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33.100.10 C63831380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86 年 2 月 3 日 92 年 7 月 29 日 工業、科學、醫學射頻設備之電磁干擾特性的限制值與量測法 (共 71 頁)Limits and methods of measurement of electromagnetic interference charac-teristics of industrial, scientific and medical(ISM)radio-frequenc
2、y equipment 節次 頁次 1. 總則 . 3 1.1 適用範圍 . 3 1.2 引用標準 . 3 2. 用語釋義 . 3 3. 分配給工、科、醫設備使用的頻率 . 4 4. 工、科、醫設備之分類 5 4.1 組別的區分 5 4.2 類別的區分 5 5. 電磁干擾之限制值 . 5 5.1 端點干擾電壓之限制值 . 6 5.2 電磁輻射干擾之限制值 . 8 5.3 保護特定安全業務之規定 . 13 5.4 保護特別易受干擾之無線電業務的規定 14 6. 一般量測要求 14 6.1 環境雜訊 14 6.2 量測儀器 14 6.3 頻率的量測 15 6.4 待測設備之配置 . 15 6.5
3、待測設備之負載條件 17 7. 測試場地量測之特殊規定 (9 kHz 至 1GHz) . 20 7.1 電源端點干擾電壓量測 20 7.2 9 kHz 至 1 GHz 之輻射測試場地 21 7.3 30 MHz 到 1 GHz 測試用的替代輻射場地 22 8. 輻射量測: 1 GHz 至 18 GHz . 22 8.1 測試配置 22 8.2 接收天線 22 8.3 測試場地之確認和校正 . 22 2 CNS 13803, C 6383 8.4 測量程序 22 9. 在實際使用場所之量測 23 10. 安全注意事項 23 11. 設備之符合評估 . 23 11.1 大量生產之設備的符合統計評估
4、 23 11.2 少量生產之設備 24 11.3 單獨生產之設備 24 圖 . 25 附錄 附錄 A(參考性質 ) . 28 附錄 B(參考性質 ) . 30 附錄 C(本標準之一部分 ). 32 附錄 D(參考性質 ) . 33 附錄 E(參考性質 ) . 34 附錄 F(參考性質 ) . 42 附錄 G(參考性質 ) . 60 3 CNS 13803, C 6383 1. 總則 1.1 適用範圍:本標準所列的限制值和量測方法適用於第 2 節所定義之工業、科學、醫療設備( Industrial, Scientific and Medical, ISM)簡稱工、科、醫設備、放電加工機( ele
5、ctro-discharge machining(EDM))及電弧焊接 (arc welding)設備。 備考:此限制值是以機率為準則來考慮發生干擾的可能性,因此在發生干擾的狀況下,可以要求額外的規定。 本標準所規定之各種程序用來測量射頻干擾,而其限制值則適用於 9 kHz 至 400 GHz 的頻率範圍。 操作於 2.45 GHz 及 5.8 GHz ISM 頻帶的工、科、醫照明設備,其相關要求仍屬於本標準的範圍內。 至於其他照明設備的要求,則規定於 CNS 14115。 1.2 引用標準:在本文所提到下列引用標準中所包含的各項規定,構成本標準的一部分,但這些文件的過期參考資料、後續的增訂或
6、修訂的內容並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針對本國家標準的使用者,仍鼓勵其去研究引用下列國家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行性。 CNS 690 配線用插接器 CNS 13306-1 無線電干擾和耐受性量測儀器及測量方法 - 第 1 部: 無線電干擾和耐受性量測儀器 【 CISPR 16-1】 CNS 13306-2 無線電干擾和耐受性量測儀器及測量方法 - 第 2 部:干擾和耐受性的測量方法 【 CISPR 16-2】 CNS 13804 應用置換法測量微波爐 1GHz 以上輻射指引 【 CISPR 19】 CNS 14115 電器照明及類似設備之射頻干擾限制值與量測方法【 CISPR 15】 CNS 14299
