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3370-2004 Eye protectors for vehicular users《骑乘车辆人员用眼睛防护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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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13.340.20 Z210413370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84 年 3 月 25 日 93 年 4 月 20 日 (共 9 頁 )騎乘車輛人員用眼睛防護具 Eye protectors for vehicular user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一般用機車及競賽用機車或競賽用汽車等之乘坐人員,為保護因被粉塵風壓及飛來物體傷及其眼睛所用之騎乘車輛人員用眼睛保護具。 備考:本標準中用 內之數值為近似值其單位係公制。 2. 釋義 2.1 透鏡 (Lens):

2、透明雙眼式保護眼睛之透鏡。 2.2 眼罩 (Eye Shield):能保護兩眼之透明板狀之單眼式眼睛保護片。 2.3 面罩 (Eye Piece):能保護自眉毛至下顎之透明眼睛保護具。 2.4 護眼組件 (Eye Piece):透鏡、眼罩及面罩之總稱。 2.5 鏡框 (Frame):固定護眼組件之框架。 2.6 騎乘坐機車用安全帽:依 CNS 2396騎乘坐機車用安全帽之規定, (以下簡稱為安全帽 )有半罩 (Half)式,半露臉 (Semi-Jet)式,露臉 (Jet)式,全面 (Full Face)式等。 2.7 視界:因戴用眼睛保護具使騎士之視野被變窄之界限,單位用角度表示之。 2.8

3、稜鏡屈光度 (Prism Dioptre):稜鏡之屈光度之單位。對入射光每 1m 賦予 1cm屈光之稜鏡度稱為 1 稜鏡屈光度。 3. 種類及型式:眼睛保護具之種類及型式如表 1。 表 1 眼睛保護具之種類 種類 型式 符號 主要保護範圍 護眼組件之材料單眼式 GI 眼睛 塑膠鏡型 護目鏡 (Goggle) 雙眼式 GII 眼睛 塑膠或強化玻璃 全面式 VF 眼睛及臉部 塑膠 面甲型 (Visor) 半面式 VH 眼睛 塑膠 頭盔型 (Helmet) 全面式 HF 眼睛及臉部 塑膠 4. 品質 4.1 護眼組件 4.1.1 外觀:護眼組件之表面必須光 滑,厚度均勻且不得有影響光學性質及不得有可

4、辨認之瑕疵、條紋、起泡、皺紋、雜物等。 4.1.2 光學性質 (1) 平行度:護眼組件應具適當之彎曲、其平行度則依第 7.2.4 節規定方法測 2 CNS 13370, Z 2104 試時應在 0.16 稜鏡屈光度以下。 (2) 屈光力:護眼組件以第 7.2.5 節規定方法試驗時必須滿足下列之條件。 (a) 無論在任何經線上、護眼組件之屈光力應在 00.12 屈光度。 (b) 無論在任何兩條經線間其屈光力之差應在 0.12 屈光度以下。 (3) 透明度:護眼組件之透明度以第 7.2.6 節規定方法做測試 而其視感透過率,應在 80%以上 (如標示註明限白天使用者其視感透過率應在 50%以上而未

5、滿 80%)。 4.1.3 耐熱性:依第 7.2.2 節規定方法試驗時不得有異常。 4.1.4 耐寒性:依第 7.2.3 節規定方法試驗時不得有異常。 4.1.5 強度:護眼組件依第 7.2.7 節規定作強度試驗時不得發生如該節所述相關種類型式防護具之不符現象。 4.2 眼鏡型之綁帶:眼鏡型之綁帶應能滿足下列各項之規定。 (1) 抗拉強度:抗拉強度以第 7.3.1 節規定方法試驗時應具有 50kgf490N以上。 (2) 伸長率:依第 7.3.2 節規定方法試驗時,斷裂時之伸長率應有 150%以上。 (3) 耐水性:依第 7.3.3 節規定方法測試時其抗拉強度之變化率應在 20%以下。 4.3

6、 金屬零件耐蝕性:金屬零件依第 7.1 節規定之耐蝕試驗方法試驗時不得腐蝕。 4.4 成品 4.4.1 外觀、眼睛保護具成品不得有妨礙使用上之瑕疵、裂罅、污髒等。 4.4.2 視界:眼睛保護具依第 7.4.2 節規定方法測試時應符合表 2 之規定。 表 2 眼睛保護具之視界 單位:度 種類 型式 視界 (左及右 )單眼式 95 以上 護目鏡 (Goggle) 雙眼式 60 以上 全面式 105 以上 面甲型 (Visor) 半面式 105 以上 頭盔型 (Helmet) 全面式 105 以上 5. 構造 5.1 構造一般事項:眼睛保護具之構造上一般事項應能滿足下列各項之規定。 (1) 戴用時不

