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4213-7-2005 Information technology - Open systems interconnection - Procedures for the operation of OSI registration authorities - Part 7 Assignment of international names for.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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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35.100.01 X1196-714213-7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4 年 9 月 7 日 年月日 (共 27 頁 )資訊技術開放系統互連開放系統互連註冊機構作業程序第 7 部:用於特定內容之國際名稱指定 Information technology Open systems interconnection Procedures for the operation of OSI registration authorities Part 7 : Assign

2、ment of international names for use in specific contexts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註冊機構之適用程序,該註冊機構負責於下述內容中指定組織全球性不混淆之名稱。 (1) 發 /收 (O/R)地址,規定於 CNS 13742-2。 (2) 目錄名稱,規定於 CNS 13915-2。 (3) 物件識別符,規定於 CNS 13889-1。 備考: 雖然本標準適用於國際註冊機構,但是,其它註冊機構可能也希望將同樣的規則應用至其作業中。 2. 參考文件 本標準引用下列標準包含的條文而構成本標準的內容,在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以修訂版

3、為主,使用本標準之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2.1 引用標準 CNS 13742-2 信息處理系統總體架構。 CNS 13889-1 資訊技術抽象語法記法(一):基本記法規格。 CNS 13915-1 資訊技術開放系統互連目錄系統第 1 部:觀念、模型與服務概要。 CNS 13915-2 資訊技術開放系統互連目錄系統第 2 部:模型。 CNS 13915-6 資訊技術開放系統互連目錄系統第 6 部:選定屬性型式。 CNS 14213-1 資訊技術開放系統互連開放系統互連註冊機構作業程序第 1 部:一般程序。 3. 用語釋義 3.1 本標準參照 CNS 13889-1 引用下述用

4、語 /參數: (1) NameAndNumberForm 名稱與數字形式參數 (2) NumberForm 數字形式參數 (3) numericString 數字字串參數 2 CNS 14213-7, X 1196-7 (4) object identifier 物件識別符參數 (5) printableString 可列印字串參數 (6) teletexString 電傳字串參數 (7) universalString 全球字串參數 3.2 本標準參照 CNS 13915-2 引用下述用語: (1) 目錄資訊樹 (Directory Information Tree) (2) 目錄系統代理

5、(Directory System Agent) (3) 目錄名稱 (directory name) (4) 相對區別名稱 (relative distinguished name) 3.3 本標準參照 CNS 13915-6 引用下述用語: (1) 國家名稱 (Country Name) (2) 組織名稱 (Organization Name) 3.4 本標準參照 CNS 14213-1 引用下述用語: (1) 註冊 (registration) (2) 註冊程序 (registration procedures) (3) 出資機構 (sponsoring authority) 3.5 本標

6、準參照 CNS 13742-2 引用下述用語: (1) 行政管理領域名稱 (administration-domain-name) (2) 國名 (country-name) (3) 管理領域 (management domain) (4) 發 /收地址 (O/R 地址 ) (5) 私有領域名稱 (private-domain-name) (6) 標準屬性 (standard attribute) 3.6 本標準規定之用語 3.6.1 國際名稱:在某些內容中全球性不混淆之名稱。 3.6.2 國際 ADMD 名稱: ADMD 名稱,使用於形成 O/R 地址,該 O/R 地址包含國家名稱標準屬性值

7、諸如 XX,識別在本標準中正在運作之註冊機構。 3.6.3 國際 PRMD 名稱: PRMD 名稱,使用於形成 O/R 地址,該 O/R 地址包含國家名稱標準屬性值諸如 XX,識別在本標準中正在運作之註冊機構,以及上述 ADMD 名稱屬性值但該值為空格。 3.6.4 國際組織名稱:組織名稱值,其使用於 RDN 中。因此,若不由國家名稱RDN 加以限定 (qualification),此即為該組織登錄項之目錄名稱。 3.6.5 國際物件識別 符組件值:物件識別符組件值定義於物件識別符樹之“joint-iso-itu-t“項下 “asn.1“的內容。 3 CNS 14213-7, X 1196-7

8、4. 縮寫 ADMD 行政管理領域 ( Administration Management Domain) ADMD name 行政領域名稱 ( Administration-domain-name) ASN.1 抽象語法記法 (一 ) ( Abstract Syntax Notation One) CCITT 國際電信諮詢委員會 ( International Telegraph and Telephone Consultative Committee) DIT 目錄資訊樹 ( Directory Information Tree) DSA 目錄系統代理 ( Directory System

