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GF-2012-2404)国家旅游局 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示范文本)使用说明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组团社和地接社就国内旅游接待业务签订合同时使用。2.本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反复使用,操作单团接待业务时,与合同双方达成的具体协议(主要指接待计划书)共同使用。3.本合同示范文本中“组团社”即“组团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旅游者,并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地接社”即“地方接待旅行社”是指按照与组团社的合同约定,实施组团社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团(者)在当地参观游览等活动的旅行社。4.本合同示范文本中“旅游
2、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个人和组织。5.本合同示范文本中有关条款留有空白处,供双方自行约定。对双方不予约定的空白处,应当划“”以示没有特别约定。6.签订合同后,双方均应认真保存合同有关资料、相关证明材料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票据资料,以备查用。7.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合同编号:_组团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经营地址:经办人: 职务:联系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地接社: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3、号:经营地址:经办人: 职务:联系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组团社将其组织的旅游者交由地接社接待,地接社按照双方确认的标准和要求,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组团社与地接社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合同构成下列内容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接待计划书;2.双方业务往来确认;3.双方就未尽事宜达成的补充协议;4.财务确认及结算单据;5.其他约定:_。第二条 合同当事人组团社和地接社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旅行社或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资质,且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资质有效存续。双方均应于签订合同前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分社备案登
4、记证明)、旅行社责任保险单、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文书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变更一方应于变更之日起_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更新后的材料。第三条 接待计划书订立组团社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与地接社洽谈接待相关事宜,在此过程中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事项,应形成接待计划书,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接待计划书应明确以下内容:1.旅游者人数及名单;2.接待费用;3.抵离时间、航班、车次;4.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标准;5.游览行程安排、游览内容及时间;6.自由活动次数及时间;7.购物次数、时间及购物场所名称;8.另行付费项目名称及价格;9.对导游的要求;10.其他
5、:_。第四条 接待计划书变更接待计划书一经确认,单方不得擅自变更。出团前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协商一致,就变更后的内容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紧急情况下,双方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协商,但应在紧急情况消失之日起_日内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出团后接待计划书不得变更。第五条 接待服务要求地接社接待服务应符合:1.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2.双方约定的接待服务标准;3.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六条 接待费用结算结算方式及期限:_地接社应配合组团社关于接待费用结算的要求及时填写结算单,并加盖地接社财务专用章,送达组团社财务部门。组团社应在
6、收到地接社结算单据后_日内核对,并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第七条 合同义务(一)组团社义务1.组团社应按约定的时限、数额支付接待费用;2.组团社应真实、明确说明接待要求和标准;3.组团社应对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二)地接社义务1.地接社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安排旅游行程、旅游景点、服务项目等,不得因与组团社团款等纠纷擅自中止旅游服务;2.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3.地接社应选择具有相应经营资质和接待能力的旅游辅助服务者;4.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做好接待服务质量测评工作,按约定通报团队动态和反馈接待服
7、务质量信息,服务质量测评方式及达标标准双方约定为:_。(三)双方共同义务1.双方约定的接待费用不应低于接待成本;2.双方的约定不应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3.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4.双方均应保守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第八条 风险防范1.组团社和地接社均应按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2.组团社应提示其组织的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地接社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安排的车辆及司机必须具备合法有效资质,地接社选择的客运经营者应已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且保险金额不低于_万元;4.组团社和地接社均应保证旅游者的安全,对于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做出真实
8、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和扩大;5.地接社接待过程中,旅游者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地接社应采取救助措施并先行垫付必要费用,及时向组团社反馈信息,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组团社和地接社在责任划分明确后_日内根据各自承担的责任进行结算,属于第三方责任的,地接社应协助旅游者索赔。第九条 旅游纠纷处理旅游者在地接社接待过程中提出投诉的,地接社应尽力在当地及时解决,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组团社,未能在当地解决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组团社。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处理旅游者投诉、仲裁、诉讼等服务质量纠纷,及时提供所需证据材料。组团社和地接社应根据调查情况,划分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于责任划分明
9、确后_日内进行结算。因组团社原因导致行程延误、更改、取消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组团社承担,因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地接社承担。因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问题所产生的经济赔偿,组团社依照或参照如下标准做出赔偿后,地接社应在组团社提出追索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明后_日内对组团社予以全额赔偿:1.依照组团社和旅游者约定的赔偿标准;2.参照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3.依照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所确定的数额标准。第十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根据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的,不能免
10、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紧急情况下,一方应采取合理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导致行程延滞,组团社和地接社应及时与旅游者协商、调整行程,所增加的费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担的部分由组团社和地接社协商承担。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1.组团社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应以未支付团款为基数,按日_%向地接社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2.组团社因如下情形造成地接社经济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向地接社承担违约责任:(1)接待要求、标准等信息说明不明确或错误;(2
11、)未对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3.地接社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4.地接社未按合同约定选择具有相应经营资质或接待能力的旅游辅助服务者,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5.因地接社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组团社受到行政处罚的,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6.地接社未能在当地解决旅游者提出的投诉,又未及时书面通知组团社的,地接社应
12、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7.组团社和地接社双方或任何一方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8.组团社和地接社任何一方泄露在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违约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当团接待费用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1.组团社超出约定付款期限_日以上未支付接待费用的,地接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组团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第4项约定的达标标准_次(含本数)以上的,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因地接社原因引发旅游者有责投诉、仲裁或者民事诉讼
13、_次(含本数)以上,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因地接社违约给组团社或旅游者造成经济损失,地接社拒不改正或拒绝赔偿_次(含本数)以上,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5.双方约定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_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组团社和地接社因单团接待业务引发的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选择一种):1.提交仲裁,双方约定仲裁委员会为_(标明仲裁委员会所属地区和名称);2.提起民事诉讼,双方约定诉讼管辖地为_(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第十四条 合同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一方可于合同有效期届满前_日向另一方书面提出续签合同。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已确认的接待计划应当继续履行。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_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组团社签章: 地接社签章: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