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管理人员规定派驻管理人员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所属项目部规范化管理,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向项目部派驻管理人员。第二条 公司派驻管理人员,代表公司对驻在项目部经营管理过程中提供公司相关证件和印鉴服务,保证项目部有效经营管理,并与公司生产经营保持高度一致,维护公司和驻在项目部的合法利益。第二章 派驻管理人员的管理第三条 派驻管理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调配,受人力资源部监督和管理。第四条 派驻管理人员对公司负责,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工资和奖金。第五条 派驻管理人员在项目部投标工程需要时提供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件等有关证件和加盖公司印鉴服务,项目部应提供工作条件,项目部业务出差等发生的费用由项目部承担。第六条 派驻管理人员应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向公司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对一个月的工作安排提出建设,提交工作日志及工程合同签订应存档的材料。第七条 派驻管理人员因病因事请假离开工作地点,需书面请示项目部负责人,同意后再向公司分管领导请示,同意后方可离开。第八条 派驻管理人员应保持与公司、项目部联系畅通。第九条 派驻管理人员应及时传达公司下发的各种文件通知,经项目部负责人签字后,及时将信息反馈回公司办公室。第三章 派驻管理人员的职责第十条 派驻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项目部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保证其依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