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2409-2002 Bar code symbol for dispatch unit code《商品配销条形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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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商品配銷條碼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55.040 12409 Z5144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7 年 8 月 11 日 91 年 6 月 6 日(共 16 頁)Bar code symbol for despatch unit code 1. 適用範圍:本標準規定商品配銷物流用之商品配銷條碼其條碼符號之相關事項如下。 (1) 以相對應之條碼符號來表示各配銷物流商品之方法。 (2) 商品配銷條碼符號在印刷時其光學與尺度上之特性與要求。 備考:本標準所用單位為公制單位。 2. 用語釋義

2、:本標準之主要用語說明如下: 項次 用 語 說 明 英 文 (參考 ) 1 條碼符號 是由不同粗細之黑條與白間按其編碼規則所組合而成,用來取代號碼而印貼於商品之配銷包裝上的一種符號,此符號供掃描裝置所閱讀。亦稱掃描字元。 bar code symbol 2 條碼 由條碼符號與字元所組合而成的一種編碼。 bar code 3 商品配銷條碼 係指應用在商品裝卸、倉儲、運輸等配銷過程中之辨識條碼,通常印貼於外包裝上,供掃描裝置閱讀,以辨識商品種類及數量的一種條碼。 bar code symbol fordespatch unit code4 EAN/UCC-14 碼 由 14 位組合而成的一組條碼。

3、 EAN / UCC-14 identification number (EAN:European article number) (UCC:uniform codecouncil) 5 ITF-14 條碼符號 採用 EAN UCC 系統架構,攜帶 EAN/UCC-14 碼所形成之 ITF 符號 ITF-14 symbol (ITF: interleaved two of five) 2 CNS 12409, Z 5144 項次 用 語 說 明 英 文 (參考 ) 6 字元 印在條碼符號下方,代表實際化成條碼符號,可供人類閱讀之阿拉伯數字 ( 此數字可採用CNS12365光學辨識用文數字集 第

4、二部,OCR-B 字集印出影像之形狀與尺度所規定之OCR-B 字體 )。亦稱辨識字元。 human readable interpretation 7 字元符號 單一字元所構成之一組條碼符號,每個字元均由 2條粗條與 3 條細條所構成 (均為黑條或均為白間 )。symbol character 8 配銷識別碼 在商品配銷條碼中放置於最前面,為識別單品包裝或內箱所裝之商品的數量或組合差異的字元。EAN/UCC-14 碼之配銷識別碼為 1 個字元。 indicator 9 國家代碼 在商品配銷條碼國際編號系統中,放置於配銷識別碼後面之 2 碼或 3 碼,用以識別商品條碼的管理單位及其代表之國家或地

5、區。 EAN UCC prefix flag code 10 廠商號碼 由商品條碼的管理及核發單位依照申請核發給申請廠商,代表廠商的代碼。 company number 11 商品號碼 由取得廠商號碼之廠商依流水順序自由編定單項商品的號碼。 item number 12 檢核碼 根據固定之計算方式所求出的一個值,放置於條碼之最右側,用以檢核條碼掃描時之正確性。 check digit 13 細條 條碼符號中,細的平行線條,實際尺度為 1 個 X-基準之寬度。 narrow element 14 粗條 條碼符號中,粗的平行線條。通常其寬度為細條之 2.5 倍以上。 wide element 15

6、 X-基準 (1) 條碼符號中,最小單一細條之尺度為條碼計算之基本單位。 X-dimension 16 白間 條碼符號中反射率較高之線條。 light bar space 17 黑條 條碼符號中反射率較低之線條。 dark bar 18 淨空區 為確保條碼符號能正確識讀,在條碼符號之左、右兩邊必須保留的空白範圍。 quiet zone 19 起始碼 位於條碼符號最左側之線條,是由 2 細黑條及 2細白間交錯所構成,表示右側有字元符號存在。start code 3 CNS 12409, Z 5144 項次 用 語 說 明 英 文 (參考 ) 20 終止碼 位於條碼符號最右側之線條,是由 1 條粗

7、黑條、 1條細白間及 1 條細黑條所構成,表示左側字元符號已終了。 stop code 21 保護框 圍繞在整個商品配銷條碼符號四周之長方形空間,主要用來確保印刷品質。保護框之四角可以直角或圓弧來印刷。 bearer bar 22 黑白對比值 此為白間與黑條反射率之對比值,用來測定條碼在印刷上之光學特性。 print contrast signal(PCS) 23 白斑 黑條上的缺口、斷線或白點。 void 24 污點 白間或淨空區上的黑點。 spot 註 (1):以下有關 X-基準均簡稱為 X。 3. 商品配銷條碼之號碼結構: EAN/UCC-14 碼之號碼結構: EAN/UCC-14 碼之

