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印行年月94年10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43.140 D320114410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89年3月20日 93年1月9日 (共3頁)機器腳踏車排氣系統外露表面溫度試驗法 Test methods of exhaust system exposed surface temperature for motorcycle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規定機器腳踏車(以下簡稱機車)排氣系統外露表面溫度試驗方法。 2. 用語釋義 外露表面:自引擎排氣(歧)管至排氣尾管出口間所包含之廢氣排放裝置、消音器等零件所構成,外
2、露於車身(殼)之外,於正常騎乘或停放下碰觸乘員或行人肢體者。 3. 試驗 3.1 外露表面之確認 3.1.1 檢視區地面需平整且乾燥。 3.1.2 將機車主腳架立起,充填胎壓至廠商規定值。使用如圖1所示之柱狀測試器,以相切車體最外緣之方式繞行排氣系統外露表面,並以適當且非破壞方式(如粉筆等)標示接觸之部分。 3.1.3 將機車改以側腳架立起,重複第3.1.2節之步驟。 圖 1 柱狀測試器之尺寸圖 2 CNS 14410, D 3201 3.2 外露表面之溫度變化試驗 3.2.1 試驗環境:溫度 252;相對濕度 80%以下。 3.2.2 試驗機車之狀態如下: (1) 試驗時只開動必須之動力。
3、(2) 如引擎使用增壓器,所有控制器必須在原製造廠規定之正常位置,且在試驗中應正常運轉。 (3) 輪胎必須與登記試驗車型相同,胎壓與原廠製造規定相同;但若車體動力計設定之滾筒,外徑在 500 mm 以下時,可將胎壓提高 30%至 50%。 (4) 怠速及各種調整均須依原廠修護規範辦理。 3.2.3 試驗設備 (1) 車體動力計:動力計及其負載之設定依 CNS 11386機器腳踏車排氣污染量試驗法附錄 2 之規定。 (2) 溫度計:使用之溫度計其讀值準確度應優於 0.5。 3.2.4 試驗程序 3.2.4.1 經第 3.1 節檢視後,以側視及後視照片顯示接觸之部分,若結果顯示無接觸之部分存在,則
4、於試驗結果中載明無接觸之部分存在,其無需進行溫度變化之量測。 3.2.4.2 依第 3.1.2 節與第 3.1.3 節所得標示接觸之部分,如下選擇試驗點: (1) 側面按接觸部分之分佈等切分為三區域,各區域擇取距通過後輪軸中心垂直線最遠處接觸部分幾何中心點為試驗點 (區域為不規則形狀者,以相對地面水平及垂直方向最長線段交點為幾何中心點 )。 (2) 當接觸部分存在傳熱之固定點時 ,另加選其為試驗點 (若為內凹式構造,取最接近之表面 )。 (3) 排氣尾管出口端有接觸部分者,以接觸部分之幾何中心點為試驗點。 (4) 試驗點標示編號由前至後以阿拉伯數字編號,數字前依左右側分別加註 “L”及 “R”
5、,排氣尾管出口端之試驗點標示 “E”;數字後依使用腳架別標示 “M”(主腳架)或 “S”(側腳架)。 3.2.4.3 車體動力計附近應設置一溫度計,並以試驗機車起動前所量得之溫度作為試驗基準溫度。 3.2.4.4 機車於動力計上以 501km/h 行駛 10km,若油門全開時,速率仍未達50 km/h,則以油門全開下之速率行駛 10km。 3.2.4.5 依 CNS 11386 規定模擬市區駕駛之行車型態連續行駛四次。 3.2.4.6 降低車速至靜止後熄火並關閉動力計及機車廢氣排放系統,立即監測試驗點之溫度。 3.2.4.7 自開始 (含 )量測起,記錄每隔一分鐘試驗點之表面溫度,至十分鐘止,
6、並將結果填入表 1。若十分鐘內之溫度仍呈現升高趨勢,則須持續監測其溫度至持續下降之第五分鐘為止。將記錄各試驗點之最高溫度填入表 1 之中。量測過程中,排氣系統附近不得有異常之氣流擾動。 3 CNS 14410, D 32014. 試驗結果 試驗結果之內容應包括 (1) 試驗日期、時間及地點。 (2) 試驗機車廠牌型式及引擎號碼。 (3) 輪胎規格,外露表面確認及溫度變化量測時使用之胎壓。 (4) 外露表面確認結果及試驗點 (應附相片或圖片 )。 (5) 環境溫度及濕度。 (6) 試驗基準溫度。 (7) 各試驗點表面溫度量測結果參考 表1 。 表 1 表面溫度量測紀錄表 單位:oC 時間 (分鐘 ) 試驗點編號 0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最 大 值 引用標準: CNS 11386 機器腳踏車排氣污染量試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