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印月 97 3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23.020.20;75.200 D1067 12916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81 10 月 24 日 97 3 月 28 日 (共 16 頁 )液化石油氣汽車燃氣系統 之安裝及檢驗 Fuel system apparatuses and their inspection for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automobile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液化石油氣汽車燃氣系統之安裝及檢驗。 2. 用語釋義 2.1 本標準所稱燃氣系統,包含液化石 油氣容
2、器、液化石油氣容器上之閥及壓力洩放閥、液面計、關閉閥(或緊急遮 斷閥)、超量灌裝防止裝置、管路、燃料控制閥、過濾器、接頭、氣化器、壓 力調整器,噴氣嘴或混合器及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固定裝置等。(參考圖 1) 圖 1 液化石油氣燃氣系統 氣化器 備考: 自液化石油氣容器流出之液態液化石油氣經過裝於引擎室內之過濾器濾出雜質後,再流至燃料控制閥及氣化器與壓力調整器。經氣化器及壓力調整器減壓之液化石油氣成為氣態,經過混合器而輸入汽缸。 2.2 一般液化石油氣汽車:指具有行李廂 之液化石油氣汽車,其液化石油氣容器應採固定式安裝者。 2.3 特殊液化石油氣汽車指不屬於第 2.2 節規定之液化石油氣汽車,其液化
3、石油氣容器得為裝卸式而可拆下充氣者。 備考:適用於安裝液化石油氣之車 種,應符合公路法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相低壓軟管混合器 真空軟管冷卻水 引擎 冷卻水 加氣接頭燃料控制閥灌裝閥 取出閥定壓管 過濾器點火開關電瓶 液化石油氣容器 噴氣嘴 (或混 合器) 2 CNS 12916, D 1067 關規定。 3. 液化石油氣汽車燃氣系統之構造 3.1 液化石油氣容器 3.1.1 液化石油氣之容器應以高壓氣體熔接用鋼板構成,該容器在溫度 48 時之灌裝壓力應在 1765 kPa 以上,容器本體之試片其抗拉強度應在 402 MPa 以上容器製成後,並應施以 2942 kPa 以上之耐壓試驗,不得有異常現
4、象。 3.1.2 液化石油氣容器應裝設有灌裝閥 、取出閥、壓力洩放閥、液面計、緊急遮斷閥及超量灌裝防止裝置。 3.1.3 液化石油氣容器內之虹吸管之安 裝應牢固,俾免因灌裝及汽車行駛時而受損。壓力洩放閥之虹吸管,其開口應設於容器內之氣態部位。 3.1.4 液化石油氣容器護具 (l) 全護式液化石油氣容器護具:該式係由上、下護具兩部分構成。液化石油氣容器係先固定於下護具使成一體,再以螺栓固定於汽車行李廂。在下護具之下方並應裝設有洩氣孔,俾全護具內如有液化石油氣洩漏時,得由該洩氣孔排出車身外。 圖 2 全護式液化石油氣容器護具(圖例) (2) 半護式液化石油氣容器護具:半護式者僅將裝接附件部分以護