7、電磁相容性詞彙 【 IEC 60050(161)】 CNS 14409 廣播接收機及相關設備電磁耐受性的限制值與量測方法【 CISPR20】 CNS_(IEC 61689): 1996, Ultrasonics - Physiotherapy systems -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of measurement in the frequency range 0.5 MHz to 5 MHz CNS_(IEC 60705): 1999, Household microwave ovens - Methods for measuring per
8、formance CNS_(IEC 60974-10): 2002, Arc welding equipment- Part 10: EMC requirements 2. 用語釋:本標準適用 CNS 14299 和下列的定義。 2.1 工、科、醫設備 (ISM equipment);工、科、醫器具 (ISM appliance) 工、科、醫設備是指設計來產生及 (或 )使用本身的射頻能量, 提供工業、科學、醫療、家用或類似用途之設備,但不包含電信及資訊設備及其他 CNS 電磁相容標準所規範的設備。 2.2 電磁輻射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CNS 14299
9、編號 161-01-10) (1)能量由其來源、以電磁波的形式發射到空中的現象。 4 CNS 13803, C 6383 (2)透過空中,能量以電磁波的形式做轉移。 備考:廣義而言, “電磁輻射 ”有時也包含電磁感應的現象。 2.3 待測設備的邊界 (boundary of the equipment under test) 一條想像的外圍直線,用以描繪待測設備所圍繞之簡單幾何結構,所有介接之電纜均應包含在此邊界內。 2.4 喀嚦 (click) 位準超過連續性干擾限制值的干擾,而其持續的時間低於 200 ms、且與其隨後所出現的干擾至少相距 200 ms 以上;這個時間的長短與連續性干擾限制
10、值的位準有關。 喀嚦也可能包含數個脈衝,在此種情況下,相關的時間要從第一個脈衝開始計算到最後一個脈衝結束為止。 2.5 放電加工機 (EDM) 於放電蝕刻過程中所有必要的組件,包含工具機、放電產生器、控制電路、操作液體之容器及必需的裝置。 2.6 放電蝕刻 在非導電的工作液體中,以放電方法將材料移除,這些材料隨意地分佈在兩個導電電極 (工具電極和工作件電極 )之間,並且會即時將材料分開,此時要控制其放電的能量。 2.7 電弧焊接設備 用來施加電流和電壓的設備,且具有必要的特性以適合電弧焊接和接合的程序。 2.8 電弧焊接 從電弧獲取焊接能量的熔解性焊接。 3. 分配給工、科、醫設備使用的頻率
11、分配給工、科、醫設備使用之基本頻率如表 1 所示。 表 1 分配給工、科、醫用的基本頻率 中心頻率 MHz 頻率範圍 MHz 最大輻射限制值 13.560 13.553 - 13.567 不限定 27.120 26.957 - 27.283 不限定 40.680 40.66 - 40.70 不限定 2450 2400 - 2500 不限定 5800 5725 - 5875 不限定 24125 24000 - 24250 不限定 備考 1. 這些頻帶之使用不得影響無線電通信業務。 2. 表 1 中的“不限定 (Unrestricted)”適用於落在指定頻帶內之基本頻率及其他頻率。 5 CNS 1
12、3803, C 6383 3. 為達到電磁相容目的,放在靠近ISM設備附近的其他設備可能需要滿足電磁免疫力(Immunity)等特別的測量要求。 4. 工、科、醫設備之分類 工、科、醫設備的製造商及 (或 )供應商須確保使用者知悉設備所歸屬的組別和類別,可以從產品的標示或將相關文件隨附於產品中;在這兩種情況下,製造者供應商都必須於設備隨附的文件中解釋組別和類別的意義。 備考:參照附錄 A 工、科、醫設備分類實例。 4.1 組別的區分 第一組 (Group 1)工、科、醫設備:第一組 工、科、醫設備,包含所有意圖以傳導耦合的方式、以產生及 (或 )使用射頻能量的設備,此係設備本身所必需具備的功能