9、 Agent) IEC 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 ( 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ISO 國際標準組織 (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ITO 國際協約組織 ( International Treaty Organization) ITU 國際電信聯盟 ( 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ITU-T 國際電信聯盟電信組 ( 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Telecommunicatio

10、n Standardization Sector) JTC 1 第一聯合技術委員會 ( Joint Technical Committee 1) MD 管理領域 ( Management Domain) MHS 訊息處理系統 ( Message Handling System) MTS 訊息轉送系統 ( Message Transfer System) PRMD 私有管理領域 ( Private Management Domain) PRMD name 私有管理領域名稱 ( Private-domain-name) Q 問題 ( Question) RDN 相對區別名稱 ( Relative

11、Distinguished Name) 5. 通則 5.1 CNS 14213-1 定義適用於一般物件之註冊程序。其他標準可以定義特定物件之註冊程序。 5.2 本標準定義指定國際名稱予組織之註冊程序,國際名稱代表在某一種特殊內容下在全球範圍不混淆之名稱。本標準包含三種國際名稱: (1) 使用於 O/R 地址之國際 ADMD 與 PRMD 名稱,定義於 CNS 13742-2。 (2) 使用於目錄名稱之國際組織名稱,定義於 CNS 13915-2。 (3) 使用於物件識別符之國際組織物件識別符組件值,定義於 CNS 13889-1。 5.3 個別之註冊機構負責一種國際名稱的指定 ,每一種國際名稱

12、僅有一家註冊機構。同一個體可扮演一個以上之機構。 5.4 請求以同等名稱值指定不同種類名稱之組 織必須向個別註冊機構提出適合的註冊請求。 6. 註冊管理機構運作 4 CNS 14213-7, X 1196-7 6.1 註冊機構之一般運作定義於 CNS 14213-1 第 6.2 節。本標準附錄中定義各種國際名稱之特定程序如下: (1) 附錄 A 定義指定國際 MD 名稱之程序。 (2) 附錄 B 定義指定國際組織名稱之程序。 (3) 附錄 C 定義指定組織的國際物件識別符組件值之程序。 6.2 CNS 14213-1 第 6.2 節與本標準附錄中定義運用註冊程序之管理原則。註冊管理機構本身定義

13、實現原則之機制(例如經由電子運作),須由 ITU-T|ISO/IEC核准。 7. 註冊管理機構任命 ITU-T 與 ISO/IEC 依本標準安排註冊。為達到此目的, ITU-T 與 ISO/IEC 依其內部需求與規則,對本標準中每一種名稱,指定一組織當作註冊機構。 8. 費用 8.1 提供名稱註冊機構功能之組織以成本回收基礎來收費。此費用結構是為了負擔名稱註冊機構之運作,不允許多餘與重覆之請求。 8.2 名稱註冊機構決定費用,須由 ITU-T|ISO/IEC 核准。費用適用於: (1) 註冊 (2) 查詢請求 (3) 刊行請求 (4) 更新請求 (5) 名稱保留 相對應國際標準: ISO/IE

14、C 9834-7: 1998, Information technology Open Systems Interconnection Procedures for the operation of OSI Registration Authorities : Assignment of international names for use in specific contexts. 5 CNS 14213-7, X 1196-7附錄 A 國際 ADMD 與 PRMD 名稱之指定 A.1 目的 本附錄之目的為定義指定國際 ADMD 與 PRMD 組織名稱的程序。該等組織之名稱用於 O/R 地

15、址,其定義於 CNS 13742-2。 A.2 CNS 13742-2 之需求 A.2.1 ADMD 與 PRMD 名稱使用於 CNS 13742 等系列標準規定之 MHS 協定中的數個元件。 ADMD 與 PRMD 名稱值中規定二個語法: numericString(數字字串)與 printableString(可列印字串)。 A.2.2 本附錄中定義之程序,提供如國際 ADMD 與 PRMD 名稱等由 printableString字集中的字元所組成之文數字名稱值。為與 CNS 13742-2 之需求一致,這些名稱長度限制在 16 個字元內。 A.2.3 當指定之名稱值只含數字與空白,其同

16、等之 numbericString 名稱也被視為指定名稱。 備考:只含數字與空白之 printableString 是同等於 numbericString。 A.2.4 為註冊目的,在處理名稱值時 (1) 進行比較時與大小寫無關。 (2) 數個連續之空白視為單個空白。 (3) 前後之空白不視為名稱值的一部分。 (4) 單個空白或單個 0 不得註冊為名稱值。 A.3 名稱之使用 國際 MD 名稱有單獨之註冊本。註冊本內的每一筆登錄項均有一標示,標出該名稱值使用作為 ADMD 或 PRMD 名稱。 備考 1. 對遵照 CNS 13742-2 使用在訊息處理系統內的 ADMD 與 PRMD 名稱而言