5、具保護,再將液化石油氣容器本體用固定架裝進車箱以螺栓鎖緊。半護式者,除了保護液化石油氣容器之附件外,裝接附件部分如有液化石油氣洩漏時,應能由浪型塑膠排氣導管導至通氣孔將其安全排出車身之外,但為防止浪型塑膠導管因破損而無法將洩漏之氣體導至車外,應以纖維材料補強該導管或予以適當防護以防止疏失造成破損。本節所述為防止浪型塑膠導管破損,應以纖維材料補強或防護等措施係適用於第 2.3節中之特殊液化石油氣汽車(容器置放於開放空間者除外)。 浮子式液面 計加氣接頭 保護板 保護套皮管夾灌裝閥液態用取出閥氣態用取出閥下箱架排氣口橫樑 3 CNS 12916, D 1067 圖 3 半護式液化石油氣容器護具(圖
6、例) 3.2 液化石油氣容器上之閥及液化石油氣壓力洩放閥 3.2.1 液化石油氣容器之灌裝壓力在 1765 kPa 以上者,容器上之閥及壓力洩放閥,其耐壓強度應在 2942 kPa 以上。 3.2.2 在灌裝閥上應裝有一超量灌裝防止裝置,其相關規格應符合 CNS 13181 液化石油氣汽車燃氣系統零組件檢驗法總則 之超量灌裝防止裝置相關規定。 3.2.3 灌裝閥之灌氣口應裝設有液化石油氣汽車用加氣接頭。 3.2.4 壓力洩放閥應安裝於液化石油容器內之氣態部分。 3.2.5 液化石油氣容器如裝置於密閉廂 內者,其壓力洩放閥上應附裝有橡皮管類之導管設施,使排出之液化石油 氣能排出車身外。如液化石油
7、氣容器非裝置於密閉廂內者,其壓力洩放閥上應裝有保護設施。 3.2.6 壓力洩放閥之排氣口應避開受熱 影響之位置,如排氣管、消音器及觸媒轉換器等。 3.2.7 壓力洩放閥前如另有裝設控制閥 者,則所使用控制閥之構造不得減低壓力洩放閥之排氣性能,而該壓力洩放閥應於開啟狀態下能拆下把手者。 3.2.8 液化石油氣容器上之閥及壓力洩 放閥上應有適當的保護裝置,使受到衝擊時仍能保護完整。 3.2.9 液化石油氣容器上應裝有液態 灌裝閥與液態取出閥,前者與氣態部分連接,後者與液態部連接。閥之材質為銅合金或同等強度以上材料製成。灌裝閥上裝有壓力洩放閥,以使液化石油氣容器內之壓力超過 2452 196 kPa
8、以上時能自動降低壓力。取出閥上裝有緊急遮斷閥,控制定量液化石油氣如有超量流出則自動關閉。 CNS 13181 1液化石油氣汽車燃氣系統容器附件檢驗法第 2 種型式之灌裝閥之把手應漆以灰色或綠色,取出閥之把手應漆以紅色以資識別,第 1 種型式之容器附件則無顏色之限制。 3.3 液面計之裝置 3.3.1 液化石油氣容器之灌裝壓力在 1765 kPa 以上者,容器上之液面計,其耐壓強度應在 2942 kPa 以上。 3.3.2 滑動電阻式液面計之滑動電阻部分,應以適當之絕緣材料予以密封。 取出閥(備有恢 復原裝置) 浮子式液面計洩放閥灌裝閥半護式取出管出口(至汽缸) 氣孔灌裝口 壓力洩放閥 半護式護
9、具 取出閥( 緊急遮斷 閥及原裝置) 4 CNS 12916, D 1067 3.3.3 液面計之標示刻度,係以該容器 內液化石油氣的體積與容器的容積之百分比表示之。在 80%或 85%處明顯之刻劃指示。 3.3.4 液面計所指示之量刻度誤差應在 5%以下。但滑動電阻式液面計所指示之量刻度誤差,除在 80 5%處範圍內應在 5%以下外,其餘部分得在 10%以下。 3.4 超量灌裝防止裝置 為防止液化石油氣之灌裝超過規定 80 5%之最大量,應於液化石油氣容器內裝置超量灌裝防止裝置,該裝置並以管路與壓力洩放閥、灌裝閥連接。 3.5 緊急遮斷閥 緊急遮斷閥應裝置於液化石油氣容器之液態取出閥上,但安
10、裝有困難時,得裝置於汽車行李廂內距液化石油氣容器或液化石油氣容器護具 400 mm 之範圍內。另在距車體兩側 200 mm 之範圍內仍不宜裝置,除非在該緊急遮斷閥外已另裝有保護裝置,則不在此限。 圖 4 緊急遮斷閥裝置圖(圖例) 3.5.1 於開始作動後之 10 秒鐘內將該閥緊急關閉,關閉後自閥座處之洩漏量,以空氣壓達 392 kPa 時應不超過 20 cc/min 為合格。但該閥如屬新品則其洩漏量應為零。 3.5.2 緊急遮斷閥如係由電力作動者,應採通電時為開之型式。不得使用通電時為關之型式。 3.5.3 緊急遮斷閥應裝有能由駕駛台操作之復原裝置。 3.6 管路、燃料控制閥、過濾器、接頭等組