13、。 第二組 (Group 2)工、科、醫設備:第二組 工、科、醫設備包含所有意圖以輻射的方式、產生及 (或 )使用射頻能量來處理材料的設備、放電加工機 (EDM)和電弧焊接設備等。 零件以及非用來單獨執行工、科、醫功能的組件,不適用本標準的限制值和測試要求。 4.2 類別的區分 甲類設備係指適用於所有相關企業機構的工、科、醫設備,但不適用於住家使用及直接連接到供應住家使用之電源。 甲類設備須符合甲類之限制值。 備考 1. 設備之操作雖不能符合甲類限制值,但在不影響射頻業務之品質時,可由主管機關以個別方式加以認可。 2. 雖然甲類限制值的由來是要提供給工商企業使用,但經過所有必要的程序之後,主管
14、機關仍可以允許甲類的工、科、醫設備在住家使用或直接連接到住家電源的企業使用。 乙類工、科、醫設備適用於住家使用以及直接連接到供應住家使用之電源。 乙類設備須符合乙類之限制值。 5. 電磁干擾之限制值 甲類工、科、醫設備可在測試場地或實際使用場所 (in situ)測量。 備考:由於產品的體積、複雜度或操作條件等因素,使得一些工、科、醫設備必須在實際使用的場所中測量,以便證實能符合此標準的輻射干擾限制值。 乙類工、科、醫設備必須在測試場地執行測試。 下列設備之限制值本標準不予以規定: 螺栓電弧焊接設備,焊接用的電弧敲擊及固定裝置( arc stud welding equipment and a
15、rc striking and stabilizing devices for arc welding ) ; 放射線設備 (Radiology equipment) 射頻外科透熱設備 (Radio frequency surgical diathermy equipment) 表 2 至表 9 之電磁干擾限制值適用於所有頻率範圍,但表 1 之規定亦須遵守。 6 CNS 13803, C 6383 在交界頻率點,採用較嚴之限制值。 操作於 915 MHz、 2.45 GHz 及 5.8 GHz ISM 頻帶的工、科、 醫照明設 備之限制值, 適用於乙類、第二組 (Group 2)之工、科、醫設
16、備。 5.1 端點干擾電壓 (Terminal disturbance voltage)之限制值 待測設備須符合下列兩者中之任一規定: i)使用平均值檢波器量測時須符合平均值之限制值,使用準峰值檢波器之接收機量測時,亦須符合準峰值限制值(參照第 6.2 節);或 ii)使用準峰值檢波器接收機量測時,能符合平均值之限制值。 (參照第 6.2 節) 。 信號線干擾電壓的限制值本標準暫不予以規定。 5.1.1 9 kHz 至 150 kHz 之頻帶 9 kHz 至 150 kHz 頻帶之電源端點干擾電壓限制值本標準暫不予以規定,但電磁感應之烹調器具除外。 除非本標準有特別的規定,甲類、第二組工、科、
17、醫設備在實際使用場所(in situ)之量測尚無適用之限制值。 5.1.2 150 kHz 至 30 MHz 之頻帶 5.1.2.1 連續性干擾 150 kHz 至 30 MHz 頻帶之電源端點干擾電壓限制值,如表 2a 及表2b 所示,且要在測試場地中以 50/50H 電源阻抗模擬網路或電壓探針測量之;此外,表 1 中所指定之頻帶,尚無電源端點干擾電壓之限制值(參照第 6.2.3 節或表 4)。 除非本標準有特別的規定,甲類、第二組的工、科、醫設備在實際使用場所 (in situ)之量測尚無適用之限制值。 表 2a 甲類設備在測試場地測量之電源端點干擾電壓限制值 甲類設備限制值 dB(V)
18、頻帶 第一組 第二組 第二組 (1) MHz 準峰值 平均值 準峰值 平均值 準峰值 平均值 0.15 0.50 79 66 100 90 130 120 0.50 5 73 60 86 76 125 115 5 30 73 60 90-70 依頻率對數座標線性遞減 80-60 依頻率對數座標線性遞減 115 105 註 (1):電源供應電流在每個相電流超過 100 A時,使用 CNS的電壓探針或適當的 V型人工電源網路 (LISN或 AMN)。 7 CNS 13803, C 6383 對於甲類放電加工機 (EDM)和電弧放電設備,在測試場地測量時,適用表 2a 之電源端干擾電壓限制值。 警告
