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2771-2006 Hand flares《手持红光信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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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印月956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47.080 F40221277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98月15日 956月1日 (共3頁)手持紅光信號 Hand flare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航海船舶用手持紅光信號(以下簡稱手持信號)。 2. 一般規定:手持信號除應符合CNS 14987救生設備通則之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2.1 以耐水之外殼包裝。 2.2 在其外殼印有使用該手持信號之簡要說明或清晰之圖例。 2.3 具有自足之點火方法。 2.4 其設計應使手握其外殼之人員,依製造者之操作說明使用時,不致造成不

2、舒服,亦不致因燃燒及熾熱之殘餘危及救生艇及筏。 2.5 引燃後能發出明亮之紅光。並能以平均不少於15,000燭光之光度均勻燃燒至少1分鐘。且在水下100 mm浸泡10秒鐘後仍能繼續燃燒。 3. 試驗 3.1 溫度試驗 3.1.1 溫度循環試驗 應以每型手持信號試樣各三個交互接受30與+65之環境溫度。此交互循環並不需要緊接著在另一個之後立即為之,可依下列程序重複合計作十次循環。 3.1.1.1 在一日之內完成+65之8小時循環;及 3.1.1.2 同日將試樣自溫室中取出,並任其曝露於通常之室溫內迄翌日。 3.1.1.3 翌日在30中完成8小時循環;及 3.1.1.4 同日將試樣自冷凍室中取出,

3、並任其曝露於通常之室溫內迄翌日。 經此溫度循環試驗後之每個試樣,應無收縮、裂痕、鼓脹、溶解或機械特性變化等損壞現象。並均應能在環境溫度下有效操作。 3.1.2 溫度30試驗 應取每型手持信號試樣各三個,置於溫度30之環境中至少48小時,然後試驗該三試樣,均應能在該溫度下有效操作。 3.1.3 溫度+65試驗 應取每型手持信號試樣各三個,置於溫度+65之環境中至少48小時,然後試驗該三試樣,均應能在該溫度下有效操作。 3.1.4 溫度+65及相對濕度90%之試驗 應取每型手持信號試樣各三個,置於溫度+65及相對濕度90%之環境中至少96小時,然後再置於溫度20至25及相對濕度65%之環境中10日

4、,2 CNS 12771, F 4022 再試驗該三試樣均應能有效操作。 3.2 耐水及耐蝕試驗 3.2.1 應取每型手持信號試樣各三個,水平浸泡於水面下1 m處達24小時,再試驗該三試樣均應能有效發揮其功能。 3.2.2 應取每型手持信號試樣各三個,在準備引發之狀況下,浸泡於水面下10 cm處達5分鐘,再試驗該三試樣均應能有效發揮其功能。 3.2.3 應取每型手持信號試樣各三個,在溫度(353)下噴灑鹽水(5%氯化鈉溶液)至少100小時,再試驗該三試樣均應能有效發揮其功能。 3.3 操作安全試驗 3.3.1 應取每型手持信號試樣各三個,依序自2 m高度以端部向上及水平方式墜落於以水泥黏著於混

5、凝土地面約6 mm厚之鋼板上。在此試驗後該手持信號仍應保持安全狀態,嗣後並應能依第3.3.2節有效發揮其功能。 3.3.2 經第3.3.1節試驗後之該三個手持信號試樣,應由穿著以絕熱材料製造具有浮力之浸水衣操作人員,或戴該浸水衣內取出之手套之操作人員,依製造廠商之操作說明予以引發,確定其能有效操作,並於引發或燃燒之期間,不致傷及操作人員或附近之任何人員。 3.4 安全檢查 應以目視檢查確定每型手持信號之下列項目: 3.4.1 係以無法消除之方法明顯清晰的標示其操作之方法,其危險之一端不論日夜皆可辨識。 3.4.2 如由手動操作,應能由底端(安全端)為之,或含有2秒鐘之操作安全延緩期。 3.4.

6、3 具有整體、簡單之點火設施。該設施需要最少之準備工作,並能易於在最不利之狀況下,毋需外力之協助,能由濕、冷或戴手套之手所操作。 3.4.4 其防水性能並非依賴膠帶或塑膠封套。 3.4.5 其使用年限業以無法消除之標誌顯示。 3.5 引燃試驗 應取三個手持信號予以引燃至少1分鐘。在引燃之30秒後應將各手持信號浸泡在水下100 mm處達10秒鐘後,至少仍能持續燃燒20秒鐘。 3.6 實驗室試驗 手持信號材料應施行實驗室試驗,以確定其能以不低於15,000燭光之平均光度燃燒,其火焰之顏色為CNS 11295利用三屬性表示色彩之方法規定之鮮紅色。 3.7 庚烷引燃試驗 應取三個手持信號在1 m見方之試驗盤上方1.2 m處引燃,該試驗盤內含有2公升浮於一層水面上之庚烷。該試驗應在環境溫度+20至+25下進行之。該手持信號應能完全燃燒,而庚烷則不應因該手持信號或自該手持信號落下之材料所引燃。 3 CNS 12771, F 4022 引用標準:CNS 14987 救生設備通則 CNS 11295 利用三屬性表示色彩之方法 相對應國際標準:IMO LSA:2003 Life saving appliances code chp 3 section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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