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1518-2006 Lifejackets(Non-inflatable)《救生衣(非充气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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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印月956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47.080 F401711518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53月17日 956月1日 (共7頁)救生衣(非充氣式 ) Lifejackets(Non-inflatable)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船用非充氣式救生衣(以下簡稱救生衣)。 2. 救生衣之規格 航海船舶用之救生衣,應符合 CNS 14987救生設備通則之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2.1 為火完全包圍 2 秒鐘移出後不致繼續燃燒或持續熔化。 2.2 成人用救生衣之構造 2.2.1 至少有 75%對該救生衣完全不熟悉之人

2、員,能在 1 分鐘內不經協助、指導或事先示範而正確穿著。 2.2.2 在示範後所有人員均能不經協助在 1 分鐘內正確穿著。 2.2.3 明顯的只有一種穿著方法,或儘可能不致有穿著錯誤之虞。 2.2.4 穿著應舒適。 2.2.5 允許穿著者自至少 4.5 m 之高處跳入水中不致受傷,並不致使救生衣鬆脫或受損。 2.3 成人用救生衣在平靜之淡水中,應具有足夠之浮力與穩度以 2.3.1 將筋疲力竭或失去知覺者之身軀,自其垂直位置後傾至不小於 20角時,其口部離開水面不少於 120 mm。 2.3.2 將失去知覺者之身軀,自任何位置轉至口部離水之時間不超過 5 秒。 2.4 成人用救生衣應允許穿著人員

3、於游泳一段距離後登上救生艇筏。 2.5 兒童用救生衣之構造,除下列規定外,應呈現與成人用救生衣相同之功能: 2.5.1 兒童得由他人協助穿著。 2.5.2 對於筋疲力竭或失去知覺之兒童 ,僅要求其口部離開水面達某距離,該距離則依擬穿著兒童之身材而定。 2.5.3 得由他人協助登上救生艇筏,但穿著該救生衣兒童之行動不應嚴重減緩。 2.6 救生衣浸泡於淡水中 24 小時後,其浮力之減少不應超過 5%。 2.7 每件救生衣均應設有以繫索牢繫之鳴笛一支。 3. 型式試驗 3.1 航海船舶用救生衣應施行下列試驗 3.1.1 溫度循環試驗 應以一件救生衣施行下列試驗 3.1.1.1 該救生衣應交互接受 3

4、0與 +65之環境溫度。此交互循環並不需要緊接著在另一個之後立即為之,可依下列程序重複合計作十次循環: 2 CNS 11518, F 4017 (a) 在一日之內完成 +65之 8 小時循環; (b) 同日將試樣自溫室中取出,並任其暴露於通常之室溫內迄翌日; (c) 翌日在 30中完成 8 小時循環; (d) 同日將試樣自冷凍室中取出,並任其暴露於通 常之室溫內迄翌日; 3.1.1.2 在施行溫度循環試驗之後,應對救生衣 作外部檢查。如救生衣之浮材為軟木或木棉,則尚應對救生衣作內部 檢查。經檢查救生衣材料應無收縮、裂痕、腫脹、溶解或機械特性變化等損壞現象。 3.1.2 浮力試驗 救生衣之浮力應

5、由該救生衣剛好完全浸泡於淡水水面下之前與 24 小時後之浮力測計之。其最初浮力與最後浮力之差不應超過最初浮力 5%。 3.1.3 耐火試驗 應取救生衣一件接受耐火試驗。該試驗係先將 30356 cm 之試驗盤置於空氣新鮮通風良好之地區。並於盤底注水 1 cm,隨後再注入足夠之汽油使合計深度至少達 4 cm。然後引燃汽油並任其自然燃燒 30 秒。接著將垂直自然懸吊之救生衣,其底距試驗盤頂緣上方 25 cm,前向移過火焰,並使其暴露於火焰之期間達 2 秒。該救生衣自火焰移出後應不致繼續燃燒或連續熔化。 3.1.4 耐油試驗 3.1.4.1 該救生衣應水平浸入正常室溫柴油液面下 100 mm 處達

6、24 小時。在此試驗後應對該救生衣作外部檢查,應無 收縮、裂痕、腫脹、溶解或機械特性變化等損壞現象。 3.1.4.2 如救生衣之浮材為軟木或木棉,則尚應 對救生衣作內部檢查,並確定其所受之影響。經檢查結果,救生衣材 料應無收縮、裂痕、腫脹、溶解或機械特性變化等損壞現象。 3.1.5 外套,綁帶及縫線材料之試驗 外套,綁帶、縫線及附屬設備用 之材料,應予試驗經主管機關之認可,證實其能防腐、色澤固定並能耐暴 露於陽光之退化,且不受海水、油或黴菌不當之影響。 3.1.6 強度試驗 3.1.6.1 本體或提環強度試驗 應先將救生衣浸泡於水中 2 分鐘,自水中取出後按人員穿著之型式予以閉合。然後如圖 1