17、,有必要在具體之協定內規定識別名稱與 相關註冊機構的程序。在特定之國家名稱內容中的 ADMD 與 PRMD 名稱註冊程序已存在。定義於標準之國際 ADMD 與 PRMD 名稱程序,正在研究中。 2. 標準中指定自願參與國際管理領域 (MD)名稱結構 者之訊息傳送系統(MTS)行為,可在使用根據本附錄所定義之程序指定的國際 ADMD 與PRMD 名稱時加上額外之需求。 A.3.1 國際 ADMD 名稱之使用 A.3.1.1 由本附錄定義之程序所指定的 ADMD 名稱可被使用於形成 O/R 地址,該 O/R 地址包括國家名稱標準屬性值諸如 XX,識別在標準規定下運作之註冊機構。 A.3.1.2 指

18、定 ADMD 名稱給一個組織,也授權給該組織指定該名稱內容中之O/R 地址標準屬性,並受限於 CNS 13742-2 所定義之限制條件。 6 CNS 14213-7, X 1196-7 A.3.2 國際 PRMD 名稱之使用 A.3.2.1 本附錄定義之程序所指定的 PRMD 名稱可被使用於形成 O/R 地址,該 O/R 地址包括國家名稱標準屬性值諸如 XX,識別在本標準中正在運作之註冊機構,以及上述 ADMD 名稱屬性值但該值為空格。 A.3.2.2 指定 PRMD 名稱給一個組織,也授權給該組織指定該名稱內容中之O/R 地址組件,並受限於 CNS 13742-2 所定義之限制條件。 A.4

19、 註冊程序 本節規定在指定國際 ADMD 與 PRMD 名稱給組織時採用之程序。設計該等程序以確保註冊程序之公開與正當過程。 A.4.1 註冊申請 A.4.1.1 ITO 直接向註冊機構提出申請。其他的申請經由出資機構提出。申請的內容定義於第 A.6.1 節。 A.4.1.2 當成功完成本附錄規定之程序時,由申請者提供並受第 A.2 節規則所限制之文數字值即註冊為指定值。 A.4.1.3 當申請者需要多個名稱時,每個名稱必須個別提出申請。 A.4.2 申請審查 A.4.2.1 程序 A.4.2.1.1 由於文數字名稱可能會在註冊過程外另有意義,為便於處理,申請應包括簽認過之聲明,確立申請者對名

20、稱之權利。若無該聲明,該申請會被拒絕,送出如第 A.6.6 節規定之拒絕通知,引用本節作為拒絕之理由。 備考:註冊內容中簽認過之聲明僅為記錄目的而收集。舉例而言,該聲明在出資機構之質疑過程中,也許是有用的;然而該種用法已超出本標準的範圍之外。 A.4.2.1.2 若申請不包含第 A.6.1 節所規定之資訊,該申請會被拒絕,送出如第 A.6.6 節規定之拒絕通知,引用本節作為拒絕之理由。 A.4.2.1.3 若新申請送來時其文數字名稱已經被提出請求,但先前之請求尚未確認,採用下列之程序: (1) 若新申請在先前請求之確認過程開始前送來,兩個申請皆會被拒絕,送出如第 A.6.6 節規定之拒絕通知,

21、引用本節作為拒絕之理由。 (2) 若新申請在先前請求之確認過程開始後送來,新申請將暫時擱置,直到先前請求之確認程序完成。請求名稱若已有先前申請在本節定義之確認過程中,則新案申請者會立即收到通知。若確認成功,新申請會被拒絕,送出如第 A.6.6 節規定 7 CNS 14213-7, X 1196-7之拒絕通知,引用本節作為拒絕之理由。若確認不成功,則繼續新申請之確認過程。 A.4.2.1.4 若申請被接受,則進入第 A.4.3 節規定的確認過程。 A.4.2.2 回應時間 A.4.2.2.1 實務上,在第 A.4.2.1 節規定之程序下,審查申請在收到申請後10 個工作天內完成。 A.4.2.2