11、件:應符合下列各項之規定。 3.6.1 高壓部分之管路、燃料控制閥、 過濾器及接頭等之耐壓性能應能耐設計壓力 (1765 kPa 以下者相同 )之 1.5 倍以上之壓力,且應具有設計壓力以上之氣密壓力。 在距車體兩側 200 mm 之範圍內仍不宜裝置緊急遮斷閥,除非在該緊急遮斷閥外已另裝有保護裝置,則不在此限 後部護桿車輛前方 液化石油氣容器 車尾保險桿 5 CNS 12916, D 1067 3.6.2 管路所用之金屬管,應為經退火之鋼管或銅管,且符合 CNS 10161汽車用金屬配管之規定。 3.6.3 端固定之管(耐油性橡膠管除外),在其中間之適當部位應 予彎曲,且每間隔 1 m 以內應
12、予以支撐。 3.6.4 與高壓管路連接之電磁閥及過濾 器等裝具,應具有當管路內之液態液化石油氣產生不正常壓力時,能使該 管路內之液態液化石油氣倒流至液化石油氣容器之構造。 3.6.5 所用之接頭應為金屬製品,並符合 CNS 9984汽車用喇叭口管配件及 CNS 9985汽車用非喇叭口管配件之規定。 3.6.6 高壓部分使用之橡膠管應符合 CNS 9621液化石油氣用橡 膠管及 CNS 12859液化石油氣橡皮管組件規定之高壓橡膠管總成之規定。 3.6.7 低壓部分使用之橡膠管應符合 CNS 9621 及 CNS 12859 規定之低壓橡膠管總成之規定。 3.6.8 液化石油氣汽車管路裝置之參考
13、簡圖如圖 5 所示。 圖 5 液化石油氣汽車管路裝置圖(圖例) 3.6.9 燃料控制閥應能在駕駛座上予以 操作。該閥通常係採用電磁閥,其裝置位置應位於過濾器之後以避免鐵粉 與雜質流入電磁閥內,使該閥不能正常操作。電磁閥主要係由電磁線圈與 滑動閥構成,當電磁線圈通電所產生之磁力大於滑動閥之彈簧力時,閥即 開啟而使液態液化石油氣流向氣化器及壓力調整器,如未通電該閥即予關 閉切斷液化石油氣之供應。如採用真空式控制閥,則當引擎停止時,亦能停止液化石油氣之供應。 3.6.10 過濾器:該過濾器應能將液態液化石油氣中浮游之微粒鐵粉與其他 50 以上之不溶性雜質過濾去除,其構造應堅固能承受液化石油氣之氣體壓
14、力,液化石油氣管夾具刹 車管液化石油氣管 刹 車管液化石油氣管 刹 車管 過濾器電磁閥 氣化器及壓力調整器水管 (出口 ) 水管 (入口 ) 液化石油氣皮管 (低壓 ) 液化石油氣管液化石油氣管 夾具接頭灌氣護具 容器 取出閥灌裝閥護板 液化石油氣高壓皮管燃 料 控制閥 灌裝口 6 CNS 12916, D 1067 過濾器中之濾心應能易於拆下清洗。 3.7 氣化器及壓力調整器 3.7.1 氣化器及壓力調整器之構造對壓力之變化應能完全承受。 3.7.2 當引擎停止運轉氣化器及壓力調 整器應有防止液化石油氣流出該裝置外部之構造。 3.7.3 氣化器及壓力調整器應有易予排放雜質之構造。 3.7.4
15、 氣化器及壓力調整器之各組件於振動、衝擊時應有防止氣體洩漏之構造。 3.8 混合器:混合器為氣化器及壓力調整 器中氣化之液化石油氣與空氣混合而供給引擎燃氣之一種裝置,為配合引擎之 負載以液化石油氣與空氣予以適當混合之裝置。 3.9 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固定裝置 3.9.1 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固定裝置,應 能有完全牢固且在行駛中亦能充分耐用之構造。 3.9.2 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固定裝置如係 安裝於汽車之車框或類似位置者,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1) 液化石油氣容器應至少有兩處以上固定於支撐架上。 (2) 支撐架之剖面強度至少應為其設計負載之 2.5 倍。其安全係數至少應在1.6 以上。 (3) 支撐架應
