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家庭用燃氣器具試驗法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27.606.20 13605 S2154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84 年 11 月 30 日 92 年 9 月 9 日 (共 50 頁 ) Method of test for gas burning appliances of domestic use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以液化石油氣或天然氣 (1)(以下稱為燃氣)為燃料,主要用於一般家庭之燃氣器具 (2)共通試驗法。 註 (1) 所謂液化石油氣,係指依 CNS 12951液化
2、石油氣所規定之液化石油氣。所謂天然氣,係指依 CNS 3719天然氣所規定之天然氣。 (2) 本標準中所列燃氣器具(以下簡稱為器具),依照其安裝方式及屋內式之供、排氣方式而分類如附表 2 及附表 3。 備考 1. 本標準中表示之單位及數值為 SI 單位, 中所表示之單位為習用單位,供參考用。 2. 本標準所稱壓力,除註明為大氣壓以外者,均為表壓力。 3. 本標準中表示之燃氣消耗量列有四種單位及數值,但各種數值在實質上均為等值的。 2.試驗條件 2.1 試驗室條件:除各種類之器具另有個別規定外,其試驗室之條件悉依表 1 規定。如某一試驗項目,其試驗室條件並不影響試驗結果者可不必依照表 1 規定。
3、 表 1 試驗室條件 試驗室溫度、室內環境等 條 件 試驗室溫度 (3) 試驗室溫度依 CNS 2395試驗場所之標準大氣狀況規定“常溫”(即標準溫度狀態 15 級: 2015),而試驗中之溫度變動在 5K,( 5)。 試驗室濕度 試驗室濕度依 CNS 2395“常濕” 20 級(即 6520%)。 室內環境 室內環境以不含二氧化碳 0.2%以上及一氧化碳 0.002%以上為準。以外,不得有影響燃燒之氣流。 註 (3) 測定試驗室溫度,原則上離器具約 1m 處,將溫度計之水銀球部固定在約與器具上面高度等高處(但如果其高度高於地面 1.5m 以上時,則以 1.5m為準)。 在器具前後左右四點做測
4、溫,將所得數值相加做平均即為室溫,但要注意勿 使溫度計之水銀球直接受至器具之燃燒廢氣熱、輻射熱影響。 2 CNS 13605, S 2154 2.2 器具之安裝狀態及使用狀態:除在本標準各項中或依器具種類分別在其他標準中特別有規定外,應以製造廠家所定之狀態 (即使用說明書中所記載之狀態 )為準。如要調節空氣量使用者,依每一試驗項目將空氣調節器調節至適當位置。強制排氣式器具之排氣管及強制供、排氣式器具之供、排氣管則已安裝最小長度狀態下試驗。但某些試驗項目如不影響其試驗結果者,可以不必依照上述規定。 2.3 電源條件:試驗用電源條件,除在本標準各項中另有特別規定外,悉依如下標準。但有些項目對其試驗
5、結果不產生影響者,可不必依照此規定。 (1) 使用家用電源之電器:應以 110V、 60Hz 作試驗。 (2) 使用乾電池之器具:應用使用說明書中所記載的電池。 3. 試驗用燃氣 3.1 供試驗用燃氣 (1) 用液化石油氣之器具 (a)丙烷:含丙烷 (C3H8)成分體積比 95%以上。 (b) 丁烷:正丁烷和異丁烷 (C4H10)之成分合計占體積比 95%以上。 (2) 用天然氣之器具:應以該器具標籤上所註明之燃氣為試驗燃氣。 3.2 試驗用燃氣條件之表示法:本標準及其他 CNS 依各燃氣器具個別訂定之供試驗用燃氣條件以供試驗用燃氣之種類及壓力表示,如係液化石油氣用器具依表 2,如係天然氣用器
6、具則依表 3。本標準中各項依器具個別之 CNS 標準中供試驗用燃氣條件以試驗燃氣之種類代號、試驗燃氣壓力之代號表示之。 表 2 用液化石油氣者 單位: kPa(mmH2O) 代 號 試 驗 用 燃 氣 種 類 代 號 試 驗 用 燃 氣 壓 力 P 丙烷 1.(最高壓力 ) 3.3(330) B 丁烷 2.(標準壓力 ) 2.8(280) S 丙烷或丁烷或丙烷與丁烷之混氣體 3.(最低壓力 ) 2.0(200) 表 3 用天然氣者 單位: kPa(mmH2O) 代 號 試 驗 用 燃 氣 種 類 代 號 試 驗 用 燃 氣 壓 力 N 天然氣 (NG1) 1.(最高壓力 ) 2.0(200)
