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0207-2007 Exit lights and emergency direction lights《出口标示灯及避难方向指示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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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印月962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91.160.10 Z103610207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24月13日 962月27日 (共7頁)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 Exit lights and emergency direction light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 (以下簡稱燈具 )之構造及性能規定。 1.1 燈具之區分:燈具依標示面之縱向尺度和標示面亮度大小分別區分為 A、 B、 C三級,如表 1 所示。 表 1 燈具之區分 標示面縱向尺度 (m) 標示面光度 (cd) A級

2、 0.4以上 50以上 B級 0.2以上,未滿 0.4 10以上 出口標示燈 避難方向指示燈 C級 0.1以上,未滿 0.2 1.5以上 A級 0.4以上 60以上 B級 0.2以上,未滿 0.4 13以上 通道指示燈 C級 0.1以上,未滿 0.2 5以上 備考: 標示面光度:係指以常用電源點燈時其表面平均光度,即標示亮度 (cd/m2)乘以標示面面積 (m2)所得之光度值 (單位 cd)。 2. 構造 2.1 材料及零件之品質,在正常使用狀態下應能充分耐久使用。 2.2 外殼應使用金屬或耐燃材料構成,且應固定牢固。 2.3 各部分應在正常狀態溫度下耐久使用。 2.4 應可在裝設位置堅牢固定

3、。 2.5 於易遭受雨水或潮濕地方,應有防水 構造。電器要能耐受正常使用時可能發生的潮濕條件。 2.6 內藏有作為緊急電源用之電池應採用 可充電式密閉型蓄電池,且為容易保養更換、維修之構造外,並應符合下列各項之規定。 2.6.1 應為自動充電裝置及自動過充電 防止裝置且能確實充電者,但裝有不致產生過充電之電池或雖有過充電亦 不致對其功能構造發生異常之電池,得不必設置防自動過充電裝置。 (過充電係指額定電壓之 120%而言 )。 2.6.2 應裝置過放電防止裝置,但裝有 不致產生過放電之蓄電池或雖呈過放電狀2 CNS 10207, Z 1036 態,亦不致對其功能構造產生異常者則不在此限。 2.

4、7 應有防止觸電之措施。 2.8 內部配線應做好防護措施,若有與電源接裝之引線其截面積不得小於 0.75 mm2。 2.9 標示面及照射面所用材料,應符合第 4.5 節規定,且應不容易破壞、變形或變色 。 2.10 標示面上圖形尺度之大小如圖 1 所示。 圖 1 備考 1. h 為出口標示燈標示面之短邊長。 2. a=21h(設在通道或走廊之避難方向指示燈者為31h)以上,2413h 以下。 備考 1. h 為出口標示燈或避難方向指示燈標示面之短邊長度。 2. b=52h 以上,54h 以下。c=53h 以上,1013h 以下。2.11 標示面之顏色、文字 、符號圖型 (包括箭頭等,以下亦相同

5、 )應符合下列各項之規定,可加註英文字樣 EXIT,但其字樣不得大於中文字樣。 (a) 出口標示燈:以綠色為底用白色表示 “緊急出口 ”字樣 (包括文字與圖形 ),但設在避難路徑途中者則用白色為底,綠色文字。 (b) 避難方向指示燈:用白色為底,綠色圖型 (包括圖形並列之文字 ),但設在樓梯間則可用白色面處理。 (c) 顏色之使用應符合 CNS 9328安全用顏色通則之規定。 2.12 燈具可附加裝設閃光設備 (包括調光設備 ),此時閃光用電源可與主燈具電源共用。 2.13 火災發生時接受由火警警報設備或緊急通報設備,所發出之訊號能起動預先設定之避難方向指示燈者,其功能應準確且正常。 2.14

6、 緊急電源時間應維持 90 分鐘以上。 3 CNS 10207, Z 1036 2.15 燈具除嵌入型者外,應裝電源指示燈及試驗開關。 2.16 燈具除嵌入型者外,底側應具有透光性者 (使用冷陰極管或 LED 光源者不在此限 ),便於人員疏散。 2.17 本燈具係利用一般電源常點亮,一旦發生停電緊急時,可自動更換為蓄電池電源繼續照明。 2.18 燈具之光源應使用螢光燈或冷陰極管或 LED等等。 2.19 標示面之圖形參考如圖 2 之所示。 圖 2 出口標示燈用標示面 避難方向指示燈用標示面 (1) 出口標示燈 (2) 避難方向指示燈 “緊急出口 ”(綠底白字) “緊急出口 ”(白底綠字) 4

