代号“Z”表示; 阔叶材 用代号“K”表示。 4.1.2 按制作材料划分: DB13/T 20842014
7、4 原木锯材 用代号“G”表示; 集成材或指接材 用代号“F”表示。 4.1.3 按门窗类别分: 木门窗用型材 用代号“M”表示; 铝木复合门窗用型材 用代号“L”表示。 4.1.4 按使用功能分: 框型材 用代号“k”表示; 扇型材 用代号“s”表示; 拼樘料 用代号“p”表示; 辅型材 用代号“f”表示。 4.2 规格 产品规格按木型材最大厚度公称尺寸(mm)确定。 4.3 标记 4.3.1 标记方法:由木型材代号、原材料代号、制作材料代号、门窗类别代号、使用功能代号、木型材厚度规格组成。 4.3.2 标记示例 由针叶材通过指接加工而成,厚度68mm用于生产铝木复合门窗用的框型材。 标记为
8、:MC-ZFLk-68 5 原材料要求 5.1 木型材所用原材料应符合GB/T 153、GB/T 4817、GB/T 4822、GB/T 6491的要求。 5.2 木型材生产时,同一种型材所需材料应选用同一树种材料或材性相近的树种。 DB13/T 20842014 5 5.3 采用集成材作为制作材料时应满足LY/T 1787的要求,外观质量应符合优等品要求,可视面拼条长度除端头外应大于250mm,宽度方向无拼接,厚度方向相邻层的拼接缝应错开,指接缝隙处无明显缺陷。 6 技术要求 6.1 外观质量 6.1.1 木型材外观质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外观质量要求 序号 项目名称 要 求 1 半活
9、节、未贯通死节 受力构件 直径不大于5mm,单面每米个数不大于3 2 其余构件 直径不小于20 mm不计; 直径不大于材宽五分之一,且计个数; 单面每米个数不大于5 3 死节、树脂道、油眼、虫眼 受力构件 不允许 4 其余构件 直径不小于12 mm不计; 直径不大于材宽五分之二(要修补),个数计入活节,每米个数不大于3 5 髓心 所有构件 不允许露出表面 6 裂纹 受力构件 不明显a7 其余构件 深度不大于厚度,长度不大于材长的五分之一 8 贯通裂纹 受力构件 长度不大于80mm 9 其余构件 不允许 10 腐朽 所有部件 不允许 注:所有材质缺陷允许修补。 a“不明显”,是指正常视力,在视距
10、大于1m时不可见,在不大于1m时可见的缺陷。 6.1.2 木型材原材料属天然材质,在生产过程中发现缺陷,允许有部分修补,修补后应满足以下规定: a) 死节、虫眼直径小于3mm,长度小于35mm允许用腻子修补,直径大于3mm,长度大于35mm用同一树种材修补; b) 由加工引起的劈裂,宽度小于3mm,深度小于3mm,长度小于8mm裂缝允许用腻子填平,超过的裂缝用同一树种材修补; c) 树脂道外露,宽度小于3mm,长度小于10mm树脂道外露,用同一树种材修补; d) 补块应使用同一树种木材,木材的纹理、颜色应与原材料接近,修补后的木材应接缝严密,胶接牢固。腻子修补应牢固平整,颜色应与原木材接近。
11、6.2 尺寸和偏差 6.2.1 外形尺寸和极限偏差 DB13/T 20842014 6 型材外形尺寸见图1,极限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外形尺寸和极限偏差 单位为:mm 外形尺寸 极限偏差 厚度(D) 0.5 宽度(W) 0.5 6.2.2 实木型材功能结构尺寸 应符合JG/T 176的要求。 6.2.3 倒角半径(r) 型材横截面上各外接面转角处宜进行倒角处理,倒角半径不宜小于0.3 mm。 6.2.4 翘弯 型材的表面最大翘弯不超过1%。 6.2.5 边缘直度 型材的边缘直度不超过1.0mm/m。 6.2.6 扭曲 型材的扭曲不超过2%。 6.2.7 长度 公称长度小于或等于6m时,
12、允许偏差15mm,长度大于6m时,允许偏差由双方协商确定。 6.2.8 端头切斜度 端头切斜度不宜超过2。 6.2.9 边缘最小厚度 木型材边缘最小厚度不宜小于2.6mm。 6.2.10 角度偏差 图样上有标注,且能测量的角度,其角度偏差不宜超过1。 6.3 理化性能 6.3.1 含水率 木型材含水率应比使用地区的木材年平衡含水率低1%3%。 6.3.2 气干密度 木型材气干密度不宜小于0.47g/cm3。 6.3.3 浸渍剥离 DB13/T 20842014 7 同一试件的两断面剥离率为10%以下,且同一胶层剥离长度之和不得超过该胶层长度的1/3。集成材之间指接胶合的情况下,平均剥离率为10