19、:甲類設備是要在工業區環境中使用,在給使用者的文件中,必須包含一項提醒使用者注意的聲明,說明基於傳導及輻射的干擾因素,要在其他的環境中達成電磁相容,會有其潛在性的困難。 表 2b 乙類設備在測試場地測量時之電源端點干擾電壓限制值 乙類設備限制值 dB(V) 頻帶 第一組及第二組 MHz 準峰值 平均值 0.15 0.50 66-56 依頻率對數座標線性遞減 56-46 依頻率對數座標線性遞減 0.50 5 56 46 5 30 60 50 備考:注意須符合洩漏電流規定 對於在測試場所中所測量的乙類電弧焊接設備,適用表 2b 之電源端干擾電壓限制值。 5.1.2.2 家用或商用的電磁感應烹調器具
20、 家用或商用的電磁感應烹調器具 (屬第二組、乙類設備 ), 適用表 2c之限制值。 表 2c 電磁感應烹調器具之電源端點干擾電壓限制值 頻帶 MHz 電磁感應烹調器具之限制值 dB( V) 準峰值 平均值 0.009 到 0.050 110 0.050 到 0.1485 90-80 依頻率對數座標線性遞減 0.1485 到 0.50 66-56 依頻率對數座標線性遞減56-46 依頻率對數座標線性遞減0.50 到 5 56 46 5 到 30 60 50 8 CNS 13803, C 6383 5.1.2.3 不連續性干擾 診斷用的 X 光產生器,在間歇性操作的模式下,喀嚦限制值等於表2a 及
21、表 2b 中連續干擾的準峰限制值再加 20dB。 5.1.3 30MHz 以上之頻帶 30MHz 以上之端點干擾電壓限制值,本標準暫不予以規定。 5.2 電磁輻射干擾之限制值 第 6、 7、 8 節規定量測儀器和量測方法。當使用具有準峰值檢波器之量測儀器測量時,待測設備須符合限制值。 30 MHz 以下之限制值係依據電磁輻射干擾之磁場成分,而 30 MHz 至 1 GHz 之限制值則依據電磁輻射干擾之電場強度成分, 1 GHz 以上之限制值則是依據電磁輻射干擾之功率。 5.2.1 9 kHz 至 150 kHz 之頻帶 9 kHz 至 150 kHz 之電磁輻射干擾限制值本標準暫不予以規定,但
22、電磁感應的烹調器具除外。 5.2.2 150 kHz 至 1 GHz 之頻帶 除了表 1 所指定之頻率範圍外,在 150 kHz 至 1 GHz 之頻帶內,第一組甲類及乙類設備之電磁干擾限制值規定於表 3;第二組乙類設備之限制值規定於表 4;第二組甲類設備之限制值規定於表 5a,而甲類的放電加工機(EDM)和電弧焊接設備則規定於表 5b;屬第二組之電磁感應烹調器具,其限制值則規定於表 3a 及 3b 中;對於保護特定安全服務之特別規定則規定於第 5.3 節和表 9。 在某些情況下 (參照 7.2.3 節 ),甲類、第二組設備可在測試場地中以 10 到30 m 之間距離做測量;乙類、第一或第二組
23、設備則需要在 3 到 10 m 之間距離的測試場地測量。但在有爭議時,甲類、第二組設備應該在 30 m 距離的測試場地測量;乙類、第一、二組設備 (同甲類第一組設備 )則應該在10 m 距離的測試場地測量。 表 3 第一組設備電磁輻射干擾限制值 在測試場地測量 在實際使用場所測量 頻帶 MHz 第一組甲類 10m量測距離 dB(V /m) 第一組乙類 10m量測距離dB(V /m) 第一組甲類 係從設備所在建築物的外牆算起,距離 30 m量測距離的限制值 dB(V/m) 0.15 30 30 230 40 30 30 230 1000 47 37 37 9 CNS 13803, C 6383
24、備考:要永久裝設在 X 光屏蔽場所之第一組、甲乙類設備;在測試場地進行量測時,電磁波輻射干擾之限制值允許增加 12 dB。 這些不能符合表 3 限制值之設備,須標有 “甲類 + 12”或 “乙類 + 12”的標示;並且要在使用說明書做下列的警語。 警告:此設備只允許裝置在 X 光保護之場所內,在 30 MHz 到 1 GHz 之間,該場所至少要提供 12 dB 以上的衰減。 表 3a 在環繞待測物之 2 m 環型天線所感應的磁場電流限制值 頻帶 MHz 限制值 dB( A) 準峰值 水平 垂直 0.009 到 0.070 88 106 0.070 到 0.1485 88-58 依頻率對數座標線
25、性遞減 106-76 0.1485 到 30 58-22 依頻率對數座標線性遞減 76-40 依頻率對數座標線性遞減備考:表 3a之限制值適用於對角線尺寸小於 1.6 m的家用電磁烹調器具。 使用 CNS 13306-2第 2.6.5節規定之三軸環型天線進行量測。 表 3b 磁場場強的限制值 頻帶 MHz 在 3m 距離之限制值 dB(A/m) 準峰值 0.009 到 0.70 69 0.070 到 0.1485 69-39 依頻率對數座標線性遞減 0.1485 到 4.0 39-3 依頻率對數座標線性遞減 4.0 到 30 3 依頻率對數座標線性遞減 備考:表 3b之限制值適用於對角線尺寸大