7、LN 液化天然氣 (NG2) 2.(標準壓力 ) 1.5(150) S 天然氣或液化天然氣或天然氣與液化天然氣之混合氣體 3.(最低壓力 ) 1.0(100) 備考:內裝穩壓器之器具要試驗其燃燒器燃燒狀態之試驗燃氣壓力如下: (1) 相當於代號 1 之試驗燃氣壓力,液化石油氣者依表 2,天然氣則依表 3 所列燃氣壓力在代號 1 3 範圍內且調整壓力能達最高之壓力。 3 CNS 13605, S 2154 (2) 相當於代號 3 之試驗燃氣壓力,液化石油氣者依表 2,天然氣則依表 3 所列燃氣壓力在代號 1 3 範圍內且調整壓力能達最低之壓力。 3.3 試驗燃氣之條件:如在本標準各項中或依各器具
8、個別 CNS 標準中未特別規定時以“ S-2”測試。但某些試驗項目中對其試 驗結果不影響者,得不必依照規定。 4. 供試驗用儀器及試驗裝置 4.1 試驗用儀器:如附表 4 或具同等以上者。 4.2 試驗用裝置:如附表 5 或具同等以上者。 5. 試驗種類:作試驗之種類如表 4,但適用表 4 之試驗項目則依本標準及各器具個別訂定之 CNS 標準規定之。 表 4 試驗種類 試 驗 表 號 參 考 燃氣消耗量試驗 表 5 圖 1 燃氣通路之氣密試驗 表 6 無風燃燒狀態試驗 表 7、表 8 噪音試驗 表 9 圖 2 升溫試驗 表 10 圖 3 電氣點火性能試驗 表 11 熄火安全裝置及防止過熱裝置之
9、動作性能試驗 表 12 反覆使用試驗 表 13 機能零組件之耐熱性試驗 表 14、表 15 構造試驗 表 16 材料試驗 表 17 圖 4、 5、 6、 7 電氣相關試驗 表 18、表 19表 20、表 21圖 8 氣密構成部之氣密試驗 表 22 圖 9 開放式器具之試驗 表 23 自然排氣式 (CF)器具之試驗 表 24 圖 10、圖 11 強制排氣式 (FE)器具之試驗 表 25 圖 12 平衡外壁式 (BF-W)器具之試驗 表 26、表 27 圖 13、 14、 15、 16 平衡室式 (BF-C)器具之試驗 表 28、表 29 圖 16、 17、 18、 19 平衡管道式 (BF-D)
10、器具之試驗 表 30、表 31表 32 圖 16、 20、 21、 22 強制供排氣式 (FF) 表 33、表 34 圖 13、 15、 23、 24 屋外式 (RF)器具之試驗 表 35 圖 25、 26 4 CNS 13605, S 2154 6. 燃氣消耗量試驗:燃氣消耗量之試驗應依照表 5 測試之。 表 5 燃氣消耗量試驗 項 目 器具之狀態,試驗條件及試驗方法 1.燃氣消耗量測定 (1) 器具狀態 將供試驗器具安裝如圖 1,使器具在 CNS 個別器具標準之試驗狀態下點燃所要測試之燃燒器,器具開關、燃氣流量調節裝置等設定在燃氣消耗量最大使用狀態。 (2) 試驗條件 如係液化石油氣用器具
11、為 P-2,天然氣用器具則為 N-2 或 LN-2並將圖 1 之水柱壓力計 2 之壓力調整至試驗標準壓力。 (3) 試驗方法 點燃後俟燃氣消耗量約略達到穩定狀態才開始測定,一次測定須燃氣流量計指針能轉動一圈以上整數次,連續測定所得值之差在 2%以下時之值才開始求實測燃氣消耗量 (Va),於溫度20,燃氣標準壓力,大氣壓 101.3kPa760mmHg之乾燥狀態下,燃氣消耗量依下列算式計算之。 imsaasPBPB3.101P3.101293273VdWI6.31)kW(Is+= samP3.101Sd622.01PBt273293+ imsaasPBPB3.101P3.101293273VdW
12、I)h/MJ(Is+= samP3.101Sd622.01PBt273293+ +=6.13P760Sd622.016.13PBt2732936.13PB6.13PB7606.13P760293273V82.1d35.2)h/kg(ISamimSaaS+=6.13P760Sd622.016.13PBt2732936.13PB6.13PB7606.13P760293273VdWI)h/kca(ISamimSaasSl 5 CNS 13605, S 2154 2.對標示燃氣消耗量之實測燃氣消耗量之精確度 實際測得之燃氣消耗量對標示之燃氣消耗量之精確度依下列算式計算之 1000I0IIIssss=