13、%以下。当使用两个试件时,平均剥离率为两试件的平均值;一个试件时,该试件的剥离率即为平均剥离率。 6.3.4 抗弯强度 木门窗用木型材抗弯强度不应小于23MPa。 6.3.5 甲醛释放量 木型材甲醛释放量应符合GB 18580中不低于E1级的要求。 7 试验方法 7.1 外观质量 7.1.1 在自然光线下,距试样400mm500mm目测外观质量。 7.1.2 检量工具包括: a) 钢板尺,精度为0.5mm; b) 读数放大镜。 7.1.3 检量方法 用检量工具对木型材的外观质量进行检量并按表1判定。 7.2 尺寸和偏差 7.2.1 测量外形尺寸和边缘厚度,用精度至少为0.02mm的游标卡尺测量
14、,外形尺寸和边缘厚度各测量三点。边缘厚度取最小值。测量方法见图4。 图4-1 图4-2 图4-3 图4 壁厚测量方法 7.2.2 测量功能结构尺寸采用精度至少为0.02mm的游标卡尺测量。 7.3 倒角 利用R规或专用仪器对所检型材进行检验,每根型材测点不少于三处。 DB13/T 20842014 8 7.4 翘弯 按GB/T 6941中6.3规定执行。 7.5 边缘直度 按GB/T 19367中的规定执行。 7.6 扭曲 按GB/T 6941中6.3规定执行。 7.7 长度 采用精度0.5mm的钢卷尺进行测量。 7.8 角度 利用万能角度尺对所检型材进行检验,每根型材所检角度测点不少于3处,
15、取其平均值作为检验结果。 7.9 端头切斜度 利用万能角度尺对所检型材两端头进行检验,取最大偏差作为检验结果。 7.10 理化性能 7.10.1 含水率、气干密度 7.10.1.1 试件制作、试件尺寸和数量的规定: a) 试样应从生产后存放72h以上的产品中制取; b) 含水率和密度测定试件制取位置、尺寸规格及数量按图5和表3的要求进行锯制。 图5 试件制取示意图 表3 含水率、密度检验所需试件的尺寸和数量 检验项目 试件尺寸/mm 试件数量/块 编号 含水率 长度:20 宽度:20 厚度:20 12 2,2 密度 长度:20 宽度:20 厚度:20 6 3,3 DB13/T 20842014
16、 9 7.10.1.2 含水率 a) 试件按7.10.1.1中的规定锯制; b) 分别编号对应位置的木型材(见图5中编号2及2),计算出含水率及含水率差; c) 检验方法:按GB/T 1931中的规定进行。 7.10.1.3 气干密度 a) 试件按7.10.1.1的规定锯制; b) 分别编号对应位置的木型材(见图5中编号3及3); c) 检验方法:按GB/T 1933的规定进行,计算结果精确至0.01g/cm3。 7.10.2 浸渍剥离性能 按LY/T 1787中6.3.3规定执行。 7.10.3 抗弯强度 当型材厚度小于20mm时,按GB/T 21140中8.1.2规定执行。 当型材厚度大于
17、20mm时,按GB/T 1936.1中的规定执行。 7.10.4 甲醛释放量 按GB 18580中的规定执行。 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包括: a) 外观质量检验; b) 物理力学性能中的浸渍剥离、含水率检验。 8.1.2 型式检验 8.1.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当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动时; b)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d) 正常生产时,每年检验不少于一次; e)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f)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8.1.2.2
18、型式检验包括所有检验项目。 8.2 抽样方案 DB13/T 20842014 10 8.2.1 规格尺寸检验 采用GB/T 2828.1-2012中的一次抽样方案,其检查水平为S-4,接收质量限(AQL)为6.5,检查批接收与拒收的判断见表4。 表4 规格尺寸抽样方案 单位为:根 批量范围 样本数 接收数 拒收数 样本合格数 5190 5 1 2 4 91150 8 1 2 7 151280 3 2 3 11 281500 18 2 3 11 5011 200 20 3 4 17 1 2013 200 32 5 6 27 3 20110 000 32 5 6 27 10 00135 000 5
19、0 7 8 43 8.2.2 外观质量检验 采用GB/T 2828.1-2012中的一次抽样方案,其检查水平为,接收质量限(AQL)为4.0,检查批接收与拒收的判断见表5。 表5 外观质量检验抽样方案 单位为:根 批量范围 样本数 接收数 拒收数 样本合格数 5190 13 1 2 12 91150 20 2 3 18 151280 32 3 4 29 281500 50 5 6 45 5011 200 80 7 8 73 1 2013 200 125 10 11 115 3 20110 000 200 14 15 186 10 00135 000 315 21 22 294 8.2.3 理化
