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院长工作制度一、为了实行医院院长负责制,明确管理责任和权限,特制定本制度。二、院长依据本制度规定的职权,对本单位行政、业务、财务、后勤工作统一管理;使决策、运行、社会效益保持一致性;有对人事、财务、设备、信息、技术的运筹指挥权,对医院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按等级管理要求管理医院。三、院长在组织医院工作活动中,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卫生行政机关的决定。院长必须时刻牢记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国家财产,正确处理国家、医院、职工三者的利益。在医院管理过程中,必须以社会效益为第一准则,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兼顾经济效益,合理增加收入,节约开支。在各项政治或经济活动中,要自觉服从县卫生局、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同时还必须接受县财政局、会计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税务局、审计局劳动社会保障局等职能部门和国家银行的监督。四、院长要每季度或半年一次向医院党支部报告工作,接受监督。要在每半年或一年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在其积极范围内作出有关决定,负责处理职工提出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意见,接受职工监督。五、对院长的任免、奖惩、调资、晋升由卫生行政机关提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