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休假管理办法目的第一条 为保证本公司各项事业的正常运转和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考勤第二条 考勤内容:1按公司规定上班时间未到岗者为迟到;2未到公司规定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为早退;3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为擅离职守;4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 30 分钟,或未经准假而不到班者,均为旷工。第三条 考勤须知:1对有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现象的员工,应及时进行教育;属屡教不改的,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应追究其责任;2对旷工者,应责成其做出书面检讨,并按下表计扣工资,扣发当月各项奖金。旷工 2 天以上,每增加 1 天,加扣年
2、终奖 10;连续旷工 15 天,或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天,或旷工虽未达到上述天数,但次数较多、情节严重的,均应作除名处理。第四条 留职察看期间,只发岗位工资及各项补贴。第五条 请假办法:1公假经公司批准脱产参加会议、学习、出差、从事社会活动、工会活动均属公假;经公司指定或批准休养、参观、访问的人员,以及因工(公)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根据实际情况核给公假。2调遣假:员工异地调动,有家属随迁的,不超过 6 天;调往边远地区的,不超过 14 天。员工单人赴调不超过 3 天,赴调途中所需行程时间,按其实际需要核给,不计算假期。特区内调动一般不超过 1 天。如有非经常性事务需员工本人办理或参加
3、的,如迁居、开家长会等,各单位可考虑到工作安排及员工的需要酌情处理,不计算假期。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积累工时工休,一般应在当月补休;如确因工作一时不能安排补休的,经部门经理同意可适当推迟,可保留至当年底;员工调动工作,原则上不能将积累的工作延至新的工作岗位。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员工加班或无法安排休息的人员,须经部门经理批准或人事部核准以补发加班费的形式予以补偿。补偿办法:(岗位工资十技能工资)255 天15加班天数;法定假日加班费按(岗位十技能)2552加班天数计算。休假第八条 本公司员工休假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并按规定逐级审批,报人事部批准;室主任级由部门经理安排休假,部门经理由总经理安排休假。
4、第九条 员工申请休假须在一个星期前填写有薪假期申请表或无薪假期申请表 ,送人事部审批。未接到休假通知单不得擅自休假,否则当旷工处理;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事前托人或电话告假,如事前未提出请假,事后补交病假单等一律无效。第十条 婚假:员工申请结婚,须在本公司办理结婚手续,并以领取结婚证为准。婚假假期 3 天,晚婚假 10 天(晚婚条件:女满23 周岁,男满 25 周岁) 。如到外地(指配偶工作所在地,不含旅行结婚)结婚的,根据在途往返时间给路程假。第十一条 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本人供养的弟妹、养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假期 3 天。员工到外地办理
5、丧事,可根据实际路程所需时间另外给予路程假。第十二条 产假、计划生育假:1女工产假按国家标准核给;2临时工产假 56 天;临时工产假期间发给 60的工资。3妇女如遇实际困难,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工资(岗位十技能资)75%发给,并据此比例计发房补,其他补贴照发。4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 3 日,手术后 7 日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2)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 2 日。(3)输精管结扎的,休息 7 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 21 日。(4)怀孕不满 3 个月人工流产的,休息 15 3-C 3 个月以上的
6、,休息 42 天。(5)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由医生确定。第十三条 病假: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经公司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作,可参考医生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核给予病假;2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办理。病假 3 天内不扣工资,4 天以上按(岗位工资十技能工资)十 30 天计扣工资;3长期病休人员,从病休时起,1 年内的任何时间累计超过 6个月(或 153 个工作日) ,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累计办法:每月以 24 日为截止日期往前推 12 个月,凡在这 12个月内病休累计达 6 个月(或 153 个工作日)
7、时,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4凡领取疾病救济费者,如病愈需要复工时,经医生证明,先行试复工 2 个月。在试工期,又患病累计休息 15 天以上者,停止试工,停发(病假)工资,发给疾病救济费。试复工期满,连续工作2 个月以上者,若再次患病,休息时间可重新累计计算。第十四条 事假:员工如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的,根据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实际需要酌情核给。请事假员工按(岗位工资十技能工资)十 30 天计扣工资。第十五条 探亲假:1员工结婚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为 30 天。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 20 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
8、的,可以 2 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45 天。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假,每 4 年一次,假期为 20 天。4员工有生身父母,又有养父母的,只能探望一方(以供养关系为主) 。5大专院校分配来的毕业生以及新招合同工人,在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满 1 年后才能享受探亲假;外单位调进公司的员工要满半年才能享受探亲假。6员工配偶已离婚或死亡,尚未再婚的,按未婚员工待遇处理;员工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 16 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按未婚员工探亲假处理。7员工探亲假期不包括路程假,但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路程假根据实际需要核准。8员工探亲休假期间患病时,其病
9、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休假天数不能顺延;如果员工因患急病、重病而致假期期满后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县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按病假处理。9员工因各种原因在当年与配偶团聚 3 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一年 1 次探亲假。10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分期使用的,经人事部批准,可分期使用,跨年度作废。路程假只给 1 次,往返路费只报销 1 次。第十六条 年假:1休假范围及条件:凡参加工作(不含借调人员、临时工和劳务工)满 5 年以上的员工均实行休假规定全国劳动模范、部省级劳动模范,不论参加工作年限的长短,均享受休假两周待遇;有突出贡献的知识分子,经企业领导批
10、准可适当放宽工龄限制。2享受年休假的几项规定:(1)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员工,不影响享受年休假。(2)全脱产学习满 1 年的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学习满半年不满 1 年的员工,可享受休假,其假期减半。(3)病、事假累计超过 3 个月或工伤假超过半年的员工,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旷工 2 天,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4)受各类警告以上处分的员工,取消 1 年的休假;受各类察看处分的职工,察看期间不能享受年休假;对个别表现不好或完不成生产任务的员工,各部门领导有权取消其年休假待遇,并上报人事部备案。(5)年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6)凡外单位、外系统调人的人员,从报到之日起,满半年后方可享受年休假。说明第十七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地方,按本规定执行。执行以后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则另行通知。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公司人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