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民事诉讼裁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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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七章 民事诉讼裁判,第一节 民事诉讼判决 第二节 民事诉讼裁定 第三节 民事诉讼决定 第四节 民事调解书,一、界定 二、民事诉讼判决的种类 三、民事诉讼判决的内容 四、民事诉讼判决的效力体系,第一节 民事诉讼判决,一、界定,界定:法院在民事案件和非讼案件审结之时,对案件所涉法律事实争议和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所作的权威性判定。 特征:1、只能由法院作出;2、判决对象是实体争议或法律事实;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4、是审判权对民事纠纷的最终判定。,二、民事诉讼判决的种类,1、性质、内容:给付、确认、变更; 2、审级:一审判决、二审判决; 3、案件、程序性质:诉讼判决、非讼判决; 4、庭审形态:缺席判

2、决、对席判决; 5、法律效力状态:确定(生效)、未确定(生效); 6、判决目的:原判决、补充判决; 7、判决范围:全部判决、部分判决; 8、判决时间:中间判决、终局判决。,三、民事诉讼判决的内容,(一)首部1、诉讼文件名称、字号;2、诉讼参加人的基本状况;3、案由。,三、民事诉讼判决的内容,(二)正文1、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2、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A、事实的认定及理由:证据、证据规则等为核心的证据论证;B、法律的适用及理由:法律论证。3、判决结果:“判决主文”;4、诉讼费用的负担。,三、民事诉讼判决的内容,(三)尾部1、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2、加盖法院印章;3、审判组织成

3、员签署;4、书记员签署。,四、民事诉讼判决的效力体系,(一)民事判决效力体系的基本构成 (二)既判力的时间范围 (三)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四)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一)民事判决效力体系的基本构成,界定:民事判决的效力体系以判决的“确定”为界分为两个阶段,并由以下效力类型构成。1、拘束力:2、判决的确定:3、既判力:4、形成力:5、执行力:,1、拘束力:,界定:拘束力,又称为羁束力,是指判决一经宣示,就产生的对法院的约束效果即禁止法院非依法定事由和程序对判决任意变更或取消。法院以裁定、决定等形式作出的判断,也准用判决拘束力。判决之拘束力的产生,不以判决的确定为前提,甚至不以判决的终局性为前提。,1

4、、拘束力:,内涵: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18条的规定,判决的拘束力有两层含义:第一,积极的拘束效力:法院必须将其在系属程序中发布的中间裁判作为终局判决的基础;其二, 消极的拘束效力:不再允许法院对该判决变更或取消,即使它意识到该判决不正确,甚至在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也不允许。”,2、判决的确定:,所谓判决的确定,我国立法称“判决生效”,即穷尽诉讼制度中所有常规救济程序后获得的终局判决。此时,判决己经达到用通常的不服声明不能剥夺其存在的状态,即称为确定判决。判决一经确定,即发生当事人不得以上诉的方法请求上级法院将该判决废弃与变更的效力。,3、既判力,民事判决的既判力,即:判决一旦确定,其就

5、诉讼中出现的实体性主张所为之判断,就成为规范双方当事人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定依据,当事人不得就同一实体性事项再行讼争或提出不同主张,法院也不得就同一实体事项再次以诉的形式受理或作出不同的判断。,4、形成力:,已确定之形成判决所特有的,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效力。,5、执行力:,界定:已经确定之给付判决所具有的作为强制执行依据启动、推进强制执行程序的效力。即:当确定判决主文中包含给付性内容,而义务人又没有自动履行时,当事人可据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二)既判力的时间范围,内涵:即判决内容所包含的产生既判力的判断事项,对以何时之前发生的法律事实为基础的实体权利主张产生既判力。 既判力

6、标准时:口头辩论终结时点。 既判力的时间范围:在判断当事人的某个主张或起诉是否应受前诉判决既判力约束时,则根据作为该主张或起诉的基础的法律事实与标准时之间的先后关系来确定。,(三)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内涵: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判决内容所包含的哪些判断事项具有既判力。 判决内容中判断事项:1、对诉讼请求事项(即诉讼标的)的判断:“判决主文”;2、对判决理由事项的判断:“判决理由”A、事实认定判断;B、先决性法律关系的判断;C、抗辩权判断;D、甄别法律规范的判断。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A、“判决主文”中的判决事项;B、“判决理由”中的抵消抗辩判断,(四)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原始范围:既判力标准时之前已经

7、参与诉讼程序的所有当事人。 扩张范围:特殊情况下,判决的效力会扩张及于未在既判力标准时之前以当事人身份参与诉讼程序的主体。,扩张范围:,1、向诉讼担当时之利益归属主体的扩张:即诉讼担当时之被担当人。 2、向既判力标准时后之继受主体的扩张: 既判力标准时后的继受主体,是指在事实审口头辩论终结之后,基于法律之规定或约定,而自当事人或被担当之他人处继受实体权利、义务的第三方主体。,扩张范围:,3、向请求标的物之实际持有主体的扩张所谓请求标的物之实际持有主体,是指在以请求现实交付特定物为诉讼标的的诉讼中,为当事人、诉讼担当时被担当之他人及既判力标准时之后的继受主体之利益而实际占有该争议标的物的第三方主

8、体。,一、界定 二、民事诉讼裁定的适用范围 三、民事诉讼裁定的形式和内容 四、民事诉讼裁定的效力,第二节 民事诉讼裁定,一、界定,民事诉讼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的程序事项及个别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二、民事诉讼裁定的适用范围,1、不予受理; 2、管辖权异议; 3、驳回起诉; 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5、撤诉; 6、中止诉讼;,二、民事诉讼裁定的适用范围,7、终结诉讼; 8、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9、执行程序的中止或终结; 10、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11、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2、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三、民事裁定的形式和内容,(一)形

9、式:1、书面:2、口头:口头裁定必须记入笔录。 (二)内容:首部正文尾部,四、民事诉讼裁定的效力,(一)效力类型:拘束力 (二)效力范围:1、法院:裁定法院非裁定法院;2、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所有当事人;3、全部社会成员。 (三)确定时间:仅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三类裁定可上诉;其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确定。,一、界定 二、民事诉讼决定的适用范围 三、民事诉讼决定的形式和内容 四、民事诉讼决定的法律效力,第三节 民事诉讼决定,一、界定,民事决定,是指人民法院为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就诉讼中的某些特殊事项所作出的权威性判定。,二、民事诉讼决定的适用范围,1、回避; 2、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3、期间的延展; 4、期日的推迟:延期审理; 5、诉讼费用的缓、减、免交事项; 6、案件的提审或指令再审。,三、民事决定的形式和内容,(一)形式:1、书面:2、口头:口头决定必须记入笔录。 (二)内容:首部正文尾部,四、民事诉讼决定的法律效力,(一)效力类型:拘束力 (二)效力范围:1、法院:决定法院非决定法院;2、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所有当事人;3、全部社会成员。 (三)确定时间:不允许上诉,一经作出立即确定。,一、界定 二、适用范围 三、形式和内容 四、效力,第四节 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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