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 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1 第一章 总论 表一、经济法的渊源 渊源(形式) 制定机关 注意要点 命名规律 宪法 全国人大 根本 +最高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条例 地方性法规 “ 地方 ” 人大及常委会 省;省会、特区、设区的市 地方 条例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办法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省;省会、特区、设区的市 地方 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司法解 释 最高人民法院 非“判决书” 国际条约、协定 效力排序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同级地方政府
2、规章 表二、经济法主体 客观形态 自然人 公民、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户 法人 企业(包括企业内部组织如分公司)、事业、机关、社团 调整领域 调控主体 财、税、银、发 立法权、执法权 规制主体 二商、一检 受控主体 市场对策权(横向、纵向) 受制主体 表三、民事法律行为 判定 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意思表示 +合法 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无因管 理、不当得利、侵权、发明、创作等均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分类 几方意思表示 单方行为 债务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 多方行为 对待的给付 有偿行为 无偿行为 赠与、无偿委托、借用 具备特定形式 要式行为 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3、、技术开发合同 非要式行为 依存关系 主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不能生效 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丧失 从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能力 无 “(完全 )不能”辨认 不满 10 周岁( 10) 限 “ 不 能 完全”辨认 10周岁以上不满 18周岁( 10且 18) 2018 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2 完全 年满 18 周岁( 18) 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16且 18) 附条件 或发生或不发生 【注意 1】 在条件满足或期限到来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并未生效(或失效);条件满足
4、或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 【注意 2】 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附期限 一定会到来 无效 “无”“独立实施”的除“纯获益 +相适宜”以外 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欺诈、胁迫 “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 违法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可变更、撤销 欺诈、胁迫 “不损害”国家利益 撤销权由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未经撤销效力不消灭 【注意】法院不能主动适用 乘人之危的“合同”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效力待定 “限”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
5、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或所有权人:追认权,未作表示 的,视为“拒绝”追认 【注意】被代理人“知道但不做否认表示”视为同意(无权代理行为实施时已经知道) 相对人:催告权( 1个月内行使) 善意相对人:撤销权(追认前行使)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除外) 无权处分(除买卖合同外) 【特别说明】教材 P17第三段: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教材 P241 第二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上述两个说法前者来源于民法通则,后者来源于合同法。前者适用 于代理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时,被代理人就知
6、情。后者适用于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才知情。中级教材并未做过多解释,主要按合同法掌握相对人催告下的情形。 表四、代理 特征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行纪”、寄售不属于 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传递信息、“居间”、代为保管物品不属于 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无效代理、冒名欺诈不属于 【注意】 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不得代理 种类 委托代理 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 连带 责任 法定代理 区别于“法定代表人” 指定代理 “特定情形”“特殊机构”可以依法指定代理 滥用 自己代理 效力 【注意 1】代理人滥用代理权
7、,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2018 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3 代理权 双方代理 待定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注意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恶意串通 无效 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 效力待定 被代理人“知道但不作否认表示”视为同意 超越代理权 第三人明知则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 代理人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急 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有效 表见代理 判定依据 本质是无权代理;第三人善意;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法律后果 由被代理人承担(中级未展开介绍,勿深究) 代理关系终止 委托代理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
8、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注意 1】“委托代理”“被代理人”死亡代理关系不终止 【注意 2】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终止;“被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导致代理关系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 定代理 法定机构取消指定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关系消灭 表五、经济仲裁 适用范围 适用 “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仲裁法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人身) 行政争议(不平