13、sI :實測燃氣消耗量對標示之燃氣消耗量之精確度 (%)。 sI :實際測得之燃氣消耗量 (m3/h)(kW)kg/h, kcal/h 0Is:標示燃氣消耗量 (m3/h)(kW)kg/h, kcal/h 上述計算中之符號說明如下: Is: 液化石油氣器具時 溫度 20,燃氣壓力是標準壓力,大氣壓為 1大氣壓 101.3kPa760mmHg之液化石油氣 (即丙烷 50%丁烷, 50%之混合氣 )在乾燥狀態下之燃氣消耗量 (kW,MJ/h,kg/h) 天然氣器具時 溫度 20,燃氣壓力是標準壓力,大氣壓為 1 大氣壓 101.3kPa760mmHg,要適用標示之燃氣,在乾燥狀態下之燃氣消耗量 (
14、kW,MJ/h,kcal/h) WIs: 液化石油氣器具時 50P 燃氣之渥貝指數 (MJ/m3N)=(87.2, 20835kcal/m3N) 天然氣器具時 所適用燃氣之標準渥貝指數 (MJ/m3N, kcal/m3N)。 da: 測定時之燃氣比重(以空氣 1) Va: 實測燃氣消耗量 (m3/h) Ps: 液化石油氣時 試驗用燃氣之標準壓力 kPammH2O=2.8kPa280mmH2O。 天然氣時 試驗用氣之標準壓力 kPammH2O=1.5kPa150mmH2O。 Pm: 測定時燃氣流量計內之燃氣壓力(即水柱壓力計之壓力 kPammH2O。 Pi: 測定時器具進口處之燃氣壓力(即水柱壓
15、力計之壓力 kPammH2O)。 t: 測定時燃氣流量計內之燃氣溫度 ( )。 B: 測定時之大氣壓( kPammHg)。 S: 溫度 t時之飽和水蒸氣壓( kPammHg)。 0.622: 理想狀態下之水蒸氣比重(以空氣 1)。 2.35: 乾燥狀態, 0 1 大氣壓 101.3kPa760mmHg下之 50P 燃氣之密度kg/m3N。 (丙烷密度 2.00,丁烷密度 2.70)。參照附表 1 1.82: 乾燥狀態, 0 1 大氣壓 101.3kPa760mmHg下之 50P 燃氣之比重。 (丙烷比重 1.55,丁烷比重 2.09)。參照附表 1 參考:溫度 t與飽和蒸氣壓(S kPammH
16、g) 之相關係如下式。但是 0至100之 間有效數字為 3 位 S 10 6 CNS 13605, S 2154 234t1735.74-7.203+= 圖 1 燃氣消耗量測定裝置 備考 1. 器具要裝設成使用狀態。 2. 接至燃氣器具之連接管要使用配合器具之連接部而至三通接頭之距離要 100mm 以儘量縮短而且在這一段中不得有彎曲或將燃氣流通面積有縮小。 3. 測定壓力用三通接頭原則上用下列形狀: (如附圖 ) D=(1 1.1)d 式內, D:三通接頭之內徑 :連接管之內徑 4. 試驗中水柱計的壓力變動在 20Pa2mmH2O 7. 燃氣通路之氣密試驗:如表 6 7 CNS 13605,
17、S 2154 表 6 燃氣通路之氣密試驗 項 目 器具狀態,試驗條件及試驗方法 1. 燃氣開關(包含器具開關,以下在本標準中同義) 將燃氣開關設在關閉狀態下在燃氣接入部裝精密燃氣流量計,由此入口側加以4.2kPa420mmH2O空氣壓,測定洩漏量,算出每 1 小時之洩漏量。 2.燃氣連接口至焰孔間 試驗燃氣條件為 S-1 對燃燒器及引火燃燒器 (4)個別或同時點燃,用試驗火焰探測各部有無洩漏燃氣至外部之試驗。 註 (4) * 所謂燃燒器如設有導火燃燒器者係指主燃燒器及導火燃燒器之總稱,如無導火燃燒器者則指主燃燒器。以下在本標準中同樣意義。 * 所謂導火燃燒器 (Pilot Burner)係指母
18、火燃燒器及引火燃燒器之總稱。以下在本標準中同樣意義。 * 所謂母火燃燒器係指於點燃主燃燒器而於主燃燒器在燃燒期間應同時亦燃燒者。以下在本標準中同樣意義。 * 所謂引火燃燒器係指僅點燃主燃燒器用,於主燃燒器引燃後即自動熄滅。以下在本標準中同樣意義。 8 CNS 13605, S 2154 8.無風燃燒狀態試驗:如表 7 表 7 無風燃燒狀態試驗 項 目 器具狀態,試驗條件及試驗方法 1.器具狀態 如表 8 2.試驗條件 如表 8,但器具開關要全開。 1. 試驗方法 (1)移火 (a) 自主燃燒器之焰孔端點火查看對全部焰孔是否能安全地移火,點火方法如以電氣點火裝置直接點火者用其裝置點火,如用引火燃
