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讲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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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7讲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节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概述,含义:又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涉外因素的判断 主体涉外:居住在不同国家或具有不同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 客体涉外:诉讼标的位于国外或发生于国外的民商事法律行为 民事诉讼某一环节涉外,国际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按内容分外国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律地位的规范法院管辖权规范国际司法协助规范 域外送达和域外取证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按规范的来源分 国内立法 国内民事诉讼法国际私法典民法典某一方面的单行立法国内执行性立法国内判例,国际立法 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区域性多边条

2、约全球性多边条约,第二节 国际民事管辖权,含义:一国法院根据本国法律或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享有审判权的一种资格。 概念区分: 国际民事管辖权与国内民事管辖权 直接管辖权与间接管辖权 专属管辖权与任意管辖权,英美法系: 对人诉讼管辖 (jurisdiction in person) 对物诉讼管辖(jurisdiction in rem) 大陆法系: 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 专属管辖(exclusive jurisdiction) 协议管辖 (jurisdiction agreement),一般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 属人管辖原则 专属管辖原则 协议管辖原则,国际立法:

3、 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 1965年协议选择法院公约 1968年欧共体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承认执行的公约2005年选择法院协议公约(Convention on 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s),2005年6月海牙20届外交大会通过,又称为“海牙诉讼公约” 确立了承认与执行当事人双方约定诉讼法院的争议解决方式,并就法院的选择、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制定了明确的规则 当事人在协议中指定了解决争议的法院有受理案件的管辖权 拥有指定管辖权的法院所做出的判决必须在缔约国法院得到承认及执行,中国法律规定,法律渊源 国内法: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编第2章、第四编第24章和第25章

4、特别程序法:如海事特别程序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1),国际条约 双边司法协助协定 多边国际条约1953年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1958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80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二、具体规定,(一)一般管辖(又称“普通管辖原则”)被告住所地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5、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二)特殊管辖1、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者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65条),2、关于人的身份: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6、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22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 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3、合同案件的管

7、辖权: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3条) 4、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8条),5、其他特殊管辖权: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6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

8、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015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

9、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第26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三)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

10、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3条),4、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第266条),(四)协议管辖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244条),2012民诉法 第34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

11、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五)推定管辖 (默示协议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第245条),第127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2015民诉法

12、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13、外。,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第531条 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和第266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级别管辖(第18、19、20

14、、21条 )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

15、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一艘俄罗斯货船“斯大林号”停泊在我国渤海海域,等候进入天津港卸货。突然,海面上刮起八级大风。此时,另一艘俄罗斯货船“列夫斯基号”迎面驶来,与 “斯大林号”相撞。两艘货船及其所载货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双方就由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

16、议,协商未果。“斯大林号”所属的轮船公司将此案交由天津海事法院审理,要求法院判决“列夫斯基号”由于操作不当而给“斯大林号”造成的经济损失。现回答以下各题: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天津海事法院对此案( ) A有管辖权 B无管辖权,两俄罗斯货船相撞,应由俄罗斯法院管辖 C受理起诉 D驳回起诉,管辖权的冲突,一事两诉 平行诉讼,案例20.1 郭叶律师行诉厦门华洋彩印公司案,原告郭叶律师行因与被告福建省厦门华洋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发生代理合同纠纷,于2003年7月7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华洋彩印公司接到诉状后,于2003年7月22日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是: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存在

17、着诸多不便。况且原告郭叶律师行已经就本案在香港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内地法院再受理,就成为“一事二诉”。故本案应由香港法院适用香港法律审理为妥,申请将本案移交香港司法管辖。,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华洋彩印公司的住所地在厦门,原告郭叶律师行以华洋彩印公司为被告,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代理合同纠纷诉讼,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案是代理合同纠纷之诉,若由香港法院审理本案,一旦判决华洋彩印公司承担义务,由于华洋彩印公司的住所和财产均在内地,当事人只有在内地重新诉讼,才有可能使

18、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为避免当事人重复诉讼,及时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为合适,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能以自身是不方便法院为由拒绝行使管辖权。驳回被告厦门华洋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方便法院(Forum Non Convenience)是指依照本国法律或国际条约规定,受案法院对某一国际民事诉讼享有管辖权,但该管辖权的实际行使,将给当事人和法院的工作带来种种不便,无法保障司法公正,也不能使争议得到迅速有效的解决,当别国法院对这一诉讼同样享有管辖权时,受案法院即可以自身属不方便法院为由,依职权或者根据被告的请求,裁定拒绝行使管辖权。,2015民诉法司

