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印月 95 8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79.080 O10361134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4 8 月 22 日 95 8 月 29 日 (共 15 頁 )複合木質地板 Composite wood flooring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複合木質地板。 2. 用語釋義 2.1 複合木質地板:單層木質地板以外之木質地板,稱之。 2.2 複合 類木質地板:僅以合板作為基材之複合木質地 板,供為嵌入托架用或直接鋪地用者(但不包括為表現木質地 板之表面美觀為目的所進行之加工與以表面加工保護為目的之層積材料,及在
2、地板背 面供防濕及緩衝為目的之層積材料,厚度超過木質地板厚度之 1/3 者,以及以表面加工保護為目的之層積材料因吸水而引起顯著膨脹者)。 2.3 複合 類木質地板:以鋸板、集成材、單板層積材或 木心合板作為基材之複合木質地板,供為嵌入托架用或直接鋪 地用者(但不包括為表現木質地板之表面美觀為目的所進行之加工與以表面加 工保護為目的之層積材料,及在地板背面供防濕及緩衝為目的之層積材料,厚度超過木質地板厚度之 1/3 者,以及以表面加工保護為目的之層積材料因吸水而引起顯著膨脹者)。 2.4 複合 類木質地板:除複合 類木質地板及複合 類木質地板以外之複合木質地板,供為嵌入托架用或直接鋪地用者。 2
3、.5 基材:構成木質材料之層積層。但不 包括為表現木質地板之表面美觀為目的所進行之加工與以表面加工保護為目的 之層積材料,及在地板背面供防濕及緩衝為目的之層積材料。 2.6 化粧加工:為表現複合木質地板之表 面美觀為目的所進行之加工,包括貼面、塗裝及其他表面加工等,但不包括發泡被覆之表面材料。 2.7 天然木材化粧:使用天然木材之鋸板或單板之化粧加工者。 2.8 特殊化粧加工:天然木材化粧以外之化粧加工者,稱之。 2 CNS 11342, O 1036 3. 尺度:常用尺度如表 1 所示,其他尺度由買賣雙方協議訂之,許可差均如表 1 所示。 表 1 單位: mm 區分 直接鋪地 嵌於托架 許可
4、差 厚度 3, 6, 8, 9, 10, 12, 15, 18 12, 15, 18 0.3 寬度 75, 90, 100, 110, 150, 222, 225, 240, 300, 303 未滿 240 0.3 240以上 0.5 長度 240, 300, 303, 900, 1800, 1818 800, 900, 1818, 3000, 3600, 3800, 4000 未滿 900 0.5 900以上 1.0 4. 品質 4.1 含水率:經第 6.1 節含水率試驗合格者。 4.2 膠合性能:經第 6.2 節浸水剝離試驗合格者。 4.3 縱向接合(本項限於標示縱向接合嵌 於托架用者):