7、 施加不少於 3,200 N(如為兒童用救生衣則不少於2,400 N)之力於救生衣固定穿著者身軀部分或救生衣提環部分達 30分鐘。在此試驗後該救生衣應不致受損。 3.1.6.2 肩部強度試驗 應先將救生衣浸泡於水中 2 分鐘,自水中取出後按人員 穿著之型式予以閉合。然後如圖 2 施加不少於 900 N(如為兒童用救生衣則不少於 700 N)之力於救生衣肩部達 30 分鐘。在此試驗後該救生衣應不致受損。 3 CNS 11518, F 4017 圖 1 救生衣本體強度試驗佈置 背心式救生衣 軛式 (套頭式 )救生衣 C 為圓筒 成人用救生衣直徑為 125 mm 兒童用救生衣直徑為 50 mm L

8、為試驗負載 圖 2 救生衣肩部強度試驗佈置 背心式救生衣 軛式 (套頭式 )救生衣 C 為圓筒 成人用救生衣直徑為 125 mm 4 CNS 11518, F 4017 兒童用救生衣直徑為 50 mm L 為試驗負載 3.1.7 非以軟木或木棉為浮材之救生衣應增加之試驗 應取八件非以軟木或木棉為浮材之救生衣,接受下列試驗: 3.1.7.1 在溫度循環試驗下之穩定性試驗 (a) 應取六個試樣交互接受 30與 +65之環境溫度 8 小時。此交互循環並不需要緊接著在另一個之後立即為之,可依下列程序重複合計作 10 次循環: .在一日之內完成 +65之 8 小時循環;及 .同日將試樣自溫室中取出,並任

9、其暴露於通常之室溫內迄翌日; .翌日在 30中完成 8 小時循環;及 同日將試樣自冷凍室中取出,並任其暴露於通常之室溫內迄翌日; (b) 該等試樣之尺寸在 10 次循環周期之末應予記錄。並應仔細檢該等試樣,不應顯現有任何結構外部或機械性質變更之跡象。 (c) 應取其中二個試樣將之切開,其內部結構應無任何變更之跡象。 (d) 其中四個試樣應供作吸 水試驗,該四個試樣中之兩個並應經第3.1.4 節之柴油試驗後進行之。 3.1.7.2 吸水試驗 (a)試樣應浸泡於淡水水面下 1.25 m 深處達 7 日。 (b)吸水試驗應對下列試樣施行之: .所提供之兩個試樣。 .業經第 3.1.7.1 節溫度循環

10、試驗後之兩個試樣。 .業經第 3.1.7.1 節溫度循環試驗,並經第 3.1.4 節柴油試驗後之兩個試樣。 (c) 試樣之尺寸應至少為 300 mm 平方,其厚度則應與用於救生衣者同。亦可以整件救生衣試驗之。在試驗開始與結束時其尺寸應予記錄之。 (d) 各試樣可維持在浸泡一日及七日後取出試驗之,其結果應以公斤為單位說明其質量。業經柴油試驗後之試樣,其浮力之減少不應超過16%,而其他所有之試樣則不應超過 5%。經試驗後之試樣應無收縮、裂痕、腫脹、溶解或機械特性變化等損壞跡象。 3.1.8 穿著試驗 3.1.8.1 因救生衣常在惡劣環境下供生疏之人員 使用,故減少穿著錯誤之危險很重要。因此,正確穿

11、著所需之綑紮物 與繫結物應少而簡單。救生衣應能供各型成人,不論穿著薄衣及厚重衣服者之迅速使用。 3.1.8.2 試驗對象 應至少選六位下列身高與體重之健壯人員進行本項試驗: 5 CNS 11518, F 4017 身高 體重 1.40 m 至 1.60 m 未滿 60 kg 者一人 超過 60 kg 者一人 1.60 m 至 1.80 m 未滿 70 kg 者一人 超過 70 kg 者一人 超過 1.80 m 未滿 80 kg 者一人 超過 80 kg 者一人 所選之六人中至少有一人但不必超過二人應為女性,而兩女性之身高並不在同一高度範圍。 除另有規定外,為核定該救生衣由各參加測試人員獲致之結

12、果應予接受。 3.1.8.3 衣著 各受試人員應先穿著正常之服裝接受試驗。然後穿著厚重之寒衣重行測試。 3.1.8.4 試驗 在示範之後,受試人員應在無人協助之情況下,於 1 分鐘內正確穿上救生衣。 3.1.8.5 評估 觀察員應注意是否易於穿著、穿著之速度及正確之穿著與調整。 3.1.9 水上性能試驗 3.1.9.1 本部分試驗之目的,在確定救生衣協助 無助人員或筋疲力竭或失去知覺者之能力,並證明該救生衣不致不當 限制人員之行動。所有之試驗應在靜止狀況之淡水中進行之。 3.1.9.2 試驗對象 應至少選六位身高與體重如第 3.1.8.2 節規定之健壯善泳人員進行試驗。因如不善泳不可能在水中有

