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体合同参考文本(企业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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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集体合同参考文本(企业版)上海市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制提示:订立集体合同前,请了解一些相关法律规定。 1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四条规定: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平等、相互尊重、诚实守信、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 2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下列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后确定:(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卫生;(五)保险福利;(六)职工培训

2、;(七)劳动纪律;(八)劳动定额;(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企业应当就职工工资水平、工资调整机制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企业职工一方可以就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要求企业与其进行集体协商。 3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签订集体合同为目的的集体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经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作为草案的正式文本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就集体协商的情况和集体合同草案的内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作出说明。集体合同草案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4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与职工一方经集体协商,

3、可以就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安全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内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与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以下简称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与职工一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企业工会(职工代表)是职工一方合法权益的代表,依法与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三条 企业与职工一方依法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劳动关系相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协商遵循合法、公平、平等、相互尊重、诚实守信、兼

4、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进行集体协商期间,企业及其职工应当维护本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任何影响生产、工作秩序或者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四条 本合同确立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 第五条 本合同适用于企业及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体职工。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六条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本企业实行_为主的工资分配制度。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2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

5、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七条 职工在法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每月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使用提示: 企业一方可与职工一方共同经集体协商确定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根据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三、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

6、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第八条 工资结算周期为自然月,工资支付日一般为每月_日。 使用提示: 企业要建立健全工资管理制度,使用规范的工资单及签收形式,作好各项必要的台帐记录。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九条 适用高温季节津贴(中夜班津贴、工作餐补贴或交通费补贴)的岗位为_、_。 使用提示: 企业一方可与职工一方共同经集体协商确定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不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 法规示要: 上海市人力

7、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第三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条 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岗位,职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_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_小时。 使用提示:企业一方可与职工一方共同经集体协商确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标准,企业职工工作时间标准不得违反本市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岗位因生产经营需要,不能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企业可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实行其他工时制。 使用提示: 现行法定工时制度

8、分为: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当事人应明确选择其中之一。 法规示要: 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本办法所称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第四条规定:

9、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但企业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包括同时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统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企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十三条 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病假、婚假、丧假等权利,符合企业支付相关费用规定的,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10、 2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3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四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四条 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

11、法规,建立健全企业劳动安全生产卫生制度。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保障职工获得安全卫生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则。对危害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予以抵制。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

12、劳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4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5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十六条 企业与职工一方经协商,开展_年一次的定期健康体检。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

13、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 使用提示: 职工有权了解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参加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十八条 企业与职工一方按规定协商确定职工的福利标准为人均每年_元,专款用于改善和提高职工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企业与职工一方协商确定,在确保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每年组织职工疗休养。 第二十条 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效益,企业要逐步发展并改善员工的文娱设施、膳食、交通等条件。 第六章 职工培训 第二十一条 为全面提高职工素质、增强企业竞争力,企业根据岗位特点与要求,建立职工培训制度

14、。 第二十二条 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_%提取培训经费,其中一线职工的培训经费不低于总额的_%。企业职工培训的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经费,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签订专项协议,订明培训时间、地点、内容、费用以及服务期与违约责任等事宜。 法规示要: 1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规定: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2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规定: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

15、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 第七章 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四条 企业依法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将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法规示要: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二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

16、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法规示要: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关于本市女职工产假期限(一)本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

17、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二)本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第二十六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规示要: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

18、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本市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流产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一)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二)本市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女职工

19、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执行。(三)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八章 履行、变更、解除、续订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与职工一方均可就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提出集体协商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变更、补充,所形成的协议按规定报送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企业合并、分立、重组的,合并、分立、重组后的企业应当就集体合同继续履行事宜,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协商一致的,本集体合同继续履行;协商不一致的,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就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重新进行

20、集体协商。 第二十九条 集体合同期满前个_月,双方均可提出继续履行集体合同的意向,对原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协商,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形成新的集体合同草案。 法规示要: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合并、分立、重组的,合并、分立、重组后的企业应当就集体合同继续履行事宜,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协商一致的,原集体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协商不一致的,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就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重新进行集体协商。 第九章 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产生的争议,一方提出协商,另一方拒绝协商或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均可向上级代表组织寻求帮助。上级代表组织介入后任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人力资源

21、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协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合作的原则解决。一方提议协商处理时,应在_日内召开会议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书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规示要: 1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本市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2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另一方的集体协商要求,或者双方在集体协商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或者签订集体合同的,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

22、理。集体协商双方未提请协商处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时,可以会同同级工会或者企业方面代表共同处理。 3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职工一方与企业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均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4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由双方首席代表正式签字后10日内,报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

23、政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有效期_年。 法规示要: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由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将讨论通过的情况书面告知企业一方。企业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十日内,负责将集体合同报送市或者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企业报送集体合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署的集体合同文本;(二)协商双方及其代表的基本情况;(三)集体协商过程的情况说明;(四)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情况的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送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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