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攜帶式卡式爐用燃料容器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總號 類號 ICS 27.060.20 14530 Z2124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0 年 3 月 6 日 91 年 10 月 30 日(共 6 頁) Gas cylinders for portable gas cooker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 (當做配件裝設於 )CNS 14529攜帶式卡式爐之灌裝液化石油氣 (以下稱為瓦斯 )之小型容器。 2. 性能:容器的性能應依第 7 節之試驗方法測試,並應符合表 1 之規定。 表 1 性能 項 目 性
2、能 適用試驗項目耐瓦斯性 質量變化率在 20%以下,並且無使用上障礙之變形及變化。 7.3 耐臭氧性 容器閥之密合墊類 無龜裂。 7.4 氣密 不得有漏氣 7.5 變形 不得有漏氣及變形。 耐壓 破裂 不得破裂。 7.6 中心柱作動負載 12N 以上 20N 以下 7.7 反覆使用 不得有漏氣。 7.8 灌裝於容器內之瓦斯量與所標示瓦斯量之精確度 +1 -2% 7.10 初期空氣分壓 在 25之溫度為 50kPa 以下。 7.13 閥流量 在附圖 3 上游端壓力 0.2MPa 時,其流量為 8 公升 /分以上。 7.14 3. 灌裝瓦斯 3.1 瓦斯成分:灌裝於容器內之瓦斯成分,應符合表 2
3、之規定。 表 2 成分 成 分 成分比 (wt%) C4H1095 以上 其他碳氫化物 5以下 3.2 灌裝瓦斯量之標示:灌裝於容器內之瓦斯量之標示應在 220g 以上、 250g 以下。 3.3 臭味:灌裝於容器內之瓦斯應加有臭味之臭劑,且應符合 CNS 12951液化石油氣第 4 節註 (5)之規定。 備考:所謂有臭味係加有臭劑瓦斯溢出於空氣中之混入比率,為其容量之1/1000 之情況時,可以察覺到臭味之情況,稱之為有臭味。 4. 構造:容器之各部構造應考慮其安全性及耐久性而製成,於通常之運輸、使用等情況時,不得產生瓦斯洩漏、破損或對使用上有障礙之變形等情事之構造,並應符合下列各項。 2
4、CNS 14530 , Z 2124 (1) 鉚合部位應確實有效,並且在使用時用手會觸碰之邊緣部分應修整平滑。 (2) 在運輸中或使用中受到振動及衝擊後,也不能有損其氣密性及耐壓性。 (3) 將容器裝入攜帶式卡式爐之通常使用狀況下,應能為供應出氣態瓦斯之構造。 (4) 將容器從攜帶式卡式爐卸下時,應有不使瓦斯從容器排放出之構造。 (5) 應裝有保護容器閥中心柱之措施。 5. 尺度 5.1 容器及容器閥之尺度:容器及容器閥之尺度,如圖 1 與圖 2 所示之各部位,應符合表 3 所規定之尺度。 圖 1 容器 圖 2 容器閥備考: 係從軸頭上端起算 1.5mm 位置所測定之外徑。 IIB C E A
5、 F D J GH 3 CNS 14530 , Z 2124 表 3 容器及容器閥之各部位尺度 記 號 名 稱 尺度 (mm) A 全高 185.00.8 B 罐體部外徑 65.70.7 C 罐體底部外徑 68.20.5 D 罐體上部外徑 68.50.5 E 凸緣外徑 44.51.0 F 中心柱高度 5.50.5 G 中心柱直徑 4.0 4.05 H 中心柱長度 7.20.5 I 軸頭直徑 10.5 10.8 J 凸緣缺口寬度 10.30.3 5.2 容器閥之全壓縮距離及起噴壓縮距離:容器閥之全壓縮距離及起噴壓縮距離,應符合表 4 之規定。 表 4 容器閥之壓縮距離 項 目 尺度 (mm) 容
6、器閥全壓縮距離 1.7 以上 4.0 以下 容器閥起噴壓縮距離 0.2 以上 1.0 以下 6. 材料 6.1 容器本體之材料:容器本體使用之材料應為 CNS 4155鍍錫鋼片及鍍錫用底片或具有同等以上耐蝕性之金屬材料。 6.2 中心柱之材料:中心柱使用之材料應為 CNS 10442銅及銅合金棒,或具有同等以上之耐蝕性與耐熱性之金屬材料。 7. 試驗方法 7.1 試驗器具及試驗裝置:試驗器具及試驗裝置,參照附圖 1 3。 7.2 構造、尺度以及材料試驗 7.2.1 一般原則:試驗項目之試驗方法無特別規定者,依第 5 節、第 6 節及第 7節各節規定以目視、實地操作及試驗器具等進行測試之。 7.