13、放鬆之能力。 3.1.9.3 衣著 受試者應僅穿著游泳衣。 3.1.9.4 水上性能水上性能試驗之準備 受試者應使先熟悉下述之各項試驗,尤其是有關放鬆及臉向下位置之呼氣。受試者應僅依製造廠商所提供之說明,在無人協助下穿著救生衣。觀察員應注意是否易於穿著、穿著之速度及正確之穿著與調整。 3.1.9.5 扶正試驗 受試者至少應先緩緩的以蛙式游三划,然後以最小之前進速度放鬆、頭向下垂、肺部分充氣,模擬完全筋疲力竭之狀況。其自完成最後一划起至受試者口部離水之時間應予記錄之。上述試驗在受試者業已吐氣後應重複施行之。其時間亦應再以上述確定之。俟受試者靜止後其口部離水面之高度應予記錄之。 3.1.9.6 跳

14、水試驗 6 CNS 11518, F 4017 受試者應不再調整救生衣,由至少 4.5 m 之高度,腳先頭後垂直跳入水中。在跳入水中時為避免可能之受傷,應允許受試者扶住救生衣。俟受試者靜止後其口部離水面之高度應予記錄之。 3.1.9.7 評估 在上述各水上性能水上性能試驗後,受試者靜止時其口部離水面之高度至少應為 120 mm。所有受試者身軀自其垂直位置後傾之角度平均至少30,而各受試者單獨一人身軀自其垂直位置後傾之角度至少為 20。所有受試者之臉面(頭)自其水平位置向上之角度平均至少為 40,而各受試者單獨一人之角度至少應為 30。在扶正試驗中,口部離水之時間不應超過 5 秒。該救生衣不應鬆

15、脫或肇致受試者受傷。 在評鑑扶正試驗及上述之評估時,於例外之情況下,如某一受試者試驗之結果略與所述之標準有所偏離時,經主管機關認為該偏離可歸因於依第 3.1.9.2 節所選受試者不尋常之體型與身材特性,則可依其他受試者試驗之結果,而不顧該偏離。 3.1.9.8 游泳及出水試驗 所有受試者應不穿著救生衣,游泳 25 m 後再攀登表面在水面上 300 mm之救生筏或剛性平台。所有成功的完成此任務後之受試者,尚應再穿救生衣為之。至少有三分之二不穿救生衣能完成此任務之受試者,亦能穿著救生衣完成。 3.1.10 兒童用救生衣試驗 兒童用救生衣之試驗,應儘可能依上述類似之試驗為之。但在施行第 3.1.9節

16、水上性能水上性能試驗時,兒童尺碼之救生衣應符合下列浮力穩定特性之要求標準。兒童用救生衣之尺碼之範圍應依試驗之結果考慮之。並應以身高或身高與體重定其尺碼。 受試者應選完全能代表應予核定之尺碼範圍。計畫供幼兒用者應選約高 760 mm、質量為 9 kg 之幼兒測試之。供尺碼範圍為 380 mm 及 16 kg 內之各種兒童用救生衣,至少應選六位受試者測試之: 3.1.10.1 翻轉時間:各單一受試者臉面翻轉向上之時間必須不超過 5 秒。 3.1.10.2 口部距水面之高:合併之結果,所有受試者口部在水面以上之距離平均至少應為 90 mm。各單一受試者身高與體重在 1,270 mm 與 23 kg以

17、下者,至少應為 50 mm。而各單一受試者身高與體重超過 1,270 mm與 23 kg 者,至少應為 75 mm。 3.1.10.3 身軀之角度:所有受試者 結果身軀自其垂直位置後傾之角度平均至少為40,而各受試者單獨一人身軀自其垂直位置後傾之角度至少為 20。 3.1.10.4 臉面(頭)之角度:所有受試者結果臉面(頭)自其水平位置向上之角度平均至少為 35,而各受試者單獨一人之角度至少為 20。 3.1.10.5 可動性:在決定某一型兒童救生衣是否可接受時,受試者進水與出水之可動性應予考慮之。 7 CNS 11518, F 4017 3.2 航行內水航線船舶用之救生衣,其規格與型式試驗原則上仍應依照前述第 2 節及第 3 節之規定,但: 3.2.1 第 2 節救生衣之規格中,第 2.1 節及第 2.2.5 節之規定,得不適用之。 3.2.2 第 3 節救生衣之型式試驗所規定施行各項試驗中,有關溫度循環試驗、耐油試驗、耐火試驗等得免施行。 引用標準: CNS 14987 救生設備通則 相對應國際標準: IMO LSA: 2003 Life saving appliances code chpter2 section 2.2 相關標準: IMO MSC.81(70)號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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