26、於 1.6 m的家用電磁烹調器具。 要在距離 3 m的地方使用 0.6 m環型天線執行量測,參考 CNS 13306-1第 15.2.1節。環型天線需垂直安裝,環的底部需高於地面 1 m以上。 10 CNS 13803, C 6383 表 4 第二組乙類設備在測試場地測量之電磁輻射干擾限制值 頻帶 MHz 電場準峰值 10m量測距離 dB( V/m) 磁場準峰值 3m量測距離 dB( A/m) 0.15 30 39 3 依頻率對數座標線性遞減30 80.872 30 80.872 81.848 50 81.848 134.786 30 134.786 136.414 50 136.414 23
27、0 30 230 1000 37 備考:對於乙類電弧焊接設備適用表 4 的限制值。 表 5a 第二組、甲類設備之電磁輻射干擾限制值 量測距離 (D)限制值 m 頻帶 (MHz) 距離 (D)係建築物外牆算起的量測距離 dB(V/m ) 在測試場地 D = 10 m,係與待測設備的距離dB(V/m ) 0.15 0.49 75 95 0.49 1.705 65 85 1.705 2.194 70 90 2.194 3.95 65 85 3.95 20 50 70 20 30 40 60 30 47 48 68 47 53.91 30 50 53.91 54.56 54.56 68 30 50 6
28、8 80.872 43 63 80.872 81.848 58 78 81.848 87 43 63 87 134.786 40 60 134.786 136.414 50 70 136.414 156 40 60 156 174 54 74 174 188.7 30 50 188.7 190.979 40 60 190.979 230 30 50 230 400 40 60 400 470 43 63 470 1000 40 60 11 CNS 13803, C 6383 表 5b 在測試場地中量測甲類放電加工機 (EDM)和電弧焊接設備的電磁輻射干擾限制值 頻 帶 MHz 準峰值限制值 (
29、10 m 量測距離 ) 30 到 230 80 到 60(1) 230 到 1 000 60 註 (1):與頻率的對數關係呈線性遞減。 警告:甲類設備是要在工業區環境中使用,在給使用者的文件中,必須包含一項提醒使用者注意的聲明,說明基於傳導及輻射的干擾因素,要在其他的環境中達成電磁相容,會有其潛在性的困難。 在安裝現場測量時,假如是在經營者使用的場地範圍之內,則從待測設備所在建築的外牆算起,量測距離 D 等於 (30 + x/a)或 100 m 兩者較小的一個;假如 D 計算出來會超出經營者使用的場地範圍之外,則量測距離 D等於 x 或 30 m 兩者較長的一個。 計算前述 D 值時: x 是
30、從待測設備所在建物之外牆與經營者使用場地外圍之間,每一個量測方向中最短的距離。 a = 2.5,當頻率低於 MHz 時。 a = 4.5,當頻率高於或等於 MHz 時。 為保護特殊地區的特殊航空通信,主管機關可以要求符合 30 m 量測的特定限制值。 5.2.3 1 GHz 至 18 GHz 之頻帶 第一組工、科、醫設備 其限制值本標準暫不予以規定。 備考:第一組工、科、醫設備高於 1 GHz 之輻射干擾限制值,其考慮方式與資訊產品相同,但目前皆暫不予以規定。 第二組工、科、醫設備 甲類設備 其限制值本標準暫不予以規定。 乙類設備 a)操作頻率低於 400 MHz 之工、科、醫設備 其限制值本
31、標準暫不予以規定。 備考:當限制值制定完成後,限制值將與下列的測試條件一起導入標準中:假如在 400 MHz 到 1 GHz 之間,所有的輻射都在乙類限制值之下,而且其內部最高射頻的第 5 次諧波仍低於 1 GHz(也就是說其內部最高射頻的來源 200 MHz),則 1 GHz 以上不必測試。 b)操作頻率高於 400 MHz 之工、科、醫設備 12 CNS 13803, C 6383 頻率 1GHz 到 18 GHz 之電磁波干擾限制值規定於表 6 至表 8 中;工、科、醫設備須符合表 6 之限制值或同時符合表 7 及表 8 之限制值 (參照圖 5 之決定方式 )。 對於保護特定安全業務之特