22、.2 註冊機構與出資機構溝通確認請求時可將數個申請批次註冊。不過,任何申請確認過程之開始不得延遲超過從提出該申請日期起的兩個月。 A.4.2.3 無法處理之申請 若請求之名稱值未遵從第 A.2 節規定之需求,該申請無法處理。該申請將被拒絕,送出如第 A.6.6 節規定之拒絕通知,引用本節作為拒絕之理由。 A.4.3 確認過程 A.4.3.1 請求之名稱值與在註冊本的所有其他名稱比較。若名稱值重複,則拒絕該申請,送出如第 A.6.6 節規定之拒絕通知,引用本節作為拒絕之理由。若提供之值非重複,則載入審查清單。審查清單會公布,並依第 A.6.2 節規定將確認請求送至每一出資機構。 A.4.3.2

23、審查期間最少 6 個月。審查期間之開始與結束日期將會 公布。實務上,提供之名稱值與審查期間之開始公布通知將在 20 個工作天內送至申請者。 A.4.3.3 出資機構依第 A.6.3 節規定之表格回應確認請求。規定審查期間內出資機構之棄權或未回覆,視為該出資機構之確認,名稱值在其所負責之內容中可使用。 A.4.3.4 審查期間結束,若一致確認指定該請求之名稱值(無出資機構反對),該名稱值從審查清單上移除,載入註冊本,並將第 A.6.5 節規定之註冊宣告送給申請者。註冊宣告在審查期間終止後 10 個工作天內送出。 A.4.3.5 若無一致確認指定該請求之名稱值,該名稱值從審查清單上移除,送出如第

24、A.6.6 節規定之拒絕通知,引用本節作為拒絕之理由。拒絕通知在審查期間終止後 10 個工作天內送出。 A.4.3.6 在解決使用名稱之爭議中,註冊機構或 ITU-T|ISO/IEC 均不扮演任何角色。此類爭議應循本標準規定以外之行動解決,隨後再向註冊機構提出新的申請。 A.5 註冊本 A.5.1 維護 8 CNS 14213-7, X 1196-7 A.5.1.1 註冊機構維護指定名稱值之註冊本,以及第 A.6.10 節規定之資訊。註冊機構負責定義維護註冊本所需之內部程序。 A.5.1.2 在第 A.6.10 節規定之資訊元件中,指定名稱值、初始提出組織、初始請求組織名稱與地址、初始申請人姓

25、名與職稱、初始註冊日期等是不更新的。所有其他資訊元件皆可由註冊機構更新,當指定名稱之組織正式人員,或若組織正式人員 不存在時,由指定名稱值之出資機構,以第 A.6.11 節規定之表格請求。 A.5.1.3 出資機構為了關切識別符值使用的內容可 請求註冊本內該筆登錄項使用名稱值內容標示為 invalid(無效 )。舉例而言,該請求可能來自於出資機構執行之質疑過程,或是違反智慧財產權之判決。由於該請求是基於在確認過程中無法取得之資訊,通常會被核准。不過,為了允許使用該名稱值之使用者有充足的時間適應改變,至少在接受該請求一年以後, invalid(無效 )標示才會宣告。 A.5.1.4 當 inva

26、lid(無效 )的標示放在註冊本登錄項上時,該筆名稱值不能使用由對應之出資機構指定的名稱內容。宣告 invalid(無效 )標示之請求一旦核准,註冊機構立即對所有出資機構傳達該資訊。 A.5.1.5 出資機構或 ITO 可請求刪除其所負責之註冊登錄項。當註冊登錄項被刪除,該筆名稱值不能再被使用。註冊機構對所有出資機構與 ITO 傳達該資訊。為了有充足的時間不會與先前之名稱使用混淆,直到接受該請求至少一年後,刪除之名稱才能合格的再使用。 A.5.1.6 每隔一段時間,註冊機構請求註冊本中相關組織進行登錄項確認。若未收到確認,而且組織本身或出資機構確認該名稱不再使用,則刪除該筆登錄。 備考:也許有

27、建議不再使用之案例(例如因為使用安全機制)。註冊機構在諮詢出資機構或 ITO 後,依個案做決定。 A.5.2 查詢 A.5.2.1 註冊機構可提供查詢服務。允許指定國際 ADMD 或 PRMD 名稱之可能申請者來判定名稱值是否已被指定。 A.5.2.2 組織提交第 A.6.7 節規定之查詢請求予以查詢。 A.5.2.3 註冊機構依第 A.6.8 節查詢回應之規定來回應查詢請求。實務上,回應在請求後 10 個工作天內送回。 A.5.3 刊行 A.5.3.1 註冊機構可提供刊行服務。提供註冊本登錄項之子集合副本。未被授權刊行資訊之組織無法取得登錄項資訊。 A.5.3.2 以第 A.6.9 節規定之

