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3400-2007 Extinguishing chemicals for fire extinguishers《灭火器用灭火药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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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印月964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13.220.10 Z210613400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836月27日 964月30日 (共5頁)滅火器用滅火藥劑 Extinguishing chemicals for fire extinguisher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滅火器用滅火劑技術上之規定(以下簡稱為滅火劑)。 2. 滅火劑之共通性質 2.1 滅火劑不得有顯著毒性或腐蝕性,且不得發生明顯之毒性或腐蝕性氣體。 2.2 水溶液滅火劑及液狀滅火劑,不得發生有結晶析出,溶液之分離,浮游物質或沉澱物以及其他異常。

2、2.3 粉末滅火劑,不得發生結塊、變質或其他異常。 3. 水滅火器所充填之水,不得有腐蝕性或毒性,且不發生腐蝕性或有毒性氣體之純良者。 4. 二氧化碳滅火器所充之滅火劑,應符合CNS 195液體二氧化碳之規定。 5. 泡沫滅火劑 5.1 分類:本品分為甲種藥劑、乙種藥劑等2種。 5.1.1 甲種藥劑:甲種藥劑經配製成甲種溶液,注入於滅火器之外殼容器。 5.1.2 乙種藥劑:乙種藥劑經配製成乙種溶液,注入於滅火器之內殼容器。 5.2 滅火藥劑 5.2.1 甲種藥劑:除應符合CNS 441化學泡沫滅火器規定外,應符合下列各項。 (1) 主成分:甲種藥劑所含碳酸氫鈉(NaHCO3)應為90%以上。

3、(2) 性狀:本品應為易溶於水之乾燥粉狀。 (3) 起泡劑:本品應加入適量之起泡劑、穩泡劑、增黏劑及防腐劑等,其數量以操作時能達到各該種滅火器標準規定之滅火效能為準。 (4) 檢驗:依CNS 1216工業級碳酸氫鈉檢驗法之規定。 5.2.2 乙種藥劑:除應符合CNS 441化學泡沫滅火器規定外,應符合下列各項。 (1) 主成分:乙種藥劑以硫酸鋁(Al2(SO4)3nH2O)為主成分,其含量以氧化鋁計應在16%以上。 (2) 性狀:本品應為易溶於水之乾燥粉狀。 (3) 檢驗:依CNS 2073硫酸鋁(工業級)檢驗法之規定。 5.3 性能:甲種、乙種滅火藥劑之性能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1) 本品依

4、指定之方法溶解後,分別注入該項滅火藥劑適用,並已經檢驗合格之滅火器(原有滅火藥劑已取出並洗滌清潔)內,依照規定方法予以操作時,其射程、泡沫量、及滅火效能應符合該項藥劑所指定適用相關之泡沫滅火器國家標準之規定。 (2) 水中不溶物:甲、乙兩種藥劑所含水不溶物(沉澱)均應在1.0%以下。且 2 CNS 13400, Z 2106 其測試之方法為稱取樣品20 g,溶於500 ml蒸餾水中,攪拌使之完全溶解後過濾,以蒸餾水洗滌之,將濾紙及不溶物置於坩堝內,以100至105烘箱中乾燥至重量不變,其重量減去坩堝及濾紙之重量,即為水不溶物之重量。 水不溶物,%100g)g()樣品重(水溶物之重(3) 為易於

5、識別,甲、乙兩種藥劑之包裝必須先用塑膠袋分別密封。手提型用之藥劑每套用不易破裂之盒(或袋)合併裝於一盒(或一袋),輪架型用藥劑每套應合併裝於不易被壓破之厚紙箱或馬口鐵桶。在塑膠袋上分別以不易磨滅之方法標明甲乙字樣。 (i) 在盛裝甲乙兩種藥劑之塑膠袋上,分別標明(1)藥劑名稱、重量,(2)適用滅火器之種類、型式及容量,(3)調配及裝置方法。 (ii) 在盒或袋之外面,除註明上列各項外,並標明(1)製造者名稱及(或)商標及地址,及(2)製造年月。 6. 機械泡沫:係由氟蛋白、蛋白泡沫、合成界面活性劑、水成膜活性劑及其他活性劑等滅火藥劑,產生泡沫者稱為機械泡沫。 6.1 性狀 (1) 泡沫滅火劑應

