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印月956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13.340.70 F40231277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98月15日 956月1日 (共3頁)火箭式降落傘信號彈 Rocket parachute flare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航海船舶用火箭式降落傘信號彈(以下簡稱信號彈)。 2. 規格:信號彈除應符合CNS 14987救生設備通則之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2.1 以耐水之外殼包裝。 2.2 在其外殼印有使用該信號彈之簡要說明或清晰之圖例。 2.3 具有完整之點火方法。 2.4 其設計應使手握其外殼之人員,依製
2、造者之操作說明使用時,不致造成不舒服。 2.5 當垂直發射時,該火箭至少應達到300 m之高度。在或接近其彈道頂點處,該火箭應投射出降落傘信號彈,該信號彈應能符合下列之規定: 2.5.1 發出明亮之紅光。 2.5.2 以平均不少於30,000燭光之光度均勻燃燒。 2.5.3 燃燒之時間至少40秒。 2.5.4 降落之速率不超過5 m/s。 2.5.5 當其燃燒時不致損及其降落傘或附屬物。 3. 試驗 3.1 溫度試驗 3.1.1 溫度循環試驗 應以每型信號彈試樣各三個交互接受30與+65之環境溫度。此交互循環並不需要緊接著在另一個之後立即為之,可依下列程序重複合計作十次循環。 3.1.1.1
3、在一日之內完成+65之8小時循環;及 3.1.1.2 同日將試樣自溫室中取出,並任其暴露於通常之室溫內迄翌日; 3.1.1.3 翌日在30中完成8小時循環;及 3.1.1.4 同日將試樣自冷凍室中取出,並任其暴露於通常之室溫內迄翌日; 經此溫度循環試驗後之三個試樣,應無收縮、裂痕、腫脹、溶解或機械特性變化等損壞現象。並均應能在環境溫度下有效發揮其功能。 3.1.2 溫度30試驗 應取各型信號彈試樣各三個,置於溫度30之環境中至少48小時,然後試驗該三試樣,均應能在該溫度下有效發揮其功能。 3.1.3 溫度+65試驗 應取每型信號彈試樣各三個,置於溫度+65之環境中至少48小時,然後試驗該三試樣
4、,均應能在該溫度下有效發揮其功能。 2 CNS 12773, F 4023 3.1.4 溫度+65及相對濕度90%之試驗 應取每型信號彈試樣各三個,置於溫度+65及相對濕度90%之環境中至少96小時,然後再置於溫度20至25及相對濕度65%之環境中10日,再試驗該三試樣均應能有效發揮其功能。 3.2 耐水及耐蝕試驗 3.2.1 應取每型信號彈試樣各三個,水平浸泡於水面下1 m處達24小時,再試驗該三試樣均應能有效發揮其功能。 3.2.2 應取每型信號彈試樣各三個,在準備引發之狀況下,浸泡於水面下10 cm處達5分鐘,再試驗該三試樣均應能有效發揮其功能。 3.2.3 應取每型信號彈試樣各三個,在
5、溫度(+353)下噴灑鹽水(5%氯化鈉溶液)至少100小時,再試驗該三試樣均應能有效發揮其功能。 3.3 操作安全試驗 3.3.1 應取每型信號彈試樣各三個,依序自2m高度以端部向上及水平方式墜落於以水泥黏著於混凝土地面約6 mm厚之鋼板上。在此試驗後該信號彈仍應保持安全狀態,嗣後並應能依第3.3.2節有效發揮其功能。 3.3.2 經第3.3.1節試驗後之該三個信號彈試樣,應由操作人員穿著保溫並具浮力之浸水衣或戴有自保溫並具浮力之浸水衣內取出之手套,依製造廠商之操作說明予以引發,確定其能有效發揮其功能,並於引發或燃燒之期間,不致傷及操作人員或附近之任何人員。 3.4 安全檢查 應以目視檢查確定
6、每型信號彈之下列項目。 3.4.1 其操作之方法業以無法消除之方法明顯清晰的標示,其危險之一端不論日夜皆可辨識。 3.4.2 如由手動發揮其功能,應能由底端(安全端)為之,或含有2秒鐘之發揮其功能安全延緩期。 3.4.3 具有整體、簡單之點火設施。該設施需要最少之準備工作,並能易於在最不利之狀況下,毋需外力之協助,能由濕、冷或戴手套之手所操作。 3.4.4 其防水性能並非依賴膠帶或塑膠封套。 3.4.5 其使用年限業以無法消除之標示顯示。 3.5 垂直發射試驗 取三個信號彈垂直發射。然後以精確之測量儀器確定該信號彈至少彈射至300 m之高度。並在該高度該信號彈開始燃燒,其燃燒期間亦應予以測計,
7、並應不少於40秒,其下降速率不超過5m/s。 3.6 實驗室試驗 信號彈材料應施行實驗室試驗,以確定其能均勻燃燒,其平均光度不低於30,000燭光,其火焰之顏色鮮紅色。 3.7 45角發射試驗 取三個信號彈以與水平成45角之方向發射,應能有效發揮其功能。 3 CNS 12773, F 4023 3.8 後座力試驗 如信號彈係由手握發揮其功能,則應證實其後座力係很輕微。 引用標準:CNS 14987 救生設備通則 相對應國際標準:IMO LSA:2003 Life saving appliances code chpter3 section 3.1 相關標準:IMO MSC.81(70)號決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