20、性能检验 8.2.3.1 含水率、气干密度、浸渍剥离、抗弯强度抽样见表6。 DB13/T 20842014 11 表6 含水率、气干密度、浸渍剥离、抗弯强度抽样 单位为:根 批量范围 初检抽样数 复检抽样数 200及以下 2 4 201500 3 6 5011 000 4 8 1 0003 000 5 10 3 001及以上 6 12 8.2.3.2 甲醛释放量抽样方法见表7。 表7 甲醛释放量抽样 单位为:根 每批集成材的个数 初检抽样数 复检抽样数 1 000及以下 2 4 1 0012 000 3 6 2 0013 000 4 8 3 001及以上 5 10 8.3 判定规则 8.3.1
21、 规格尺寸和外观质量判定 第一次检验的样品数量应等于该方案给出的第一样本量。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第一接收数,应认为该批是可以接收的;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第一拒收数,应认为该批是不可接收的。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介于第一接收数与第一拒收数之间,应检验由方案给出样本量的第二样本并累计在第一样本和第二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如果不合格品累计数小于或等于第二接收数,则判定该批是可接收的;如果不合格品累计数大于或等于第二拒收数,则判定该批是可接收的;如果不合格品累计数大于或等于第二拒收数,则判定该批是不可接收的。 8.3.2 理化性能检验结果判定 8.3.
22、2.1 含水率、浸渍剥离 在检验含水率、浸渍剥离各项中,若达到该项检验合格标准的试件数超过90%以上,则视为整批合格。若合格数在70%以下,则视为整批不合格。若合格数介于70%90%之间,则应再取两倍的试件,重复该项试验,若合格数超过90%,则视为整批合格,若低于90%视为整批不合格。 8.3.2.2 气干密度 样本的气干密度均符合指标值时判该批产品的气干密度为合格,否则应进行复检。复检样本的气干密度均符合指标值时判为合格。 8.3.2.3 抗弯强度 DB13/T 20842014 12 样本中抗弯强度试验符合指标值的试件数量分别等于或大于该项试件总数的80%时判为合格,小于80%时应对不合格
23、项进行复检。复检样本的合格试件数等于或大于复检项试件总数的80%时方可判为合格。 8.3.2.4 甲醛释放量 甲醛释放量检验结果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时,判该产品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8.4 综合判断 产品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和理化性能检验结果均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时,判该产品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9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9.1 标志 9.1.1 产品标记 凡检验合格的木型材产品,应在适当位置加盖永久性标志,注明品名、厂名、厂址、执行的标准号、类型、树种、规格、注册商标。产品如有特殊用途,可在品名之后加小括号记载。 9.1.2 包装标签 包装标签上应有生产厂家名称、地址、出厂日期、产品名称
24、、数量、标准编号及防火、防水、防潮、防晒等标记。 9.2 包装 产品出厂时应按产品类别、规格分别包装。必要时也可按材料、用途分别用防水材料密封包装。包装要做到产品免受磕碰、划伤和污损。包装要求亦可供需双方商定。 9.3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的室内,并应按类别、规格分别堆放; 产品应以合理间隙、垛高平整放置在断面尺寸为100mm100mm木垫条上,堆放高度不宜超过1.5m。 贮存的产品应远离火源。产品不应直接接触地面,应在地面放置木垫条。木垫条间距以不造成木型材变形为宜。 贮存产品应避免阳光直射和雨淋、受潮。 9.4 运输 运输时应平整堆放,避免重压,轻装轻卸。 运输过程中应防雨、防潮;防止破损和污染。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