9、等主体) 原则 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仲裁协议 形式 书面 效力 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影响 对效力有争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 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双方签订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注意】 平等主体财产纠纷遵循或裁或审原则,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法院不予受理 无效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且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裁决 开庭、不公开、执行回避制度、可和解亦可调解但不能违背一
10、裁终局原则 调解书自“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 力 【注意】区分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和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处理措施 撤销裁决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 表六、民事诉讼 审判程序 【注意】我国执行两审终审制,审判监督(再审)属纠正程序 一审 一般 一般书面起诉: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8 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4 程序 的案件可以“口头”起诉 开庭并公开 简易程序 开庭: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注意】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
11、证人和送达“裁 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缺席审判:未经当事人确认或无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缺席审判 审判制度:审判员“独任制”审理 变更程序:简易普通();普通简易() 二审 前提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注意】“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期限 判决:送达之日起“ 15日”内 裁定:送达之日起“ 10日”内 效力 二审为终审的判决、裁定 再审 前提 “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提出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本院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上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申请再审 【注意 1】当事人对 “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
12、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 6个月”内提出 【注意 2】 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 地域管辖 一般管辖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 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被告“注册登记地”“各被告住所地” 特殊管辖 合同纠纷 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保险标的 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 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人身保险 被保险人 住所地 票据纠纷 票据支付地 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专利纠
13、纷案件 知识产权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 海事法院管辖 【注意】特殊管辖不排除普通管辖 协议管辖 “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协议: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注意】若有协议,约定在哪里就 在哪里 提审或指令再审 2018 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5 共同管辖 “立案在先”原则(原告先后向有管辖权的多地法院起诉) 诉讼时效 普通 2 年 特别 1 年:“身体”“质量”“租金”“寄存” 最长 20 年 【注意 1】普通及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权利被侵害”之日 【注意
14、 2】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丧失的是“胜诉权”,法院不主动适用 【注意 3】一审未提出,二审提出,法院不予支持但基于新证据除外;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法院不支持;当事人自愿履行后以此为由主张回转,法院不支持 【注意 4】诉讼时效期间 法定,不能人为约定 适用 仅适用“债权请求权” 【注意】不包括“存款、债券、出资”三项 中止 (客观原因导致暂停) “最后 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 中断 (主观原因导致复位)“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 者“同意履行义务 ”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表一、子公司与分公司 子公司 分公司 性质 具有法人资格 不具有法人资格 经营 可以领取“
15、 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可以领取“营业执照” 责任承担 自担 由总(本)公司承担 表二、公司以财产对外提供担保 为他人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决议 股东(大)会 通过 “出席” 会议的 “其他股东” 所持 “表决权” 的 “过半数” 【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表决权”没有约定,按“出资比例” 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 特别决议 ( 1) 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 30% ” (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后” 提供的 “任何” 担保 普通决议 (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
16、的担保 (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 “任何” 担保 ( 3)为 “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4)对 “ 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表三、成立公司 成立日期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法定代表人 依章程由 “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 担任 出资 “ 劳务” 、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不得用于出资 【注意】关于出资的司法解释见表三附表(一) 2018 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6 章程 约束 “公司、股东、董、监、高” 高管: “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