6、施予防腐處理,但無腐敗及變質之虞者則不在此限。 (2) 自滅火器所噴射之泡沫,應能保持耐火性能。 (3) 滅火劑應為水溶液,液狀或粉末狀,如為液狀或粉末狀者,應能容易溶解於水,且於該滅火劑容器(如在容器無法標示者則於包裝)上標示,應使用飲用水溶解等字樣。 6.2 檢驗:灌裝此滅火劑之滅火器,於20使其作動時,所噴射之泡沫容量,應有滅火劑容量之5倍以上,且發泡前水溶液容量之25%水溶液,自泡沫還原所需時間,應在1分鐘以上。 7. 二氟一氯一溴甲烷滅火劑(以下稱為海龍1211)及三氟一溴甲烷滅火劑(以下稱為海龍1301)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1) 應為無色透明而不得有懸浮物質, (2) 海龍12

7、11滅火劑之純度應有98%以上,海龍1301之純度應有99%以上, (3) 酸成分及游離鹵之合計應在0.0002重量%以下, (4) 蒸發殘留後應在0.01重量%以下, (5) 含水分應在0.005重量%以下。 8. 乾粉滅火劑 8.1 乾粉滅火劑係指施予防濕加工之鈉或鉀之重碳酸鹽或其他鹽類,以及磷酸鹽類,硫酸鹽類及其他具有防焰性能之鹽類(以下稱為磷酸鹽類),而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1) 粉末細度,應能通過CNS 386試驗篩之80篩網目(mesh)90%以上者。 (2) 於溫度(301),相對濕度60%之恒溫恒濕槽中,靜置48小時以上,使試樣達到恒量後,將試樣於(301),相對濕度80%之

8、恒溫恒濕槽中,靜置3 CNS 13400, Z 2106 48小時之試驗時,重量增加率應在2%以下。 (3) 沉澱試驗,取試樣5 g均勻散佈於直徑9 cm並盛有水300 ml燒杯,於1小時內不發生沉澱。 8.2 各種乾粉之主成分,簡稱、著色等規定如下 乾粉滅火藥劑 種類 簡稱 主成分 著色 多效磷鹽乾粉 A、B、C乾粉磷酸二氫銨(NH4H2PO4)70%以上 以白色或紫色以外顏色著色,且不得滲入白土(CLAY)2%以上。 普通乾粉 B、C乾粉 碳酸氫鈉(NaHCO3)90%以上 白色 紫焰乾粉 K、B、C乾粉碳酸氫鉀(KHCO3)85%以上 淺紫色 鉀鹽乾粉 X、B、C乾粉 硫酸鉀乾粉 X、B

9、、CSO硫酸鉀(K2SO4)70%以上 白色 氯化鉀乾粉 X、B、CCL氯化鉀(KCl)70%以上 白色 碳酸氫鉀與尿素化學反應物 X、B、CMonnex (KHCO3+H2NCONH2) 鉀為27-29%,氮為1417% 灰白色 8.3 檢驗 8.3.1 水分:精秤樣品約5 g於直徑5 cm秤量瓶中,置於濃硫酸乾燥器,經24小時後取出,秤量其水分,依下式計算 )樣品重()失重(水分,g100g ,其含水得超過0.25%。 8.3.2 視密度:秤取樣品100g(0.1g)於清淨乾燥燒杯內,用玻璃棒攪鬆後,經短頸漏斗緩慢地傾入250ml量筒中,然後用玻璃棒撥平樣品表面,靜置60秒,讀取樣品容積,

