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管理办法(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劳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二条 对具有人事调配权的公司,人事档案在公司人事部保存。第三条 对无人事调配权的公司,可委托上级主管部门或母公司人事部门保存。第四条 对无上级企业,可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设一专户,保存公司人事档案。第五条 对小型企业,员工个人将人事档案存人才交流中心。第六条 公司应有专人专职或兼职管理人事档案工作。第三章 管理内容第七条 对员工人事档案的建档工作。第八条 员工调入时,人事档案的转调工作。第九条 员工考核结果及奖励、惩罚决定存入人事档案。第十条 统计分析人事档案资料,合理调配人才,做到人尽其才。第十一条 员工调出时,作出工作总结与工作证明、人事档案调转工作。第十二条 人事档案为密件,须合理存放,不泄露秘密,无关人员不得查阅。第十三条 因各种特殊原因,如调入人原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予调动、档案丢失、毁损等,公司按有关规定为其重新建立人事档案。第四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