8、號碼結構是由配銷識別碼、國家代碼、廠商號碼、商品號碼及檢核碼,共 14 位所組合而成,如表 1 所示。 表 1 EAN/UCC-14 碼之號碼結構 位數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LV F1 F2 F3 M1 M2 M3 M4 M5 M6 I1 I2 I3 C/D配銷識別碼 國家代碼 廠商號碼 (2) 商品號碼 (2) 檢核碼註 (2):廠商號碼 及商品號碼的位數,是由商品條碼的核發單位,依據國內之使用狀況及申請廠商之規模來作判定核發,因此其位數可依需求而作變動。 4. 條碼符號之表示方法: 4.1 條碼符號的組成:條碼符號由起始碼、終止碼及各字元符號所組

9、成,字元符號是由 0與 1之線條符號按二進位之組合方式表示,其中 0表示細條, 1表示粗條,而細條之寬度為 1X,粗條之寬度為細條的 2.5 倍。但起始碼、終止碼不具字元意義。 4.2 淨空區:為確保條碼符號能順利掃描,左、右淨空區之寬度不得低於 10X 之空間距離。 4.3 起始碼與終止碼:起始碼之符號結構是由黑條開始之 0000所構成,而終止碼之符號結構則由黑條開始之 100所構成。如表 2 所示。 4 CNS 12409, Z 5144 表 2 起始碼與終止碼之符號結構 起 始 碼 終 止 碼 0 0 0 0 1 0 0 4.4 配銷識別碼:當商品改變包裝數量、混合包裝或欲夾帶相關資訊時

10、,須使用配銷識別碼。而配銷識別碼在 EAN/UCC-14 碼中為 1 個字元,其各字元所代表之意義如表 3 所示。 表 3 配銷識別碼所代表意義 字 元 代 表 意 義 0 表示當 EAN-13 的號碼,須以 EAN-14 來印製條碼符號時,則在前面補0,以編成 14 位字元之 EAN-14 的號碼。 18 表示相同商品,但包裝數量不同之規格化包裝 9 表示數量變動之非規格包裝。可結合 UCC / EAN-128 碼的AI(30)來表示其實際數量。 4.5 檢核碼:係由配銷識別碼、國家代碼、廠商號碼、商品號碼及模數 10依固定之計算方式 (3)而得來的。 註 (3):計算方式請參照商品配銷條碼

11、解說之 3.6 節所示。 4.6 字元符號之結構:配銷識別碼、國家代碼、廠商號碼、商品號碼及檢核碼中所使用之字元符號結構,如表 4 所示,每個字元符號均是由 2 條粗條與 3 條細條所構成。 表 4 各字元符號之結構 字元 二進位表示 符 號 結 構 字元 二進位表示 符 號 結 構 0 0 0 1 1 0 5 1 0 1 0 01 1 0 0 0 1 6 0 1 1 0 02 0 1 0 0 1 7 0 0 0 1 13 1 1 0 0 0 8 1 0 0 1 04 0 0 1 0 1 9 0 1 0 1 0權重 1 2 4 7 P 權重 1 2 4 7 P 備考: 1 . 0表細條, 1表

12、粗條。 2 .ITF-14 符號之編碼是將十進制之字元轉換,採用二進制之方式編碼。由左至右各位元所代表之權重分別為 1、 2、 4、 7 及 P,其中 P 是用來將 1之位元個數組合成固定兩個。 淨空區右側字元符號最後一個淨空區左側字元符號第一個 5 CNS 12409, Z 5144 4.7 條碼之字元符號的排列方式:從起始碼後開始,第一個字元符號是以黑條表示,第二個字元符號是以白間表示,第三個字元符號又以黑條表示依此類推,而條碼符號之排列方式是由每二個字元符號之黑條與白間按次序相互插入交錯組合而成。如圖 1 為一排列方式之舉例。 圖 1 條碼符號 0367的結構 (例 ) 如圖 1 所示,

