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交管理制度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应注意的事项一般有:1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将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的会计凭证填制完毕。将尚未登记的账目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公章、现金、支票簿、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内容。2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并应
2、注意: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账簿余额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账簿余额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要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清原因,并要在移交清册中加以注明,由移交人负责;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移交人经管的公章和其他实物,必须移交清楚;接办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的财务收支的遗留问题写成书面材料。4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
3、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专人负责监交分三个层次,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是单位内部负责人员对一般会计人员的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在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一般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由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这样就有了三种监交方式:一是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二是单位负责人监交;三是单位负责人与主管单位派
4、人会同监交。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主要是为了明确责任,保证双方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流于形式,保证会计工作不因人员变动而受影响;保证交接双方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允许任何一方以大凌小或采取非法手段进行威胁。移交清册应当经过监交人员、审查人员审查和签名、盖章,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证件。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l)所属单位领导不能监交的,如在单位撤并时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监交;(2)在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尽快监交时,需要由主管单位督促监交;(3)不宜由所属单位领导人监交的,需要由主管单位与所属单位领导人会同监交。会计档案管理办
5、法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企业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查账报告、验资报告、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与经营管理和投资者权益有关的其他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董事会议等各种会议资料。第三条 会计档案的保存财务部应有专人负责保存会计档案,定期将财务部归档的会计资料按类别、按顺序立卷登记有效。会计档案的保管期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具体类别和保管年限详见附表。会计档案保管需要销毁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经部门经理审查、总经理批准,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应由审计部和财务部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并在销毁单上
6、签名或盖章。第四条 会计档案的借用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若要查阅入库档案,必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集团内各单位若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证明,经财务经理同意,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财务经理同意后,方能由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详细登记查阅会计档案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复制时,必须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并限期归还。第五条 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须办理转交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总部,下属全资及控股企业。第七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