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以下简称县级规划)编制原则、程序、方法和成果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行政区(简称县域,下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所属林业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团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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