19、法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 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一)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三)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五)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六)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旅美华侨张雪芬离婚案,旅居美国的中国公民张雪芬,为与

20、居住在中国上海市的中国公民贺安廷离婚,向中国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同时也向其居住地的美国法院起诉,中国法院受理后还未审结前,美国法院已就同一案件作出了判决。就此情况下中国受诉法院是否还应作出判决的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于年月日批复指出,在张雪芬未撤回向中国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条第款的规定,中国受诉法院得依法做出裁决,不受外国法院受理同一案件和是否作出裁决的影响。,该批复还进一步明确:关于华侨向居住国法院起诉离婚,其国内配偶不应诉;或外国法院判决离婚后,其国内配偶不上诉,而另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之诉,中国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因

21、中国领域内的中国公民的婚姻关系,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和调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条第()项的规定,中国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裁决。,相关知识点,“平行诉讼”(Parallel Proceedings),又称“一事两诉”或“双重起诉”,它是指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实以及相同目的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进行诉讼的现象。“重复诉讼”(Repetitive Suits):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就同一争议向同一被告提起诉讼。 “对抗诉讼”(Reactive Suits):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在甲国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对方当事人又在乙国作为原告以该当事人为被告

22、提起诉讼。,第三节 国际民事诉讼 当事人的民事诉讼地位,一、外国个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含义:外国人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适用法律:属人法+法院地法 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和平等互惠,中国民诉法第5,239,240,241,242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第5条),2015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23条 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

23、的证件。 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本条所称的“所在国”,是指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立登记地国,也可以是办理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2015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25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

24、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第526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第527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 当事人对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确定。,诉讼代理,含义: 类型: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 律师代理、公民代理领事代理 我国相关规定,案例20.4 尤塔毛雷尔离婚案,德国籍人尤塔毛雷尔根据中德学术交流计划来到中国上海某大学

25、任教。任教期间与在该大学任教的中国籍女教师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等因素,尤塔毛雷尔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起诉后。尤塔毛雷尔任教期满,准备回国。尤塔毛雷尔向法院提出,委托同在该校任教的德国籍教师或委托德国驻上海领事馆领事代理诉讼。 问:外国公民、外国领事是否可以在中国法院担任本国公民的诉讼代理人?,朴某为韩国人,现在我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民事纠纷涉诉。可以成为朴某诉讼代理人的有哪些? ( ) A韩国公民 B以律师身份接受朴某委托的韩国律师 C中国律师 D中国公民,2015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28条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

26、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第529条 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诉讼费用担保,含义: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要求原告向法院提供保证金、实物或相当的资信,作为日后可能败诉时支付诉讼费用的担保。 各国模式不区分内外国人,均要求担保不区分内外国人,均免除担保适当免除担保(互惠、住所、国籍、财产) 中国规定,二、

27、外国国家的民事诉讼地位司法豁免权 司法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强制执行豁免三、国际组织的民事诉讼地位,第四节 国际司法协助,国际司法协助(International Judicial Assistance)的含义 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履行某种诉讼行为,或者提供某些司法方面的协助 广义说狭义说,法律依据国际条约 1958年纽约公约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1970年海牙取证公约被请求国的法律国内立法互惠情况下的例外请求国法律,民事诉讼法第276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

28、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79条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请求国司法机关 被请求国的外交部被请求国主管 被请求国的 司法机关 外交代表,国际司法协助的实施当事人 外交部 法院 领事 法院 其他中央机构,一、域外送达 (Service abroad),一、含义: 二、方式:直接送达 外交送达邮寄送达个人送达公告送达间接送达中央机构,中国法院的域

29、外送达,民事诉讼法第267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依条约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代表机构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

30、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邮寄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6),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时,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适用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文书,是指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以及其他司法文书。,第三

31、条 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第四条 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第五条 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送达给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的,经该受送达人授权,人民法院可以向其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第六条 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32、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时,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可以依照司法协助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成员国,可以依照该公约规定的方式送达。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且为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成员国的,人民法院依照司法协助协定的规定办理。,第七条 按照司法协助协定、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或者外交途径送达司法文书,自我国有关机关将司法文书转递受送达人所在国有关机关之日起满六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