16、牢固安裝於車框上。 (4) 以繫緊帶將液化石油氣容器固定於支撐架上者,應以螺栓確實固定,且該繫緊帶之內側應裝設有硬質橡膠。 4. 燃氣系統之安裝 4.1 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安裝 4.1.1 為避免液化石油氣容器之碰撞受 損。其安裝位置應擇不易因碰撞受損且不致妨礙該容器上各閥操作之部位。 4.1.2 液化石油氣容器上之閥等附件為 免受衝擊時受損,在安裝時自車輛外側至液化石油氣開關之距離應有 200 mm 以上。如液化石油氣容器上之閥等附件裝有保護裝置者,不在此限。 4.1.3 液化石油氣容器如裝於密閉場所 ,則其安裝位置附近應設有適當洩氣孔。但該洩氣孔應避開車輛排氣管、消音器及觸煤轉換器等受熱度影
17、響之位置。 4.1.4 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安裝位置如有 可能受陽光直射,則應加裝適當之遮蓋,但該遮蓋物不得與液化石油氣容器直接接觸。 4.1.5 液化石油氣容器及其固定裝置之 部分,應裝在車輛之長、寬、高度範圍內及最低離地面高度之範圍外,且液化石油氣容器與車輛最後端間應保持 300 mm 以上之距離。惟如保持距離未滿 300 mm 時應依附錄 1 之規定。 4.1.6 液化石油氣容器及其管路應與車輛排氣管、消音器及觸媒轉換器有 100 mm以上之距離,惟該液化石油氣容器與其管路已作妥防熱裝置者可縮短為 40 mm 以上。 7 CNS 12916, D 1067 4.1.7 液化石油氣容器上所有之
18、閥與液面計等應與 輛 排氣管開口端應保持 300 mm以上之距離,並與未被覆之電氣端子及電磁閥應保持 200 mm 以上之距離。 4.2 灌裝用加氣接頭之安裝:灌裝用快速加氣接頭,應裝於容易灌裝之位置。 4.3 氣化器及壓力調整器之安裝 4.3.1 氣化器及壓力調整器應妥為安裝,不得因振動及衝擊等原因而肇致漏氣。 4.3.2 氣化器及壓力調整器之加熱方式不得直接使用引擎排放之廢氣。 4.4 燃料控制閥及過濾器之安裝 4.4.1 燃料控制閥及過濾器應妥為安裝,不得因振動及衝擊等原因而肇致漏氣。 4.4.2 燃料控制閥之安裝應避免可能會 受熱度及濕氣影響之位置,並應於壓力調整器之減壓部分附近裝置。
19、 4.4.3 過濾器應裝在液化石油氣容器及燃料控制閥間,使能易於拆下清洗之位置。 4.4.4 管路之安裝 (1)管路之彎曲部分應具有該管路外徑 2 倍以上之彎曲半徑。 (2)管路之接頭,其墊圈應採專供液化石油氣用者。 5. 試驗:液化石油氣汽車之燃氣系統試驗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5.1 燃氣系統之安裝試驗:應依第 3.9 節及第 4 節之規定以目視檢查認可。 5.2 管路之氣密試驗:依下列三種中擇一試驗。 5.2.1 使用檢視液試驗:以肥皂液塗於 所有管路接頭上,並全開液化石油氣容器取出閥,不得有氣泡產生。 5.2.2 使用氣體測漏器試驗:將液化石 油氣容器取出閥全開,以測漏器檢查所有管路接頭,