7、2.2 振動試驗:以運輸之包裝狀態下,將包裝品水平固定於振動試驗機,以振動數 600 次 /分,全振幅 5mm 之上下及左右方向振動各 30 分鐘後,依第 7.5節測試其氣密性能。 7.3 耐瓦斯性能試驗:容器閥之密合墊類之耐瓦斯性能試驗,預先應測定試料之質量,分別將試料放入溫度 10以下之含丁烷成分 95%以上之液化石油氣中放置 24 小時後取出,以及用另一試片放入溫度 40以上之含丁烷成分 95%以上之液化石油氣中放置 24 小時後取出,分別測定其質量,依照下列公式計算出質量變化率。此外用目視等方法來檢查是否有造成使用障礙之變質與變形。 100WWWWOOEP = WP:質量變化率 (%)
8、 4 CNS 14530 , Z 2124 WO:試驗前之質量 (g) WE:試驗後之質量 (g) 7.4 耐臭氧試驗: (容器閥之密合墊類,係將容器內之瓦斯清除後,使用以臭氧濃度50pphm,試驗溫度 402,試驗時間 96 小時之條件進行試驗後,以目視等方法查看有無發生龜裂現象 )。 7.5 氣密試驗:容器之氣密試驗,係將已灌裝有瓦斯之容器浸在 48 50之溫水中30 分鐘以上,以目視等方法查看是否有瓦斯從容器中洩漏。在測試數量多之情況時,可以將容器浸在溫度 552的溫水中 110 秒以上代替之。 7.6 耐壓試驗:容器之耐壓試驗應依下述方法測試。 (1) 變形測試:使用附圖 1 或與此同
9、等之試驗裝置, 先將容器內之瓦斯清除後,再將容器以水壓慢慢加壓至 1.3MPa 狀態下保持 30 秒,用目視查看容器各部位是否有變形發生。 (2) 破裂試驗:用與 (1)相同之方法,加壓至 1.5MPa 壓力時,用目視查看容器各部位是否有破裂情形。 7.7 中心柱作動負載試驗:中心柱負載試驗,係將中心柱壓下 1.5mm 狀態下,測定中心柱前端所需之負載,各負載值以測定 5 次之總和後求取平均值。 7.8 反覆使用試驗:容器閥之反覆操作 100 次,其壓縮距離為容器閥之全壓縮距離,且試驗頻率為每秒 1 次後,依照第 7.5 節之試驗,查看有無瓦斯洩漏之情況。實施本項反覆操作時應以瓦斯不噴出之狀態
10、來進行。 7.9 瓦斯成分試驗:灌裝於容器內之瓦斯成分之分析試驗,應使用氣體層析分析儀測定。 7.10 灌裝瓦斯質量與標示量精確度測試:灌裝於容器內之瓦斯質量,係將有灌裝瓦斯之容器之質量,與將灌裝於容器內之瓦斯清除後之容器質量,依照下列公式來計算。 M=MO MEM:灌裝之瓦斯質量 (g) MO:灌裝有瓦斯之容器質量 (g) ME:將裝於容器內之瓦斯清除後之容器質量 (g) MS:瓦斯容器之標示瓦斯量 S:實際瓦斯充填量與標示瓦斯量之充填精度比 100MMMSSS= 7.11 附臭試驗:瓦斯附臭試驗,用感官檢查方式能嗅出臭味即可。 7.12 容器閥全壓縮距離及瓦斯起噴壓縮距離試驗:容器閥全壓縮