17、会秘书” 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 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发起人)人数 “ 1-50” 人(自然人或法人均可) “ 2-200” 人,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注册资本 全体股东 “认缴”的出资额 发起设立 :认购的股本 募集设立 :实收股本 【注意】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 35%” 创立大会 募集设立自股款缴足日起 30 日内召开;“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 的股东出席,方可举行;经 “出席会议” 的 “认股人”所持表决权 “过半数” 通过 申请登记 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董事会 责任 设立失 败的发起人责任见表三附表(二) 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见表
18、三附表(三) 表三附表(一) 关于出资的司法解释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是否认定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未评估 先评估,显著低于才认定,法院能不能直接认定 出资后贬值 市场因素导致,不认定 以划拨或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责令合理期间内 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逾期则认定 交付但未变更 责令合理期间内变更,变更后按 “交付时” 享股东权利 变更但未交付 实际交付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未尽出资义务 对内 还本付息 未缴纳出资 +利 息 +违约责任 恶意连带 公司请求履行出资义务, “恶意受让人” 承担连带责任 合理限制 对未尽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权利 不改解除 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
19、出资义务”和“抽逃全部出资” 的股东 对外 可追责人 该股东 发起人 股东 新加入 股东 恶意受 让人 监事 董、高、实 际控制人 设立 增资 责任 责任 在未尽出资义务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抽逃出资 责任 该股东应返还出资本息, “协助” 的其他 “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 承担连带责任 合理限制,不改解除 垫资 股东抽回出资偿还垫资方又不能补足出资,垫资方承担 “连带责任” 非法财产出资 采取 “拍卖或者变卖” 的方式处置出资人股权 诉讼时效 不适用 2018 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7 表三附表(二)设立失败的发起人责任 退还股款 发起人对认股人
20、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设立费用和债务 对外 全体发起人承担 “连带责任 ” 对内 无责任人 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约定的出资比例均担 有责任人 其他发起人可主张由责任人承担设立行为 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 侵权赔偿 对外 公司成立 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未成立 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 无过错的发起人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表三附表(三)设立阶段发起人的合同责任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 “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谁签的合同找谁: “该发起人” 承担合同责任 公司成立并对合同认可 “或” 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履行合同义务:也可由 “公司” 承担合同责任 发起人以设
21、立中的“公司名义” 对外签订合同 为公司利益 公司承担责任 为该发起人自己的利益 相对人善意:公司承担 相对 人恶意:公司不承担 表四、组织机构职权 股东会 董事会 经理 决定公司的 “经营方针” 和“投资计划” 决定公司的 “经营计划” 和 “投资方案” 决定公司 “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选举和更换由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经理” 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经理” 、 “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修改 “公司章程” 制定公司
22、的 “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 “具 体规章” 执行 “股东会决议 ” 组织实施 “董事会决议” 【说明】三方职权主要从“事务管理”和“人事任免”上体现,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审议批准”“决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制定”,经理层负责公司具体的运营管理 监事会 “检查”、 “监督”、 “调查”、“提议”、“提案”、“建议” 【注意】 监事可以对“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但只能列席“董事会会议” 表五、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开会 每年 1次 上市公司:在“上半年”开 召集 首次: “出资 最多” 的股东 以后: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 董事会(董
23、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推举)监事会连续 90 日以上 10%股2018 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8 半数以上 推举)监事会 10%股东 东 通知 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约定除外) 年会: 20日前 临时会: 15 日前 发行无记名股: 30日前 临时提案 持有“ 3%以上” 股份的股东在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提出;董事会 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累积投票 选举董事、监事适用 普通决议 章程约定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特别决议 事项见表五附表(一) 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 “出席” 会议的 “股东” 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24、二以上” 签名 出席会议的股东 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 表五附表(一)股东(大)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特别决议事项 股东会(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有限责任 国有独资 股份 上市 修改公司章程 全体股东 国资委 出席股东 出席股东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变更公司形式 发行债券 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注意】 “重要” 的国有独资公司 “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 :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 “本级” 人民政府批准 表六、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人数 3-13 【注意】小公司可设“ 1名”执行董事,不