20、不得有漏氣現象。 5.2.3 使用壓力計試驗:將壓力計連接 於管路,並將氮氣自液化石油氣容器上之取出口輸入該系統之管路,俟壓力計之壓力達到工作壓力( 1765 kPa)後停止輸入,然後觀察 1 分鐘,壓力計不應有壓力降低之跡象。 5.3 液化石油氣容儲藏室器之氣密試驗 5.3.1 全護式及 半護式 液化石油 氣容器護具之氣密試驗,應依下列之二種方法擇一為之: (1) 二氧化碳試驗法:將口徑為 4 mm 或 6 mm 之橡皮管接至全護式或半護式護具之任一氣孔,並將其他所有之氣孔予以密閉,然後由該橡皮管輸入二氧化碳氣體迄壓力達 9.8 kPa 之時為止。持續 30 秒鐘後,觀察該護具外二氧化碳檢測
21、器所測得二氧化碳之洩漏值不應超過 0.05%。 (2) 發煙劑試驗法:將口徑為 4 mm 或 6 mm 之橡皮管接至全護式或半護式護具之任一氣孔,並將其他所有之氣孔予以 密閉,然後由該橡皮管輸入發煙劑所產生之煙氣與壓縮空氣之混合氣體,迄壓力達 9.8 kPa 之時為止。持續 30 秒鐘以目視檢查該護具,在此期間不得有煙氣自該護具洩出。 5.3.2 容器直接裝置式液化石油氣容器之氣密試驗,應依下列之二種方法擇一為之: (1) 二氧化碳試驗法:將口徑為 4 mm 或 6 mm 之橡皮管接至液化石油氣容器儲藏室內之任一氣孔,並將其他所有之氣孔予以密閉,然後由該橡皮管 8 CNS 12916, D 1
22、067 輸入二氧化碳氣體迄壓力達 490 kPa 之時為止。持續 30 秒鐘後,觀察車廂內二氧化碳檢測器所測得二氧化碳之洩漏值不應超過 0.05%。 (2) 發煙劑試驗法:將口徑為 4 mm 或 6 mm 之橡皮管接至液化石油氣容器儲藏室內之任一氣孔,並將其他所有之氣孔予以密閉,然後由該橡皮管輸入發煙劑所產生之煙氣與壓縮空氣之混合氣體,迄壓力達 490 kPa 之時為止。持續 30 秒鐘以目視檢查車廂內之現象,在此期間不得有煙氣流漏至車廂內。 5.3.3 特殊液化石油氣汽車液化石油氣容器之護具,其氣密之試驗仍應適用第 5.3節之規定。 5.4 液化石油氣容器及其上所有之閥具, 如其設計、安裝與
23、固定,能避免因振動及衝擊而肇致移動與損傷,且並不致有 液化石油氣外洩至乘客車廂之虞者,得免依第 5.3 節之規定施行試驗。 6. 試驗場地及特殊液化石油氣汽車之構造、及操作基準則分別依附錄 1 及附錄 2 之規定。 6.1 特殊液化石油氣汽車燃氣系統之構 造,如其液化石油氣容器為固定式不可拆下灌裝者,其規定與第 3 節及第 4 節一般液化石油氣汽車之燃料系統相同。但如其液化石油氣容器為裝卸式可拆下灌裝者,則各該節中之下列部分得予以修正: (1) 第 3.4 節之超量灌裝防止裝置得免裝置。 (2) 第 4.2 節灌裝用加氣接頭得免裝置。 (3) 第 3.5 節之緊急遮斷閥如裝設時,應裝置於液化石
24、油氣 容器之液態取出閥上,但安裝有困難時,得裝置於車廂內距液化石油氣容器或液化石油氣容器護具 400 mm 之範圍內。另在距車體兩側 200 mm 之範圍內仍不宜裝置,除非在該緊急遮斷閥外已另裝有保護裝置,則不在此限。 (4) 第 3.9.2(4)節之原有規定得修正為:以繫緊帶將液化石油氣容器固定於支架上者,原則上應以螺栓確實固定,如採用螺栓以外之方法固定,則應採在振動時不致使該繫緊帶鬆弛之構造。且該繫緊帶之內側應裝設有硬質橡膠。 (5) 第 4.1.5 節原規定液化石油氣容器與車輛最後端間應保持 300 mm 以上之規定。 6.2 特殊液化石油氣汽車之液化石油氣 容器如係裝置於車廂外,其固定
