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印月 95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29.140.40 Z103910779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3 2 月 16 日 95 10 月 12 日 (共 11 頁 )道路照明 Lighting for traffic route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供作汽車交通用之道路照明。(隧道照明除外) 2. 用語釋義:本標準使用之主要用語說明如下。 2.1 與道路相關者 (1) 車道:係指專供車輛通行為目的之道路之部分或不具備人行道之供作一般通行為目的之部分。 (2) 路線:係指使車輛能安全行駛所必要之車道之組成
2、單位。 (3) 路肩:係使保護道路之主要組成部分或為維持車道效果連接於車道設置之道路部分。 (4) 市區:係指形成都市計畫地區,或被預期可能形成都市計畫地區之區域。 (5) 郊區:市區以外之區域。 (6) 中央分隔帶:設立於來往車輛道路中央地帶使來往車道分離處。 2.2 與照明相關者 (1) 路面亮度:係指道路面受自照明燈具產生之光束反射生成之亮度,以 cd/m2表示。 (2) 遮隔型 (cut off):係指嚴格限 制光度之分布,使行駛中車輛駕駛者,不致產生刺眼之苦惱。 (3) 半遮隔型 (semicut off):係指較遮隔型稍微放寬其光度限制 之光分布,方向型者可分為 A 型與 B 型。
3、 (4) 非遮隔型 (non-cut off):係指未考慮刺眼之光分布。 (5) 伸出距離 (over hang):自照明燈具之光中心與接近此之車道端間之水平距離(圖 1 中之 oh)。 (6) 傾斜角度:照明燈具安裝於燈柱之角度 (圖 1 中之 ) 2 CNS 10779, Z 1039 圖 1 (7) 照明燈具之排列:係指照明燈具在平面圖上之排列方式,例如對向排列、交錯排列。 (8) 照明燈具之配置:係指照明燈具之安裝高度、安裝間隔及排列等。 3. 道路照明之目的 道路照明之目的,在使夜間道路之行人、車輛之駕駛者,能安全通行,尤其使車輛駕駛者能看清所必要之物件(道路之形狀行進方向及周圍)必
4、要時可正確視認任何障礙物,且容易預測前方之行進方向,使其處於無懼之心理狀態。實施適當之照明時,可獲得下列效果之同時亦可期待此而生之經濟效果。 (1) 提高交通安全。 (2) 提高道路之利用率。 (3) 排除行人之恐懼感。 (4) 排除駕駛者之恐懼感,增加視距及引 導車輛正確之行進方向,尤其在長途高速駕駛時,可因照明舒適而減輕其疲勞。 (5) 防止並減少犯罪。 4. 道路照明之要件 實施道路照明時所必要之基本事項如下所示。 4.1 在規劃之階段,應在事前考慮下列事項 (1) 道路種類:郊區道路、市區道路及幹道等。 (2) 構造:道路寬路、寬度之組成、建築界限、橋樑、高架、路形(曲線部分、交錯點、
5、坡度等)、路面種類(明、暗等)。 (3) 特殊場所之有否、行人穿越道、交流道、服務區、停車場、汽車站、橋樑、平交道、樹木欉、立體交叉等。 (4) 相關道路之照明狀況、所使用之光源及照明燈具之種類、大小、配置、路面亮度等。 (5) 交通狀況、車輛速度及交通量。 (6) 道路之環境、市街區、郊外、工業區、商業區、住宅區、農業區、機場、道路、海洋、山川等。 (7) 氣象條件:有否發生濃霧、下雨、降雪、強風、鹽害、 大氣污染、氣溫狀況等。 W:車道之 宽 度 Sh:路肩 +側帶之寬度 H:照明燈具設置高度 :傾斜角度 Oh:伸出距離 Oh Sh ShWH 3 CNS 10779, Z 1039 (8)
6、 電源狀況:配電線之有否與其容量、電壓頻率等。 4.2 道路照明之規劃 設計道路照明時應留意之一般原則如下。 4.2.1 路面亮度:路面亮度為道路照明 之最基本要件,路面在夜間駕駛者之視野中應能明確看清。亦即駕駛者眼 睛之位置,路面亮度它為何種狀況為一問題,從觀看者之立場而言,應儘 可能提高亮度且均勻。路面亮度因照明燈具之型式、配置及路面種類(反 射特性)等而異,設計時應就此等要素列入考慮。 4.2.2 眩光(刺眼)自照明器具直接進入眼睛之光線過大時容易產 生有害之眩光,減低視覺,亦為形成不舒適及疲 勞之原因。因此為限制如此之眩光,應考慮所使用之燈具之光分布或配置。又刺眼程度亦受視野 內環境條
