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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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第一条 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第二条 无形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及企业申请书约定的金额计价。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自行开发按法律程序认可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净支出计价。接受捐赠、从境外引进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市场同类无形资产价格经评估计价。无形资产在计价时,须备详细资料,包括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的复制件、作价的依据和标准等。其中非专利技术、商誉的计价,应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商誉只有在企业合并或接受商誉投资时才能评估

2、计价。第三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效的合同、协议或企业申请书的规定期限及有效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有效使用年限按下列原则确定:法律法规、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使用年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使用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法律法规无规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使用年限确定。法律法规、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或使用年限的,按预计使用期限确定。使用期限难以预计的,按照不少於 10 年的期限确定。第四条 企业转让或出售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计入企业的其他业务收

3、入。第五条 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及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装修、装璜的净支出等。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在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培训费、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净损失、利息等支出。企业筹建期间的下列费用不得列入开办费: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间应当计入工程成本的利息支出等。开办费自投产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管理费用,摊销期不得短於 5 年。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照有效租赁期限和耐用年限孰短的原则分期摊销。固定资产的装修、装璜净支出按装修、装璜后固定资产的耐用年限分期摊销。第六条 其他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国外冻结财产、待处理财产等。特准储备物资是指有专门用途、不参加生产经营的经国家批准的特种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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