5、縱向接合部分須與木質地板之寬度在同一直線上,為指接或斜接,經第 6.3 節抗彎試驗合格者。 4.4 耐磨性 4.4.1 表面貼以天然木材化粧者:貼面單板厚度未滿 1.2 mm 者,經第 6.4.2(1)節耐磨 A 試驗合格者。 4.4.2 表面施以特殊化粧加工者:經第 6.4.2(1)節耐磨 A 試驗合格,或經第 6.4.2(2)節耐磨 B 試驗合格者。 4.5 撓曲性:本項適用於托架式地板,經第 6.5 節撓曲試驗合格者。 4.6 吸水膨脹性:本項僅限於使用吸水後會顯著膨脹基材之複合 類木質地板,經第 6.6 節吸水厚度膨脹率試驗合格者。 4.7 防蟲處理(本項限於標示防蟲處理者 ):應以對
6、人畜無影響之硼化合物、撲滅松 (Fenitrothion)、必芬松 (Pyridaphenthion)等進行防蟲處理( 單板處法或膠合劑混入法 ),且須經第 6.7 節防蟲處理試驗合格。 備考 1.單板處法係指將防蟲藥劑散布或噴附在生材單板後,進堆積,使防蟲藥劑滲透之方法。 2.膠合劑混入法係指將防蟲藥劑混入膠合劑中,再塗布於單板(素面合板之表面單板或背面單板所使用之單板厚在 2.0 mm 以下,心板或副心板所使用之單板厚在 4.0 mm 以下),最後壓締膠合,使防蟲藥劑滲透之方法。 4.8 板面品質:應符合表 2 表面品質及表 3 背面品質之規定。 4.9 側面及端面之整修:側面及端面四角隅
7、裁切角度應正確,修整加工良好。 3 CNS 11342, O 1036 4.10 側面加工 4.10.1 標示嵌於托架用者,厚度未滿 21 mm 者,須施以舌槽加工。 4.10.2 其他者,須施以拼合榫接加工。 4.11 舌槽加工 4.11.1 標示嵌於托架用者,在舌槽厚度之中心線,寬度方向 1 mm 以上之缺口部分(局部之缺陷不可集中,但局部缺陷長度在 25 mm 以下不視為集中。)之長度總合應在舌槽長度之 40 %以下。 4.11.2 其他者,使用上無障礙。 4.12 彎曲、反翹及扭曲 4.12.1 彎曲、反翹及扭曲:使用上無障礙。但有關複合木質地板之彎曲,地板長度每 1818 mm,供嵌
8、於地板托架上用者,彎曲之弦高為 1 mm 以下;供直接鋪地用者,彎曲之弦高為 0.5 mm 以下。 4.12.2 反翹及扭曲:使用上無障礙。 4.13 接合處高度差:表面施以整修者應在 0.3 mm 以下。 4.14 吸水膨脹性(複合 類木質地板,基材使用之材料吸水會顯著膨脹者):經第6.6 節吸水厚度膨脹率試驗合格者。 4.15 甲醛釋出量:經第 6.8 節甲醛釋出量試驗,試驗結果之實測值符合表 3 之規定。 表 2 項 目 品 質 節 無。但節當作為裝飾者,不在此限。 疵、穴 極輕微 捲皮、脂囊、脂紋 極輕微 腐朽、脆心 無 變色 輕微 弧邊 無 裂縫 極輕微 樹脂滲出 輕微 蟲孔 無。但
9、表面貼鋸板或單板者,長徑在 2 mm以下,表面積 0.1 m2以下,其蟲孔應在 5個以下。 逆木理(貼以木材單板化粧者) 使用上無障礙 加工裝修 表面施以化粧加工者,不得有氣泡、印刷不均、皺紋、樹種不一等顯著缺點。 其他,鉋缺痕等不顯著。 塗裝修整 表面平滑,且具均一修整狀態者。 貼面木理不對稱(貼以木材單板化粧者) 不損害美觀 其他缺點 極輕微 備考:如表面施以特殊化粧加工者,對節、捲皮、脂囊及脂紋、腐朽、脆心、樹脂滲出及蟲孔等項目實施檢查。 4 CNS 11342, O 1036 表 3 項目 品質 節 使用上無障礙 疵與穴 使用上無障礙 捲皮、脂囊及脂紋 使用上無障礙 腐朽及脆心 輕微