7、CNS 10207, Z 1036 3. 性能 3.1 燈具表面文字,圖形及顏色等當該燈點亮時,應能正確辨認。 3.2 平均亮度:燈具標示面之平均亮度 (包括單面及雙面 )應依表 2 之規定 表 2 電源 標示燈區分 平均亮度 (cd/m2) 出口標示燈 避難方向指示燈 150以上 常用電源 通道指示燈 300以上 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 100以上,未滿 300 緊急電源 通道指示燈 150以上,未滿 400 備考 1. 1 cd/m2 1 cd/10000 cm22. 緊急電源試驗, 於執行常用 (一般 )電源之測試後,再依產品標示額定充電時間充電,充電時間完成後即予斷電,並在斷電後

8、45 分鐘即實施試驗,並於 10 分鐘內測試完畢。 3.3 對電氣應具有充分之絕緣性。 3.4 緊急電源用之蓄電池應採用可充式密閉型蓄電池。 3.5 充電標準 3.5.1 使用鎳鎘或鎳氫電池燈具應按所 標稱之充電時間進行充電,充足後其充電電流不得低於電池標稱容量之 1/30 C,或高於 1/10 C。 3.5.2 使用鉛酸電池之充放電試驗則應符合 CNS 8802緊急照明燈第 3.4 節、第 3.7 節及第 3.8 節之規定。 3.6 鎳鎘或鎳氫電池之放電標準:將充足電之燈具,連續放電 1.5 小時後,電池之端電壓不得少於標稱電壓之 87.5%而測此電壓時放電工作不得停止。 4. 試驗 4.1

9、 構造檢查:檢查外觀、構造及材料,應符合第 2 節之規定。 (鎳鎘蓄電池若由國外進口者,應檢附原廠出廠證明書 ) 4.2 點燈試驗:燈具附有起動器者,應在 15 秒以內點燈,無起動器瞬時型者應即瞬間點燈。 4.3 絕緣電阻試驗:使用直流 500 V 高阻計,測量帶電部分與不帶電金屬間之絕緣電阻,均應為 5 M 以上。螢光管用之安定器應符合 CNS 927螢光管用安定器或 CNS 13755螢光燈管用交流電子式安定器之規定。 4.4 耐電壓試驗:於第 4.3 節之測試端,燈具電源電壓為未滿 150 V 者,施加交流電壓 1000 V,燈具電源電壓為 150 V 以上者,施加交流電壓 1500 V

10、,應能承受5 CNS 10207, Z 1036 1 分鐘無異狀。 4.5 熾熱線試驗 4.5.1 熾熱線試驗係應用在完成品或組件實施耐燃試驗時之相關規定。 4.5.2 引用標準 (1) CNS 14545-4火災危險性試驗第 2 部:試驗方法第 1 章 /第 0 單元:熾熱線試驗方法通則。 (2) CNS 14545-5火災危險性試驗第 2 部:試驗方法第 1 章 /第 1 單元:完成品之熾熱線試驗及指引。 4.5.3 試驗說明 (1) 試驗裝置如 CNS 14545-4 之規定。 (2) 熾熱線試驗不適用於直線表面尺度小於 20 mm 之小組件上者,可參考其他方法 (例如:針焰試驗 )。

11、(3) 試驗前置處理:需將試驗樣品或薄層置於溫度 15至 35間,相對濕度在 45%至 75%間之 1 大氣壓中 24 小時。 (4) 試驗程序及警告注意:參照 CNS 14545-4 中第 9.1 節至第 9.4 節之規定。 (5) 試驗溫度 (a) 對非金屬材質部件如外殼、標示面 及照射面所用絕緣材料,試驗溫度為 (550 10)。 (b) 支撐承載電流超過 0.2A 之連接點的絕緣材料部件,試驗溫度為 (750 10);對於其他連接點,試驗溫度為 (650 10)。施加之持續時間: ta (30 1)秒。 4.5.4 觀察及量測:熾熱線施加期間及往後之 30 秒期間,試驗樣品、試驗樣品周

