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合同(选聘执业律师)甲方:_政府/委办局乙方:_律师/事务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 顾问队伍” 要求,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 201519号,以下 简称意见 ),聘任乙方律师担任甲方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现双方就兼职政府法律 顾问事宜,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顾问事项的范围和内容乙方(律师)担任甲方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根据甲方要求完成下列工作: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研究,每年不少于 次,出具法律论证、审核意见书。参与政府重大项目、重大合
2、同的谈判和文本起草,每年不少于 次,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行政复议 案件审议、行政应诉案件应对,每年不少于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重大突发 事件的应对处 理,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重大事项 社会稳定风险 的分析与评估,出具调查报告或法律意见书。协助提供法制培 训、宣传等服务,每年不少于 次。协助甲方拟定、修改或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或规范。甲方交办的其他法律事 务。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2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律师)按照 约定的顾问事项、内容以及要求,提供相应服务。22甲方对于乙方(律师)履职过 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成果,享有著作权,乙方(律师)公开使用的,应当事先征得甲方同意。23甲方对乙方(律师)履职的情况
3、 实施考核等管理。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31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履行政府法律 顾问职责完善相关的机制,为其参加相关活动、了解相关情况提供便利和条件。32甲方应当尊重和保障乙方(律 师)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 议的权利。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41乙方(律师)有权查阅、获取与甲方委托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42乙方(律师)有权组织、参加与甲方委托事务有关的座谈 会、听证会及其他会议,进行现场调研等。43乙方(律师)在约定的顾问 事项范围内,有 权独立发表法律意 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44乙方(律师)有权取得工作 报酬和其他与甲方委托事务 有关的工作费用,甲方 应当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
4、支付。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5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职 ,遵守相关 职业规范和准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及群众合法权益。52乙方(律师)对甲方安排的 顾问事项, 应当按时保质完成,并按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乙方(律师)应当根据甲方的需要出具书面的法律意见书或建议书,由本人签名,并 对其合法性负责。53乙方(律师)组织、参加相关会议等活动如涉及需要甲方承担 费用开支的,乙方(律师)应当事先征得甲方同意。54乙方(律师)在担任甲方兼 职法律顾问期间, 为避免利益冲突,在涉及甲方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或其他法律事 务中,乙方(所有律 师及工作人 员)均不得作为与甲方存在利益冲突一方的委托代理人;乙
5、方(律师)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时,若涉及乙方法律服务客户或有其他利害关系冲突的,乙方(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主 动回避。55乙方(律师)在合同约定以及甲方授 权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不得以兼 职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56乙方(律师)对甲方的法律事 务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 ,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第六条 保密规范61乙方(律师)对其在向甲方提供兼 职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 获知的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62乙方(律师)应当按照甲方 规定的使用用途和方式,正当、合理、审慎地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6、、个人隐私等材料和信息;不得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不得留存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的载体或介质。6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律师)不得将获取的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的文件或资料交于第三人保管或使用。第七条 聘任期限71乙方(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 顾问服务的期限为_年,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72法律顾问聘期届满后,经甲方对乙方(律师)进行考核,达到优良的方可续聘。第八条 相关费用81乙方(律师)的工作报酬为 每年人民币_元,分两笔支付,第一笔_元于_年_月_日前支付,第二笔 _元于_年_月 _日前支付。82乙方(律师)办理甲方
7、委托事 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在征得甲方同意后由甲方承担:82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评估、公证等第三方收取的费用;822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必要费用;82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第九条 考核91乙方(律师)应在合同期限届 满前_日内,向甲方 书 面述职,全面、客 观总结合同履行期间内受甲方委托完成各项工作的情况,便于甲方 进行考核。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10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102乙方(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1021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约定的义务的;1022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1023不符
8、合意见有关兼职政府法律顾问选聘要求的;1024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甲方要求的顾问活动或者不按时出具法律意见的。10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 权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1031甲方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违反相关职业规范的;1032甲方逾期仍不向乙方支付工作报酬或者其他费用的。104本合同因102与103项情形解除而终止后,甲方有权视乙方(律师)已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和服务质量,要求乙方退 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工作 报酬等相关费用。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111乙方(律师)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义务,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有关情况有误而
9、产生的责任除外。112甲方无故解除合同的,乙方有 权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八条支付 应付未付的工作报酬、未报销的工作费用。113甲方向乙方(律师)提供的 资料有虚假、 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导致乙方(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或出具的法律文件出现错误或者遗漏,并导致乙方(律师)受到处分或者蒙受其他经济损失的,甲方 应当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12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下列第项解决:(一)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 其他131乙方(律师)接受甲方委托担任甲方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或者接受甲方委托为其他重大法律事 项提供专项法律服 务的,另行 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合同。132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13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 执一份,一份交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存。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