7、得有使人不舒適之感覺。 (2) 戴用方便且不容易破損。 (3) 護眼組件不得容易自框架上脫落。 (4) 各部位不得存有尖角或銳邊,致使戴用者可能遭受割傷或擦傷之虞。 (5) 各部零件能容易更換之構造。 5.2 依種類個別之構造 5.2.1 護目鏡型:如圖 1(a)、 (b)所示單眼式者是將護眼固定在鏡框,雙眼式是將 3 CNS 13370, Z 2104 二片鏡片固定在鏡框,能對粉 塵,風壓及飛來物體有予以保護眼睛之構造且必須滿足下列各項之規定。 圖 1 (a)護目鏡型單眼式 (圖為一例 ) (b)護目鏡型雙眼式 (圖為一例 ) (1) 鏡框應能全部遮蓋眼窩使粉塵不致直接進入眼睛之構造。但宜開

8、設適當之通氣孔,以免流汗時會導致護眼組件模糊不清。 (2) 綁帶長度應能調節可直接裝戴於頭 部或安全帽上且有不容易脫落之構造。 5.2.2 面甲型:如圖 2 之 (a)、 (b)所示將護眼或護臉用按扣固定 (或螺絲固定 )在半片型,半噴口型,噴口型安全 帽上之半面式及全面式二種。具有能保護因粉塵、風壓及飛來物體傷及眼 睛或臉部之構造。上述按扣不得自眼睛護具外表面突出 5mm 以上。但按下鈕扣之突出部如受衝擊易破碎材料製成 (例如塑膠材質 )或者易脫落構造 (1)者則不在此限。 註 (1) 所謂脫落構造係指當受到衝擊時能簡單脫落之意。並非指須用螺釘起子等工具可容易拆下之構造。 4 CNS 133

9、70, Z 2104 圖 2 (a)面甲型半面式 (圖為一例 ) 圖 2 (b)面甲型全面式 (圖為一例 ) 5.2.3 頭盔型:如附圖 3 所示將護臉固定在全面式安全帽上以對粉塵,風壓及飛來物體具有保護眼睛及臉部之構造。將護臉固定於安全帽用之按下鈕扣 (或螺絲固定 )不得突出眼睛保護之外表面 5mm 以上。但按下鈕扣之突出部如為受衝擊能簡單破碎材料 (如塑膠 )製成或能簡單脫落之構造 (1)者不在此限。 5 CNS 13370, Z 2104 圖 3 頭盔形全面式(圖為一例) 6. 材料:眼睛保護具各部位所用材料必須符合下列各項之規定。 6.1 護眼組件:應能符合第 4.1 節規定之材料 6

10、.2 護眼組件以外之材料。 (1) 強度、彈性等依據用途須為適當使用。 (2) 與皮膚接觸部位之材料應為不得影響皮膚且能耐於消毒處理者。 (3) 金屬零件應使用耐蝕材料或施予耐蝕處理者。 (4) 塑膠質材料應為非易燃性材料。 (5) 綁帶應具有彈性且有耐久性者。 7. 試驗 7.1 金屬零件之耐蝕試驗:將金屬零件浸泡於含有 10%(質量百分比 )之煮沸食鹽水中 15 分鐘後立即浸泡於常溫 10%食鹽水中 15 分鐘後取出,不必揩乾水分即擱放在常溫下 24 小時。然後用微溫熱水將此金屬零件洗淨乾燥後用目視檢查有無腐蝕痕跡。 7.2 護眼組件之試驗:護眼組件除依第 7.2.1 節之試驗外由成品取下

11、試樣依第7.2.27.2.7 節之規定作試驗。但對護目鏡型單眼式,面甲型及頭盔型者則如圖4 所示方法取下 40120mm 之長方形試驗片依第 7.2.4 節第 7.2.6 節之規定試驗。 6 CNS 13370, Z 2104 圖 4 試片取樣方法 單位: mm 護目鏡型 (單眼式 ) 頭盔型及面甲型 7.2.1 外觀試驗:以目視檢查須符合第 4.1.1 節規定之品質規定。 7.2.2 耐熱試驗:浸泡在 60熱水中 10 分鐘後立即放入 42冷水經 10 分鐘後取出在常溫下乾燥後檢查有無異常現象。 7.2.3 耐寒試驗:放在 -202低溫箱中保持 4 小時後取立即依第 7.2.7 節規定之試驗

12、檢查有無異常現象。 7.2.4 平行度試驗 :用自動瞄準器或鏡片測驗儀測定不平行度應符合第 4.1.2(1)節規定。 7.2.5 屈光力試驗:用自動瞄準器或鏡片測驗儀測試檢查應符合第 4.1.2(2)節之規定。 7.2.6 透明度試驗:用光電受光器調 節分光感度分佈,大致能與標準比感度曲線一致下,對 A 標準光源作視感透過率試驗檢查應符合第 4.1.2(3)節之規定。 7.2.7 強度試驗 (1) 護目鏡型 (單眼式 )依下列方法試驗。 強度試驗裝置如圖 5 所示構造。將試片縱方向依圖 5、圖 6 所示水平方式固定在固定夾上並將試片之外部表面向下。由高度 100cm 之垂直距離將直徑 36.5