32、別規定則規定於第 5.3 節和表 9。 表 6 第二組、乙類、工、科、醫設備產生連續波干擾及操作頻率高於 400 MHz 之電磁波干擾的峰值限制值 頻帶 GHz 3m 量測距離之場強 dB( V/m ) 1 2.4 70 2.5 5.725 70 5.875 18 70 備考 1.為了對無線電服務業的保護,主管機關可以要求較嚴的限制值。 2.峰值量測時要用 1 MHz 頻寬的解析度 (resolution bandwidth),影像信號的頻寬 (video signal bandwidth)也要高或等於 1MHz。 表 7 第二組、乙類、工、科、 醫設備產生連續波以外之變動性干擾,而且其操作頻
33、率高於 400 MHz 之電磁波干擾的峰值限制值 頻帶 GHz 3 m 量測距離之場強 dB(V/m) 1 2.3 92 2.3 2.4 110 2.5 5.725 92 5.875 11.7 92 11.7 12.7 73 12.7 18 92 備考 1.為了對無線電服務業的保護,主管機關可以要求較嚴的限制值。 2.峰值量測時要用 1 MHz 頻寬的解析度 (resolution bandwidth),影像信號的頻寬 (video signal bandwidth)也要高於或等於 1 MHz。 3.此表係針對不規則變動的干擾源而衍生的,例如:磁控管驅動之微波爐等。 13 CNS 13803,
34、 C 6383 表 8 第二組、乙類、工、科、醫設備其操作頻率高於 400MHz 之電磁波干擾的加權限制值 頻帶 GHz 3 m 量測距離之場強 dB(V/m) 1 2.4 60 2.5 5.725 60 5.875 - 18 60 備考 1.為了對無線電服務業的保護,主管機關可以要求較嚴的限制值。2.加權量測時使用 1 MHz 的解析頻寬( resolution bandwidth)以及10 Hz 的影像信號頻寬 (video signal bandwidth)。 3.為確認能符合此表之限制值,只須在二個中心頻率附近執行量測:在 1005 MHz 到 2395 MHz 頻帶間的最大輻射;以及
35、在 2505 MHz 到 17995 MHz 頻帶間 (但必須在 5720 MHz 至 5880 MHz之外 )的最大峰值輻射。在執行這二個中心頻率的量測時,頻譜分析儀的頻寬要設定為 10 MHz。 5.2.4 18 GHz 至 400 GHz 之頻帶 18 GHz 至 400 GHz 頻帶之限制值本標準暫不予以規定。 5.3 保護特定安全業務之規定 工、科、醫系統要加以適當的設計,以免其基本的操作頻率或強的混附雜訊和其諧波訊號落在已經被無線電安全業務所使用的頻帶中,這些頻帶詳細規定在附錄 E 中。 在特別的地區裡,為保護特定的安全業務時,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將待測設備置於使用的場所 (in si
36、tu)中測量,而且可以要求符合表 9 所列頻帶之限制值。 表 9 在特別區域裡,為保護特定安全業務之電磁輻射干擾限制值 頻帶 MHz 限制值 dB(V/m) 距離安裝待測設備之建築物外牆的測試距離 m 0.2835 0.5265 65 30 74.6 75.4 30 10 108 137 242.95 243.05 37 10 328.6 335.4 960 1215 37 10 備考:許多飛航通訊需要有正上方輻射的電磁干擾限制值,本標準暫不規定這類系統的限制值。 14 CNS 13803, C 6383 5.4 保護特別易受干擾之無線電業務的規定 為保護某些特別易受干擾的無線電業務,在特定的
37、地區裡,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實施額外的抑制方法,或是對那些可能產生有害干擾的地區採取特別的隔離。也就是建議在這些地區裡,避免其基本波頻率和位準很強的諧波信號落在這些頻帶之中,這些相關頻帶的資訊列於附錄 F 中。 6. 一般量測要求 甲類設備可以在測試場地或在實際使用場地中測量,乙類設備則須在測試場地測量。 對於在測試場地進行測量之特定要求將在第 7, 8 節說明,在實際使用場地測量之要求則在第 9 節說明。 本節之要求適用於測試場地及使用場地之測量。 6.1 環境雜訊 執行型式試驗之測試場地須能區分待測設備之輻射雜訊和環境雜訊;在測試設備沒有開機之狀態下,當所量測的環境雜訊強度比第 5.1、 5.
