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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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档案管理条例第一条 管理部门:1文书结案后,原稿由各文书管理部门归档,经办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留存影本。如因业务处理需要,原稿须由经办部门保管,应经文书管理部门主管同意后妥善保存,文书管理部门以影本归档。2各分公司档案分类目录及编号原则,由各公司经理室或事业部经理室统一制订,总管理处各部门、中心档案则由各部门自行编定并报送总管理处。第二条 文件点收:文件结案移送归档时,根据如下原则点收:1检查文件的文本及附件是否完整,如有短缺,应立即追查归人。2文件如经过抽查,应有管理部门主管的签认。3文件的处理手续必须完备,如有遗漏,应立即退回经办部门补办。4与本案无关的文件或不应随案归档的文件,应立即退回经办

2、部门。5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应退回经办部门,经办部门送指定保管部门签收后,将文件归档处理。第三条 文件整理:点收文件后,应依下列方式整理:1中文直写文件以右方装订为原则,中文横写或外文文件则以左方装订为原则。2右方装订文件及其附件均应对准右上角,左方装订则对准左上角、理齐钉牢。3文件如有皱褶、破损、参差不齐等情形,应先补整、裁切、折益,使其整齐划一。第四条 档案分类:1档案分类应视案件内容、部门组织、业务项目等因素,按部门、大类、小类三级分类。先以部门区分,部门区分之后依案件性质分为若干大类,再在同类中依序分为若干小类。2档案分类应力求切合实用。如果因案件较多,三级分类不够应用时须在第三级

3、之后增设第四级“细类” 。如案件不多,也可仅使用“部门”及“大类”或“小类”二级。3同一“小类” (或细类)的案件以装订于一档夹为原则,如案件较多,一个档夹不够使用时,可分为两个以上的档案装订,并于小类(或细类)之后增设“卷次”编号,以便查考。4每一档夹封面内首页应设“目次表” ,案件归档时依序编号、登录,并以每一案一个“目次”编号为原则。5档号的表示方式如下,AIA2 B1B2C1C2DI- E1 E2 其中,A1 A2 为经办部门代号,B1 B2 为大类号,C1 C2 为小类号。D1 为档案卷次,IEIE2 为档案目次。第五条 档案名称及编号:1档案各级分类应赋予统一名称,其名称应简明扼要

4、,以充分表示档案内容性质为原则,并且要有一定范畴,不能笼统含糊。2各级分类、卷次及目次的编号,均以十进制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位数使用视案件多少,及增长情形斟酌决定。3档案分类各级名称经确定后,应编制“档案分类编号表” ,将所有分类各级名称及其代表数字编号,用一定顺序依次排列,以便查阅。4档案分类各级编号内应预留若干空档,以备将来组织扩大或业务增多时,随时增补之用。5档案分类各级名称及其代表数字一经确定,不宜任意修改,如确有修改必要,应事先审查讨论,并拟定新旧档案分类编号对照表,以免混淆。第六条 档号编写:1新档案,应就“档案分类编号表” ,查明该档案所属类别及其卷次、目次顺序,为此来编列档号。2

5、档案如何归属前案,应查明前案的档号并予以同号编列。3档号以一案一号为原则,遇有一档案件叙述数事或一案归人多类者,应先确定其主要类别,再编列档号。4档号应自左而右编列,右方装订的档案,应将档号填写于案件首页的左上角;左方装订者则填写于右上角。第七条 档案整理:1归档文件,应依目次号顺序以活页方式装订于相关类别的档夹内,并视实际需要使用“见出纸”注明目次号码,以便翻阅。2档夹的背脊应标明档夹内所含案件的分类编号及名称,以便查档。第八条 保存期限文件保存期限除政府有关法令或本企业其他规章特定者外,依下列规定办理:1永久保存:(1)公司章程;(2)股东名册;(3)组织规程及办事细则;(4)董事会及股东

6、会纪录;(5)财务报表;(6)政府机关核准文件;(7)不动产所有权及其他债权凭证;(8)工程设计图;(9)其他经核定须永久保存的文书。210 年保存:(1)预算、决算书类;(2)会计凭证;(3)事业计划资料;(4)其他经核定须保存 10 年的文书。35 年保存:(1)期满或解除之合约;(2)其他经核定保存 5 年的文书。41 年保存:结案后无长期保存必要者。5各种规章由规章管理部门永久保存,使用部门视其有效期间予以保存。第九条 档卷清理:1档案管理人员应随时擦拭档案架,维护档案清洁,以防虫蛀腐朽。每年更换时,依规定清里一次,已到保存期限者,给予销毁,销毁前应造册呈总经理核准,并于目录表附注栏内

7、注明销段日期。2保管期限届满的文件中,部分经核定仍有保存参考价值者,管档人员应将“收(发)文登记单”第五联附注在其保留文件上,并在第五联上注明部分销毁的日期。第十条 调卷程序:1各部门经办人员因业务需要需调阅档案时,应填写“调卷单,经其部门主管核准后向管档人员调阅。2档案管理人员接到“调卷单” ,经核查后,取出该项档案,并于“调卷单”上填注借出日期后,将档案交与调卷人员。 “调卷单”则按归还日期先后整理,以备催还。3在档案室当场借阅者,免填“调卷单” 。4档案归还时,经档案管理人员核查无误后,档案即归人档夹。“调卷单”由档案管理人员留存备查。第十一条 调卷管理:1 “调卷单”以一单一案为原则,借阅时间最长以一周为限,如有特殊情形应延长调阅期限时,应按调阅程序重新办理。2调卷人员对于所调档案,不得抽换增损,如有拆开必要时,亦须报明原因,请管档人员负责处理。3调卷人员调阅档案,应于规定期限内归还,如有其他人员调阅同一档案时,应变更调卷登记,不得私自授受。4调阅档案限与经办业务有关,如调阅与经办业务无关之案件,应经文书管理部门主管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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