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账凭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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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记账凭证第一条 登记:1不生效力或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作为登记记账凭证的根据。2记账凭证的编制,除整理结算、结账等事项,确无原始凭证者外,应根据原始凭证进行。3应该具备原始凭证而事实上没有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无法取得的会计事项,应由经办人员签报,经其主管各层的核转及主管会计的会签,送与部门经理或厂长批准,才可以据以编制记账凭证,事后如取得原始凭证时并应检附。4记账凭证内所记载的会计事项及金额,均应与原始凭证内所表示者相符。原始凭证的余额,如不以分位为止者,应将分位以下的小数四舍五入记入记账凭证。5凡由一科目转入其他科目时,其借贷双方会计科目虽属相同,而会计事项的内容并不相同,或总分类科目虽属相同

2、,而明细分类账科目并不相同者,均应按项目记账凭证转正;但属成本计算科目另有规定处理方法者,不在此限。6现金、票据、证券及财产增减、保管、转移,应随时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具记账凭证。但有关生产成本已随时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而直接记入明细分类账者,须按期分类汇总填具记账凭证。第二条 审核记账凭证有下列情形者,视为不合法的凭证,应予更正;1记账凭证根据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制者。2未依规定程序编制者。3记载内容与原始凭证不符者。4会计法规定应行记载事项未记明者。5依照规定,应经各级人员签章,未经其签名盖章者;但各单位主管已在原始凭证上签章者,在记账凭证上可不再签字。6有记载、抄写、计算错误而未遵照规定更正者。7其他与法令或公司规章不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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