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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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档案管理一、管理部门第一条 管理部门(一)文书结案后,原稿由各文书管理部门归档,经办部门视实际需要留存影本。如为特殊案件因业务处理需要,原搞须由经办部门保管者,应经文书管理部门主管同意后妥为保存,文书管理部门以影本归档,原稿用毕后仍应送文书管理部门归档并换回影本。(二)各公司档卷分类目录及编号原则,由各公司总经理室或事业部经理室统一制定管理;总管理处各部、室、中心则由各部门自行编定报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二、整理与分类第二条 文件点收文件结案移送归档时,依如下原则点收:(一)检查文件的本文及附件是否完整,如有短少,应即追查归入。(二)文件如经抽存者,应有管理部门主管的签认。(三)文件的处理手续是

2、否完备,如有遗漏,应即退回经办部门补办。(四)与本案无关的文件或不应随案归档的文件,应即退回经办部门。(五)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应退回经办部门,经办部门应送指定保管部门签收后,文件送归档。第三条 文件整理点收文件后,应依下列方式整理:(一)中文直写文件以右方装订为原则,中文横写或外文文件则以左方装订为原则。(二)右方装订文件及其附件均应对准右上角,左方装订则对准左上角理齐钉牢。(三)文件如有皱折、破损、参差不齐等情形,应先整补,裁切折叠,使其整齐划一。第四条 档案分类(一)档案分类应视案件内容、部门组织、业务项目等因素,按部门、大类、小类三级分类。先以部门别区分,部门别之后依案件性质分为若

3、干大类,再在同类中依序分为若干小类。(二)档案分类应力求切合实用。倘因案件较多,前款三级不敷应用时得于第三级之后另增第四级“细类” 。如案件不多,亦可仅使用“部门”及“大类”或“小类”二级。(三)同一“小类” (或细类)之案件以装订于一档夹为原则,如案件较多,一个档夹不敷使用时,得分为两个以上的档夹装订,并于小类(或细类)之后增设“卷次”编号,以便查考。(四)每一档夹封面内页应设“目次表” ,案件归档时依序编号、登录;并以每一案一个“目次”编号为原则。(五)档号之表示方式如下A 1A 2-B 1B 2C 1C 2D 1-E 1E 2A 1A 2 为经办部门代号,B 1B 2 为大类号,C 1C

4、 2 为小类号。D 1 为档卷卷次,E 1E 2 为档案目次。第五条 档案名称及编号(一)档案各级分类应赋予一名称,其名称应简明扼要,以能充分表示档案内容性质为原则,且有一定范畴,不宜笼统含混。(二)各级分类、卷次及目次的编号,均以十进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位数使用视案件多寡及增长情形而斟酌决定。(三)档案分类各级名称经确定后,应编制“档案分类编号表” ,即将所有分类各级名称及其代表数字编号,用一定顺序依次排列,以便查阅。(四)档案分类各级编号内应预留若干空档,以备将来组织扩大或业务增繁时,随时增补之用。(五)档案分类各级名称及其代表数字一经确定,不宜任意修改,如确有修改必要,应事先审慎研议,并拟

5、具新旧档案分类编号对照表,以免混淆。第六条 档号编定(一)案件如系新案,应就“档案分类编号表” ,查明该案件所属类别及其卷次、目次顺序编列档号。(二)案件如可归属前案,应查明前案之档号予以同号编列。(三)档号以一案一号为原则,遇有一案件叙述数事或一案归入多类者,应先确定其主要类别,编列档号。(四)档号应自左而右编列,右方装订的案件,应将档号填写于案件首页的左上角;左方装订者则填写于右上角。三、归档与档案清理第七条 保存期限(一)归档文件,应依目次号顺序以活页方式装订于相关类别的档夹内,并视实际需要使用“见出纸”注明目次号码,以便翻阅。(二)档夹的背脊应标明档夹内所含案件的分类编号及名称,以便查

6、档。第八条 保存期限文件保存期限除政府有关法令或本企业其他规章特定者外,依下列规定办理:(一)永久保存:1公司章程;2股东名簿;3组织规程及办事细则;4董事会及股东会纪录;5财务报表;6政府机关核准文件;7不动产所有权状及其他债权凭证;8工程设计图;9其他经核定须永久保存的文书。(二)10 年保存:1预算、决算书类;2会计凭证;3事业计划资料;4其他经核定须保存 10 年的文书。(三)5 年保存:1期满或解除之合约;2其他经核定保存5 年的文书。(四)1 年保存:结案后无长期保存必要者。(五)规章由规章管理部门永久保存,使用部门视其有效期间予以保存。第九条 档卷清理(一)管档人员应随时拂拭档案

7、架,维护档案清洁,以防虫蛀腐朽。每年年度更换时,依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清理一次,已届保存期限者,得予销毁,销毁前应造册呈总经理核准,必要时向主管官署报备,并于目次表之附注栏内注明销毁日期。(二)保管期限届满的文件中,部分经核定仍有保存参考价值者,管档人员应将“收(发)文登记单”第五联附注在其保留文件上,并在第五联上注明部分销毁之日期。四、调卷第十条 调卷程序(一)各部门经办人员因业务需要需调阅档案时,应填具“调卷单”经其部门主管(科长以上)核准后持向管档人员调阅。(二)管档人员接到“调卷单”经核查后,取出该项档案,并于“调卷单”上填注借出日期,将档案交与调卷人员。 “调卷单”则依预定归还日期之先后

8、整理,以备稽催。(三)于档案室当场借阅者,得免填“调卷单” 。(四)档案归还时,经管档人员核查无讹并于“调卷单”填注归还日期及签章确认后,档案即行归入档夹。 “调卷单”由管档人员留存备查。第十一条 调卷管理(一) “调卷单”以一单一案为原则,借阅时间最长以一周为限,如有特殊情形欲延长调阅期限时,应按调阅程序重新办理。(二)调卷人员对于所调案件,不得抽换增损,如有拆开必要时,亦须报明原因,请管档人员负二责处理。(三)调卷人员调阅档案,应于规定期限内归还,如有其他人员调阅同一档案时,应经调卷变更登记,不得私自授受。(四)调阅案件限与经办业务有关者,如调阅与经办业务无关之案件,应经文书管理部门主管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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