7、件之影響,故亦應考慮道路四周之條件決定燈具之型式。 4.2.3 光源 (1) 通常使用於道路照明之光源有下列 6 種 (a) 螢光燈。 (b) 低壓鈉氣燈。 (c) 高壓鈉氣燈。 (d) 複金屬燈。 (e) 高壓水銀燈泡。 (f) 固態半導體光源。 (2) 一般選擇光源時應與照明燈具一併考慮下列事項 (a) 效率。 (b) 壽命。 (c) 光色與演色性。 4.2.4 照明燈具、道路照明所使用之照明燈具,應依 CNS 9118道路照明燈具之規定。 4.2.5 配置 (1) 照明燈具之安裝高度為抑制照明燈具之眩光於一定限度,其安裝高度之最小值依所使用之光源之光束決定。 (2) 伸出距離之傾斜角度、
8、路肩或行人行道等之光亮度亦應保持於相當程度,此外考慮路面淋濕時之效果,照明燈具宜安裝於車道邊之正上方。又傾斜角度過大時可能增大眩光程度,故應加注意。 4 CNS 10779, Z 1039 圖 2 照明燈具之排列 S:設置之間隔 (3) 照明燈具之排列:照明燈具之排列可分為圖 2 之 3 種。 此外之排列均屬此三類之組合,於寬潤分離地帶之分叉道路應以個別道路考慮。 (4) 照明燈具之高度與路面亮度分布,由一具照明燈具可照射之道路面亮度分布範圍,雖因路面種類、燈具之照度等而異,但通常可顯示如圖 3 所示之傾向,道路橫切方向之寬度及道路縱切方向之長度均與燈具高度成比例。 由此等關係得知,依照明燈具
9、之光分布別可決定一具照明燈具可擔負之範圍,設如依燈具之光分布別規定車道寬度與燈具安裝高度之比 (W/H)以及燈具間隔與其高度之比 (S/H)於一定限度時,即可保持良好之路面光度之分布狀態。 圖 3 (a) 單側排列 (b) 交錯型排列 (c) 相對之排列 遮隔型 半遮隔型 非遮隔型 H:為照明燈具設置高度 5 CNS 10779, Z 1039 (5) 誘導性:實施照明燈具之配置時,應考慮有良好之視線誘導性及道路之線形。 4.2.6 交通信號機及道路標識間之關係 ,決定光源、照明燈具之選擇或配管時,應充分注意不妨礙其附近交通信號機及道路標識之效果。 4.2.7 美觀:道路照明設備應屬道路之 一
10、部分。應為考慮因應道路種類與其四周環境調和,因此,應檢討照明燈 具之大小或形狀、燈柱或燈臂形狀,此等之組合、潤飾之顏色、其連續設置之狀況等。 4.2.8 其他:對於下列事項亦應加以考慮。 (1) 將來之增設計畫。 (2) 相關道路之照明狀況。 (3) 與機場、港灣、鐵路等設施之關係。 (4) 其他可因道路照明影響所及之四周狀況。 5. 道路照明之基準 5.1 路面亮度:路面亮度以駕駛者位置所 視及車道乾燥狀態之平均亮度表示,其值應因道路種類依表 1 之決定。 表 1 路面亮度 道路 種類 路面亮度 (cd/m2) 交通量 大者 2 郊區道路 (1) 交通量 中者 1 交通量 小者 0.5 市區
11、道路 幹道 2 其他道路 1 註 (1) 交通量大者係指年平均日交通量( 15000 輛以上) 交通量中者係指年平均日交通量( 7000 輛以上,未滿 15000 輛)。 交通量小者係指年平均日交通量未滿 7,000 輛。 備考:全長在 500 m 以下單獨實施局部性照明時,得 個別採取本表值之50%,但亦應在 0.5 cd/m2以上。 5.2 各區域之照度參考表 2 之規定 6 CNS 10779, Z 1039 表 2 各區域之照度 照明之對象(領域) 平均照度 均齊度 (參考 ) 備考 外邊道路 (幹線道路) 外邊 10 lx 社區內幹線 7 lx Emin/Emax 1/6 社區出入口
12、 標識 10 lx 指標板 100 lx 人可以確認之必要照度 步道 5 lx Emin/Emax 1/20 最小照度 0.3 lx以上 實際照度 0.5 lx以上 綠色步道 3 lx Emin/Emax 1/40 最小照度 0.2 lx以上 對綠色所呈現之照度 30 50 lx以上通路 遊戲步道 3 lx Emin/Emax 1/40 最小照度 0.2 lx以上 對綠色所呈現之照度 30 50 lx以上5.3 照明燈具,因應道種使用之照明燈具之光分布,原則上依表 3 之規定。 表 3 照明燈具之光分布之適用 道路之種類 照明燈具之光分布 遮隔型 郊區道路 (依狀況為半遮隔 A型 ) 幹道 遮
13、隔型或半遮隔 A型 市區或道路 其他道路 半遮隔 A型或半遮隔 B型(依狀況得用非遮隔型) 5.4 照明燈具之配置 5.4.1 安裝高度、伸出距離、傾斜角度:原則上 照明燈具之安裝高度、伸出距離、傾斜角度應依表 4 之規定。 表 4 光源光束與照明燈具之安裝高度,燈具之傾斜角度 伸出距離 (2)(m) 每一燈具之安裝高度光源光束 流明 (lm ) 安裝高度(m) 發光部分之長度未滿 0.6 m之燈具發光部分之長度超過 0.6 m之燈具燈具之傾斜角度 未滿 12500 8以上 1以下 1.5以下 15以下 12500以上至未滿 25000 10以上 1以下 1.5以下 15以下 25000以上