13、要將 0367化成條碼符號時,從起始碼後面之字元 0開始以黑條 00110表示,其次之字元 3以白間 11000表示,第三位之字元 6以黑條 01100表示,最後之字元 7則以白間 00011表示,而後依序相互交錯排列組合。 4.8 條碼符號之尺度與規格: EAN/UCC-14 碼: EAN/UCC-14 碼條碼符號之尺度與規格如圖 2 所示,從左側開始,至少 10X 之左側淨空區、 4X 之起始碼、 112X 之配銷號碼之字元符號 (包含 8X 之配銷識別碼、 24X 之國家代碼、 72X 之廠商號碼及商品號碼、 8X 之檢核碼 )、 4.5X 之終止碼及至少 10X 之右側淨空區。而再加上

14、包圍四周的保護框以及保護框下方之 OCR-B 字體 ( 或容易辨識之字體 ) 之字元就構成完整的EAN/UCC-14 碼之條碼符號。 起 始 碼 終 止 碼 6 CNS 12409, Z 5144 圖 2 EAN/UCC-14 碼條碼符號之尺度與規格 10.2 10.2 終止碼右側 淨空 區 配 銷 號 碼 之 字 元 符 號起始碼左側淨空區140.5X (最小 )10X(最小 ) 10X(最小 ) 120.5X 4X 4.5X 112X4.8 152.40041.4 31.8 122.428單位: mm 5.72 7 CNS 12409, Z 5144 5.條碼符號之特性: 5.1 5.2

15、5.2.1 5.2.2 印在紙箱上時,最好以 1.0 以上之倍率來使用。 5.2.3 條碼符號相關倍率之尺度:條碼符號相關倍率之尺度如表 5 所示。而在表中未列之中間倍率尺度,可就前後值比例分配求得。 表 5 相關倍率之尺度 單位: mm 4 45.2.4 條碼符號相關倍率之容許差:條碼符號在各相關倍率下,其各部位尺度之淨空區距離 保護框內部尺度 ( ) 保護框外圍尺度 ( )縮 放 倍 率 細 條寬 度粗 條 寬 度 理想值 最小值條 碼 高 度 寬度 高度 寬度 高度 1.2 1.219 3.048 13.1 12.2 36.8 173.074 36.8 182.674 46.4 1.1

16、1.118 2.794 12.0 11.2 33.8 158.651 33.8 168.251 43.4 1.0 1.016 2.540 10.9 10.2 31.8 144.228 31.8 153.828 41.4 0.9 0.914 2.286 9.8 9.1 31.8 129.805 31.8 139.405 41.4 0.8 0.813 2.032 8.7 8.1 31.8 115.382 31.8 124.982 41.4 0.7 0.711 1.778 7.1 7.1 (5) 100.959 (5) 110.559 (5) 0.625 0.635 1.588 6.4 6.4 (5

17、) 90.143 (5) 99.743 (5) 註 (4):保護框基本寬度為 4.8mm。 (5):倍率未滿 0.8 者,條碼高度至少須等於該倍率之總寬度加上淨空區或 20.3mm 後之 1/4。 縮倍0.625 0.635 印刷品質之條件:條碼的印刷品質會影響條碼掃描績效,而條碼的印刷品質決定於條碼之尺度與其光學特性,為確保條碼的印刷品質,必須 具備下列條件:(1) 條碼符號中黑條與白間、淨空區須保持明顯之黑白對比。 (2) 線條之寬度,應在容許差範圍內接近標準值。 (3) 若黑條上有白斑,或白間及淨空區有污點,須不影響條碼掃描績效。 條碼符號之尺度特性: 條碼符號基本尺度:在標準倍率下,細

18、條之 X-基準的尺度為 1.016mm,其餘各部分之尺度如圖 2 所示。 條碼符號之縮放:條碼符號可在 0.625 1.2 倍率內縮小或放大,但若直接容許差如表 6 所示。而在表中未列的中間倍率之容許差,可就前後值比例分配求得。 表 6 條碼符號各部分尺度容許差 單位: mm 粗條、細條尺度與容許差 2 個字元符號 (一組 ) 尺度與容許差 起始碼與終止碼尺度 與容許差 放 率 細 條 粗 條 細條與粗條容許差 2 個 字元符號2 個字元符號容許差 起始碼 終止碼 起始碼與終止碼容許差 1.2 1.219 3.048 0.36 19.506 0.70 4.876 5.486 0.47 1.1

19、1.118 2.794 0.33 17.884 0.64 4.472 5.030 0.43 1.0 1.016 2.540 0.30 16.256 0.58 4.064 4.572 0.39 0.9 0.914 2.286 0.27 14.628 0.52 3.656 4.114 0.35 0.8 0.813 2.032 0.24 13.006 0.46 3.252 3.658 0.31 0.7 0.711 1.778 0.20 11.378 0.41 2.844 3.200 0.27 1.588 0.13 10.162 0.36 2.540 2.858 0.24 8 CNS 12409, Z

