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钢制卧式容器(以下简称卧式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和验收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35MPa,在均布载荷作用下,由两个位置对称的鞍式支座支承的卧式容器。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卧式容器:a)直接火焰加热及受核辐射作用的卧式容器;b)经常搬运的卧式容器;c)要求进行疲劳分析的卧式容器;d)带夹套的卧式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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