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现代化医院的思考 广东省卫生厅 副厅长 廖新波,什么是现代化?(2-1),现代化指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社会所发生的深刻变化,这种变化包括从传统经济向现代经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传统政治向现代政治、传统文明向现代文明等各个方面的转变。 第一次现代化:指从农业时代向工业时代、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的转变过程。发达国家1970年以前已经实现;而发展中国家,迄今还没有实现第一次现代化。 第二次现代化:指从工业时代向知识时代、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工业社会向知识社会、工业文明向知识文明的转变过程。发达国家大致在2100年前完成。 发展中国家的思考:不
2、得不同时面对第一次现代化和第二次现代化的挑战。 第二次现代化不是文明进程的终结,将来还有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现代化等。,现代化是进步的、动态的过程,也是一种状态。,简而言之: 第一次现代化的特点:是工业化、城市化、福利化、民主化、法治化、世俗化等 第二次现代化的特点:是知识化、分散化、网络化、全球化、创新化、个性化、生态化、信息化等。在第二次现代化进程中,生活质量是第一位的,知识和信息生产扩大精神生活空间,满足人类幸福追求和自我实现; 物质生活质量可能趋同,但精神文化生活高度多样化。两次现代化是紧密相关的。在同一个国家和地区,第一次现代化奠定了第二次现代化的物质和社会基础;第二次现代化在许多
3、方面是对第一次现代化的消除和“反向“,在某些方面是继承和发展,也有些方面是新发生的。两次现代化的协调发展是综合现代化。,什么是现代化?(2-2),医疗废物管理的意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开宗明义指出: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标志着国家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步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是步入第二次现代化的开始知识现代化 是目前现代化医院建设的重要标准(注意:在广东省医院基本现代化建设标准 全文中未能搜索到“医疗废物”四个字。),什么是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
4、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病理性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参考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我们的担忧,医疗垃圾 何去何从 福州医疗垃圾竟成浙江鞋底 慎待医疗垃圾严防二次污染 “追踪省会医疗垃圾”系列报道 “失踪”医疗垃圾现形,原来藏在荒野里. 带血医疗垃圾“飞”去哪? 被查封竟也不翼而飞 . 令人震惊!带
5、血输液管制成饮水杯. 剿而不灭为哪般医疗垃圾回流市场为何屡禁不止 .,医疗垃圾哪去了? 典型案例(2-1),某市固体医疗垃圾处理中心,原计划每天处理医疗垃圾为8吨,现在每天实际处理不足3吨。据环保部门说,这个城市每天至少有3吨的医疗垃圾去向不明。这些医疗垃圾究竟流向了哪里?,破碎厂满地都是医用一次性输液瓶和一次性针管,记者查访时问“你这里还敢收医疗垃圾!” 老板不以为然地说:“有人卖就收!” 这些医疗废塑料通过这些“废品收购站”送到旧塑料破碎加工厂加工。 老板说:“这东西虽然利大,但风险也大,一吨少于6000元免谈!”,输液瓶上的标签还没有撕去,上面的医院名称、床号、病人姓名、配液时间、药物名
6、称等清晰可辨,原来这些垃圾到了“不法”收购站!,医疗垃圾哪去了? 典型案例(2-2),医院医疗垃圾管理的现状(4-1),据卫生部2001年对全国20个省、市、区96家医院医疗废物管理状况的调查,医疗废物的管理和处置存在着严重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缺乏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废物管理的专门法规。现有法规分散于不同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未能涵盖医疗废物管理的全部内容,对医疗废物的界定和分类不明确,未能规范医疗废物从产生到无害化处理的全过程管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流向社会的现象十分普遍,造成很大社会危害性。,(二)医疗废物的综合管理亟待加强。各有关部门应明确职责,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和协作。医疗
7、废物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卫生、环保、工商、公安、计划、财政、邮电、铁路、民航、科技、教育、计划生育等多个部门,仅由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自行解决各类医疗废物的全过程管理,在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有很大难度。,医院医疗垃圾管理的现状(4-2),(三)医疗废物的处置方法存在缺陷,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场所、设施亟待建立。 医疗废物中的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和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一次性医疗器具是管理中的难点: 化学消毒:残留有血液、体液的输血器、血袋、引流袋、血液透析器等医疗器具难以采用化学消毒剂进行消毒和毁形导致污染扩散; 焚烧:院内焚烧难以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现行烟尘排放标准,且医疗废物中塑料制品
8、愈来愈多,其二恶英等毒害物质严重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 院外又缺乏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和设施,据调查,目前仅有广州、杭州、南京等几个城市建有医疗废物处置中心。 由于医疗废物的出口不畅,消纳问题未解决,部分医院将医疗废物卖给废品收购站,一些不法商贩直接从医院以收购废品的名义收购一次性医疗器具,贩卖后谋取利益。,医院医疗垃圾管理的现状(4-3),(四)各地对医疗废物处置和管理的情况存在较大差异。 如医疗废物处置的收费政策、部门协作等问题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具体困难。 城市和农村、不同的医院之间也存在很大差异,城市大医院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较为规范,但中小医院、县及县以下医院、个体诊所存在的问题较多。,医
9、院医疗垃圾管理的现状(4-4),国际上医疗废物管理的状况 (2-1),1980 年,WHO向所有成员国发出对医疗废物(Medical Waste)进行管理的倡议,根据医疗废物的危害性,WHO将医疗废物分类为: 感染性废物:指带病原性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危险的医疗废物,包括被病人血液、体液污染的敷料、手套、拭子、引流管、插管、一次性医疗器具等废物。 病理性废物:指被切除的人体组织、脏器、胚胎等。 损伤性废物:各种污染的锐器如针头、手术刀、缝合针等废物。 药物性废物:废弃的药品、血液等。 化学毒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爆性的化学废物等。 放射性废物:如放疗、同位素废物。 此外,还有废弃的
10、各种医用气体瓶、压力罐等。,1992年生效的巴塞尔公约 目前已经有117个国家和34个国际组织签约,中国政府是1990年签署了该公约。 巴塞尔公约已将部分医疗废物列入危险废物名录的首位,许多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医疗废物安全管理计划:美国于1988年通过了医疗废物管理法案;日本1991年颁布医院废物处理法;印度1998年颁布实施的生物化学废料管理及处理法规中,明确提出了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规定。 国际上对医疗废物管理的总体原则是从医疗废物的产生、分类收集、警示标记、密闭包装与运输、无害化处置的整个流程实行全过程控制。 医疗废物的管理涉及医疗卫生机构内的管理和机构外的运输、无害化处置。许多国家
11、对医疗废物的处理实行区域性集中处置的方式。,国际上医疗废物管理的状况 (2-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基本原则(3-1),全程化管理的原则:医疗废物从产生、分类收集、密闭包装到收集转运、贮存、处置的整个流程应当处于严格的控制之下。本条例对涉及医疗废物的各环节均提出明确要求。 如: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2,实施集中处置:2001年国务院批复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已经明确提出:2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医疗废物必
12、须全部实现安全处置 本条例贯穿了实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思想。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要求:各地区应当利用和改造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其他设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并达到基本的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条例施行之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基本原则(3-2),3,分工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医疗废物的产生单位负
13、责医疗废物产生后的分类收集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负责从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收集转运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地的贮存和处置的管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述活动。这样,能够减少中间管理环节和医疗废物流失的机会,有利于监控和管理,责任明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基本原则(3-3),牢固树立法制观念(2-1),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建成医疗废物集中
14、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并可以对政府主要领导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牢固树立法制观念(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