25、之方式除應符合下列之規定外,尚應符合交通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 在特殊液化石油氣汽車之車體上裝 置液化石油氣容器之支撐架,其裂斷強度至少應為其設計負載之 2.5 倍。其安全係數至少應在 1.6 以上。該支撐架之尺度應依液化石油氣容器之總重量而定,如表 1 所示。 9 CNS 12916, D 1067 表 1 適用容器 總重量 50 kg以下 (相當於 50l之容器 ) 總重量 100 kg以下 (相當於 120l之容器 ) 材質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SS 400或 CNS 294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SM 400 A 同左 材料 剖面形狀 支撐架 全部外形 安裝螺栓 M6以上
26、M8以上 備考 1. 支撐架全部 外形為提高強度方面之安全性,在圖示用虛線表示處以 2 mm 厚之鐵板予以補強。 2. 安裝用螺栓每一支撐架應使用 2 支以上。 6.3 特殊液化石油氣汽車之液化石油氣 容器為裝卸式可拆下灌裝者,其固定之方法通常可分為下列兩種方式: (1) 螺栓式:如圖 6 所示,該式於容器換裝時應使用工具,較不易達到迅速裝卸之目的。 30 mm 以上 25 mm 以上25 mm以上30 mm以上板厚 2.4 mm 以上 板厚 2.0 mm 以上安裝螺栓之位置 200 mm以下200 mm以下 200 mm以下200 mm以下安裝螺栓之位置 10 CNS 12916, D 10
27、67 圖 6 螺栓式一例(圖例) (2) 鉤帶式:如圖 7 所示,該式可達迅速裝卸之目的,但其設計應使把手桿能確實超越支點,並不得有因振動而有鬆弛之情況發生。 圖 7 鈎 帶式一例(圖例) 引用標準: CNS 9621 液化石油氣用橡膠管 CNS 9984 汽車用喇叭口管配件 CNS 9985 汽車用非喇叭口管配件 CNS 10161 汽車用金屬配管 CNS 12859 液化石油氣橡皮管組件 CNS 13181 液化石油氣汽車燃氣系統零組件檢驗法總則 CNS 13181 1 液化石油氣汽車燃氣系統容器附件檢驗法 修訂日期: 第 1 次修訂 82 年 4 月 21 日 第 2 次修訂 83 年
28、7 月 22 日 支點鈎桿把手 11 CNS 12916, D 1067 附 1 1. 撞擊試驗 1.1 試驗場地: 執撞擊試驗及撞擊後試驗移動之面應為平坦之柏油面。 1.2 撞擊器 撞擊器須為鋼製且具有高度之剛性,其撞擊面高度應為 800 mm 以上,寬度應為 2500 mm 以上,邊緣應為曲率半徑 50 mm 以下之圓角,撞擊面須裝上厚 20 mm之三夾板,撞擊面下端離地高度應為 175 25 mm。此撞擊器應安裝於第 1.2.1節規定之線性移動台車上或安裝於第 1.2.2 節規定之擺錘上。 1.2.1 台車式撞擊器 (1) 台車應為剛性,不得因撞擊而變形。 (2) 撞擊過程中不得有煞車或
29、 推進等額外施於台上,且台應配置預防二次碰撞之煞裝置。 (3) 台車及撞擊器之總質量為 1100 20 kg。 1.2.2 擺捶式撞擊器 (1) 搖擺器及撞擊器和搖擺器之安裝部應具有剛性,不得因撞擊而變形。 (2) 撞擊面之中心和搖擺器回轉軸間之距離應在 5 m 以上。 (3) 搖擺器之撞擊中心處之換算質量 (Mr)為 1100 20 kg。 Mr=MALM:搖擺器全質量 (kg) L:撞擊中心與回轉軸間之距離 (m) A:搖擺器重心與回轉軸間之距離 (m) (4) 搖擺器應裝設煞車裝置以防二次撞擊。 2. 測量速度之裝置 測量速度之測速裝置應能測定撞擊器速度值且其精確度應在 1%以內。 3.