10、弧邊 輕微 裂縫 不顯著 樹脂 使用上無障礙 加工修整 使用上無障礙 其他缺點 使用上無障礙 表 4 標示符號 平均值 最大值 F10.3 mg/L以下 0.4 mg/L以下 F20.5 mg/L以下 0.7 mg/L以下 F31.5 mg/L以下 2.1 mg/L以下 5. 試驗 5.1 取樣:從每批量採取供為試驗之試樣 複合木質地板(以下稱為試樣地板),以進行含水率試驗、浸水剝離試驗、抗彎強度試驗、耐磨性試驗、 防蟲處理試驗、甲醛釋出量試驗及吸水厚度膨脹率試驗,依表 5 之規定隨機採取複合木質地板之張數;供抗彎試驗之複合木質地板,依表 6 之規定隨機採取複合木質地板之張數。 表 5 每批量
11、複合木質地板張數 取樣張數 1000以下 2 1001以上, 2000以下 3 2001以上, 3000以下 4 3001以上 5 備考: 除甲醛釋出量試驗外,其他試驗如須進行再試驗時,應採取表 5 取樣張數 2 倍數量之試樣。 5 CNS 11342, O 1036 表 6 每批量複合木質地板張數 取樣張數 1000以下 4 1001以上, 2000以下 6 2001以上, 3000以下 8 3001以上 10 備考:如須再試驗時,應再採取表 6 取樣張數 2 倍數量之張數。 5.2 試驗結果之判定:從每批量所採取之試樣地板所切取之試片中,經含水率試驗、浸水剝離試驗、抗彎試驗,耐磨性試 驗、
12、撓曲試驗及吸水厚度膨脹試驗後,各項試驗之合格數達其總數之 90%以上時,該批複合木質地板對該項試驗視為合格,而未滿 70%時為不合格;合格數達其總數在 70%以上,未滿 90%時,對於該項試驗該批複合木質地板須重新加 倍取樣進行再試驗,再試驗結果之合格數達 90%以上時,該項試驗視為合格,未滿 90%時,該項試驗為不合格。 6. 試驗方法 6.1 含水率 6.1.1 試片製作:從各試樣地板中切取適當大小之試片,各 2 片。但試片表面如有非吸濕材料者,應先除去。 6.1.2 試驗步驟:依絕乾法 (1)求出含水率。但除絕乾法以外之方法亦能清楚判定試片之合格標準時,亦可使用該方法。 註 (1) 絕乾
13、法是將各試片稱重 (m1),再將試片置於 (103 2) 之烘箱中乾燥至恆量,稱其絕乾重 (m0),然後依下式計算含水率。 含水率 (%) 100mm-m001 式中, m1:試片乾燥前質量 (g) m0:試片乾燥後質量 (g) 6.1.3 合格標準:同一試樣地板所採取試片之含水率平均值在 14%以下。 6.2 浸水剝離 6.2.1 試片製作:從各試樣地板中切取邊長 75 mm 正方形試片,各 4 片。若試片係切取自側面及端面具有企口組 合之試樣複合木質地板,其側面以調配鋁粉之聚胺基甲酸酯塗料塗佈之。 6.2.2 試驗步驟:將試片浸入 (70 3) 熱水中 2 小時,再移入 (60 3) 之恆
14、溫乾燥器中,乾燥 3 小時(惟乾燥器中之濕氣應經常排出),再測定各側面同一膠合層剝離部分之長度總和。 6.2.3 合格標準:試片之同一膠合層, 未剝離部分長度在各側面(寬度方向成直交之膠合層是在表面及背面)為 2/3 以上。 6 CNS 11342, O 1036 6.3 抗彎強度 6.3.1 試片製作:從各試樣地板中切取非斜走木理部分,各 1 片,作為試片,如圖 1 所示。 6.3.2 試驗步驟:抗彎試驗係依圖 2 之方法,載重點置於地板接合處,測定接合部分之抗彎強度。但除圖 2 之方法外,藉另外之方法亦能明顯測定抗彎強度時,亦可依該方法進行,但需 於報告中述明試驗方法。試驗時係將複合木質地
