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船用低压接触器和交流电动机起动器(以下简称接触器和起动器)的正常工作条件和安装条件,结构和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主电路中交流电压1000V或直流电压1500V及以下的无爆炸性、危险性气体环境的船舶用低压接触器和交流电动机起动器。本标准不适用于下述接触器和起动器:a) 特殊用途和在起动位置连续运行的星一三角起动器、转子变阻式起动器及自祸减压起动器;b) 不平衡转子变阻式起动器,即各相的电阻值不同;c) 不仅用于起动而且用于调速的起动器;d) 液态起动器和 “液态一气态”起动器;e) 半导体接触器和在主电路中使用半导体接触器的起动器;f) 定子变阻式起动器;g) 特殊用途的接触器和起动器;h) 接触器的辅助触头和接触器式继电器的触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