13、mm(約 200g)之鋼球向試片中央自由落下,不得有破碎現象。 眼睛高度之水平線 中央垂直線 中央垂直線 7 CNS 13370, Z 2104 圖 5 強度試驗裝置略圖 圖 6 試片固定夾 (圖例) (圖例) 單位: mm (2) 護目鏡型 (雙眼式 ):如係強化玻璃製者依 CNS 7176強化玻璃透鏡之防護眼鏡第 6.3.6 節強度試驗所規定方法測試,不得有破碎現象。如係塑膠質製成者按 CNS 7177硬質塑膠透鏡之防護眼鏡之第 6.3.6 節強度試驗規定之方法測試不得有破碎之現象。 (3) 面甲型、頭盔型:以 CNS 3902騎乘機車用安全帽檢驗法第 6.2.4 節所規定之方法,自 10

14、0 公分高度實施落下試驗、不得產生小於 60之尖銳碎片,且測試鋼錐不得在試驗後因穿透而固著於面具上,而護眼組件不得有自支持點脫離之情形。 7.3 綁帶之試驗 7.3.1 綁帶之抗拉強度 (1) 試驗片之製作:由成品之綁帶就原寬度切下長 200mm 作試片。 (2) 抗拉試驗:將長 200mm 試驗片兩端 50mm 部分裝在抗拉試驗機,以每分鐘 100mm 之速度拉緊檢查應符合第 4.2(1)節規定。 7.3.2 綁帶之伸長率試驗:依第 7.3.1 節規定方法作驗,於 拉斷時測量其伸長度,依下列算式求伸長率。檢查應符合第 4.2(2)節之規定。 A= 10012LL固定把手 試片電開關 電源 鋼

15、球 固定夾 落下距離電磁鐵 支柱 8 CNS 13370, Z 2104 A:伸長率 %,1L :測定前之長度 (mm) 2L :拉斷時之長度 (mm) 7.3.3 綁帶之耐水性試驗 (1) 試驗片之製備:自成品綁帶取下約 200mm 長之試驗片。 (2) 耐水性試驗:在長度 200mm 試驗片中央向左右以 100mm 距離作二條標線,將試驗片之標線距離拉至 150mm 後固定,放在 205水中 4 小時後取出,以該狀態下於常溫作 24 小時乾燥後解開固定。將此試驗片以每分鐘 100mm 之拉緊速度拉至標距離至 150mm 時測定在抗拉試驗機上顯示之抗拉強度。依下列公式求其變化率,檢查應符合第

16、 4.2(3)節之規定。 B= 100121FFFB:變化率 (%),1F :試驗前之抗拉強度 (kgf)N 2F :耐水試驗後之抗拉強度 (kgf)N 7.4 成品之試驗 7.4.1 外觀試驗:用目視檢查應否符合第 4.4.1 節規定。 7.4.2 視界試驗:對於護目鏡型者參照 CNS 6636防毒面罩第 6.4.2 節視界試驗所規定方法測試,對於面甲型及頭盔型者則依 CNS 2396 規定之視界試驗之方法測試其視界,檢查應符合表 2 之數值。 8. 檢驗 8.1 構造檢驗:構造應符合第 5 節之規定。 8.2 護眼組件之檢驗:依照第 7.2 節規定方法測試而應能符合第 4.1 節之規定。

17、外觀檢驗當作全數檢驗,對其他項目則採用合理之抽樣檢驗。 8.3 完成品之檢驗:依照第 7.4 節規定方法作合理之試樣檢驗而必須符合第 4.4 節之規定。 9. 成品之稱呼:成品之稱呼依眼睛保護具之種類型式或者以代號稱呼之。 例 1.護目鏡型單眼式 2.GI 10. 標示:在護眼組件上於不礙視界之處以 不易擦滅方法標示製造廠商名稱或其代號。在包裝上應標示下列事項。 (1) 產品名稱、 (2)種類、 (3)製造廠商名稱或其代號、 (4)製造年月或其簡單代號。 11. 使用說明書:眼睛保護具應隨附記載下列事項之使用說明書。 11.1 選擇之方法 11.2 使用上之注意事項 11.3 維修方法 11.4 點檢要領 9 CNS 13370, Z 2104 引用標準: CNS 2369 騎乘機車用安全帽 CNS 3902 騎乘機車用安全帽檢驗法 CNS 6636 防毒面具 CNS 7176 強化玻璃透鏡之防護眼鏡 CNS 7177 硬質塑膠透鏡之防護眼鏡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 84 年 4 月 20 日 第二次修訂: 92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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