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0781-2006 Lighting for pedestrian crossing《行人穿越道照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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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印月9510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29.140.40 Z10401078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32月16日 9510月12日 (共6頁)行人穿越道照明 Lighting for pedestrian crossing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維護交通安全,而設置於行人穿越道附近 之直線照明之規定。 2. 用語釋義:本標準使用之主要用語之意義,依下列規定。 (1) 行人穿越道:依據道路標識或道路標示,在道路上, 標示供作行人穿越用之場所。 (2) 直射照明:係指對於行人穿越道之行 人由汽車之行進方向以直射光照在

2、行人穿越道上之照明光。 (3) 車道:係指專供車輛行駛為目的之道 路部分或不設有人行道以供作一般通行用之部分。 (4) 人行道:係指專供行人通行為目的之道路部分。 (5) 建築界限:道路構造,應依現行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 (6) 緣基石面:鋪裝於道路部分或沿着路肩邊緣設置,形成測溝之一部分與路面成垂直或傾斜之面,供作保護車道邊緣 ,並告知車輛駕駛者此為車道之邊緣為目的者稱為緣基石,其面向車道之而稱為緣基石面。 3. 行人穿越道照明之目的:為使車輛駕駛者在夜間可自遠方認知其為行人穿越道以及穿越行人道之行人及正欲穿越人行道之行人,使行人能安全穿越為目的。 4. 規劃階段應調查之事項:規劃照明時,應

3、在事前調查下列有關事項。 (1) 車輛及行人之來往狀況。 (2) 道路寬度、形狀及其他狀況。 (3) 既設之道路照明。 (4) 道路外之照明環境。 (5) 道路標識、信號器等之設置狀況。 (6) 道路照明等之實施計畫。 5. 行人穿越道照明:實施行人穿越道照明時,應依下列規定,但該道路已設有連續性道路照明,且在行人穿越道前後 50 m 以上間之平均路面照度在 30 lx 以上,且有良好視野時,可省略設置行人穿越之照明。 備考:關於行人穿越道附近之道路之設置,應另依 CNS 10779道路照明之規定。 5.1 照明燈具:應具備有效照射在行人穿 越道上及鄰接於人行道上之行人之有效光分布,並應考慮為

4、防止駕駛者在行進 時恐因外界所造成之刺眼而裝置遮光設備之情況。此外,對於發光源,應考慮 其效率、壽命、演色性及光色等,綜合上述因素配合燈具特性一併列入研討之。 5.2 照明燈具之配置:如圖 1 所示之尺度中。 2 CNS 10781, Z 1040 圖 1 照明燈具之配置 H:照明燈具之設置高度。 D:照明燈具至人行道中央線之水平距離。 L:照明燈具至緣基石面之水平距離。 Wo:兩側緣基石面之距離。 (1) H 應在 5 m 以上。 (2) L 應在 1.5 m 以上。 (3) D/H 以 0.7 1.3 為準。 此外,關於照明燈具之配置,應考慮建築界限之位置。 當設置照明燈具時,應注意不得妨

5、礙道路標識、信號裝置等之效果而導致誤認情形發生,道路較寬以致無法獲得必要之照度時,得配置於如圖 2 所示之兩側。 圖 2 兩側之配置情形 5.3 照度:照度應取行人穿越道中央線上 1 m 高處度,以與道路中央線成直角之垂直照設側之照度,圖 3 中箭頭所指之方向之照度表示,並對圖 3 所示之位置,其數值則參考表 1 之規定。 行人穿越道中心線 基 石 面 人 行道汽車之進行方 向 人行道DH LWo汽車之進行方向汽車之進行方向 緣 3 CNS 10781, Z 1040 圖 3 照度規定位置 表 1 照度 行人穿越道 0.6W0之範圍 人行道上 平均 最小 最小 40 lx以上 25 lx以上

6、40 lx以上 5.4 眩光之限制:為防止使車輛駕駛者感 覺刺眼,在照明器具之安裝狀態下,與道路方向所成之 85垂直方向之亮度,應在 2000 cd/m2以下。 圖 4 眩光之限制 5.5 街道照明器具之建議照明基準、其相關區分及特徵等參考表 2、表 3 及圖 5 之規定。 行人穿越道上規定範圍人行道上規定範圍 行人穿越道中心線 面人行道汽車 之 進 行 方 向 DH L Wo道路中央線1m1m1mL 85 緣 基 石4 CNS 10781, Z 1040 表 2 街道照明器具之建議照明基準 建議性能項目 照明 環境類型 對象場所 照明率 (參考備考) 朝上方之 光束比 眩光 省能源 其他 照

7、明環境 I類 (安全 ) 天然性公園,鄉村田園 0% 照明環境 II類(安心) 鄉野區 郊外區 0 5% 照明環境 III類(休閒) 地方型都市 大都市圈內之週邊 0 5% (0 15%*) 照明環境 IV類(娛樂) 都市中心部 可以提高照明率之器具作選定目標。 0 5% (0 25%*) (0 15%*) 根據 CNS 9118道路照明器具之光特性項。 總合效率 * 60 lm/ W以上( 200 W以上者) 50 lm/ W以上( 200 W以下者) 道路照明燈具之配光以行車與人行步道面等區域為宜;如為居住在家時,由於室外燈具光源能量之照射情況,造成對身體上之影響時,應對該燈具分別裝置燈罩

8、或遮光板之鎧板。 備考:照明率,照明領域內由器具發出之光束與使用光源之全光束比 照明率器具發出之光束使用在此器具光源全光束 *暫定容許之基準以作為短期目標 *行政命令上暫定的容許基準 *總合效率:光源之全光束 (lm)/點燈裝置上全部耗費電力 (w) 5 CNS 10781, Z 1040 表 3 道路、街道、公園、廣場用照明器具之區分及特徵 區分 適用 特徵 參考圖(照明器具、配光形狀) A 光束向全方向形成均等照射之型體。 上方光束比 25% 被照射到高處之建築物能容易清楚辨認之空間狀態。 對周圍廣闊地區產生浪費之光源。 因照明器具之亮光得產生有活力之環境氣氛。 因易產生眩光,所以有必要抑

9、制其亮光。 較易使其他照明顯現出減弱效果之可能性。 B 光束向上方向略有抑制之型體 上方光束比 25% 被照射到低高度建築物容易清楚辨認空間之明亮狀態。 在周圍廣闊之地區,容易產生浪費之光源,對上方向之洩光量少。 易於感覺眩光,因有必要抑制亮度。 可能有減低其他照明顯現效果。 C 光束向上方向抑制之型體 上方光束比 15% 向上方向之光少,不易影響周圍環境。 對於路面照明效率高,易於得到所要之照度。 對於牆壁面之照度低,易於感覺空間有點灰暗之感覺。 D 上方向之光有必要抑制之型體 上方光束比 5% 可用妥善之配光控制,易於對周圍環境之影響較少。 對於路面易於得到適當之照明效果,所要照度較易得到。 空間會感覺暗淡,其反面之其他照明則顯現出較好之效果。6 CNS 10781, Z 1040 圖 5 街道照明器具與行人間位置關係示意圖 6. 維護與管理:照明設備之維護及管理之良否直接影響照明效果,原則上應定期實施下列保養作業。 (1) 點燈狀態之檢查。 (2) 更換光源。 (3) 檢查照明燈具之安裝狀態。 (4) 照明用燈柱之檢查、整修。 (5) 配線及閃爍裝置之檢查、整修。 (6) 清掃。 引用標準:CNS 9118 道照明燈具 CNS 10779 道照明 街道照明燈具 行人看到的發光面積 步行者 5步道面H 85 h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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