25、设董事会 3-13 5-19 职工代表 股东均为国企 应当 其他 可以 应当 可以 董事长 公司章程 国资委指定 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 任期 每届任期 3年,可以连任 兼职 不得兼任监事 未经国资委同意不得兼职 不得兼任监事 开会 章程规定 至少每年 2次 召开 章程规定 全体 董事过半数出席 决议 章程规定 全体 董事过半数通过 委托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 “ 书面 ” 委托其他 “ 董事 ” 代为出席 2018 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9 免责 表决时曾 “ 表明异议 ” 并 “ 记载于会议记录 ” 的(同意和弃权都要担责) 上市公司关联关系董事表决权排除制度 自己不得表决、不得代
26、其他董事表决;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可举行,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通过;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三人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表七、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人数 3 【注意】小公司可以设置 “ 1至 2名” 监事,不设置监事会 5 3 职工代表 应当有,且 比例不得低于 “ 1/3” (不设监事会可以没有职工代表) 主席 全体监事 “过半数选举” 国资委指定 全体监事 “过半数选举” 任期 3,可连任 开会 1年 1次 6个月 1次 决议 半数以上 监事通过 表八、临时会议 (有限)临时股东会 (股份) 临时董事会 (股份)临时股 东大会 董事人数不足 5人或章程规定 2/3时
27、 未弥补亏损 达实收股本1/3时 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 监事会提议 (不设监事会的监事) 董事 /董事会提议 1/3董事 1/3董事 董事会 表九、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 对内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签订的股份代持协议受合同法的保护 ,投资收益归实际股东 对外 双方内部协议不得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善意第三人 公司、其他股东 实际出资人终止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转为正式股东,需经其他股东 “半数以上”( 50%) 同意 【注意】类比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但有区别! ! 债权人 主张名义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按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处理( 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
28、责任 ) 【注意】名义股东承担责任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善意第三人 名义股东擅自处置股份遵循 “善意取得制度”, 造成实际投资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冒名股东 被冒名登记为股东不属于股东,不承担任何责任,谁冒名谁担责 表十、股票发行 原则 同股同权,同股同价,不能折价发行 2018 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10 优先股 优先 利润分配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 放弃 不参与公司决策;不参与公司红利分配 限制 不允许 发行“优先”顺序不同的优先股,其他条款可以有不同设置 已发行的不能超过普通股股数 50%;筹资不能超过发行前净资产 50% 参与表决 涉及优先股股东利益的重大事件 【注意 1】 “ 次
29、或累计”“减少” 公司注册资本 “超过 10%” 【注意 2】均属于特别决议,出席 +表决权 +2/3以上(普通 +优先) 等同普通股 累计 3,连续 2,未按约定支付股息 可累积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 不可累积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记名股 向 “发起人、法人” 发行的股票 【注意】不得以代表人姓 名记名 表十一、股权(股份)转让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 对内 无限制 对外 同意 “书面” 通知,经其他股东 “过半数” 同意; 自接到通 知日起满 “ 30日” 未答复视为同意;异议股东 “不购买视为同意” 不同意 “同等条件下” 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多人行
30、使优先购买权:协商按 “转让时” 各自的出资比例 章程有约定,从其约定 强制 法院通知公司及 “全体” 股东,其他股东自通知日起 “ 20 日” 拥有同等条件下 优先购买权 异议回购 连盈五年不分钱,合并分立转财产,公司到期接着干,投票反对赶紧闪 【注意 】 “ 60 日” 内达不成收购协议的, “ 90日内” 起诉,起算点均为决议通过日 【注意】此处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 “无需” 股东会表决 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 成立之日起 “ 1年内” 不得转让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 董监高 “转让”限制
31、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 1年内” 不得转让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 25%” 【注意】所持股份 “不超过 1000股的” ,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针对上 市公司) “离职后 6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注意】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短线交易 买入后 “ 6个月 内 ” 卖出,或者卖出后 “ 6个月内” 买入 【注意 1】 收益归该公司 【注意 2】此规定还限制持股 5%以上的股东 【注意 3】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 “买卖”上市公司
32、定期报告公告前 30日内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2018 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11 限制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个交易日内 公司 “不得接受” 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原则上不得回购本公司股票,情形例外 异 股份有限公司仅限 “合并、分立” 异议 “ 6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减 收购日起 “ 10日内” 注销 合 “ 6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励 本公司 “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收购资金从公司 “税后利润” 中支出 “ 1年内” 转让给职工 表十二、董、监、高 任职限制 不能担任董监高 把
33、“别人家的孩子”玩死了 3 年,把自己整进去了 5年,无限人 +大债 【注意 1】 “玩死”别人的孩子看死法:经营不善 “董事 +厂长、经理”;违法经营“法定代表人” 【注意 2】整进去自己:黑五类经济犯罪;所有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注意 3】大债必须到期未清偿 不能担任独立董事 不懂事 【注意 1】 直系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其他亲戚关系 【注意 2】最近 “ 1年内” 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不独立 行为限制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担保 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同意 否则所得 “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 “造成损失 ” 承担赔偿责任 与本公司交易 章程 经 “股东(