38、2、 5.3 節中所規定之限制值低至少 6 dB 以上時,則可確定此一場地適合做為量測的場地。 但當環境雜訊和待測設備之輻射合成後,未超過規定之限制值時,則不須要求環境雜訊之位準需低於規定限制值 6 dB 以下。在此條件下,待測設備可直接視為符合規定的限制值。 執行電源端點干擾電壓量測時,附近的射頻傳輸可能會增加某些頻率的環境雜訊位準。這時候,可以在電源阻抗模擬網路和電源之間插入一個適當的射頻濾波器;或可以換到屏蔽室內進行測量,射頻濾波器的元件必須用金屬罩屏蔽起來,並直接連接到量測系統的參考接地。當連接射頻濾波器時,在量測的頻率範圍內,電源阻抗模擬網路的阻抗必須滿足量測的要求。 測量電磁輻射干
39、擾時,若環境雜訊無法比限制值低 6 dB,則可將天線放置於距離待測設備較第 5 節所規定更加接近的位置(參照第 7.2.3 節)。 6.2 量測設備 6.2.1 量測儀器 含準峰值檢波器的接收機必須符合 CNS 13306-1 第 3 節的規定,含平均值檢波器的接收機必須符合 CNS 13306-1 第 4.2 節的規定。 備考:兩種檢波器可以同時裝在同一台的接收機中,而測量時再交互使用準峰值檢波器及平均值的檢波器。 使用量測接收機,當改變量測之干擾頻率時,其操作方法不可影響其量測的結果。 備考:假如所使用的量測儀器其檢波器不同,但可以證明所測得之干擾值是相同的,則此儀器仍可用來做量測。使用全
40、頻帶的接收機或頻譜分析儀時,須特別注意是否適當,尤其是那些在運轉週期中,工作頻率會改變的待測設備。 為避免量測儀器誤判成不符合限制值之可能性,量測接收機必須不能調 15 CNS 13803, C 6383 到接近工、科、醫指定頻帶之邊緣,最多只能調到使接收機 6 dB 頻寬的頻率與指定給工、科、醫使用頻帶的邊緣頻率相重疊的位置。 備考:當測量高功率設備時必須確認接收機具有適當的屏蔽及混附響應拒斥特性。 對於測量 1 GHz 以上干擾輻射,須使用具有 CNS 13306-1 第 3 節所規定之頻譜分析儀。 備考:使用頻譜分析儀之注意事項規定於附錄 B。 6.2.2 電源阻抗模擬網路 測量電源端點
41、干擾電壓時,需使用 CNS 13306-1 所規定之 50 /50 H 的V 型電源阻抗模擬網路,電源阻抗模擬網路必須在測量端,提供電源線間所規定的射頻阻抗,並隔離供應電源線上所傳來的背景雜訊。 6.2.3 電壓探針 無法使用電源阻抗網路時,則須使用圖 4 所示的電壓探針,量測時,電壓探針依序連接到電源線的每一端和所選擇之參考地(金屬板,金屬管)。探針主要是由阻隔電容 (blocking capacitor)和電阻所組成的,在電源端點和參考地之間的總電阻至少要 1500 以上,對於電容器或任何用來保護量測儀器受到電流危害的裝置,所造成量測準確度的影響須小於 1 dB,或必須可加以校正。 6.2
42、.4 天線 低於 30 MHz 之頻帶須使用 CNS 13306-1 所規定之環形天線,天線須支撐在垂直的平面上,並且要可以繞著垂直軸旋轉。環形天線的最低點須離地面 1 m 高。 30 MHz 至 1 GHz 之頻帶須使用 CNS 13306-1 所規定之量測天線。且須測量水平和垂直極化的輻射,而天線離地面的高度不可低於 0.2 m。 在測試場地測量時,天線的中心須在 1 m 和 4 m 之高度間移動,以找出每個測試頻率的最大輻射量。 在使用場地進行量測時,天線的中心須距離地面 2.0 m 0.2 m 高。 備考:若其他天線與平衡式偶極天線相比較時,其量測的結果能在 2 dB的差距以內,則這些
43、天線也可用來做測試。 1 GHz 以上頻率之測量,天線必須依 CNS 13306-1 之規定加以使用。 6.3 頻率的量測 欲使用表 1 所列之頻帶當做基本頻率操作之待測設備,則須使用量測儀器測量其頻率,量測儀器之本質頻率誤差不可大於指定頻帶的中心頻率所容許偏差量的 1/10。測量此頻率時,要涵蓋待測設備正常操作的最低輸出功率至最大輸出功率的所有負載範圍。 6.4 待測設備之配置 (configuration) 在待測設備的正常使用條件下,要變化其配置方式,以測得最大的輻射量。 備考:在設備之使用場所進行量測時,本節之適用程度係依據每台設備在特定 16 CNS 13803, C 6383 現場
