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合同申报单位(简称甲方):(名称、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账号、电子信箱。)评审机构(简称乙方):(名称、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账号、电子信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_储量报告的矿产资深储量评审事宜达成以下合同:第一条 评审内容乙方就_储量报告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评审。第二条 评审会议日期_。第三条 评审地点_。第四条 评审方式_。第
2、五条 评审专家组成_。第六条 评审工作组织与分工1.评审工作的安排由乙方负责;甲方对评审工作应给予协调与配合;2.评审工作结束后,乙方应尽快将评审意见书上报_省国土资源厅予以备案。第七条 评审费用1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储量评审会议召开前_日内将评审费用及专家劳务费总额共计人民币_元汇入乙方帐户;2乙方开户银行:_;开户名称:_;帐号:_;3储量评审会议的会务费用、评审专家实地考察费用由甲方另行承担。第八条 保密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储量评审的所有资料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甲方许可同意不得向任何人员予以泄露。第九条 通知1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需要送达或给予的通知、合同、同意或其他通
3、信,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按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进行;通过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通知,在发出后即视为收讫。通过邮寄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通知,在寄出10日后即视为收讫。2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所列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发生改变的,应自变更之日起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照原来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发出的文件、资料、通知等均视为在前款约定的时间内收讫,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另一方自行承担。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1双方未达成合同的事项或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按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协商处理。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3本合同一式_份,每方各执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签署。(以下无合同正文条款)甲方:_(盖章) 乙方:_(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签字)日期:_ 日期: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