28、刊行請求表格提出資訊的請求。 A.5.3.3 註冊機構以第 A.6.9 節規定之刊行回應並以合適的形式(紙本或電子 9 CNS 14213-7, X 1196-7檔)回報請求的資訊。回應所需要之時間隨選擇準則的複雜度與需摘取的資料量而不同。 A.6 表格內容 本節規定註冊機構執行註冊過程使用之表格所需資訊。 A.6.1 註冊申請 申請應包含下列資訊: (1) 提出申請之出資機構或 ITO 的名稱。 (2) 請求組織之名稱(若是 ITO,則為空值)。 (3) 請求組織內聯絡點之名稱、郵寄 /電子郵件地址、電話 /傳真號碼。 (4) 請求者之名字與職稱。 (5) 提議之文數字名稱值。 (6) 預期

29、使用之名稱值( ADMD 名稱或 PRMD 名稱)。 (7) 名稱值權利聲明。 (8) 資訊刊行與否聲明。 A.6.2 確認請求 註冊機構送給所有出資機構之確認請求,應包含下列資訊: (1) 審查期間之開始日期。 (2) 審查期間之終止日期(回應截止日期)。 (3) 請求之名稱值。 (4) 預期使用之名稱值( ADMD 名稱或 PRMD 名稱)。 (5) ITO 或出資機構之身分與請求之組織。 (6) 標準之副本。 A.6.3 對確認請求之回應 出資機構送出對確認請求之回應,應包含下列資訊: (1) 確認或否決所請求之名稱值能使用於出資機構有關的名稱值內容。 (2) 選項的,意見與支持之資訊(

30、例如:否決之解釋)。 A.6.4 通知 當請求之名 稱值進入確認過程時,註冊機構送出通知給申請者,該通知應包含下列資訊: (1) 審查期間之開始日期。 (2) 審查期間之終止日期(出資機構回應截止日期)。 (3) 請求之 ADMD 或 PRMD 名稱值。 A.6.5 註冊宣告 當名稱值指 定被確認且載入註冊本時,註冊機構送出註冊宣告給申請者。 10 CNS 14213-7, X 1196-7 註冊宣告應包含下列資訊: (1) 提交申請之出資機構或 ITO 的名稱。 (2) 請求組織之名稱(若是 ITO,則為空值)。 (3) 請求組織內聯絡點之名稱、郵寄 /電子郵件地址、電話 /傳真號碼。 (4

31、) 請求者之名字與職稱。 (5) 確認之文數字名稱值。 (6) 核准使用名稱值( ADMD 名稱或 PRMD 名稱)。 A.6.6 拒絕通知 當指定之名 稱值已被拒絕時,註冊機構送出拒絕通知給申請者。拒絕通知應包含下列資訊: (1) 提交申請之出資機構或 ITO 的名稱。 (2) 請求組織之名稱(若是 ITO,則為空值)。 (3) 請求組織內聯絡點之名稱、郵寄 /電子郵件地址、電話 /傳真號碼。 (4) 請求者之名字與職稱。 (5) 請求之文數字名稱值。 (6) 拒絕理由經由引用本附錄之相關節次。 A.6.7 查詢請求 提供查詢請 求服務以允許可能之申請者來判定名稱值是否已被指定。查詢請求應包

32、含下列資訊: (1) 請求組織名稱。 (2) 請求組織地址。 (3) 請求組織內聯絡點之名稱、郵寄 /電子郵件地址、電話 /傳真號碼。 (4) 查詢之名稱值。 A.6.8 查詢回應 查詢回應應包含下列資訊: (1) 請求組織名稱。 (2) 請求組織地址。 (3) 請求組織內聯絡點之名稱、郵寄 /電子郵件地址、電話 /傳真號碼。 (4) 查詢之名稱值。 (5) 查詢之名稱值狀態: 1. 未被指定。 2. 已被指定,且如果有的話,標示為 invalid(無效 )或 inactive(現未用 )。 3. 審查中。 A.6.9 刊行請求與回應 提供刊行請 求服務以允許取得註冊本中登錄的資料。刊行請求應

33、包含下列 11 CNS 14213-7, X 1196-7資訊: (1) 請求組織名稱。 (2) 請求組織地址。 (3) 請求組織內聯絡點之名稱、郵寄 /電子郵件地址、電話 /傳真號碼。 (4) 用來選擇資訊將被摘取之登錄的選擇準則。 對符合選擇準則之登錄,刊行的回應應包含下列資訊: (1) 名稱值。 (2) 註冊者之資訊 (若有授權) :組織名稱與地址、聯絡點、預期使用( ADMD名稱或 PRMD 名稱)。 A.6.10 註冊登錄 註冊登錄應包含下列資訊: (1) 提交申請之 ITO 或出資機構的名稱不可變更。 (2) 初始註冊組織之名稱(若是 ITO,則為空值)不可變更。 (3) 初始註冊