19、燒器或母火燃燒器點燃者就用其裝置點火,不屬上述方式點火者則用火柴或誘導焰作點燃。 (b) 查看有無爆炸性移火。 (c) 有引火燃燒器或母火燃燒器者,要查看由此燃燒器對主燃燒器之點燃之難易。 (2)浮火 燃燒器點燃經 15 秒後用目視查看。 (3)熄火 燃燒器點燃經 15 秒後用目視查看。 (4)火焰之均勻性 燃燒器點燃而火焰穩定後用目視查看。 (5)回火 燃燒器點燃後經 30 分鐘內用目視查看。 (6)連續噪音 所有燃燒器全部點燃後,依表 9 之 1 查看包含燃燒音之最大連續噪音。 (7)熄火音 燃燒器點燃後經 30 分鐘作熄火查有無爆炸音,熄火操作是用手動儘快關閉每一燃燒器用之器具開關,如有
20、自動熄火裝置者則於自動關閉時查看。 (8)理論乾燥燃燒廢氣中之 CO 濃 度 (體積 %) 以下稱為CO% 燃燒器點燃後經 15 分鐘時由器具之燃燒廢氣排放部,全面均勻採取廢氣樣品,測定乾燥燃燒廢氣中之 CO 濃度及 O2或 CO2濃度,依下列式計算: a2t2t2aOOOCOCO= 但試驗燃氣成分已確認時,則測定乾燥燃燒廢氣中之 CO 濃度及 CO2濃度可依下列式算出: t2a2max2aCOCOCOCOCO= CO :理論乾燥燃燒廢氣中 CO 濃度 (體積 %) COa:燥燃燒廢氣中 CO 濃度實測值 (體積 %) O2t :供氣口環境中 (乾燥狀態 )之 O2濃度 (體積 %) (如係新
21、鮮空氣則 O2=21%) O2a :乾燥燃燒廢氣中 O2濃度實測值 (體積 %) CO2max :理論乾燥燃燒廢氣中 CO2濃度 (體積 %) CO2t :供氣口環境中 (乾燥狀態 )之 CO2濃度實測值 (體積 %) CO2a :乾燥燃燒廢氣中 CO2濃度實測值 (體積 %) (9)煤煙之產生 用目視查看。 (10)黃端焰之接觸 用目視查看點火裝置之電極部熱交換器等部位。 (11)火焰之溢出 燃燒器點燃後用目視查看。 (12) 母火燃燒器火焰之穩定性 (A) 用目視查看在單獨燃燒中有無熄火或回火,要自母火燃 燒器點燃經 15 分鐘時間內查看。 (B)要查看對主燃燒器點熄時,有無熄火及回火發生
22、,須將母火 燃燒器點燃而作主燃燒器之點、熄之操作並用目視查看之。 9 CNS 13605, S 2154 表 8 燃燒狀態試驗條件 器 具 之 狀 態 試 驗 條 件 燃氣量之 調節狀態 試驗用燃氣條件 試 驗 項 目 強制排氣式(FE 式 )排氣管之狀態 強制供排氣式(FF 式 )供排氣管之狀態 燃氣量調節式燃氣量切換式電壓條件(5)% 液化石油氣 天然氣 (1)移火 短 短 大及小 全 100 P-2 S-2 (2)浮火 短 短 大 大 100 P-1 S-1 (3)熄滅 短 短 大及小 全 90 及 110 P-3 S-1 及 S-3(4)火焰均勻性 短 短 大 大 100 S-2 S-
23、2 (5)回火 短 短 大及小 全 90 及 110 P-3 S-3 (6)連續噪音 短 短 大 大 100 P-1 S-1 (7)熄火音 短 短 大 大 90 及 110 P-1 S-2 (8)CO% 長 長 大 大 90 及 110 B-1 S-1 (9)煤煙發生 長 長 大 大 90 及 110 B-1 S-1 (10)黃端焰接觸 長 長 大 大 100 B-1 S-1 (11)火焰溢流出 長 長 大 大 90 及 110 B-1 S-1 熄火 長 短 大 大 100 P-3 S-1 及 S-3(12)母火燃燒器火焰穩定性 回火 長 短 大 大 100 P-3 S-3 熄火長 短 大及小
24、 全 100 P-3 S-1 及 S-3回火長 短 大及小 全 100 P-3 S-3 (13)燃燒器之火焰穩定性 火焰溢出長 長 大 全 100 B-1 S-1 (14)自排氣口以外處燃燒廢氣溢出 長 長 大 大 100 B-1 S-1 註 (5) 電壓條件是對使用家用電源之額定電壓比 (%)。 備考 1. 所謂燃氣量調節式者係指操作燃氣量調節旋鈕(以下包含把柄及其他)作變化燃氣量,而不作改變流通燃氣燃燒器數量之方式,這時所謂大即指燃 氣量能達最大之狀態,而小指標示在器具本體或記載在使用說明書 中 之燃氣量能最小之使用狀態下調節燃氣量調節旋鈕之狀態,如果標示 及使用說明書中均未有表示小狀態者
