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量检验标准制订办法第一条 目的:使检验人员有所依据、了解如何进行检验工作,以确保产品质量。第二条 内容:1适用范围2检验项目3质量基准4检验方法5抽样计划6取样方法7群体批经过检验后的处置第三条 制订与修正:由工程单位、质量管理单位制订。第四条 内容的说明:1适用范围:列明适用于何种进料(含加工品)或成品的检验。2检验项目:将实施检验时,应检验的项目,均列出。3质量基准:明确规定各检验项目的质量基准,作为检验时判定的依据,如无法以文字述明,则用限度样本来表示。4检验方法:说明在检验各检验项目时,是分别使用何种检验仪器量规或是以官感检查(例如目视)的方式来检脸,如某些检验项目须委托其他机构代为
2、检脸,亦应注明。5抽样计划:采用何种抽样计划表(例如计数值用 MIL-SID一 105D,计量值用 MIL 一 STD414) 。6取样方法:抽取样本,必须由群体批中无偏倚地随机抽取,可利用乱数来取样,但群体批各制品无法编号时,则取样时,必须从群体批任何部位平均抽取样本,且如闭起眼睛似地取样。7群体批经过检验后的处置:(1)属进料(含加工品)者,则依进料检验规定有关要点办理(合格品,则通知仓储人员办理入库手续,不合格品,则将检验情况通知采购单位,由其依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特采) 。(2)属成品者,则依成品质量管理作业办法有关要点办理(合格品则人库或出货,不合格批品退回生产单位检修)8其他注意的事项:如检验时必须按特定的检验顺序来检验各项目时,则必须将检验顺序列明;必要时可将制品的蓝图或略图,给予检验标准中;详细记录检验情况;检验时于样本中发现的不良品,以及于群体批次中偶然发现的不良品均应与良品交换;其他。第五条 本办法经质量管理委员会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