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85.060 P31151288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80 年 6 月 25 日 94 年 4 月 19 日 (共 2 頁 )紙漿用木材取樣與調製法及化學分析用木材之製備法 Method of sampling and preparing wood for general analysis and preparation of wood for chemical analysi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規定一般分析用木材之取樣及調製法及化學分析 用木材製備法。
2、 備考: 木材之化學分析係分析木材之主成分如纖維素、木質素及灰分等。為求能與分析藥劑完全作用,木材應磨成木粉;為避免木材中 非主要物質 (如木材萃取物 )干擾分析結果,應在木材進行化學分析前先將其除去。 2. 儀器及裝置 2.1 電鋸:用於切割原木為圓盤,具有收集鋸屑之裝置。 2.2 試驗篩:符合 CNS 386試驗篩孔徑 0.425 mm 及孔徑 0.250 mm 者。 2.3 磨粉機:手動或電動威立 (Wiley)型。 2.4 萃取裝置:依 CNS 7312化學分析用左司勒玻璃萃取器組之規定,組成如下。 2.4.1 圓底燒瓶:容量 250 mL。 2.4.2 萃取筒:以燒結玻璃具粗孔者或圓
3、筒濾紙, 用以盛裝試樣。濾筒長度須超過虹吸管頂端。 2.5 加熱裝置:熱水浴、蒸汽浴或電氣加熱包。 3. 試藥:混合 1 容積 95 %乙醇與 2 容積甲苯配成乙醇甲苯溶液。 4. 取樣 4.1 原木:每 1000 支以下時隨機取樣 10 支;超過 1000 支時,依下式決定應取樣支數 S(取整數 )。 S=31000N10 式中, N:總支數 4.2 木片:先將木片充分混合,每 5000 kg 以下隨機取樣 50 kg;超過 5000 kg 時,依下式決定應取試樣之重量 S(取整數 )。 S=35000N50 式中, N:木片總重量 (kg) 2 CNS 12884, P 3115 5. 試
4、樣製備 5.1 將剝去樹板之每支樣本原木,兩端各鋸除約 300 mm。 5.2 將原木在不得少於距原木頂端三分之一處,鋸切 6.4 25 mm 厚之圓盤。若僅有一根原木供採試樣,則由大約中間或距兩端約 152 mm 處,鋸切三個圓盤。視試樣之需要量,將圓盤對切成兩等分或四等分,試樣取相對同等之部分。將樹節、樹皮、腐朽及不正常部分去除。將所取之試樣,以電鋸鋸成小片,再利用磨粉機磨成細粉,須保持原木心材及邊材之原來比例。 5.3 將木粉氣乾,氣乾後之木粉以符合 CNS 386 孔徑 0.425 mm 與 0.250 mm 之試驗篩篩選,取尺度通過孔徑 0.425 mm,留於孔徑 0.250 mm 上之氣乾木粉備用。 5.4 將全部製成之試樣裝入不透氣之容器內貯存,供作木材分析或化學分析試樣之用。 6. 化學分析用試樣之製備:依 CNS 4713木材中乙醇甲苯萃取物試驗法之步驟,將木粉萃取,萃取後之木粉以供化學分析試驗用;並依 CNS 452木材水份試驗法計算木粉之含水率。 引用標準: CNS 386 試驗篩 CNS 452 木材水份試驗法 CNS 4713 木材中乙醇甲苯萃取物試驗法 CNS 7312 化學分析用左司勒玻璃萃取器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