34、組織內聯絡點之 名稱、郵寄 /電子郵件地址、電話 /傳真號碼不可變更。 (4) 初始請求者之名字與職稱不可變更。 (5) 初始註冊日期不可變更。 (6) 現行 ITO 或出資機構之名稱。 (7) 現行註冊組織之名稱。 (8) 現行註冊組織內聯絡點之名稱、郵寄 /電子郵件地址、電話 /傳真號碼。 (9) 現行請求者之名字與職稱。 (10) 登錄項之最新更新日期。 (11) 可刊行資訊(是或否)。 (12) 指定之名稱值。 (13) 核准使用之名稱值( ADMD 名稱或 PRMD 名稱)。 A.6.11 更新請求 註冊本之更新請求應包含下列資訊: (1) 現行 ITO 或出資機構之名稱。 (2)

35、現行註冊組織之名稱。 (3) 現行註冊組織內聯絡點之名稱、郵寄 /電子郵件地址、電話 /傳真號碼。 (4) 現行請求者之名字與職稱。 (5) 對註冊登錄項所請求之變更。 (6) 變更將會生效之日期。 12 CNS 14213-7, X 1196-7 附錄 B 使用於目錄服務之國際組織名稱的指定 B.1 目的 本附錄之目的為定 義指定使用於目錄服務之國際組織名稱的程序,定義於 CNS 13915-6。 B.2 CNS 13915-6 之需求 B.2.1 組織名稱使用於 CNS 13915 系列標準規定之目錄協定中的數個元件。組織名稱值在 CNS 13915-6 中規定數個語法。 B.2.2 本附

36、錄定義之指定程序,國際組織名稱,文數字名稱值由 printableString 之字集中的字元所組成。為了與 CNS 13915-6 之需求一致,這些名稱長度限制為 64 個字元。 B.2.3 為註冊目的,在處理名稱值時: (1) 進行比較時與大小寫無關。 (2) 數個連續之空白視為單個空白。 (3) 前後之空白不視為名稱值的一部分。 (4) 單個空白或單個 0 不得註冊為名稱值。 B.3 國際組織名稱之使用 B.3.1 本附錄定義程序指定之組織名稱值得被使用於 RDN(相對區別名稱),不限定於國家名稱 RDN,組成組織之目錄名稱。 備考:若組織名稱直接使用於 DIT 根目錄下,持有相對目錄登

37、錄項之 DSA本身必須為第一層的 DSA,在全球目錄內保持了解如何到達每一其他第一層的 DSA。 B.3.2 指定組織名稱給一個組織也授權給該組織指定該名稱內容中之 RDN 值,受限於 CNS 13915-6 定義之限制條件。 B.4 註冊程序 本節規定在指定國際組織名稱給組織時採用之程序。設計該等程序以確保註冊程序之公開與正當過程。 B.4.1 註冊申請 B.4.1.1 ITO 直接向註冊機構提出申請。其他的申請經由出資機構提出。申請之內容定義於第 B.6.1 節。 B.4.1.2 當成功完成本附錄規定之程序時,由申請者提供並受第 B.2 節規則所限制之文數字值即註冊為指定值。 B.4.1.

38、3 當申請者需要多個名稱時,每個名稱必須提出個別申請。 B.4.2 申請審查 13 CNS 14213-7, X 1196-7B.4.2.1 程序 B.4.2.1.1 由於文數字名稱可能會在註冊過程外另有意義,為便 於處理,申請應包括簽認過之聲明,確立申請者對名稱之權利 。若無該聲明,該申請會被拒絕,送出如第 B.6.6 節規定之拒絕通知,引用本節作為拒絕之理由。 備考:註冊內容中簽認過之聲明僅為記 錄目的而收集。舉例而言,該聲明在出資 機構的質疑過程中,也許是有用的;然而該種用法已超出本標準的範圍之外。 B.4.2.1.2 若申請不包含第 B.6.1 節所規定之資訊,該申請會被拒絕,送出如第