25、,則以大之狀態之 1/3 燃氣量作為小之狀態。 2. 所謂燃氣量切換式係指以操作燃氣量調節旋鈕就可變更流通燃氣之燃燒器數 目。這時大表示所有燃燒器均有流通燃氣之狀態,小則表示僅最少 數燃燒器有流通燃氣之狀態,全表示可切換使用燃燒器數目中依各階段 流通燃氣之狀態。 3. 強制排氣式 (FE)之排氣管及強制供排氣式 (FF)之供排氣管短或長, 係表示將適合於該器具之排氣管或供排氣管,依照使用說明書所記載要領裝 10 CNS 13605, S 2154 配最小長度或最大延長設置之狀態。 4. 燃燒狀態試驗原則上應針對每一燃燒器個別試驗。 9. 噪音試驗:如表 9 表 9 噪音試驗 項 目 器具狀態,
26、試驗條件及試驗方法 1.連續噪音試驗 如圖 2 所示用普通噪音計測量 3 點之噪音,依照聽覺補償回路A 特性,參照 CNS 7183噪音級測定方法之規定依下列條件測定 (a) 麥克風要設在離器具外殼表面約中央 1 公尺,不受燃燒廢氣影響位置。 (b) 背景噪音宜較器具噪音小 10dB 以上。 (c) 當使用器具時最靠近器具牆壁近傍之噪音宜較圖 2 所示測定位置之噪音小 8dB 但在無響室試驗則不受上述限制。 (d) 圖 2 所示 3 點之噪音取其最大值。 2.瞬間噪音試驗 以普通噪音計之 First 特性,作上述一項之試驗,將讀取數值加 5dB(A)值作為測定值。 圖 2 噪音測定點 11 C
27、NS 13605, S 2154 10.升溫試驗:如表 10 表 10 升溫試驗 項 目 器具狀態,試驗條件及試驗方法 1.器具之狀態 將器具安裝如圖 3 所示狀態,或依各器具分別在 CNS 另有規定之測溫板上,且依照各器具分別在 CNS 中規定之使用狀態下進行試驗。 2.試驗條件 器具各部溫度上升試驗之條件,用液化石油氣應為 P-2 用天然氣者為 S-2。 對器具周邊木壁,木台之升溫試驗及廢氣溫度試驗:用液化石油氣者為 B-1,用天然氣者為 S-1。 3.試驗方法 點燃燃燒器後依 CNS 規定之各器具各部及器具周邊木台等之溫度及排氣溫度依 CNS 規定之測溫時間做測定,但器具周邊木壁之升溫試
28、驗是緊接著器具各部升溫試驗後施行之。 備考 1. 器具各部須測溫部位如下 (a) 器具開關之旋鈕、手柄、等作點火、熄火、調整時人手須觸摸部位。 (b) 靠近 (a)部位之周邊部而作 (a)操作時人手可能碰觸之部位。 (c) 燃氣連接口(螺紋連接口除外)之表面。 (d) 器具開關,點火裝置,器具穩壓器等零組件。 2. 器具周邊木壁等之測溫部係指下列各部位。 (a) 器具下面木台表面及上面天花板之表面部位。 (b) 器具側面及後面木壁之表面部位。 (c) 排氣管或供排氣管之頂罩周邊木框表面。 3. 測定標示排氣溫度原則上在器具之排氣口(有接排氣管者則在排氣管連接口)位置測量。 圖 3 木台及木壁表
29、面溫度測定裝置 備考 1. 木台及木壁用材料為 5 至 7 層夾板,須充分乾燥,木台表面漆凡立水,木壁表面則漆無光澤之黑色油漆。 2. 木壁及木台大小對器具應有充分容納之尺度。 12 CNS 13605, S 2154 3. 熱電偶數量要盡量多,須等距離埋設成棋盤狀,使能測定任何位置之溫度。 4. 熱電偶要埋設在離木台及木壁表面 1mm 深度。 5. 所用溫度計及熱電偶應符合附表 4 規格或與此同等準確度者。 11.電氣點火性能試驗:如表 11 表 11 電氣點火性能試驗 項 目 器具狀態,試驗條件及試驗方法 1.器具之狀態 依各器具分別在 CNS 中規定之使用狀態。 2.試驗條件 電源條件:
30、使用乾電池者以標稱電壓之 70%電壓。使用家用電源者以 110V、 60Hz 之 90%。 試驗用燃氣之條件:用液化石油氣者為 P-1 及 P-3,用天然氣者為 S-1 及 S-3。 3.試驗方法 依照使用說明書所記載方法或依下述方法作反覆 10 次之點火操作,查明點火次數及有無火焰溢出外殼外,或其他原因引起之爆炸性點火。 (1) 預先做數次之預備點火試驗。 (2) 每做一次點火動作後即將電點火裝置及燃燒器回復至接近室溫狀態。 (3) 點火操作之一次操作及點火速度,視點火源之產生構造而依照下列方法: (a) 壓電點火方式而屬單發式者,一個操作為一次。此點火操作一次之速度,原則上為 0.5 1.