33、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该种方式送达。第八条 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时应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邮寄方式送达。,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公告方式送达时,公告内容应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第十条 除本规定上述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第十一条 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方式

34、向受送达人进行送达,但应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海牙送达公约,我国已于1991年3月2日加入海牙送达公约 指定司法部为“中央机关”和有权接受外国通过领事途径转递文书的机关。,相关司法解释和文件,1992年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浙江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海牙送达公约和海牙取证公约直接向外国中央机关提出和转

35、递司法协助请求和相关材料的通知,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几项保留,1. 只有文书须送达给文书发出国公民时,各缔约国才有权不受约束地通过其外交人员或领事将文书送达或通知在国外的人员,2. 对下列方式提出保留 邮寄送达 文件发送国司法助理人员,官员或其他主管人员直接通过目的地的上述人员送达 诉讼利害关系人直接通过目的地国的司法助理人员,官员及其他主管人员送达,3. “依公约规定的一种方式传递有关文书,自传递文书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已尽了一切合理的努力仍未收到送达证明的,我国法院可以不依公约的规定作出缺席判决 4

36、. 被告要求免失上诉权的申请只能在判决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否则我国法院不予受理 。,依条约 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 外交途径外交机关 中央机关司法部,外国法院在中国境内的送达,案例20.6仰融诉辽宁省政府案,背景:华晨公司一直由仰融经营。2002年辽宁省政府确认华晨公司的国有性质,派出工作小组收回了华晨的经营权。随后,仰融出走美国,并自认为是“华晨的合法拥有人”,以辽宁省政府“侵占私产”为名于2003年8月在华盛顿法院起诉辽宁省政府。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哥伦比亚特区分庭,就该案正式向辽宁省政府发出民事案传票,并以特快形式寄往中国司法部,由司法部传送辽宁省政府。,该传票称:被告方需在送达后的日内答辩,

37、如被告未按时送达答辩,法庭将以缺席判决被告方败诉,并按原告方诉状要求的赔偿请求做出判决。 中国司法部有关人士指出,根据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任何外国司法机构都不能对另一主权国家、国家机构行使管辖权。根据海牙送达公约第13条第1款“执行请求将损害被请求国家主权或利益”的不予送达的规定。拒绝函已经寄送请求方,并退回仰融的律师的请求及其所附的司法文书。,中国司法部月日拒绝仰融在美诉辽宁省政府产权纠纷案的律师司法文书的送达请求后,次日,美国律师即通过哥伦比亚地方法院,以外交途径将文件递交到美国国务院,由其下属的特殊领事服务司负责,将该案的法律文书送往中国外交部。收到美方通过外交途径转递的传票后,

38、辽宁省政府积极出庭应诉,请求美法院驳回仰融的诉讼请求。美国哥伦比亚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辽宁省政府征收华晨中国的股份是主权行为,辽宁省政府享有豁免。,地区法院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在2005年2月作出判决,驳回仰融的起诉。仰融随后提出上诉,对地区法院拒绝适用商业行为例外提出质疑。 2006年7月7日,美国联邦法院哥伦比亚地区巡回法院就仰融诉辽宁省政府案上诉作出判决,认为辽宁省政府的行为属主权行为,维持了哥伦比亚地区法院因缺乏管辖权而驳回仰融起诉的一审判决。,案例20.7 奔驰案,1999年1月31日下午,深圳居民蔡壮钦的长子开着奔驰S320轿车在广深高速公路虎门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车子撞断护栏后

39、坠入路下水沟,其子当场死亡,同车两人受伤。事后,蔡壮钦认为,奔驰车安全气囊未弹出是造成孩子死亡的重要原因。在交涉一年无果的情况下,2000年1月蔡先生将奔驰的生产商戴姆勒-克莱斯勒股份公司告上法庭。由于奔驰方面坚持要求以外交方式将起诉书送达德国总部,所以东莞中院立案后迟迟不能开庭,仅起诉书就送了7次,两次开庭被临时取消。,该案成为东莞中院碰到的最棘手的马拉松式的跨国纠纷。2002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苏子锐与数位人大代表向大会提交了要求保护使用进口产品者的正当权益的联名议案,建议司法部门应协助解决起诉书送达问题。 2002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5号公告,规定司法文书可以向

