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辞退与辞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的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 第三条 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的辞职的权力。 第二章 辞退管理 第四条 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2连续旷工三日或全年累记超过六日者; 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 4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至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5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6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7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
2、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9品行不端、行为不简,屡劝不改者; 10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11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12泄漏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 13办事不力、疏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 14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或因员工对所从事的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15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 16年终考核成绩不合格,经考察试用不合格者; 17因公司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18工作期间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 19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
3、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20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要者。 第五条 本公司按第四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必须事前通告其本人,并由其直属主管向员工出具员工辞退通知书 ,其预告期依据下列规定: 1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十日前告之;2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二十日前告之; 3连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三十日前告之。 第六条 辞退员工时,必须由其直属主管向人事部门索取员工辞退证明书 ,并按规定填妥后,持证明书向公司有关部门办理签证,再送人事部门审核。 第七条 被辞退员工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 第八条 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内,向劳动争议仲裁
4、部门提出申诉,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诉。 第九条 被辞退员工如果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人事部门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登记人员调整登记表。 第十一条 本公司下属各分部、发展部辞退员工,必须经由公司人事处,人事副总载审核批准方可执行。 第三章 辞职管理 第十二条 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人事部门索取辞职申请书 ,填写后交上级主管签发意见,再送交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公司员工无论经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自提出之日起,仍需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一个月。 第十四条 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在离开公司前应向人事部门索要移交清单 ,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五条 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人事部门应向其发出辞职通知书并及时填写人员调整登记表 。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辞退、辞职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将视其情况按有关规定作适当处理。 第十七条 本条例的修改、解释权归公司人事处所有。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