39、 B.6.6 節規定之拒絕通知,引用本節作為拒絕之理由。 B.4.2.1.3 若新申請送來時其文數字名稱已經被提出請求,但先 前之請求尚未確認,採用下列之過程: (1) 若新申請在先前請求之確認過程開始前送來,兩個申請皆會被拒絕,送出如第 B.6.6 節規定之拒絕通知,引用本節作為拒絕之理由。 (2) 若新申請在先前請求之確認過程開始後送來,新申請將暫時擱置,直到先前請求之確認過程完成。若確認成功,新申請會被拒絕,送出如第 B.6.6 節規定之拒絕通知,引用本節作為拒絕之理由。若確認不成功,新申請繼續確認過程。 B.4.2.1.4 若申請被接受,則進入第 B.4.3 節規定之確認過程。 B.4

40、.2.2 回應時間 B.4.2.2.1 實務上,在第 B.4.2.1 節規定之程序下,審查申請在收到申請後10 個工作天內完成。 B.4.2.2.2 註冊機構與出資機構溝通確認請求時可將數個申請批 次註冊。不過,任何申請確認過程之開始不得延遲超過從提出 該申請日期起的兩個月。 B.4.2.3 無法處理之申請 若請求之名稱值未遵從第 B.2 節規定之需求,該申請無法處理。該申請將被拒絕,送出如第 B.6.6 節規定之拒絕通知,引用本節作為拒絕之理由。 B.4.3 確認過程 B.4.3.1 請求之名稱值與在註冊本的所有其他名稱比較。若名稱值重複,拒絕申請,送出如第 B.6.6 節規定之拒絕通知,並

41、引用本節作為拒絕之理由。若提供之值未重複,則載入審查清單 。審查清單會公布,而第B.6.2 節規定之確認請求將送至每一出資機構。 B.4.3.2 審查期間最少 6 個月。審查期間之開始與結束日期將會 公布。實務 14 CNS 14213-7, X 1196-7 上,提供之名稱值與審查期間之開始公布通知將在 20 個工作天內送至申請者。 B.4.3.3 出資機構以第 B.6.3 節規定之表格回應確認請求。規定審查期間內出資機構之棄權或未回覆,視為該出資機構之確認,名稱值在其所負責之內容中可使用。 B.4.3.4 在審查期間結束時,若一致確認指定該請求之名稱值(無出資機構反對),該名稱值從審查清單

42、上移除,載入註冊本,送出第 B.6.5 節規定之註冊宣告。註冊宣告在審查期間終止後 10 個工作天內送出。 B.4.3.5 若非一致確認指定該請求之名稱值,該名稱值從審查清單上移除,送出如第 B.6.6 節規定之拒絕通知,引用本節作為拒絕之理由。拒絕通知在審查期間終止後 10 個工作天內送出。 B.4.3.6 在解決使用名稱之爭議中,註冊機構或 ITU-T|ISO/IEC 均不扮演任何角色。此類爭議應循本標準規定以外之行動解決,隨後再向註冊機構提出新的申請。 B.5 註冊本 B.5.1 維護 B.5.1.1 註冊機構維護指定名稱之註冊本,以及第 B.6.10 節規定之資訊。註冊機構負責定義維護

43、註冊本所需之內部程序。 B.5.1.2 第 B.6.10 節規定之資訊元件中,指定名稱值、初始提出組織、初始請求組織名稱與地址、初始申請人姓名與職稱、初始註冊日期等是不更新的。當指定名稱之組織正式人員,或若組織正式人員不存在時,由指定名稱值之出資機構,以第 B.6.11 節規定之表格請求,所有其他資訊元件皆可由註冊機構更新。 B.5.1.3 出資機構為了關切識別符值使用的內容可 請求註冊本內該筆登錄項使用名稱值內容標示為 invalid(無效 )。舉例而言,該請求可能來自於出資機構執行之質疑過程,或是違反智慧財產權之判決。由於該請求是基於在確認過程中無法取得之資訊,通常會被核准。不過,為了允許

44、使用該名稱值之使用者有充足的時間適應改變,至少在接受該請求一年以後, invalid(無效 )的標示才會宣告。 B.5.1.4 當 invalid(無效 )標示放在註冊本上時,該筆名稱值不能使用由對應的出資機構指定之名稱內容。宣告 invalid(無效 )標示之請求一旦核准,註冊機構立即對所有出資機構傳達該資訊。 B.5.1.5 出資機構或 ITO 可請求刪除其所負責之註冊登錄項。當註冊登錄項被刪除,該筆名稱值不能再被使用。註冊機構對所有出資機構與 ITO 傳達該資訊。為了有充足的時間不會與先前之名稱使用混淆,直到接受該請求至少一年後,刪除之名稱才能合格的再使用。 B.5.1.6 每隔一段時間