44、安裝之變化情形而定,包含這些設備的電纜佈線變化、設備內部之不同單元可以單獨運轉的變化情形、或設備於安置場所內可以到處變換裝設的位置,都可適用於本節。 待測設備之配置,必須於測試報告中詳細說明。 6.4.1 內接纜線 本節適用於經由介接電纜連接各個不同單元而構成的設備,或是由許多設備連接而成的系統。 備考:觀察本節之所有規定,由許多同型設備和電纜線所構成之系統,則針對該系統之各種配置所測試的結果,對於受評估的子系統也是有效的。 介接電纜的型式和長度必須遵守個別設備的規定。如果電纜長度是可變的,當進行場強量測時必須選擇產生最大輻射量的長度;針對第一類的可攜式測試及量測設備、或供專業人士在試驗室所使
45、用的儀器,例如信號產生器、網路分析儀、邏輯分析儀和頻譜分析儀等,除非製造商有提供,否則這些設備的信號連接線在進行輻射的測試時是不必連接的。 如果使用隔離或特殊的電纜測試,則在使用手冊中,必須規定使用此種電纜。 當進行端點干擾電壓量測時,過長的電纜應在接近電纜中間的位置,將過長的電纜予以折疊,其折疊長度大約在 30 至 40 公分之間。如果這種電纜的整理方式不符合實際現況,則其配置方法應詳細註明在測試報告中。 對於多個相同型式的介面埠,如果能證明再增加連接的電纜,並不會明顯影響量測的結果,則只要連接一條電纜進行量測即可。 量測的結果必須對電纜做完整的描述,並將待測設備的方位說明清楚,以使量測的結
46、果具有重複性,如果設備在使用上有特殊的條件,則這些條件應在使用手冊中加以規定和說明。 設備所能執行的任何個別單項功能,都必須在該功能執行時加以測試。而對於由許多不同設備所構成的系統,則該系統配置中所包括的每一型設備,都必須加以評估。 如果一個系統是由一些相同的設備所組成,但已針對其中一個設備完成評估,且此一最初的評估已可滿足需要,則可不須再做進一步的評估。 備考:能夠這樣做的主要原因係已發現同樣設備所產生的實際輻射並無加成性。 當待測設備和其他設備相互作用而構成一個系統時,則整個系統可連接實際的設備或連接模擬器來加以評估;但不論是何種連接方式,在評估待測設備時,都必需注意來自所連接的設備或模擬
47、器之影響,且這些影響皆須符合第 6.1 節所規定之背景雜訊的條件。至於用來代替實體設備的模擬器,皆須能表現出適當的電氣和機械特性,特別是在射頻訊號及阻 17 CNS 13803, C 6383 抗方面,還有電纜的型式及其配置方式。 備考:評估由設備本身與不同製造商之設備所組成的系統時,此一程序是必要的。 6.4.2 測試場地供電系統的連接 在測試場地進行量測時,儘可能隨時使用第 6.2.2 節所規定之 V 型電源阻抗模擬網路。放置的位置須使 V 型電源阻抗模擬網路最近的表面離待測設備最近的邊緣至少 0.8 m 以上。 製造商所提供的可繞性電源線必須為 1 m 長,如果超過 1 m,則須以來回折
48、疊成一束,且折疊的部分其長度不能超過 0.4 m。 電源必須使用標稱電壓。 如果製造商的安裝手冊有電源線之規定,則應使用 1 m 長的同型電源線,以便連接待測設備到 V 型的電源阻抗模擬網路。 設備中基於安全目的之接地點,須連接到 V 型電源阻抗模擬網路的參考接地點,除非製造商有其他的規定或提供接線,否則應使用 1 m 長的接地線,連接時要與電源線平行,且兩線間的距離不可超過 0.1 m。 其他的接地(例如為了電磁相容的目的),不論這是由製造者規定或提供來連接到安全之接地點的,都要連接到 V 型電源阻抗模擬網路的參考接地點。 若待測設備是由一個以上的單體 (unit)所組成,而每一個單體都有自
49、己的電源線,則連接到 V 型電源阻抗模擬網路的方式,要以下列之規則來決定: (a) 當每條電源線都有標準的電源插頭時(例如 CNS 690),則要個別分開測試; (b) 製造商未規定電源線或電源端須連接到系統的其他單元以取得電力時,則須分別測試; (c) 當製造商規定這些電源線或電源端須連接到系統的其他單元來獲得電力時,則應依規定連接到該單元,而該單元的電源線或電源端,則須連接到 V 型電源阻抗模擬網路上做測試; (d) 若有特殊的連接規定時,在評估待測設備的過程中,必須使用可確實連接的所需硬體。 6.5 待測設備之負載條件 本節規定待測設備之負載條件,至於未包含在本節未規定之設備,則要操作在產生最大干擾的模式,但需符合操作手冊所提供之正常操作程序。 6.5.1 醫療設備 6.5.1.1 使用頻率從 0.15 MHz 至 300 MHz 之治療設備 必須依設備操作手冊所提供的操作條件進行所有的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