30、供試液化石油氣車之狀態 (1) 供試液化石油氣汽車之重量應為同等重量之車輛。 (2) 試驗用液化石油氣汽車之容器內灌 裝不燃性氣體至內壓一定值( 294 kPa 以上)或灌裝 LPG 氣體容器內容積 85%之燃料重量等同重量之代用燃料。 (3) 試驗用液化石油氣汽車之裝接零件如 不致產生干擾液化石油氣容器及高壓部位之管路機能者,可用非正廠之零件。 (4) 供試用液化石油氣汽車之容器及高壓 部管路(以下稱為燃氣系統)應為能易於裝接壓力計以判斷有無壓力下降情形。 (5) 試驗用液化石油氣汽車之變速位置設在空檔位置且停車煞車裝置應設在解除狀態。 4. 試驗方法 先實施下列 (1)之試驗後再進行 (2
31、)至 (4)之測定。 (1) 將供試液化石油氣汽車停放在試驗場 ,用撞擊器以水平且與車輛中心面平行方向用 41 45 km/h 速度向供試液化石油氣汽車後面撞擊。此時該撞擊之車面中 12 CNS 12916, D 1067 心和撞擊器中心面之距離應在 300 mm 以下。 (2) 用壓力計檢視燃氣系統之壓力變化 5 分鐘以上。如 液化石油氣 容器以灌裝代替燃氣做為供試 液化石油氣車時, 則於撞擊後立即灌裝內壓 294 kPa 以上之不燃性氣體後,量測燃氣系統之壓力變化。 (3) 在燃氣系統各接頭處塗上檢視液(肥 皂水等)檢視起泡情形並測定氣體之洩漏情形。 (4) 量測供試液化石油氣汽車後端部之
32、最大永久變形量。 5. 判定基準 進行上述第 4 項檢測時,燃氣系統無壓力下降及接頭部無氣體洩漏,且撞擊前供試液化石油氣汽車之車輛最後端與容器後端之距離,應較最大永久變形量大方可。 6. 試驗紀錄及報告 試驗紀錄及報告依附錄 1 表 1 之規定。 尚須檢附供試前後之液化石油氣汽車照片及供試液化石油氣汽車最 後端與液化石油氣容器安裝部位之照片隨附於附錄 1 表 1。 13 CNS 12916, D 1067 附錄 1 表 1 LPG 液化石油氣汽車最後端撞擊紀錄及報告 車名 型式 車架編號 供試液化石油氣汽車 供試液化石油氣汽車重量 6.1 液化石油氣容器及高壓部管之明圖。 6.2 灌裝於液化石
33、油氣容器內之燃性氣體(包括名稱、壓、 (kPa))。 6.3 輛最後端與液化石油氣容後端之距 (mm)。 6.4 試驗報告 (1) 撞擊器之撞擊速度 (km/h)。 (2) 最大永久變形量 (mm)。 (3) 燃氣系統之壓力下降及接頭部之液化石油氣洩漏。 試驗日期 月 試驗場所 測定人員 14 CNS 12916, D 1067 附錄 2 1. 特殊液化石油氣汽車簡稱特殊車之構造及操作基準:特殊車(例如堆高機)構造由於其構造及使用上之特殊性,以致列入一般液化石油氣車之規定其適用有困難者,因而被容許可將容器拆下實施灌裝。 2. 一般液化石油氣汽車之容器係為固定式者,而可將容器卸下實施灌裝液化石油
34、氣者稱為裝卸式。 對特殊車之液化石油氣容器安裝方法可為固定式,但由於特殊車之使用型態之特殊 性亦可採裝卸式。 3. 特殊車之安裝 對特殊車依附錄 2 表1所列 4 項可變更其適用條件,該 4 項目中之第 1項只適用於 裝卸式,而其他 3 項目則適用於固定式及裝卸式。 附錄 2 表1 一般汽車 (僅可使用固定式 ) 特殊車 型式 規定 照原規定 可變更之條文 固定式 裝卸式1. 第 3.4節 照原規定 但如將液化石油氣容器拆下作灌裝者,得不裝備超量灌裝防止裝置及灌裝液態閥灌裝 口之灌裝用加氣接頭 2. 第 3.5節 應裝置符合第 3.5節之緊急遮斷閥在液態取出閥或其附近 如裝置緊急遮斷閥時,應設
35、置符合第 3.5節之緊急遮斷 閥於液態取出閥或其近旁 3. 第 4.1節 固定方式為螺栓式 固定方式原則上為螺栓式,至於固定方式用螺栓式以外方式者,不得因振動而使繫緊帶造成鬆弛之構造 4. 第 4.1.5節 車輛被追撞而使 液化石油氣 容器受到損傷之可能性少之汽車最後端間 300 mm以上距離處裝設容器。但被認為具有同等以上安全措施者則不在此限 車輛被追撞而受撞擊時 液化石油氣 容器應裝置在不致受到損傷之虞位置 4. 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安裝 4.1 於特殊車因構造上及使用型態之特殊性,容 器應考量安裝在不易受損傷之位置。以堆高機為例,堆高機之最後端 部一般係裝置配重,在此配重上部則裝設容器,以鑄
36、鐵塊製成之配重就成為液 化石油氣容器之保護作用,即所謂不易受損傷之位置之案例。 15 CNS 12916, D 1067 附錄 2 圖 1 特殊車液化石油氣容器之裝置圖(圖例) 4.2 容器及容器固定裝置之各部分應在汽 車之長度、寬幅、高度(即所謂汽車之全長、全寬、全高)之範圍以內且裝置 在高於離地上最高位置之處,在此種情形時如裝設在較靠近配重等之後端部突 出外端時,對於堆高機作旋回時容易造成容器破壞之情形。 5. 特殊車燃氣系統之構造 構造、操作上補充說明:以液化石油氣為燃氣之特殊車構造及操作基準時,除上述規定以外仍需符合下列之規定。 5.1 對於裝卸式者可不必裝備液面計之理 由:所謂防止液