14、12以上 1以下 1.5以下 15以下 註 (2) 本表中之伸出距離不適用於安裝在中央分隔帶者。 7 CNS 10779, Z 1039 5.4.2 排列:對於各種排列,以對應 車道之寬度 (W),安裝之高度 (H)及對應安裝高度之安裝間隔 (S)之關係,原則上依表 5 之規定。 表 5 照明燈具之配置對應照明燈具種類之 H 及 S 照明燈具之種類 遮隔型 半遮隔型 非遮隔型 尺度 H S H S H S 單側排列 W以上 3 H以下 1.2 W以上 3.5 H以下 1.4 W以上 4 H以下 交錯排列 0.7 W以上 3 H以下 0.8 W以上 3.5H以下 0.9 W以上 4 H以下 相對
15、排列 0.5 W以上 3 H以下 0.6 W以上 3.5 H以下 0.7 W以上 4 H以下 6. 特殊場所之照明:如曲線處所或交錯點等使汽車在應變換方向或跨越道路等之特殊處所,應均勻清晰照射逐漸在變換方向之汽車進行方向之路面,同時應能使接近於此等特殊處所之汽車駕駛者瞭解此等處所之存在,明確使其能預知該附近道路之線形、安裝照明燈具。 6.1 曲線部分:對於曲線半徑在 1000 m 以下之道路,原則上視為曲線部分,應良好保持該曲線部分路面之亮度分布,並 具有正確之誘導性,沿道路外緣設置照明燈具,且縮小其安裝間隔。 此部分之路面亮度及使用之照明燈具準用連接於此路線之一般路線之規定。 圖 4 曲線部
16、分排列之實例 8 CNS 10779, Z 1039 圖 5 十字路口之排列實例 圖 6 T 字型路口之排列實例 圖 7 中央分隔帶十字路口之排列實例 9 CNS 10779, Z 1039 圖 8 右變型 Y 字型口之排列實例 6.2 交錯點:對於交錯點之照明燈具之排 列,應能使逐漸變換方向之汽車照射其前方,同時亦能使逐漸接近於交叉點之 汽車駕駛者瞭解交叉點之存在外,且能在相當距離之前就可預知者。 此部分之路面亮度及使用之照明燈 具準用連接於此路線之一般路線之規定。圖5 9 表示交叉點照明燈具配置圖例。 圖 9 左變型 Y 字型路之排列實例 6.3 行人穿越道:穿越道附近之照明燈具 之排列,
17、宜以穿越道為中心等距離位置設置。不得設置於行人穿越到之正前方。 如要於行人穿越道附近增強道路照 明時,應使用連接於該道之連接部分所使用之同種照明燈具外,行人穿越道前後各 50 m 以上間之平均路面照度應在 30 lx以上。 實施直接照射時,應依 CNS 10781行人穿越道照明標準之規定。 6.4 汽車專用道之附帶設施:關於交流道 、服務區、停車區及車站之照明,除比照曲線道、坡道、立體交錯道等項實施 外,亦應充分檢討此等之綜合效果,考慮整體性之美觀及導向性。 6.5 其他 6.5.1 坡道:在坡度較大之坡道,其照明燈具應配合該坡度安裝。 交錯角照明燈具追加區間 追加之照明燈具 交錯角照明燈具追
18、加區間 追加之照明燈具 10 CNS 10779, Z 1039 圖 10 上坡路段照明燈具之設置實例 6.5.2 橋樑:原則上與一般道路相同,但應考慮與橋樑構造或造形調和為宜。 6.5.3 平交道:應能使容易確認平交道 內及其附近之狀況,且應注意不得使汽車駕駛者、行人及鐵路列車上之駕駛或服務人員感覺刺眼。 圖 11 平交道之照明燈具之排列實例 6.5.4 樹木處所:在樹木較多之處,應檢討無損照明效果之照明燈 具之安裝狀態,因應其需要加以調整。 6.5.5 立體交錯道:原則上與一般道路 相同,高度相異之其他道路之照明燈具,如顯現在駕駛者之正常視線附近 時,不但使其刺眼,亦為造成誤誘導之原因,故在配置時應加注意。 6.5.6 工地:工地之臨時照明應不得使行人感覺刺眼及其他阻礙, 此應特加留意。 7. 維護及管理:照明設施之維持及管理可左右照明效果原則上應定期實施檢討。 (1) 檢查點燈之狀態。 (2) 更換光源。 (3) 檢查照明燈具之安裝狀態。 (4) 檢查、整修照明燈柱。 11 CNS 10779, Z 1039 (5) 檢查整修配線及點滅裝置。 (6) 清掃。 (7) 測定照明並加以記錄。 引用標準: CNS 9118 道路照明燈具 CNS 10781 行人穿越道照明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日期: 75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