15、板之表面當做上部,依厚度之不同施加表 7 所示之載重,然後觀察地板接合處有無破壞。 表 7 地板厚度 (mm) 載重 (kgf) 16以下 20 超過 16, 18以下 30 超過 18, 20以下 40 超過 20 50 6.3.3 合格標準:試片接合處未被破壞者。 圖 1 地板厚度 13 cm13 cm1 cm 7 CNS 11342, O 1036 圖 2 半徑 1 cm 法碼25 cm( 正面圖 )半徑 1 cm半徑 1 cm 半徑 1 cm試片 ( 表面向上 )試片 法碼( 側面圖 )加載重加載重 8 CNS 11342, O 1036 6.4 耐磨性 6.4.1 試片製作:從各試樣
16、地板中切取直徑約 120 mm 之圓形試片,各 2 片,試片中央鑽直徑 10 mm 之孔。 6.4.2 試驗步驟 (1) 耐磨 A 試驗:依 CNS 10785建築材料及建築組件磨耗試驗法(研磨紙法)之規定迴轉 500 次後,觀察迴轉 500 次後之試片其表面之變化,並求出每迴轉 100 次時之磨耗量。 (2) 耐磨 B 試驗:依 CNS 10785 之規定迴轉 100 次後,觀察試片表面之變化。 6.4.3 合格標準 (1) 表面貼以天然木材化粧者,其厚度在未滿 1.2 mm 者,經第 6.4.2(1)節耐磨 A 試驗迴轉 500 次以後,表面化粧單板材料仍然留存,基材未顯現出來,且每迴轉
17、100 次之磨耗量在 0.15 g 以下。 (2) 表面施以特殊加工者,經第 6.4.2(1)節耐磨 A 試驗合格者,或經第 6.4.2(2)節耐磨 B 試驗迴轉 100 次後,表面之狀態與試驗前之表面狀態相比,須無顯著變化。 6.5 撓曲性 6.5.1 試片製作:試片大小及裝置如圖 3 所示。 6.5.2 試驗步驟:將試片表面向上放置在跨距 700 mm 之支架上。再分別以試片寬每 100 mm 承受 3 kg 之載重,與試片寬每 100 mm 承受 7 kg 之載重計算,施加於跨距中央而與跨距垂直相交 之載重角材上,並由針盤指示錶測定 2次撓曲量,並計算兩者相差之值。 6.5.3 合格標準
18、:撓曲差在 3.5 mm 以下。 圖 3 單位: mm 法碼 載重角材 ( 木製 5070 角材 ) 重錘 試驗地板 試驗地板 鋼管 載重角材 350350700針盤指示錶銅管 (外徑 48.6) 9 CNS 11342, O 1036 6.6 吸水厚度膨脹率 6.6.1 試片製作:自各試樣地板裁取一邊為 50 mm 之正方形,各 1 片,作為試片。 6.6.2 試驗步驟:試片中央的厚度使用精確度 0.05 mm 之針盤指示錶或測微錶進行測定。接著將其水平浸漬在 (25 1) 水面下約 3 cm, 24 小時後測定其相同位置之厚度,由下式計算出吸水厚度膨脹率。 吸水厚度膨脹率 (%)112tt
19、-t100 式中 t1:吸水前之厚度 (mm) t2:吸水後之厚度 (mm) 6.6.3 合格標準:原試片厚度超過 12.7 mm 者,其吸水厚度膨脹率在 20%以下,原試片厚度在 12.7 mm 以下者,其吸水厚度膨脹率在 25%以下。 6.7 防蟲處理 6.7.1 分析用試料製作:從各試樣地板長度方向之中央部分切 取適當長度之試片,各 2 片。從同一試樣地板製作成之試片表面及背面深度約 2 mm 以內削取木片,打碎成細碎試料,置於溫度 (103 2) 之烘箱中烘乾,作為分析用試料。 6.7.2 藥劑吸收量試驗法:依下述所規 定之定量方法進行各分析用試料之定量,再依下式計算出藥劑之吸收量。