20、 5144 5.2.5 標籤印刷:條碼印在黏貼式標籤上時,可依表 6 之容許差範圍內縮小到 0.625之倍率。除此之外在印製條碼標籤時,可省略左、右保護框,但必須有合乎規定之淨空區。 5.3 字元之字體及尺度: 5.3.1 字元之字體:字元之字體可參考 CNS 12365 所規定之 OCR-B 字體,或容易辨識之字體。 5.3.2 字元之尺度:字元之標準尺度為總高度 5.72mm,總寬度為 3.65mm,字形 (筆寬 )粗細為 0.74mm,字元中心線之間隔為 4.57mm,而與保護框之間最小要有 1mm 之高度。另字元之尺度可依倍率調整之,而其尺度之容許差比照條寬之容許差。 5.3.3 字元

21、之表示方式:為考慮肉眼能容易辨識,在國家代碼、廠商號碼與商品號碼之間,可相隔 1 個字元之寬度。 (參照表 7) 例如: (1) 號碼位數第 4 位與第 5 位之間 (F3 與 M1 之間 )(6)。 (2) 號碼位數第 10 位與第 11 位之間 (M6 與 I1 之間 )(6)。 (3) 號碼位數第 13 位與第 14 位之間 (I3 與 C 之間 )。 註 (6):由於國家 代碼、廠商號碼及商品號碼之位數為可變動,因此間隔位置並非固定,而是隨著位數改變而變動。 表 7 商品配銷號碼之位置 位 數 順 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標準配銷商品號碼

22、LV F1 F2 F3 M1 M2 M3 M4 M5 M6 I1 I2 I3 C 備考: LV:表配銷識別碼 F:表國家代碼 M:表廠商號碼 I:表商品號碼C:表檢核碼 5.4 條碼符號之光學特性: 5.4.1 光學特性之標準:條碼符號之光學特性,必須合乎反射率、反射濃度、黑白對比值 (PCS 值 )等之規定。而在設定條碼之白間與黑條時,可參照表 8 所列之對應值。 表 8 反射率、反射濃度、黑白對比值 (PCS 值 ) 白 間 黑 條 最小反射率 反射濃度 最大反射率 最小反射濃度最小黑白對比值 (PCS 值 ) 80 0.097 20.00 0.699 75 0.125 18.75 0.7

23、27 70 0.155 17.50 0.757 65 0.187 16.25 0.789 60 0.222 15.00 0.824 55 0.260 13.75 0.861 50 0.310 12.50 0.903 45 0.347 11.25(7) 0.949 40 0.398 10.00(7) 1.000 35 0.456 8.75(7) 1.058 30 0.523 7.50(7) 1.125 25 0.602 6.25(7) 1.204 0.75 9 CNS 12409, Z 5144 註 (7):白間之反射率在 45%以下時,相當於直接用瓦楞紙箱作為白間之反射率。此時,由於白間之反射

24、率低,所以黑條亦儘量使用反射率較低之顏色。 5.4.2 條碼印刷顏色:條碼符號在印刷時,只要能達到上述表 8 中反射率、反射濃度、黑白對比值 (PCS 值 )等諸規定之顏色 (8),均可作為白間或黑條之組合,但須注意白間與黑條之顏色不可對調。 註 (8):金、銀兩 種顏色因其特殊之光學特性,在採用前須以檢測器加以測試。 5.4.3 白斑與污點:為確保條碼符號之掃描績效,在符號中所產生之白斑或污點須不影響表 8 所規定之反射率、反射濃度或黑白對比值 (PCS 值 )。 6. 包裝材料:若以包裝材料作為白間時,此時黑條與包裝材料須均能合乎表 8 所規定之反射率、反射濃度或黑白對比值 (PCS 值

25、)。 引用標準: CNS12365 光學辨識用文數字集 - 第二部, OCR-B 字集 - 印出影像之形狀與尺度 10 CNS 12409, Z 5144 商品配銷條碼解說 (本解說僅對本文所規定之事項,以及與此等有關之事項加以敘述而已,但不為規定之一部分) 1. 適用範圍: 商品配銷條碼適用範圍:本標準 (CNS 12409)所指的商品配銷條碼符號係以配銷業 (製造商、批發商、零售商 )為主,使用於運輸、包裝、裝卸、倉儲等配銷物流作業上,但不適用於零售端。 備考:因國際規範中配銷加長碼與配銷擴大碼 (ITF-16 碼 )已取消,此次標準之修訂亦隨之取消。 2. 商品配銷條碼體系:本標準 (C