12、圍之零件及其位於試驗品下之薄層應注意觀察,且對以下之數據應作記錄。 (1) 自尖端施加開始至試驗品或放置於其下之薄層起火之時間 (ti)。 (2) 自尖端施加開始至火焰熄滅或施加期間之後,所持續之時間 (te)。 (3) 目視著火開始大約 1 秒之時間後,觀察及量測有無產生聚合最大高度接近 5 mm 之火焰;火焰高度之量測係於微弱光線中觀察,當施加到試驗樣品上可看見到火焰之頂端與熾熱線上邊緣之垂直距離。 (4) 尖端穿透或試驗樣品變形之程度。 (5) 如使用白松木板則應記錄白松木板之任何燒焦情形。 4.5.5 試驗結果之評估:如有以下兩種 中之任一情況,試驗樣品則視為符合熾熱線試驗。 (1)

13、樣品無產生火焰或熾熱者。 (2) 樣品之周圍及其下方之薄層之火焰或熾熱在熾熱線移除後 30 秒內熄滅,換言之 teta+30 秒,且周圍之零件及其下方之薄層無繼續燃燒。當使用包裝棉紙層時,此包裝棉紙應無著火。 4.6 平均亮度測試方法 4.6.1 使用 CNS 5119照度計中 AA 級者照度計測試平均亮度。 6 CNS 10207, Z 1036 4.6.2 測試環境:測試時環境之照度在 0.05 1x 以下之暗房。 4.6.3 測試面:整個標示面。 4.6.4 測試步驟:標示板與受光器之距離為標示面長邊之 4 倍以上,量測其平均照度 E,並依平均亮度 L公式求得平均亮度。 平均亮度=cos

14、A/)SEK(L21其中, L:角度 的平均亮度 (單位: cd/m2) K1:基準光束 /試驗使用燈管的全光束 (一般 K1趨近於 1) E:角度 的平均照度測定值 (單位: lx) S:標示面板量測點與照度計間之距離 (單位: m) A:標示面之面積 (單位: m2) :照度計與標示面量測點法線方向之角度 (單位: ) 基準光束:標準燈管之全光束 (單位:流明 lm) 4.6.5 測試時間:常用 (一般 )電源之測試於試樣施加以額定電源並使燈管經枯化點燈 100 小時後測試。 4.7 耐濕試驗 所有燈具須能耐正常使用下之潮濕狀況。 若有電纜入口,則須打開;若有提供填涵洞 (Knock-ou

15、ts),則須打開其中之一。如電子零組件、蓋子、保護玻璃等 可藉由手拆除的零件須拆除,並與主體部分一起做溼度處理。 4.7.1 燈具放在正常使用時最不利的位置,溼度箱內的相對溼度在 91%至 95%之間。樣品所在處的溫度須維持在 20至 30間之某溫度 “t”,但須保持所設定之溫度 “t”在 1以內的誤差。 樣品放入溼度箱以前,須先使其溫度達到 t 至 (t+4)之間。然後將樣品放入溼度箱內 48 小時。 備考: 大部分情況下,在做溼度處理前,可藉由放置樣品在 t 至 (t+4)的室內至少 4 小時,以達到此指定的溫度。 為了使測試箱達到指定的條件, 必須確保測試箱內的氣流穩定,且一般使用與熱隔

16、離的測試箱。 經過前述處理後,樣品應能符合第 4.3 節及第 4.4 節之規定。 5. 標示:於燈具明顯處,以不易磨滅之方法,標示下列項目。 5.1 產品名稱。 5.2 額定電壓、額定電流及頻率及充電時間。 5.3 使用光源規格及電池規格。 5.4 緊急電源維持照明時間。 5.5 製造廠商名稱或其商標。 5.6 製造年、月。 7 CNS 10207, Z 1036 引用標準: CNS 927 螢光管用安定器 CNS 5119 照度計 CNS 8802 緊急照明燈 CNS 9328 安全用顏色通則 CNS 13775 螢光燈管用交流電子式安定器 CNS 14545-4 火災危險性試驗第 2 部:試驗方法第 1 章 /第 0 單元:熾熱線試驗方法通則 CNS 14545-5 火災危險性試驗第 2 部:試驗方法第 1 章 /第 1 單元:完成品之熾熱線試驗及指引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 81 年 12 月 28 日 第二次修訂: 84 年 6 月 26 日 第三次修訂: 85 年 12 月 30 日 第四次修訂: 87 年 8月 31 日 第五次修訂: 91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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