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身份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就职时,除应办理员工保证书投保信用保除外,另应依本办法缴存身份保证金。第二条 员工应缴存的身份保证金,其金额如下:1总经理、副总经理:10 万元整;2第一、二阶职员:6 万元整;3第三阶职员:4 万元整;4第四阶职员:3 万元整;5其余正式任用职员:2 万元整;6服务员:1 万元整。第三条 身份保证金一时难以缴足者,依下列的规定,由其每月薪金扣存(扣存金额至 10 元单位,四舍五入) ,累积至前条规定金额为止:1第四职阶以上员工,每月按其固定薪金总额扣存 4;2第五职阶以下员工,每月按其固定薪金总额扣存 3。第四条 员工身份保证金的利息,按国家银行核定的
2、储蓄部放款利息计算。其计息日订为每年 12 月 20 日统一办理。未满 100 元的零数不予计息。第五条 员工在职期间,其身份保证金不得发还;但为购买本公司股票经董事会批准者,得于等值金额发还购买,惟其所购股票应寄存总公司,充为身份保证金。第六条 身份保证金及前条规定所购股票,不得赠与、转让或抵押。第七条 员工如有违反法令或本公司规章或其他弊情,致本公司蒙受损失时,除依法追诉外,其身份保证金及依第五条提存的股票,悉数充为赔偿金。第八条 员工离职时,其身份保证金及提存的股票,须自离职日起逾满 6 个月,经本公司查明确无未了事情或亏短公款后始得发还。第九条 员工身份保证金不能一时缴足者,按月于发薪日扣存;其保管及运用,均由本公司负责办理。第十条 本办法经董事长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