20、但利用其他方法能明顯判定滿足試樣地板之基準時,亦能利用該方法,但須於報告中述明所使用之方法。 藥劑吸收量 (kg/m3)體積所採取之分析用試之藥劑含(mg)cm(3(1) 硼化合物處理者 (1.1) 試料溶液製作:取約 1 g 之分析用試料,精確稱其量,置於 200500 mL 附有校準線且為石英玻璃製或無硼酸鹽玻璃製之磨砂圓底燒瓶(以下稱為圓底燒瓶)中,添加 15 mL 過氧化氫溶液 (3% H2O2), 2 mL 硫酸及 2 mL 磷酸,於砂浴上慢慢加熱,使內容物分解,內容物變成黑色時追加 5 mL 過氧化氫溶液。重複此操作,俟分析用試料完全分解,內容物變成透明,濃縮至發生硫酸白煙為止,冷
21、卻之,將圓底燒瓶中之分解液移至 200 mL 之定量燒瓶定容,作為試料溶液。 (1.2) 試藥調製 (a) 胭脂紅酸溶液:取 25 mg 胭脂紅酸加入硫酸溶解之,使其全量為 100 mL。 (b) 硫酸亞鐵溶液:取 5g 硫酸亞鐵加入 100 mL 之 1 N 硫酸中,溶解之。 (c) 硼酸標準溶液:取在盛乾燥劑之玻璃乾燥器中乾燥 5 小時以上之硼酸 250 mg,於 100 mL 之定量瓶稱量定容後,作為硼酸標準原液。使用時,取 10 mL 硼酸標準原液在 500 mL 之定量瓶 10 CNS 11342, O 1036 稱量定容,作為硼酸標準溶液。 1 mL硼酸標準溶液中含有 50 g之硼
22、酸。 (1.3) 硼酸之定量:取 2 mL 試料溶液置於 25 mL 之定量燒瓶內,加入 3滴鹽酸, 3 滴硫酸亞鐵溶液及 10 mL 硫酸,予以混合之。在定量燒瓶中,冷卻後,加入 10 mL 胭脂紅酸溶液混合之。其後,再次冷卻,以硫酸定容,在室溫下放置 45 分鐘,作為試驗溶液。將一部分試驗溶液移至吸光槽中,以蒸餾水作為空白試液當作對照液,測定在波長 600 nm 之吸光度,並由預製之檢量線求出硼酸之濃度,由下式計算出在試料溶液全量中硼酸之含量。 硼酸含量 (mg)100010025A 式中, A:由檢量線所求出測驗溶液之硼酸濃度 ( g /mL) 備考: 檢量線之製作,依序分取硼酸標準溶液
23、 0 2.0 mL 置於 25 mL 定量瓶中。加水使各之全量成為 25 mL 後,依上述(第1.3 節)硼酸之定量方法操作,製作硼酸濃度與吸光度之關係線,作為檢量線。 (1.4) 合格標準:施以硼化合物處理之防蟲處理藥劑,硼酸應在 1.2 kg/m3以上。 (2) 撲滅松處理者 (2.1) 分析用試料製作:從同一試樣地板製作成之試片表面或背面面積45 cm2,深度 0.5 mm 處切取適當大小木片,打碎成細碎試料,作為分析用試料。 (2.2) 試料溶液之製作:將分析用試料置於 200 mL 之圓底燒瓶(以下稱為圓底燒瓶)中,加入 50 mL 丙酮 (9 1),使用脂肪抽出器,在40 50 之
24、水浴中加熱 3 小時,萃取試料溶液。再移入 500 mL 吸引瓶,使用 17 GE 玻璃過濾器,用水洗淨過濾後放入 100 mL 茄型燒瓶,使用減壓蒸餾,在 35 之水浴上加熱蒸發乾涸。將其放入20 mL 燒瓶中,以丙酮定容,作為試料溶液。 (2.3) 撲滅松標準溶液之製作:量取 50 mg 撲滅松標準品置入 100 mL 之定量燒瓶中,以丙酮定容。 (2.4) 撲滅松之定量:將 2 L 試料溶液注入氣相層析儀,得到層析圖後,求出其撲滅松及三辛基磷酸酯之吸收峰高度比,並由預先製作之檢量線求出質量比,由下式計算試料溶液全量中撲滅松之含量。 撲滅松含量 (mg)100ISWR 式中, R:檢量線求