26、NS 12409)主要係針對商品配銷條碼之條碼符號表示方式和條碼符號在光學及尺度上之特性加以說明,而非規定商品配銷條碼體系。 但條碼符號不能脫離商品配銷條碼體系,以下文來補充這兩者之關係。 在配送物流商品上所使用之標準商品配銷符號為 14 位元之 EAN/UCC-14 碼,其內容包括有配銷識別碼、國家代碼、廠商號碼、商品號碼、檢核碼等。 而從上述可以發現,商品配銷條碼之基本架構為原印商品條碼 (source marking)。原印條碼作成商品配銷條碼之方式補充說明如下: (1) 如解說圖 1 所示在原印商品條碼中,標準碼之號碼體系是由 13 位元所組成,其中包括國家代碼、廠商號碼、商品號碼及檢

27、核碼。而當商品改變包裝數時,只用原印條碼之號碼組合 (如上所述 ),是無法表示出配銷上的單位或相異之處。因此在商品配銷條碼上除利用原印條碼之號碼體系外,其前還多加了配銷識別號碼,以作為配銷商品之識別。亦即當作配銷資訊時,若零售商品之包裝數量 (如12 個裝、 24 個裝 )或同一配送包裝中有不同包裝數量之組合時,就必須加上配銷識別碼以資識別。 (2) 在解說表 1 與解說表 2 中是表示商品配銷條碼與商品條碼之標準碼及縮短碼之組合比較情形。其中當商品條碼使用縮短碼時,如解說表 2 所示,若須形成商品配銷條碼,須將配銷識別號碼與商品縮短碼間之 5 位數設為 0,以配成偶位數之商品配銷條碼。 (3

28、) 為了確保條碼掃描時之正確性,商品配銷條碼之檢核碼須重新計算,以取代原有商品條碼之檢核碼。 解說圖 1 商品條碼與商品配銷條碼之關係 國家代碼 廠商號碼 商品號碼 檢核碼 商品條碼 471 123456 789 C/D 商品配銷條碼 1 471 123456 789 C/D 配銷識別 國家代碼 廠商號碼 商品號碼 檢核碼 號碼 後來附上的號碼 重新計算 11 CNS 12409, Z 5144 解說表 1 配銷條碼組合與商品條碼組合之比較 位數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LV N1 N2 N3 N4 N5 N6 N7 N8 N9 N10 N11 N12

29、 N13 配銷識 別號碼 去檢核碼後的商品條碼號碼 C / D檢核碼解說表 2 配銷條碼組合與商品條碼縮短碼組合之比較 位數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LV 0 0 0 0 0 N1 N2 N3 N4 N5 N6 N7 N8 配銷識 別號碼 5 位數補 0 去檢核碼後之商品條碼的縮短碼 C / D檢核碼3. 商品配銷符號之內容: 3.1 條碼符號之基本特性:原則上條碼符號之字元長度是固定的 (包括檢核碼 )。 而代表每個字元之條碼符號,可由本標準 (CNS 12409)之表 2、表 4 及圖 1 看出,係由 2 條粗條與 3 條細條所構成,而起始碼是由

30、4 條細條、終止碼是由 1 條粗條及 2 條細條所構成。因此在商品配銷條碼中,條碼符號之構成線條數為 29 條粗條及 48 條細條。而無論商品配銷條碼其各字元為何,構成之線條總數都是一定的。 至於條碼符號之長度因粗條寬度為細條寬度之 2.5 倍,其中細條寬度為 1X(1)之寬度。再加上左、右兩側最小各需 10X 寬度之淨空區,所以商品配銷條碼之條碼符號的總長最小應為 140.5X 之寬度 (不包括保護框 )。 註 (1): X為 X-基準之縮寫。 而為了要縮短整個條碼符號之長度,其條碼符號排列方式,是從起始碼後面第一個字元符號以黑條表示開始,其次之字元符號以白間表示,再其次又以黑條表示,依此順

31、序。而後將每兩個字元符號之黑條與白間相互插入交錯組合而成,而這樣交錯改變條色可以節省空間。 換言之,在條碼符號中白間為黑條之空隙,而黑條則成為白間之空隙。但起始碼規定為固定之 1 細黑條、 1 細白間、 1 細黑條、 1 細白間排列,而終止碼則為固定之 1 粗黑條、 1 細白間、 1 細黑條排列。 除此之外在本標準 (CNS 12409)之條碼符號,為能便利人們閱讀,故也與 OCR-B字體 (CNS 12365)或容易辨識之字體之字元合併表示,這是預備當條碼掃描器無法閱讀時還可以讓人們辨識及輸入。 3.2 配銷識別碼:當商品改變包裝數量、混合包裝或須夾帶其他資訊時,只用商品條碼之號碼組合是無法