10、依下式計算視密度。 取樣品容積視密,100=ml/g 8.3.3 防濕性:精秤樣品10g放置於直徑為6 cm之秤量瓶內,於溫度(301),相對濕度60%之恒溫恒濕槽中,使用濃度為38.12%之硫酸乾燥器,靜置48小時以上,使試樣達到恒量後,再將試樣於溫度(301),相對濕度80%恒溫恒濕槽中,使用過飽和氯化銨乾燥器,靜置48小時之試驗後,其結果應符合第8.1(2)節之規定。 100%6060%80%(%) 時之試樣重相對濕時之重相對濕時之重相對濕防濕性 8.3.4 細度:秤取樣品(1000.1)g,以符合CNS 386之試驗篩秤其殘留篩上之樣品重量,依下式計算細度。 100100g100 )殘

11、篩之樣品重(細, 4 CNS 13400, Z 2106 8.3.5 滅火劑之主成分依照下列方法檢驗 (1) 前處理方法:精秤樣品約1 g加10 ml 95%以上之乙醇,於50水浴30分鐘以破壞防濕性能後加水溶解,經過濾雜質後試驗。 (2) 碳酸氫鈉(或碳酸氫鉀):精秤樣品0.7至0.8g於錐形瓶中,加數滴中性無水酒精濕潤後加0.1N NaOH標準液100 ml,10%BaCl2溶液50 ml及酚指示劑3至4滴,充分振盪,以0.1 N42SOH標準液送滴定至紅色消失,依下列計算NaHCO3含量。 (3) NaHCO3依本標準第8.3.5(2)節之滴定法試驗。 (4) KHCO3由HCO3換算時

12、依本標準第8.3.5(2)節之滴定法試驗,由+K換算時,依CNS 8451肥料檢驗法鉀之測定第3節四苯硼鈉容量法及第4節火燄光測定法或原子吸光譜測定法之規定。 (5) NH4H2PO4依CNS 8450肥料檢驗法磷之測定第4節鉬釩磷酸鹽比色法及第3.1節容量法,對於磷之測定如以容量法試驗時,應以乙醇做為磷酸鹽滅火藥劑之去防濕溶劑,置於70恒溫水浴中10分鐘後取出,做為磷酸鹽滅火藥劑之前處理方法。 (6) K2SO4由K+換算時與KHCO3相同,24SO換算時,依CNS 5239硫酸鉀檢驗法第2.1.1節以硫酸根含量測定硫酸鉀之含量之規定。 (7) KCl以K+換算時與KHCO3相同,由Cl算時

13、依CNS 283工業鹽取樣法及化學分析法第6節之規定。 (8) KHCO3加尿素中之鉀與KHCO3相同,氮可依CNS 8449肥料檢驗法氮之測定第2.1節硫酸法試驗之規定。 9. 濕潤劑等 9.1 滅火藥劑(含水者)除上述規定外,為提高滅火藥劑性能或改良其性狀得混合或添加濕潤劑,不凍劑或其他藥劑等,(以下稱為濕潤劑) 9.2 濕潤劑不得使滅火藥劑之性狀或性能受到不良影響。 10. 包裝 滅火藥劑應妥予儲存於適當容器,以免產生稀釋、濃縮、結塊、吸濕、變質及其他異常現象。 11. 標示:滅火藥劑容器上(如在容器上不適於作標示者則在包裝上)應標示下列各項之簡明標示。 (1) 品名 (2) 適用滅火器

14、之種類 (3) 使用方法 (4) 使用上應注意事項 (5) 製造年月 (6) 滅火藥劑之容量或重量 (7) 製造廠商名稱或其商標 5 CNS 13400, Z 2106 引用標準:CNS 195 液體二氧化碳 CNS 283 工業鹽取樣法及化學分析法 CNS 386 試驗篩 CNS 441 化學泡沫滅火器 CNS 1216 工業級碳酸氫鈉檢驗法 CNS 1387 滅火器 CNS 2073 硫酸鋁(工業級)檢驗法 CNS 5239 硫酸鉀檢驗法 CNS 8449 肥料檢驗法氮之測定 CNS 8450 肥料檢驗法磷之測定 CNS 8451 肥料檢驗法鉀之測定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84年3月20日 第二次修訂:91年9月23日 第三次修訂:9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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