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困境儿童认定条件 (六大类共计 40 小类) 一、父母双方 1、重残 2、服刑 3、重病 4、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5、被强制戒毒 6、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 6 类) 二、父母双方一方重残,另一方: 1、重残 2、服刑 3、重病 4、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5、被强制戒毒 6、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 6 类) 父母一方重病另一方 1、服刑 2、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3、被强制戒毒 4、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 (4 类 ) 父母一方被强制戒毒,另一方 1、服刑 2、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3、被法院依法剥夺 监护权( 3 类) 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 1、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2、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 2 类) 父母一
2、方感染或携带艾滋病,另一方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 1 类) 三、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 1、重残 2、服刑 3、重病 4、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5、被强制戒毒 6、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 7、在婚后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监护责任( 7 类) 四、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 1、重残 2、服刑 3、重病 4、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5、被强制戒毒 6、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 7、在婚后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监护责任( 7 类) 五、贫困家庭儿童,且符合 1、重残 2、重病 3、罕见病( 3 类) 六、儿童本身携带或感染艾滋病( 1 类) 说明: 1、“重度残疾”是指达到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级、二级或达到军人残疾
3、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规定的一至四级的视力、肢体或智力残疾的情形。 2、“重病”是指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大病病种的疾病,并需长期治疗。不含艾滋病。 3、“服刑或被强制戒毒”剩余期限应不少于 1 年。 4、“再婚后无法履 行抚养或监护责任”指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后,另一方再婚且再婚家庭贫困,再婚方无残疾、重病、被强制戒毒或被法院剥夺监护权等情形。 5、“罕见病”具体包括:成骨不全、戈谢氏病、雷特( Retts)综合征、笨丙酮尿症( 4 型)、马凡综合征、粘多糖贮积病、弹性纤维性假黄瘤、甲基丙二酸血症、儿童重症银屑病(脓疱型、关节型、红皮病型)、儿童自身免疫性大疱病。 6、贫困家庭:指纳入城乡低保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