32、表示出配銷上之單位或相異之處。故此,必須使用配銷識別碼。其使用方法例如:配銷識別號碼為 1表示 24 個裝, 2表示 48個裝等。 而配銷識別號碼可依下列情形而設定之: 12 CNS 12409, Z 5144 (1) 內裝商品一定時。 (2) 內裝商品數量一定時 (或固定混合包裝時 )。 (3) 內裝商品組合一定時。 (4) 不同包裝,但不須顯示其差異時,可編成同一碼。 (相反的,有時只要更換包裝材料就要改變編號。 ) 而最後須注意有時對商品 A 之集合包裝,以 1表示 12 個裝,但對商品 B 則表示 24 個裝,所以使用標準配銷符號者,必須依照其說明表來設定配銷商品號碼。 3.3 國家代

33、碼:在商品配銷條碼國際編號系統中,為識別國家或地區而設定之號碼。中華民國經由國際條碼總會 (EAN)發給之國家代碼為 471。而在 EAN 體系中,各國之國家代碼如解說表 3 所示。 解說表 3 各會員國與國家代碼 號碼 國家 號碼 國家 號碼 國家 號碼 國家 00-13 美國、加拿大 50 英國 626 伊朗 780 智利 30-37 法國 520 希臘 627 科威特 784 巴拉圭 380 保加利亞 528 黎巴嫩 628 沙烏地阿拉伯 786 厄圭多爾 383 斯洛丹尼亞 529 塞普路斯 629 阿拉伯 789 巴西 385 克羅埃西亞 531 馬其頓 64 芬蘭 80-83 義大

34、利 387 波西尼亞、 535 馬爾他 690-693 中國大陸 84 西班牙 400-440 德國 539 愛爾蘭 70 挪威 850 古巴 45+49 日本 54 比利時、盧森堡 729 以色列 858 斯洛伐克 460-469 俄國 560 葡萄牙 73 瑞典 859 捷克 471 中華民國 569 冰島 740 瓜地馬拉 860 南斯拉夫 474 愛沙尼亞 57 丹麥 741 薩爾瓦多 867 北韓 475 拉脫維亞 590 波蘭 742 哥斯大黎加 869 土耳其 476 阿塞拜疆 594 羅馬尼亞 743 尼加拉瓜 87 荷蘭 477 立陶宛 599 匈牙利 744 宏都拉斯 88

35、0 南韓 478 烏茲別克 600-601 南非 745 巴拿馬 885 泰國 479 斯里蘭卡 609 摩里西斯 746 多明尼加共和國 888 新加坡 480 菲律賓 611 摩洛哥 750 墨西哥 890 印度 481 白俄羅斯 613 阿爾及利亞 759 委內瑞拉 893 越南 482 烏克蘭 616 肯亞 76 瑞士 899 印尼 484 摩爾多瓦 619 突尼西亞 770 哥倫比亞 90-91 奧地利 485 亞美尼亞 621 敘利亞 773 烏拉圭 93 澳洲 486 喬治亞共和國 622 埃及 775 祕魯 94 紐西蘭 487 哈薩克 624 利比亞 777 波利維亞 955

36、 馬來西亞 489 香港 625 約旦 779 阿根廷 958 澳門 備考:此 2 或 3 碼除可作為國家代碼之外,在 EAN 系統中亦有其他用途如: (1) 20 29 代表店內碼。 (2) 977代表 ISSN 期刊碼。 (3) 978 979 代表 ISBN 書碼。 (4) 980代表退款收據等。 3.4 廠商號碼:由商品條碼的管理及核發單位依照申請核發給申請廠商,代表廠商的號碼。 3.5 商品號碼:由取得廠商號碼之廠商依流水順序自由編訂單項商品的號碼。 3.6 檢核碼:為確保條碼符號掃描之正確性,在商品配銷條碼中包含有檢核碼。而檢核碼之計算方式如下 (參照解說表 4): 按照各字元之位

