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种植(水稻)买卖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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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农业种植(水稻)买卖合同合同编号:_出卖人:_ 签订地点:_买受人:_ 签订时间: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发展农村经济,保护合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种植增产增收,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种植水稻买卖合同。第一条 出卖人负责对水稻的种植生产。买受人负责对水稻种植生产的技术指导。第二条 出卖人应按照买受人的收购要求,向买受人承诺水稻的种植面积为_亩,并按照买受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管理,按期、足额地向买受人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水稻_公斤。出卖人应保证在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数量前,不向他人出售。第三条 出卖人生产

2、的水稻,只要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买受人负责包销。每公斤的收购价为_元。水稻交货时,若市场价格上涨,收购价协商提高,若市场行情下跌,收购价不变。交货的时间为_年_月_日;交货地点_。第四条 买受人应搞好水稻种植的信息和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出卖人科学种植,防止水稻作物的病虫害,提高水稻的产量和质量。第五条 如果买受人需要统一向出卖人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的,应以当地的批发价格供应,具体价格为种子_元1公斤;化肥_元1袋;农药_元1瓶。第六条 因买受人在出卖人生产过程中因其提供的种子、化肥、农药出现质量问题;或因提供的技术指导出现失误,买受人应当负责对出卖人的经济赔偿。第七条 出卖人由于不按买受人

3、的技术要求和所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的质量标准生产;或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高温、寒流、干旱、洪涝、暴雨、冰雹、大风等)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第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一)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 本合同自_年_月_日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失效。第十条 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_。出卖人:_(签字或盖章)住所地址:_居民身份证号码:_联系电话:_邮编:_买受人:_(签字或盖章)住所地址:_法定代表人:_(签字或盖章)居民身份证号码:_委托代理人:_(签字或盖章)居民身份证号码:_开户银行:_银行帐号:_联系电话:_邮编: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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