31、0 秒。 (b) 壓電點火方式而連續回轉者,以一回轉為一次。點火操作一次之速度與上述 (a)同。 (c) 用乾電池或家用電源做連續放電點火方式及電熱器點 火方式者,在“點火”位置等之操作位置上保持 2 秒鐘做一次。 備考:對能自動再點火構造之熄火安全裝置,則要查看再點火時有無爆炸性點火。 13 CNS 13605, S 2154 12. 熄火安全裝置及防止過熱裝置之動作性能試驗:如表 12 表 12 熄火安全裝置及防止過熱裝置之動作性能試驗 項 目 器具狀態,試驗條件及試驗方法 1. 熄火安全裝置 1.1 燃氣通路能自動關閉構造者 (1) 點火時之閉閥時間 (a)器具狀態 (b)試驗條件 (c
32、) 試驗方法 依各器具分別在 CNS 中規定之使用狀態。 用液化石油氣者為 P-3,用天然氣者為 S-3。 以通常之操作點火後測定至安全閥啟開之時間或者閉閥狀態能繼續保持之時間。 (2) 熄火時之閉閥時間 (a)器具狀態 (b)試驗條件 (c) 試驗方法 依各器具分別在 CNS 中規定之使用狀態。 用液化石油氣者為 B-1,用天然氣者為 S-1。 燃燒器點燃後經過 15 分一旦將火焰熄滅,繼續於熄火狀態下對燃燒器流通燃氣或相當於試驗燃氣代號 1 之壓力空氣,測定自火焰熄滅時至安全裝置閥關閉時之時間。 (3)點火不著時之閉閥時間 (a)器具狀態 (b)試驗條件 (c) 試驗方法 依各器具在 CN
33、S 個別規定之狀態。 不使用試驗用燃氣而用相當於試驗燃氣代號 2 之壓力空氣代替。以通常操作方法點火,測定自操點火時至安全裝置閥關閉之時間。1.2 能自動地再點火構造者 (1)點火時之閉閥時間 同 1.1(1) (2)熄火時之閉閥時間 同 1.1(2) (3)再點火,而火仍點不著之閉閥時間 同 1.1(3) 2. 防止過熱裝置 (1) 試驗條件 燃氣條件為 P-2 或 S-2,進水溫度為 2010,供水壓力為100kPa1kgf/cm2。 (2)試驗方法 以器具消耗量最多之使用狀態,自點燃燃燒器時起 5 分鐘後,關閉熱水器出水口龍頭,而使水壓式自動燃氣閥等,不關閉燃氣通路之措施後,於器具熱交換
34、器未燒毀前或達到所設定之溫度時應遮斷燃燒器之燃氣通路,同時於溫度恢復正常時,燃氣閥亦不可自動再開啟。 備考 1. 所謂燃氣通路能自動關閉之構造,係指火焰點不著時或者火焰熄時能將燃氣通路自動關閉之構造者。 2. 所謂能自動地再點火構造者,係指火焰點不著時或者火焰熄滅時亦不關閉 燃氣通路而立即作點火動作,如於再點時仍點不著,則於一定時間以內能自動地關閉燃氣通路之構造者。 13. 反覆使用試驗:如表 13 14 CNS 13605, S 2154 表 13 反覆使用試驗 項 目 器具狀態,試驗條件及試驗方法 1.器具開關閥 試驗用燃氣條件 S-2 或與 S-2 同壓力之空氣,以開閉操作速度 5 20
35、 次 /分,依器具個別在 CNS 中規定之次數作反覆操作後查看下列各項: (1)燃氣通路之氣密性:依表 6 試驗。 (2)用實際操作目視查看有無對使用上障礙、開閉之難易及破損。 2.電氣點火裝置 以 5 20 次 /分速度作點火、熄火操作,依器具個別在 CNS規定之次數作反覆操作後查看下列各項 (1)電氣點火性能:依表 11 試驗。 (2)用目視及實際操作查看有無對使用上有障礙發生。 3.器具內之穩壓器 試驗用燃氣條件 S-2 或與 S-2 同壓力之空氣 ,流通 2 3 秒,再停 2 3 秒做為一次,依照各器具在 CNS 中個別規定之次數作上述之反覆操作後就下列各項查明 (1)燃氣通路之氣密性
36、:依表 6 試驗。 (2)調整壓力之變化:試驗用燃氣條件 S-1 或與 S-1 同壓力 的空氣,通以相當於該器具所標示流量之燃氣或空氣狀態下,測定試驗前及試驗後之調整壓力(即二次壓力),由下列式算出調整壓力之變化值。 P=P1-P2P:試驗前後之調整壓力之差 (kPammH2O) P1:試驗前之調整壓力 (kPammH2O) P2:試驗後之調整壓力 (kPammH2O) 4.熄火安全裝置 試驗用燃氣條件 S-2,對熄火安全裝置之火焰偵測部用火焰加熱 2 分鐘使此安全裝置之閥啟開,然後除去火焰放冷三分鐘,使安全裝置之閥關閉,如此操作成為一次,依各器具在 CNS 規定之反覆操作次數後調查下列各項