37、置,以檢核碼為第一位數從右端向左方順序定位數。 13 CNS 12409, Z 5144 步驟 1:從第 2 順位字元開始,取所有偶數位字元之和。 步驟 2:將步驟 1 之結果乘以 3。 步驟 3:從第 3 順位字元開始,取所有奇數位字元之和。 步驟 4:取步驟 2 與步驟 3 之和。 步驟 5:以模數 10 減去步驟 4 之個位數所得之值即為檢核碼。 解說表 4 檢核碼之計算方式 配銷 識別 號碼 國家代碼 廠商號碼及商品號碼 檢核碼位數順序 14 13 12 11 10 9 8 7 6 5 4 3 2 1 條碼號碼 (例 ) 1 4 7 123456 7 89 0 7 偶位數 1 + 7

38、+ 2 + 4 + 6 + 8 + 0 奇位數 / 4 + 1+3+5+ 7 +9 / 步驟 1 步驟 2 28 3=84 步驟 3 +29 步驟 4 113 步驟 5 10 3=7 即為所求之檢核碼 備考: 1. 步驟 4 之個位數為 0時,檢核碼即為 0。 2. 以上之計算與 UCC、 EAN 商品條碼之計算方法完全一樣。 4. 條碼符號之特性: 4.1 確保印刷品質之條件:掃描器識別條碼符號是根據黑條與白間之反射率對比來判讀,故此,條碼符號之黑條與白間必須保持充分的對比值。 條碼的掃描績效受印刷品質之影響,所以必須確保良好的印刷品質。故此,在印製條碼符號時,其尺度上之規定及所使用之油墨、

39、包裝材料、光學特性等方面,都必須實施品質管制。 4.2 條碼符號之尺度特性: (1) 條碼符號之基本尺度:當 1X-基準之基本尺度為 1.016mm 時,則 EAN/UCC-14碼之條碼符號之尺度為 31.8mm(高 )122.428mm(寬 )之長方形 (不包括左、右淨空區及保護框 )。 若條碼符號直接印在瓦楞紙箱上時,其印刷尺度最好為標準尺度之 1.0 1.2倍,而當印製條碼標籤時則可縮小為 0.625 倍。 (2) 淨空區:為確保條碼符號能順利掃描,左、右兩側各須 10X 以上之淨空區。除此之外,在印刷時須考慮其容許差。而在各種縮放倍率下其尺度請參照本標準 (CNS 12409)之表 5

40、 所示。 (3) 保護框:為確保印刷品質而設之保護框,外框之寬度雖可隨條碼符號放大或縮小,但以 4.8mm 為標準寬度。 14 CNS 12409, Z 5144 (4) 字元尺度:條碼符號下方字元之使用,可參考 CNS 12365 所規定之 OCR-B字體或容易辨識之字體,其尺度可配合條碼縮小或放大,印刷容許差可比照條碼之容許差,如本標準 (CNS 12409)之表 6 所示。 4.3 條碼符號各部分尺度之容許差:在本標準 (CNS 12409)之表 6 所示之容許差,為各種印刷方式之實際容許差,並不代表母片之容許差。 會影響印刷尺度品質之主要原因如下: (1) 印版之適合性:印版是由天然橡

41、膠、合成橡膠、感光性樹脂等材料製成的,一般理想之硬度為 40左右,在製版時都使用母片直接感光,但會由於曝光時間、沖洗時間之不同而發生誤差。 另外,完成後之樹脂版會因為紫外線之累積照射而發生變化,所以必須注意印版品質之管理。 (2) 瓦楞紙箱之印刷:瓦楞紙箱之表面不夠平滑、印刷時紙張油墨之擴散、油墨本身性質、紙張之底色以及印版的品質,會影響印刷績效。因此,要直接印在瓦楞紙箱上時,勿勉強使用縮小符號,使用 1.0 以上之倍率為宜。 在瓦楞紙箱上印刷時,應採用適當印壓,使線條不至於太粗,同時也要防止白斑產生。 條碼之線條方向與瓦楞之方向相同時印刷品質較好,所以印刷時,要選擇適當方向。 (3) 母片:

42、母片之品質非常重要,製作時應考慮事項如下: (a)選擇陰片 (負片 )或陽片 (正片 )。 (b)藥膜面朝上或朝下。 (c)指定商品配銷條碼。 (d)指定倍率: M (e)條寬縮減量: BWR (bar width reduction) 母片尺度之容許差如解說表 5 所示: 解說表 5 母片尺度之容許差 項 目 尺 度 容 許 差 條碼符號中粗條及細條之條寬 計算上的標準尺度 粗條: 2.54 mm 細條: 1.016 mm 依照 M 及 BWR 來修正 0.013 mm M 一對字元符號之寬度 計算上的標準尺度 16.256 mm 依照 M 來修正 0.013 mm M 起始碼與終止碼之條寬