34、大)会” 同意 自营同类业务 经 “股东(大)会” 同意 独董特别职权 对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就上市公司董、高的提名、任免、报酬、考核及其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表十三、股东诉讼 直接诉讼 “股东” 利益受损 “股东” 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2018 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12 代表诉讼 “公司” 利益受损 表十四、利润分配 分红权 有限责任公司 约定“出资比例”(实缴) 股份有限公司 约定“持股比例” 【注意】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 不得分配利润 法定盈余公积 按照公司 “税后利润的 10%” 提取,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 “ 50%”
35、以上时 “可以” 不再提取 公积金用途 弥补亏损、扩大生产、转增资本 【注意 1】“资本公积”不得用于“补亏” 【注意 2】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转增后留存 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 25%” 表十五、公司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清算 通知债权人 合并、分立、减资 自决议日起“ 10 日内”通知,并于 “ 30日内” 公告 债权人接到通知“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日起“ 45 日内”,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分立程序除外) 【注意】自公告之日起 “ 45 日后” 申请工商变更登记,其他内容变更自行为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清算 自清算组成立日起“ 10日
36、内”通知,并于 “ 60 日内” 公告 债权人接到通知“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债务承担 合并 由合并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继 无需清算 分立 与债权人无约定: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连带责任” 与债权人有约定:从其约定 股东提请解散 股东 单独或合计 “ 10%以上” 表决权, 以 “公司” 作为被告 受理 两年开不了会;两年无有效表决;董事互相扔鞋 ;其他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 不受理 “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受损 ;“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 清算组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 股
37、份有限公司 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强制清算 由 “债权人或股东” 向法院提出,由法院指定人员成立清算组 清偿 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补偿金税款债务 表十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13 股东身份 自然人 一个自然人 “只能” 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计划生育) 该一人公司 “不能” 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绝育) 法人 执照载明 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 组织机构 “不设股东会” ,股东决定,采用 “书面形式” ,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年报 强制审计 法人人格否定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表一、个人独资企业
38、 设立 投资人 一个 “普通的”“中国”“自然人” 【注意】 “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不得作为投资人 企业名称 可以: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 不可以: 有限、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 有 申报的出资即可,具体数额无限制 出资形式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如:不能用劳务出资) 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 “注明” 【注意 1】如未注明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注意 2】不能以 “家庭其他人员” 的财产出资 【注意 3】 以 “ 家庭共有财产 ” 出资的,必须以 “ 家庭共有财产 ” 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有固定场所 从事 “临时经营、
39、季节性经营、流动经营和没有固定门面的摆摊经营” ,不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责任 “独立的民事主体” ,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可设立分支机构,责任由企业承担;投资人对企业债 务承担 “无限责任” 事务管理 内部约定 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管理者行为 “提供担保、同业竞争、内部交易、无形资产转让” 需经投资人同意 清算 清算人 投资人; “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清算人 申报 清算前 “ 15 日内” 通知;债权人在接到通知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在公告日起 “ 60日” 内申报 持续责任 解散后,债权人在 “ 5年内” 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责任消灭
40、表二、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 人数 普通合伙企业: 2 个以上 有限合伙企业的 2-50 个合伙人中至少有 1个有限合伙人 仅剩有限散;仅剩普通转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有 1个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国独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事业 2018 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14 单位、社会团体 出资 劳务 事务执行 谁执行 执行合伙事务 【注意 1】合伙人有 “同等”权利;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对外代表” 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监督权、 异议权和撤销权 【注意 2】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事务及代表权利的限制, “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 3】合伙