37、(1)燃氣通路之氣密性:依表 6 試驗。 (2)性能:依表 12 試驗。 5.電磁閥 試驗用燃氣條件 S-2 或與 S-2 同壓力之空氣,以 10 30 次 /分之速度做開閉操作,依各器具在 CNS 中個別規定之次數作反覆動作後查看下列各項 (1)燃氣通路之氣密性:依表 6 試驗。 (2)使用上有無障礙:用目視查看動作狀態及有無破損。 6.定時器 (電子式除外 ) (1) 電氣回路接點用機械式開 / 關以開關電磁閥構造者(電磁閥式 ) 以操作定時器旋鈕,操作接點之開 /關,依各器具在 CNS 中個別規定之次數反覆操作後,查看電磁閥是否能確實開 /關,並查明可設定之最大動作時間,對試驗前及試驗後
38、之動作時間之變化亦查明。 (2) 燃氣閥用機械式直接開 / 關構造者(直動閥式 ) 試驗用燃氣條件 S-2 或與 S-2 同壓力之空氣,將操作旋鈕操作使燃氣閥作開 /關動作,依各器具在 CNS 中規定之次數反覆操作後,就設定最大操作時間,查看試驗前動作時間對試驗後作時間之變化及依表 6 查看燃氣通路之氣密性。 15 CNS 13605, S 2154 表 13 反覆使用試驗 (續前 ) 項 目 器具狀態,試驗條件及試驗方法 7.恒溫器 ( 電子式及比例控制式除外 ) (1)電氣回路接點用機械式開 / 關以開關電磁閥構造者 ( 電磁閥式 ) 將恒溫器之感熱部予以加熱及冷卻,依各器具在 CNS 中
39、個別規定之次數反覆操作後,查看對使用上有無障礙情形發生。 (2)燃氣閥用機械式直接開 / 關構造者 ( 直動閥式 ) 試驗用燃氣條件 S-2 或與 S-2 同壓力之空氣,將感熱部予以加熱及冷卻,使燃氣閥作開 /關動作依各器具在 CNS 中個別規定之次數反覆操作後,查看對使用上有無障礙情形產生,依表 6 查看燃氣通路之氣密性。 8.器具快速接頭 將插入口插頭座以 5 20 次 /分速度作裝卸動作,依各器具在 CNS 中個別規定之次數反覆操作後就下列各項查看: (1)燃氣通路之氣密性:依表 6 試驗。 (2)用目視及實際操作查看對使用上有無障礙發生,及裝卸能否確實且順暢以及有無破損。 9.可旋轉式
40、橡膠管接頭 以最大旋轉角度之往覆運動作 5 20 次 /分速度,依各器具在 CNS 中規定次數反覆搖動後就下列各項查看: (1) 燃氣通路之氣密性:依表 6 試驗。 (2) 對使用上有無障礙:用目視及操作查看有無破損及轉動之順暢性。 14.機能零組件之耐熱性試驗 如表 14,試驗溫度依表 15 之耐熱等級所區分之溫度。 如表 14 機能零組件之耐熱性試驗 項 目 器具狀態,試驗條件及試驗方法 1.器具開關閥 依表 15 耐熱等級分類溫度之恒溫槽內放入器具開關閥,擱放 24 小時後取出放冷至約室溫後就下列各項查看: (1) 燃氣通路之氣密性:依表 6 試驗。 (2)對使用上有無障礙:用目視及實際
41、操作試驗之。 2.點火組件 (含壓電元件 ) 將點火組件放入如表 15 耐熱等級所分類溫度之恒溫槽內,擱放 24 小時後提出放冷至約室溫,用實際操作查看有無對使用上有障礙產生。 3.器具內之穩壓器 穩壓器放入如表 15 耐熱等級所分類溫度之恒溫槽內,擱放 24 小時後提出,放冷至約室溫後就下列各項查看: (1) 燃氣通路之氣密性:依表 6 試驗。 (2) 調整壓力之變化:試驗用燃氣條件 S-1 或與 S-1 同壓力之空氣,流通進去之狀態下測定試驗前及試驗後之調整壓力(即二次壓力)查看調整壓力之變化,依表 13.3(2)式算出其變化值。 16 CNS 13605, S 2154 如表 15 耐熱
42、等級及溫度區分 耐 熱 等 級 溫 度 15 150 14 140 13 130 12 120 11 110 10 100 9 90 8 80 15. 構造試驗:如表 16 表 16 構造試驗 項 目 器具狀態,試驗條件及試驗方法 1.振動試驗 器具在包裝狀態 (可出貨輸送之狀態 )下水平固定在振動試驗機上,以振動數 600 次 /分,全振幅 5mm 之上下及左右方向各振動 30 分鐘後,依表 6 查看燃氣通路之氣密性。 2.傾斜翻倒試驗 將器具水平放置在傾斜翻倒試驗機上,然後慢慢斜至要試驗之角度,查看有可能翻倒及引起火災之零組件是否有移位或脫落。 3.器具用快速接頭之強度試驗: (1)異常時
43、氣密試驗 將插入口與插頭座速接於連接部,給予 10N cm1kgf cm之扭轉力狀態下(連接部可轉動者除外),對連接部加予軸方向100N10kgf拉力載重狀態各加以 4.2kPa420mmH2O之空氣壓,測定由連接部洩漏至外部空氣量,計算每小時之漏氣量。 (2)抗拉載重試驗 將插入口與插頭座連接,對連接部之軸方向及與軸向成直角方向各加予 150N15kgf拉力負載,查看會不會脫落。然後再以不加載拉力狀態下對快速接頭加以 4.2kPa420mmH2O空氣壓,測定由連接部漏至外部之空氣量,計算出每小時洩漏量值。 16.材料試驗:如表 17 表 17 材料試驗 項 目 器具狀態,試驗條件及試驗方法