25、出之質量比 ISW:三辛基磷酸酯之質量 (mg) 備考 1. 檢量線之製作為依序取 0 2.0 mL 撲滅松標準溶液,加入 2 mL 三辛基磷酸酯標準溶液,此種溶液各 2 g 依上述(第 11 CNS 11342, O 1036 2.4 節)撲滅松之定量方法操作,製作撲滅松及三辛基磷酸酯吸收峰高度比與質量比之關係線,作為檢量線。 2. 氣相層析儀測定分析條件: 檢出器:火焰光度檢出器,附有波長 526 nm 之磷選擇性濾光鏡。 層吸管: c 10 % DC-200 Chromosorb W-HP 80 100 mesh,內徑2 mm1.8 m。 d 3 % DC-210 Chromosorb
26、W-HP 80 100 mesh,內徑 2 mm1.8 m。 (2.5) 合格標準:施以撲滅松處理之防蟲處理藥劑,撲滅松之吸收量應在 0.1 kg/m3以上, 0.5 kg/m3以下。 (3) 必芬松處理者 (3.1) 試片製作:從 2 片試片削取木片混合後之細碎試料,作為分析用試料。 (3.2) 試料溶液之製作:將 1 g 分析用試料置於 100 mL 之具磨砂接頭定量圓底量瓶,加入 5 mL 甲酸,放置至試料均勻濕潤為止,再加入50 mL 甲苯,充分震盪混合,在室溫下放置 18 小時,接著充分震盪混合,過濾,移至 200 mL 之分液漏斗。加入蒸餾水進行液相萃取,並以 150 mL 之燒瓶
27、盛取甲苯層,再使用減壓濃縮器以移除甲苯,並將乾涸之抽出物以高效液相層析儀 (HPLC)之移動相溶液 10 mL 溶解,作為試料溶液。 備考:高效液相層析儀 (HPLC)測定分析條件: 測定波長: 220 nm 層吸管柱:內徑 4.6 mm,長 150 mm 之不銹鋼管,以Silica-C18(ODS)填充劑填充,或 具同等級之分離能力者。 移動相溶液: CH3CN/H2O=80/20(V/V)混合均勻後,以 45 m濾膜過濾,取濾液作移動相溶液。 移動相流速: 1.0 mL/min 管柱溫度: 40 注入量: 10 L (3.3) 必芬松標準溶液之製作:量取必芬松標準品以 HPLC 之移動相溶
28、液溶解。 (3.4) 必芬松之定量:取 10 L 試料溶液注入 HPLC,得到層析圖後,求出吸收峰高度與必芬松濃度之關係,再計算出在分析試料溶液全量中必芬松之量。 備考:檢量線之製作為依序取適當量之必芬松標準溶液,以所定 12 CNS 11342, O 1036 濃度在 HPLC 之移動相溶液溶解,並取此種溶液各 10 L依上述(第 3.4 節)必芬松之定量方法操作,製作吸收峰高度與必芬松濃度之關係線,作為檢量線。 (3.5) 合格標準:施以必芬松處理之防蟲處理藥劑,必芬松之吸收量應在 0.01 kg/m3以上, 0.05 kg/m3以下。 6.8 甲醛釋出量 6.8.1 試片製作:從各試樣地
29、板中央部分切取長 150 mm,寬 50 mm 之長方形試片10 片。如不能製作成前述數量之試片時,可由第 5.1 節從同一批試樣地板採取,作為試片;另若試樣地板 有縱向接合之部位,所採取之試片須包括縱向接合部位。 6.8.2 試驗步驟 6.8.2.1 試片養護:從同一試樣地板所採取之試片,各以 PE 塑膠袋密封,置入溫度為 (20 1) 之恆溫室內,進行 1 天以上之養護處理。 6.8.2.2 試藥之調製 (1) 碘溶液 (0.05 mol/L):將 40 g 碘化鉀溶解於 25 mL 水中,再加入 13 g 碘溶解於此溶液中,將此溶液置入 1000 mL 燒瓶內,加入 3 滴鹽酸後,以水定