41、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见表二 附表(一) 不执行合伙事务 【注意】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参与决定入退伙、选择会计事务所、建议诉讼和担保、查阅账簿和报表 关联交易 约定一致同意 约定 竞业禁止 约定 损益分配 协议协商实缴出资平均 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约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财产权利 转让出资 对内 通知其他合伙人 对外 约定一致同意 约定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份额出质 一致同意, 否则无效(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约定 入伙 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 对入伙前的债务以 “认缴” 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42、 退 伙 责任 对退伙前发生的债务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 对退伙前发生的债务,以其退 伙时 “取回的财产” 承担责任 丧失偿债能力 当然退伙 无须退伙 丧失行为能力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未能一致同意,退伙 无须退伙 继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约定一致同意 依法直接取得 【注意】 无需任何人同意,不看继承人行为能力 无限人:一 致同意,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未能一致同意,退伙 其他内容 见表二附表(二) 转变身份 普有:前无限,后有限 有普:自始无限 表二附表(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2018 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15 法
43、定 一致 同意 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 出质 将普通合伙人 除名 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决定其是否可以 转为有限合伙人 【记忆提示】“一名人质”(侯永斌) 过半数同意 合伙企业解散时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绝对 禁止 普通 合伙人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所有合伙企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改变合伙企业的 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地点 处分合伙企业的 不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 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
44、任合伙企业的 经营管理人员 普通合伙人 对外转让财产份额 新合伙人 入伙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取得 普通合伙人 资格 普通合伙人 转变 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 转变 为普通合伙人 修改或者补充 合伙协议 普通合伙人 同本企业交易 【记忆提示】“地点范围名称变、聘任入伙身份转、担保交易改协议、转让处分继承权”(侯永斌) 【说明】这两句口诀贯穿合伙企业法始终,必须记住! 表二附表(二)退伙 种类 条件 自愿退伙 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 “退伙事由” 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
45、务 约定了合伙期限 通知退伙 提前 “ 30日” 通知其他合伙人 未约定合伙期限 法定退伙 当然退伙 作 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仅限普通合伙人)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意 1】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并不当然退伙 【注意 2】 “退伙事由 实际发生之日” 为生效日 除名 (干鸟事)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事务时
46、有不正当行 为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除名)事由 2018 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16 【注意】 被除名人 “接到除名通知” 之日为生效日,不服 30日内起诉 表三、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债务 先企业后合伙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注意】内部约定不对外 合伙人债务 不可以 “抵销” 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代位” 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可以 用 该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 “收益” 清偿 请求法院 “强制执行” 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执行程序:法院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权不购买又不同意转让给他人则为该合伙人办理退 伙结算或削减份额 非合伙人责任 被聘
47、任的经营管理人员 “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特定债务 No zuo 有限责任 Yes zuo 对外无限连带,对内赔偿 普通债务 先企业后合伙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 先企业后合伙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有限合伙人 No zuo 有限责任 Yes zuo 该笔交易,对外无限连带,对内赔偿 表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转移财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 伙企业 “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散情形 期限届满决定不干;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 不具备法定人数满 30天 ;合伙目的已实现
48、或无法实现;被吊销、撤销 【注意】不具备法定人数的两种情形:( 1)合伙企业合伙人 2人;( 2)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 清算人 “全体” 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 过半数同意 ,自解散事由出现 15 日内指定 “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委托 “第三人” 担任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 “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指定 申报债权 同公司清算(一路散了伙)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表一、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 设立 注册资本(实缴) 全国性商业银行:最低 10亿元 城市商业银行:最低 1亿元 农村商业银行:最低 5000万元 2018 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17 批准 银监会批准 未经批准 “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 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设立分支机构 经批准;不按区划设立;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 60 【注意】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 “总行授权范围内” 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变更 重大事 项 名称、注册资本、总分行所在地、业务范围、修改章程、持股 “ 5以上”的股东 资格审查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接管 条件 商业银行 “已经或可能” 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 后果 接管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