44、1.耐熱性試驗 (1) 在 CNS 有規定之材料及已明知其熔融點材料者查明其融點。 (2) 融點不明確之材料則將其放入電爐或燃氣爐中慢慢升溫至規定溫度後保持其溫度一小時,用目視查看有無熔化及查該材料之升溫記錄。 2.耐蝕性試驗 (1)金屬材料鹽水噴霧試驗 於 CNS 8886鹽水噴霧試驗法之第節噴霧裝置及第 8節噴霧室之條件下在噴霧室內用第 6 節之試驗用鹽溶液依各器具在 CNS 中分別規定之時間作噴霧後,依照 CNS 13602 附圖作判定。 17 CNS 13605, S 2154 表 17 材料試驗 (續前 ) 項 目 器具狀態,試驗條件及試驗方法 (2)油漆皮膜鹽水噴霧試驗 將油漆之試
45、樣 (130null100mm)表面用刮鬍刀片以 5N500gf壓力刮十字痕如圖 4 試樣端面要密封,依 (1)條件就各器具在 CNS中個別規定之時間作噴霧後,查看在十字刮痕周圍 2.5mm 寬及端面周圍 10mm 寬以外部分有無生銹、膨脹。然後用清水沖洗以室溫條件放乾 24 小時後在十字刮痕處貼上 CNS 4289包裝及封緘用感壓性粘膠帶所規定之 12mm 寬之粘膠帶,對油漆面成直角方向撕剝時,查看在十字刮痕周圍 2.5mm 寬以外部分有無剝離。 3.耐燃氣性試驗 (1)一般墊圈類 將預先稱知質量之試樣 3 個泡在 5以上 25以下之正戊烷中 72小時以上,然後取出放置在大氣中 24小時,再
46、稱3個試樣之質量,依下列式計算質量變化率,求其平均值。此外亦用目視查看有無對使用上有障礙之變質、變形。 100MMMMoo= M :質量變化率 (100%) M :試驗後之質量 (g) Mo:試驗前之質量 (g) (2)橡膠製墊片及閥 (a)用圖 5 所示裝置先灌裝正戊烷 0.5g,然後放進厚 2mm外徑 19mm 內徑 8mm 之試樣加以壓縮至原厚之 80%,然後稱裝置全體質量,置於溫度 232大氣中 24小時,再次稱質量,就 3個試樣每只之每小時戊烷之透過量計算出,求 3個試樣之相加平均值。 (b)做 (a)試驗後排放試驗裝置內之戊烷,於 1002之恒溫槽內放置 7 天,再度作 (a)試驗
47、,算出戊烷之每小時透過量,求 3個試樣之相加平均值。 (3)密封材料 將密封材料 1g 均勻地塗佈在鋁板,於常溫中放置 24 小時稱其質量,然後放進圖 6 所示之密封材料耐燃氣試驗裝置之 U 管內,打開玻璃栓 A 及 B 丁烷將內部空氣替換後關 B栓,再將 U 字管內丁烷壓力保持 5kPa500mmH2O於溫度201及 41下,放置 1 小時後稱質量在各溫度下之密封材料之質量,依下列式計算質量變化率。 100MMMMoo= M :質量變化率 (100%) M :試驗後之質量 (g) Mo:試驗前之質量 (g) 4.鋼球擊試驗 將燃燒器固定在配合燃燒器大小之木台上,對燃燒器最平坦部位用直徑 36
48、.51mm(質量約 200g)鋼球自高度 300mm處不加力自由落下,查看琺瑯部有無剝離。 5.保溫材、隔熱材之難燃性試驗 由密度約略均勻處取下寬 501mm,長 1501mm、厚131mm 之試樣 (如無法取得上述尺寸時則以原尺寸作樣品 )裝載於圖 7 之裝置,對試樣用火焰燒 1 分鐘後將火焰移離試樣 20cm 以上,用目視查看試樣會不會燃燒。 如果試樣有燃燒則測定其燃燒火焰熄滅之時間。 18 CNS 13605, S 2154 圖 5 橡膠墊片之耐燃氣試驗裝置 單位: mm 圖 4 油漆皮膜鹽水噴霧試驗用試樣 單位: mm 劃破十字端面 19 CNS 13605, S 2154 圖 6 密封材料之耐燃氣試驗裝置 備考 1. 鐵絲網要水平支撐。 2. 要調整藍色燄長有 38mm,擱放本生燈在鐵絲網下面,並使火燄能與鐵絲網彎邊直角部之垂直剖面成一直線上,此時燃燒器上端與鐵絲網之距離是 13mm。 3. 試樣要密接擱放在鐵絲網上之垂直折彎面,如係已變形之試樣則最靠近火燄燒熱之位置。 4. 燃氣用丙烷氣。 參考:鐵絲網尺寸為 76215mm,線徑 0.8mm,網目: 6.4mm。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