40、受送达人设在我国境内的代表机构送达。2003年9月10日,“东莞奔驰事件”终于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奔驰的“东家”戴姆勒-克莱斯勒股份公司站到了被告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 (2002年施行) 当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时,便不再属于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有须递送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以便向国外送达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送达诉讼文书,而不必根据海牙送达公约向国外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

41、院向外国公司的驻华代表机构送达诉讼文书时,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二、域外取证,含义:受诉法院国的有关机构或人员在法院国境外提取诉讼证据的行为。 方式: 直接取证 外交人员取证特派员取证当事人自行取证间接取证中央机关,1970年海牙关于从域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中规定的方式 委托外国中央机关在该外国调查取证 外交和领事人员调查取证 特派员取证(Commissioner) 委托外国司法机构在该外国调查取证 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77条领事取证只能针对领事所属国公民,且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海牙取证公约第15条 在民事或商事案件中,每一缔约国的外交官员或领事代表在另一缔约

42、国境内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可以向他所代表的国家的国民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调取证据,以协助在其代表的国家的法院中进行的诉讼。 缔约国可以声明,外交官员或领事代表只有在自己或其代表向声明国指定的适当机关递交了申请并获得允许后才能调取证据。,甲国与中国均为1965年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法院依该公约向总部设在南京的东陵公司送达若干司法文件。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判断何者为错误?( ) A这些司法文书应由甲国驻华使、领馆直接送交我国司法部 B收到司法部转递的司法文书后,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发现该司法文书所涉及的诉讼标的属于我国法院专属

43、管辖,则应拒绝执行甲国的送达请求 C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其中确定的出庭日期已过,则应直接将该等司法文书退回,不再向东陵公司送达 D东陵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该等司法文书后,发现其只有英文文本的,可以拒收,39.英国人施密特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涉诉。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施密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英文书面材料,无需提供中文翻译件B.施密特可以委托任意一位英国出庭律师以公民代理的形式代理诉讼C.如施密特不在中国境内,英国驻华大使馆可以授权本馆官员为施密特聘请中国律师代理诉讼D.如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已制发调解书,但施密特要求发给判决书,应予拒绝,三、外国判决的

44、承认与执行,法律依据 条件 程序 中国的规定,案例20.8 日本公民五味晃申请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日本法院判决案,申请人五味晃因与日本国日中物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宇佐郑夫)借贷纠纷一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从本国横滨地方法院小田原分院所作判决和日本国熊本地方法院玉名分院所作债权扣押命令及债权转让命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法律效力,并予执行。,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了五味晃的申请。 查明:申请人五味晃系日本公民,因与日本日中物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宇佐邦夫)存在借贷纠纷,经日本国横滨地方法院小田原分院判决,由宇佐邦夫及其公司向债权人五味晃偿还借款1.4亿日

45、元。 由于宇佐邦夫在本国无力偿还该项借款,日本国法院追加宇佐郑夫在中国投资的中日合资企业大连发日海产食品有限公司为第三人,要求第三人将宇佐邦夫在该公司的投资款人民币485万元扣押,并转让给五味晃。,日本判决及扣押令、债权转让命令 日本国有关法院 海牙送达公约 我国司法部大连发日海产食品有限公司 拒绝执行 五味晃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并执行日本国有关法院的判决及扣押令、债权转让命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

46、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我国与日本国之间没有缔结或者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国际条约,亦未建立相应的互惠关系。 据此,该院于1994年11月5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申请人五味晃的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五味晃承担。,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的问题,四、中方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在我国法院胜诉后,如败诉的外国当事人在中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胜诉方可依据中国和

47、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相关规定或依据败诉方在国外的财产所在地的法律,请求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五、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相互赋予了对方国民与本国国民同等的诉讼权利。中方债权人可据此在已缔约条约国家民事诉讼,有经济困难的我国公民在外诉讼,可根据所在国法律申请相应法律援助。 六、对极少数恶意逃避欠缴,税额巨大,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员,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在立案后,可视具体案情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或外交渠道向犯罪嫌疑人逃往国提出引渡请求或刑事诉讼移转请求,以最大程度地确保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追究。,我国区际司法协助问题,判决承认和执行方面: 1998

4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2006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2006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区际送达取证: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事和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200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

49、排,2006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0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第二条 本安排所称“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 (一)在内地是指: 1、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 2、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经授权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名单附后)依法不准上诉或者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后作出的生效判决。(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本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判决书、命令和诉讼费评定证明书。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后,内地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依法再审的,由作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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