37、化石油氣量不足對使用者是必要之提醒,從安全面及成本面檢 討結果,雖在特殊車(裝卸式)仍應有液面表示裝置。 如液化石油氣車之無裝置液面計應特別注意,惟在司機座位處裝置有液面表示裝置者則不在此限。 5.2 氣化裝置上應有能容易作排洩之構 造,所稱能容易作係指不必裝設排洩考克。例如螺紋式者亦能容易作排洩之構造者亦可。 5.3 容器安裝位置:容器上之閥等如車輛 衝撞時,為使受損位置較少,容器應距汽車最外側保有 200 mm 以上距離。 對於輛之容器裝設汽距外側應保持 200 mm 以上距之規定,在特殊 (如堆高機)容器上之閥如設有適當之保護裝置,可確保運作上之安全,則可排除適用。 乘座人員坐位 門型架
38、 配重容器固定裝置容器不得超出配重範圍 16 CNS 12916, D 1067 附錄 2 圖 2 特殊車之液化石油氣容器閥之裝置圖(圖例) 單位: mm 備考:表示閥之灌裝(或取出)方向。 5.4 容器安裝注意事項 5.4.1 有可能被陽光直接照射之容器應裝設覆蓋,以免容器直接遭受陽光照射。 5.4.2 在容器本身有裝置保護閥之裝置 ,由於防曝覆蓋係針對會受陽光直接照射之堆高機所裝載之容器而設置者,應防止其溫升之措施。 660 5灌裝閥 O.D.320 310 250 全開口部90 取出閥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National Standard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
39、a, CNS 標準( standard)係指由特定機構針對產品、過程及服務等主題,經由共識,並經公認機關(構)審定,提供一般且重複使用之規則、指導綱要或特性之文件。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National Standard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代號 CNS),係基於保護國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自然環境衛生,維持自由公平交易以促進國內產業發展等需要,由標準專責機構 (現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經透明化程序獲致共識所公布,提供國內相關產業、機關 (構 )及一般消費大眾參考依循;主要目的在謀求改善產品、程序及服務之品質,增進生產效率,維持生產及消費之合理化,以增進公共福祉。
40、國家標準化網站 國家標準檢索系統( http:/.tw) 標準化資訊推廣平台( http:/standards.bsmi.gov.tw) 產業技術標準管理服務平台( http:/techstandards.bsmi.gov.tw) 全國標準化獎( http:/www.std.org.tw) 更多標準網站資訊,可於前述網站中取得聯結。 正字標記 CNS MARK 正字標記驗證制度係為推行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自民國 40 年起實施的產品驗證制 度,是依據 標準法及正字標記管理規則之規定,為落實國家標準的實施而辦理的產品驗證標記。藉由正字標記之核發,可彰顯產品品質符合國家標準,且其生產製造工廠採用之品
41、質管理系統,亦符合相關規定。生產廠商藉正字標記之信譽,可爭取顧客信賴以拓展市場,消費者亦可經由辨識正字標記圖示,簡易地購得合宜的優良產品,權益因此獲得保障。 正字標記圖示 由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之英 文代號 CNS及中文符號組成。 正字標記核准要件 工廠品質管理經評鑑取得標準檢驗局指定品管制度之認可登錄。 產品經檢驗符合國家標準。 正字標記網站 正字標記推廣網站( http:/smark.org.tw) 正字標記查詢系統( http:/cnsmark.bsmi.gov.tw) 相關資訊 Information 發編輯: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Publisher : The Bureau of Standards, Metrology and Inspection 局 址:臺市濟南 1 段 4 號 Address : 4 Chinan Road, Section 1 Taipei, 100, Taiwan 電 話: (02) 2343-1700 Telephone: (886-2) 2343-1700 網 址: http:/www.bsmi.gov.tw Web site : http:/www.bsm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