11、距離及起噴壓縮距離之試驗如下。 (1) 容器閥之壓縮距離:容器閥之壓縮距離,係將中心柱自正常狀態壓到底時之距離,此距離用針盤式指示規來測定。 (2)起噴壓縮距離:使用附圖 2 或與此同等之試驗裝置,將中心柱慢慢壓下,至氣泡發生時之距離,此距離用針盤式指示規來測定。 7.13 初期空氣分壓:初期空氣分壓,係使用無排放出氣體之新容器,在溫度 251之恆溫水槽內浸泡 30 分鐘以上後,在中心柱前端裝上壓力計,以測定初期 5 CNS 14530 , Z 2124 內壓。注意不讓液態之瓦斯漏出,同時壓住中心柱後,打開閥 放出氣體 10 秒,再將容器放在 251的恆溫水槽中浸泡 30 分鐘以上,將溫度安定
12、後,以與初期內壓同樣之方法,放出氣體 10 秒後測定內壓,依照下列之公式來計算初期空氣分壓。 P=P1-P2P:初期空氣分壓 (kPa) P1:初期內壓 (kPa) P2:放出氣體 10 秒後內壓 (kPa) 7.14 閥流量:閥流量,係使用空之容器連接如附圖 3 所示方式連接之裝置,將中心柱壓入 1.5mm 之狀態下,容器之上游端壓力為 0.2MPa 時,測定其流量。 8.檢驗 8.1 型式檢驗:型式檢驗是對於第 2 節、第 3 節、第 4 節、第 5 節與第 6 節之各項,按照第 7 節之試驗方法,此外對於第 9 節之各項,利用目視等方法來進行,應符合第 2 節、第 3 節、第 4 節、第
13、 5 節、第 6 節與第 9 節之規定。 備考:型式檢驗,是指用來判定製品之品質,是否滿足設計時所定之各項品質之檢驗。 8.2 出廠檢查 (1):出廠檢驗,係將製品針對下列各項,依照第 7 節之試驗方法及目視檢查等方法,應符合第 2 節、第 5 節以及第 9 節之規定。惟此項檢驗係以合理之抽樣方式施行。 (1)氣密性 (2)耐壓性能 (3)尺度 (4)標示 註 (1):出廠檢驗,係指與已經型式檢驗合格相同之設計與製造之製品,於製品交貨出廠時,認為必須判定其品質項目是否能滿足之檢驗。 9.標示:容器上應以不易磨滅之方法標示下列各項。 (1) 容器名稱及適用爐具 (2) 容器之裝卸方法、要領應標示
14、於明顯處 (3) 容器之保管應注意事項 (4) 使用完容器之處理注意事項 (5) 容器之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6) 灌裝於容器內燃料種類、重量及有關事項 (7) 灌裝公司名稱或其代號 (8) 經銷商 (或進口商 )公司名稱 (9) 灌裝瓦斯日期 (年月日 ) (10) 容器製造商名稱及製造日期 (年月 )或批號 6 CNS 14530 , Z 2124 附圖 1 耐壓試驗裝置 附圖 2 起噴壓縮距離試驗裝置 附圖 3 閥流量測定裝置 引用標準 CNS 4155 鍍錫鋼片及鍍錫用底片 CNS 10442 銅及銅合金棒 CNS 12951 液化石油氣 CNS 14529 攜帶式卡式爐 壓力計 試驗容器 逆止閥 加壓裝置 逆止閥水槽 針盤式量具 壓動連桿 平台水槽 壓縮空氣供氣裝置 開關閥 壓力調整器 壓力計 容器 流量計