30、容。 (2) 硫代硫酸鈉溶液 (0.1 mol/L) :將 26 g 硫代硫酸鈉五水化合物與 0.2 g 碳酸鈉溶解於 1000 mL 不含氧之水中,放置 2 天後,以碘酸鉀進行硫代硫酸鈉溶液之標定。 (3) 氫氧化鈉溶液 (1 mol/L):將 40 g 氫氧化鈉溶解於 200 mL 水中,再將此溶液置入 1000 mL 燒瓶內,以水定容。 (4) 硫酸溶液 (1 mol/L):將 56 mL 硫酸溶解於 200 mL 水中,再將此溶液置入 1000 mL 燒瓶內,以水定容。 (5) 澱粉溶液:將 1 g 澱粉先與 10 mL 水充分混合,再加入 200 mL 熱水攪拌混合,煮沸 1 分鐘後
31、,冷卻、過濾,溶液備用。 (6) 甲醛標準原液:將符合 CNS 1732甲醛液(試藥)之規定之甲醛溶液 l mL 置入 1000 mL 燒瓶內,以水定容,作為標準原液。再依下述方法計算出甲醛標準原液中之甲醛濃度;取 20 mL 甲醛標準原液置入 100 mL 錐形玻璃燒瓶中,加入 25 mL 碘溶液 (0.05 mol/L)及 10 mL 氫氧化鈉溶液 (1 mol/L),於遮光狀態下加蓋置於室溫下15 分鐘,再加入 15 mL 硫酸溶液 (1 mol/L),此時碘會還原出,以硫代硫酸鈉溶液 (0.1 mol/L)滴定至溶液變成淡黃色後,加入 1 mL澱粉溶液作為指示劑,繼續滴定至無色為止。另
32、外取 20 mL 蒸餾水依上述操作,作為空白試驗。 C=201000F)SB(5.1 式中, C:甲醛標準原液中之甲醛濃度 (mg/L) B:空白試驗, 0.1 mol/L 硫代硫酸鈉溶液之滴定量 (mL) 13 CNS 11342, O 1036 S:甲醛標準原液之 0.1 mol/L 硫代硫酸鈉溶液之滴定量 (mL) F: 0.1 mol/L 硫代硫酸鈉溶液之係數 1.5: 1 mL之 0.1 mol/L硫代硫酸鈉溶液所相當之甲醛含量 (mg) (7) 甲醛標準溶液:將計算量之甲醛標準原液置於 1000 mL 定量瓶中,加蒸餾水至標線為止,使 1000 mL 水中含 3 mg 之甲醛。其需
33、取甲醛標準原液之 mL 數的計算公式如下:【 3/C1000】 mL。 式中 C為甲醛標準原液中甲醛濃度 (mg/ L)。 (8) 乙醯丙酮 -醋酸銨溶液:取 150 g 醋酸銨以蒸餾水 800 mL 溶解後,加入 3 mL 冰醋酸及 2 mL 乙醯丙酮,充分搖盪混合後,再加入蒸餾水稀釋至 1000 mL,並裝入褐色瓶中,調製用之試藥應全部採試藥級。(若無法即刻測定時,可放置於 0 10 之陰暗處,標定後之溶液不可超過 3 天再使用。) 6.8.2.3 甲醛之捕集:在直徑 240 mm,內容量 (10 1)L 之玻璃乾燥器底部放置一盛有 (300 1)mL 蒸餾水,直徑 120 mm,高 60