45、,註冊機構請求註冊本中相關組織進行登錄項確認。若 15 CNS 14213-7, X 1196-7未收到確認,而且組織本身或出資機構確認該名稱不再使用,則刪除該筆登錄項。 備考:也許有建議不再使用之案例(例如因為使用安全機制)。註冊機構在諮詢出資機構或 ITO 後,依個案做決定。 B.5.2 查詢 B.5.2.1 註冊機構可提供查詢服務。此服務允許指定國際組織名稱之可能申請者來判定名稱值是否已被指定。 B.5.2.2 組織提出第 B.6.7 節規定之查詢請求以查詢。 B.5.2.3 註冊機構依第 B.6.8 節查詢回應之規定來回應查詢請求。實務上,回應在請求後 10 個工作天內送回。 B.5.

46、3 刊行 B.5.3.1 註冊機構可提供刊行服務。提供註冊本登錄項子集合之副本。未被授權刊行資訊之組織無法取得註冊登錄項資訊。 B.5.3.2 以第 B.6.9 節規定之刊行請求表格提出資訊的請求。 B.5.3.3 註冊機構以第 B.6.9 節規定之刊行回應並以合適的形式(紙本或電子檔)回報請求的資訊。回應所需要之時間隨選擇準則的複雜度與需摘取的資料量而不同。 B.6 表格內容 本節規定註冊機構執行註冊過程使用之表格所需資訊。 B.6.1 註冊申請 申請應包含下列資訊: (1) 提出申請之出資機構或 ITO 的名稱。 (2) 請求組織之名稱(若是 ITO,則為空值)。 (3) 請求組織內聯絡點

47、之名稱、郵寄 /電子郵件地址、電話 /傳真號碼。 (4) 請求者之名字與職稱。 (5) 提議之文數字名稱值。 (6) 名稱值權利聲明。 (7) 資訊刊行與否聲明。 B.6.2 確認請求 註冊機構送給所有出資機構之確認請求應包含下列資訊: (1) 審查期間之開始日期。 (2) 審查期間之終止日期(回應截止日期)。 (3) 請求之名稱值。 (4) ITO 或出資機構之身分與請求的組織。 (5) 本標準之副本。 16 CNS 14213-7, X 1196-7 B.6.3 對確認請求之回應 出資機構送出對確認請求之回應應包含下列資訊: (1) 確認或否決所請求之名稱值能使用於出資機構有關之名稱值內容

48、。 (2) 選項的,意見與支持之資訊(例如,否決之解釋)。 B.6.4 通知 當請求之名稱值進入確認過程時,註冊 機構送出通知給申請者。該通知應包含下列資訊: (1) 審查期間之開始日期。 (2) 審查期間之終止日期(出資機構回應截止日期)。 (3) 請求之組織名稱值。 B.6.5 註冊宣告 當名稱值指定被確認且載入註冊本時, 註冊機構送出註冊宣告給申請者。註冊宣告應包含下列資訊: (1) 提交申請之 ITO 或出資機構的名稱。 (2) 請求組織之名稱(若是 ITO,則為空值)。 (3) 請求組織內聯絡點之名稱、郵寄 /電子郵件地址、電話 /傳真號碼。 (4) 請求者之名字與職稱。 (5) 確

49、認之文數字名稱值。 B.6.6 拒絕通知 當指定之名稱值被拒絕時,註冊機構送 出拒絕通知給申請者。拒決通知應包含下列資訊: (1) 提出申請之 ITO 或出資機構的名稱。 (2) 請求組織之名稱(若是 ITO,則為空值)。 (3) 請求組織內聯絡點之名稱、郵寄 /電子郵件地址、電話 /傳真號碼。 (4) 請求者之名字與職稱。 (5) 請求之文數字名稱值。 (6) 拒絕之原因經由引用本附錄的相關節次。 B.6.7 查詢請求 提供查詢請求服務以允許可能之申請者 來判定名稱值是否已被指定。查詢請求應包含下列資訊: (1) 請求組織名稱。 (2) 請求組織地址。 (3) 請求組織內聯絡點之名稱、郵寄 /電子郵件地址、電話 /傳真號碼。 (4) 查詢之名稱值。 17 CNS 14213-7, X 1196-7B.6.8 查詢回應 查詢回應應包含下列資訊: (1) 請求組織名稱。 (2) 請求組織地址。 (3) 請求組織內聯絡點之名稱、郵寄 /電子郵件地址、電話 /傳真號碼。 (4) 查詢之名稱值。 (5) 查詢之名稱值狀態: 1. 未被指定。 2. 已被指定,且如果有的話,標示為 invalid(無效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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