43、 計算上之標準尺度 0.017 mm M 條高、保護框之寬度、淨空區之最小值 參照本標準 (CNS 12409)之表 5 0.127 mm 條碼符號上之其他尺度 參照本標準 (CNS 12409)之表 5 0.254 mm 4.4 條碼符號之光學特性: 4.4.1 反射率、反射濃度:所謂反射率是指對光的反射程度。一般條碼符號中是以氧化鎂、氧化鋁、硫酸鋇等白色粉末之反射率作為基準,反射率為 15 CNS 12409, Z 5144 100%,經由分光儀分析,若完全沒有反射光時則反射率為 0%。而反射濃度就是反射率 (R)之倒數的常用對數值R100(-10R或10R1)。而與白間的最小反射率或反射

44、濃度對應之黑條的最大反射率或最小反射濃度,必須滿足本標準 (CNS 12409)之表 8 所列之數值。 4.4.2 黑白對比值 (PCS 值 ):所謂黑白對比值 (PCS 值 )指的就是白間與黑條之反射率的對比值,一般在商品配銷條碼符號中,與白間之反射率或反射濃度相對之黑條的黑白對比值 (PCS 值 )必須在 0.75 以上。而黑白對比值 (PCS 值 )可由下列公式計算得之。 RLRD 黑白對比值(PCS 值)= RL 式中,RL:白間之反射率 RD:黑條之反射率 RL、RD 則依 4.4.3 所示的條件測定之。 4.4.3 測定反射率及黑白對比值 (PCS 值 )之條件: (1) 光源的分

45、光譜帶:以 CNS 11294測色用之標準光及標準光源所規定之 A 光源為標準。 (2) 受光素子感度特性: S-4 response參考美國電子裝置工業會 (Joint Electron Devices Engineering Council) 之規定。 (3) 濾光器: Wratten 26。 (4) 光源入射角:光源入射角與條碼符號表面的法線成 45角。 (5) 測定範圍:為直徑 0.2mm 的圓形。 4.4.4 條碼符號之顏色:只要能合乎黑白對比值 (PCS 值 )之要求,任何顏色都可以加以組合 (2)。 條碼符號掃描器通常都使用 633 奈米 (nm)之氦氖 (He-Ne)雷射光或半

46、導體光源。因此,印刷條碼之油墨顏色,應以透過紅色濾光器 (Wratten 26)後測得之反射率數值以判定其是否適合作白間或黑條。 一般的瓦楞紙板多半使用牛皮紙色之裱面紙,若以此色作為白間,則以黑色作為黑條較為理想,亦可用對紅色光具有與黑色同樣反射率之紫、藍、綠等顏色。除此之外,在實際運用時必須使用較高濃度的油墨。當裱面紙顏色較深時,也必須注意黑白對比值 (PCS 值 )可能會降低。 註 (2):金、銀兩 種顏色因其特殊之光學特性,在採用前須以檢測器加以測試。 5. 條碼之印刷位置:印刷位置之決定對於配送包裝商品之掃描及自動化處理是非常重要。如在自動化處理方面,一般都是將商品放在輸送帶上,而在輸

47、送途中或是在架子上,自動掃描條碼符號。由此可知對於印刷位置的決定,是直接影響到整個自動化的動作。 印刷條碼時,最好四個側面都印刷;如不可能在四個側面印刷時,最好印刷在相鄰的二個側面。 5.1 自動化處理之印刷位置:當配送包裝商品在輸送帶上輸送時,若以固定式掃描器掃描,其印刷位置必須固定。同時也須考慮國際性之整合及配合 UCC、 EAN之規格 (參照解說圖 2)。 16 CNS 12409, Z 5144 解說圖 2 標準配銷符號之印刷位置 5.2 標籤:對於品目多、量少而不適合直接印在包裝品上,或是依訂單不同、商品混合包裝內容不同及瓦楞紙箱上不適合印刷條碼符號時,可使 用黏貼式標籤。 使用標籤時,條碼符號可依本標準 (CNS 12409)之表 5 所示,在容許差範圍內縮小到 0.625 倍。條碼符號的左、右保護框可以省略,但標籤上面必須要有足夠的淨空區。黏貼標籤時,條碼下端距離箱底須保持 (32 3)mm 之高度。 引用標準: CNS11294 測色用之標準光及標準光源 19 mm 以上323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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