34、 mm 之蒸發皿 (如圖 1所示 )。將 10 片試片分別固定於金屬支架上 (如圖 2 所示 ),各試片間不可相互接觸。再將 金屬支架連同試片置於蒸發皿上,在 (20 1) 下放置( 24 小時05分鐘+),使試片所釋放出之甲醛被蒸餾水吸收,作為試料溶液。 圖 1 捕集甲醛之玻璃乾燥器 ( 外觀圖 ) 圖 2 甲醛釋出量試驗之固定試片裝置圖 試片 蒸發皿 金屬支 架 試片 屬支架 試片 ( 俯視圖 ) 屬支架 金屬支架 14 CNS 11342, O 1036 6.8.2.4 甲醛濃度定量法:試料溶液中之甲醛濃 度之測定係採用乙醯丙酮吸光度法進行,即利用光電分光光度計或可供測定波長在 415
35、nm 附近之光電比色計,作比色定量。 定量操作:將已吸收甲醛之試料溶液 25 mL 盛入 100 mL 附磨砂玻璃蓋之定量錐形玻璃燒瓶中,隨即加入 25 mL 新鮮的乙醯丙酮 -醋酸銨溶液,充分混合,將此溶液在 (65 2) 之溫水浴中加溫 10 分鐘後,於遮光狀態下靜置至室溫為止,作為檢定液;另外以蒸餾水重複此操作方法調製對照液。將檢定液及對照液移入吸光槽,以約 415 nm 波長進行測定其吸光度。 6.8.2.5 檢量線之製作:分別取 0、 5、 10、 20、 50 及 100 mL 甲醛標準溶液,各盛入 100 mL 定量燒瓶中,加蒸餾水至標線為止,作為檢量線製作溶液,再從各檢量線製作
36、溶液分取 25 mL 進行第 6.8.2.4 節之操作,製作甲醛含量 0、 0.15、 0.3、 0.6、 1.5 及 3 mg/L 與吸光度之關係曲線,由曲線計算求出斜率 (F)。 6.8.2.6 甲醛濃度之計算:依下計算出試料溶液中甲醛濃度。 G=F(Ad-Ab) 式中, G:試料溶液中甲醛濃度 (mg/L) Ad:試料溶液之吸光度 Ab:空白試驗(蒸餾水)之吸光度 F:檢量線之斜率 (mg/L) 6.8.3 合格標準:試驗後,試片之甲醛釋出量依所測定之值應符合表 4 之規定。 7. 標示:應於製品之適當位置處標示下列事項。 7.1 品名:標示複合木質地板。 7.2 樹種(或樹種群)名稱:
37、有關所使用 之樹種(化粧加工所使用者除外)依下述標示。 7.2.1 使用鋸板或單板者,以標準樹種名稱標示。 7.2.2 使用層積材者,標示層積材 ,其文字之次,附使用樹種名,樹種名以標準名稱標示使用量較多者。 7.3 尺度:厚度、寬度及長度以國際單位 (SI)表示。但以捆包包裝者,應標示每捆之數量;以總材面積標示者,則可省略長度標示。 7.4 用途:供作嵌於托架用者標示嵌於 托架用,直接供作鋪地用者標示直接鋪地用。 7.5 化粧加工方法:表面施以化粧加工者 ,應標示化粧加工方法。施以木材化粧者標示木材化粧,施以特殊加工化粧者標示特殊加工化粧。 7.6 防蟲處理方法:施以防蟲處理者,應 標示所用
38、防蟲處理劑之種類。施以硼化合物處理者標示防蟲處理硼化合物 ;施以撲滅松處理者標示防蟲處理撲滅松;施以必芬松處理者標示防蟲處理必芬松。 7.7 甲醛釋出量:經第 6.8 節甲醛釋出量試驗所得結果,依表 4 之規定標示 F1、 15 CNS 11342, O 1036 F2或 F3。 7.8 製造廠商(或進口商)名稱、地址或商標。 7.9 製造年月日或批號。 參考:除上述標示事項外,並應依商品標示法相關法令規定。 引用標準: CNS 1732 甲醛液(試藥) CNS 10785 建築材料及建築組件磨耗試驗法(研磨紙法)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 87 年 11 月 25 日 第二次修訂: 93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